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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心得(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13 01:06:24
债券投资心得(5篇)
时间:2023-08-13 01:06:24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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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心得篇一

一、单选题

1、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费为债券发行金额的:()

a:千分之二

b:千分之三 c:千分之四

d:千分之五

2、某客户具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资格,外部主体评级aa+,该公司净资产100亿元,已由招商证券发行20亿元企业债,农行发行10亿元短期融资券,除此之外无其他在注册和在发行的债券,那么该公司还可以发行的短融和中票金额分别为:()a:短融30亿元,中票0 b:短融30亿元,中票40亿元

c:短融10亿元,中票40亿元

d:短融30亿元,中票20亿元

3、在不进行信用增进的情况下,我行对短期融资券客户最低的外部主体评级要求为(): a:a

b:a+ c:aa-d:aa

4、在不进行信用增进的情况下,我行对中期票据客户最低的外部主体评级要求为(): a:a

b:a+ c:aa-d:aa

5、以下关于企业债的表述正确的是(): a:企业债的审批机构为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b:企业债资金除用于项目建设外,也可用于发债主体补充营运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

c:企业债的承销机构可以为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 d:考虑到项目资本金要求,企业债资金不能用作项目资本金,原则上累计发行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60%。

6、以下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面向特定客户进行发行,市场上简称为ppn;

b:监管类名单内的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的下属中小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融资;

c:目前,中小企业私募债主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后发行;

d: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发行时间短,成本低,资金使用较灵活的特点。

7、以下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描述错误的是()

a: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券商设计发售,报证监会审批;

b: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

c: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设计灵活,市场化利率,资金用途不受限制等特点,但发行金额不应超过净资产的40%;

d: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参照同评级、同期限的债券。

8、某客户同意我行为其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业务的主承销行,则我行在短融(或中票)发行前必须要核定的投资和交易额度为发行总金额的(): a:20% b:30% c:40%

d:50%

9、以下私募债业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a:私募债业务无须对发债主体进行评级,但必须要对发行的债项进行评级;

b:私募债发行的金额不超过主体净资产40%,如果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客户,可以分期限分别计算;

c:私募债即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流通性较差,我行对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私募债发行金额的20%;

d:私募债业务需经过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审批,一般发行价格高于同评级、同期限短融或中票的价格。

10、我行为某集团中期票据的唯一承销银行,该集团注册20亿元中期票据,期限3年,首次发行10亿元,在首次成功发行后,我行预计可实现的中间业务收入为()

a:300万元 b:400万元 c:900万元

d:1200万元

二、多选题

1、下列客户的如下业务,可以叙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

a:某中小房地产企业,具有自有物业,每年有稳定的现金流,暂无外部增信机构进行信用增进。

b:某外部评级aa的供水客户,每年水费收入稳定在3亿元左右,但由于前期融资的需要,已经按每年1亿元的水费收费权进行了质押;

c:某交通投资集团,外部评级aa+,每年有稳定的通行费收入,收费权未进行质押;

d:某大型集团,外部评级aa,以物业出租为收入来源,但由于历史原因,该部分物业无产权登记证明和其他能够说明产权归属的材料;

2、以下情况符合我行作为主承销银行叙做中期票据业务要求的有:()

a:外部主体评级a+,有信用增进措施; b:外部主体评级aa-,有信用增进措施; c:外部主体评级aa-,无信用增进措施;d:外部主体评级aa,无信用增进措施。

3、以下产品我行可以作为主承销的有:()

a:中期票据

b:企业债 c:私募债

d:中小企业集团票据

4、在叙做短融、中票的业务中,涉及到的区行部门有:()a:公司业务部 b:风险管理部 c:金融机构部 d: 授信执行部

5、关于各类发债业务说法中正确的是:()

a:短期融资券发行成本较低,流动性好,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并可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b:中期票据具有期限较长的优势,发行成本虽较短期融资券高,但低于同期限私募债的成本,资金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偿还银行借款和项目投资。c:企业债同样实行净资产40%的余额管理,发债资金可以用于项目建设,自身经营周转和归还银行借款。

d: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灵活,对资金用途没有限制。

三、判断题

1、我行作为主承销的短融、中票业务必须核定有承销额度。()

2、短融和中票的承销、投资和交易额度必须经过风险管理部“三位一体”审批。()

3、企业债资金可用作发债项目的资本金。()

4、广西分行可以叙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5、广西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其发债业务必须经过国资委产权登记处审核。()

标准答案:

一、单选 1--

5、c d c d b 6-

10、c c b c c

二、多选

1、bc

2、bd

3、acd

4、abc

5、abcd

三、判断

1-5 ×

√ ×

债券投资心得篇二

债券业务学习心得

申请债券投资业务后,很开心能够在领导的安排下,在未正式开展业务前来到xx证券固定收益部学习一些相关的债券从业的知识。为以后从事财务公司投资业务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一、xx证券的介绍

二、部门的主要业务及学习的主要内容

1、部门的主要业务

在xx证券学习的过程中,大概了解了他们主要的业务及工作是分为四个大块:1)债券的承销及分销;2)债券的投标与销售;3)债券的投资与交易;4)研究方向。

在学习的两周时间中接触学习比较多的是债券的投资与交易。

2、主要学习内容

1)研究买卖债券及投资组合方面

购买哪一只券,该如何了解他的行业及公司背景,这些在万德软件中可以查看各家大型机构公司发的研报,比如:中金,国信,海通,国泰君安,华创等等。尤其是中金的报告,查看了之后发现有许多新发债的评分,评级调整的相关总结。可以多看看各个公司的研报和专题分析,这些都是了解市场行情动态最好的资料,其次就是要关注时事新闻。

在这里接触到了一个对于自己来说新的概念“久期”。通过久期和目标收益率可以研究出大概购买的债券种类,投资组合及杠杆倍数,通过交易员每日的交易维护组合维护资金的流动性。从而达到自己最初的目标,这里要注意的是杠杆的倍数要在自己能够控制范围内,否则就会影响资金的流动性,遇上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况,就会导致违约。

作为财务公司,我们的目的就是保护资金的稳定与安全,最好就是重点选择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利率债及级别较高的企业债。

2)交易员的工作

在买卖债券的方面,是在研究员通过对市场的判断及研究给出投资方向和购买债券类别等要素后,自己在市场中去寻找购买相符合的债券。何时买卖主要是在研究员给出买卖指令后去实际的操作。在维护资金流动性方面,资金紧张时主要是靠回购业务去借到自己需要的资金,回购业务包括了质押式回购及买断式回购。现阶段他们较多的是做质押式回购。主要是原因是因为质押式回购的利率较低。但是一旦超过了需要的资金已经超过了规定的质押额度后再去选择买断式回购。

通过他们交给我们的询价任务,大体上在相关的群里询价后得到的结论是:回购价格基本上以系统上的加权价格为主。以隔夜,7天,14天为主。一般都喜欢要aa+以上的券,大部分的机构是机构内部规定只要aa+以上的券。

3)系统操作方面

在前台系统操作中,填写好相对应的要素。基本上询价及要素都是在系统外联系好的,一般不需要在系统中询价。在结算系统操作中,前台系统成交的数据会相应的自动导入在下午结算系统中注意事项是先大后小,先将不影响头寸情况的(比如一买一卖可以平掉的)结算好,最后再到缴款。

4)注意事项

找交易对手时要注意对方的付款付券时间,一定要找靠谱的,能够及时操作的,在我们学习的这两个星期中,就遇到一次,由于上一家未能及时付款,导致自身无法将款项付给下一家,从而就会产生一个链条上的连锁反应。当然也要对自己的结算时间严格把控好,尽量不会影响他人的结算时间。

三、总结

两周很快就过去了,依旧还有很多知识需要自己慢慢去探索与学习。也觉得这样的学习模式很好,不仅仅是单纯的学习课本、资料上的知识,可以积累更多的人脉,可以看到交易员每日的具体操作方式,不懂得地方也可以及时的去咨询,并得到答案。

债券投资心得篇三

债券业务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债券业务管理,规范债券业务运作程序,建立健全债券发行和交易等相关业务的风险内控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中央银行、中国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债券业务管理制度(暂行)》(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本制度所指国债,是由中国国家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公债。企业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包括在境外挂牌的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标价并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总则、一级市场管理、二级市场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涉及的业务部门包括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投资管理总部、资产管理总部、经纪业务总部门以及计划财务部等,凡本公司债券承销、债券回购、债券代理交易、债券付息、兑付、债券自营等一、二级市场业务均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规范严谨、安全高效的原则下,紧跟债券市场的创新发展步伐,搭建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的管理平台,不断提高债券业务的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

第二章

一级市场管理

第一节

国债承销

第五条

本公司国债承销业务归属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管理。目前国债发行方式主要采取不定期滚动招标发行,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应成立专门的承销项目小组,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部门经理牵头,负责每期承销业务的实际操作和总结工作。第六条

国债承销业务管理主要流程如下:

获取发行信息→提供研究报告→提出承销方案→决策风险控制 →进场竞价→挂牌分销或场外分销→总结报告及资料存档

1、获取发行信息: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信息采集人员从财政部、中央银行公告或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等官方公开信息中及时获取国债发行信息,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提供研究报告: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组织专门的研究人员,针对拟发行国债的各项条件进行比较研究,同时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导向的判断以及发行市场状况、资金供求等多项因素综合考虑,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3、确定合理的投标、分销方案:在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由承销项目小组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机构客户进行推介征询,收到反馈信息后统计需求量,计算投标价格和收益率区间,综合评估后确定合理的投标、分销方案。

4、决策风险控制:固定收益证券部承销项目小组将研究报告和投标、承销可行性方案以及风险提示报告等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经修改后的方案仍需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备案。

5、时间控制:以上四项流程应于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全部完成。

6、竞价投标:按照财政部或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承销项目小组带齐承销相关手续进行竞价投标。承销项目小组应严格按照公司核准的方案执行投标任务,未经请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承销项目小组成员应恪守保密原则,相互协作监督完成工作,避免发生失误。

7、挂牌分销或场外分销的程序:承销项目小组按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规定进行挂牌分销或场外分销,分销期间应建立台帐,及时记录和统计分销情况,监督资金入帐情况,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分管领导,迅速提交解决方案。

8、发行总结报告:发行期结束,承销项目小组负责撰写总结报告,将发行情况及时汇总,其中必须将承销价格、利率、数量、分销情况等统计资料列表,并将资金回笼、划拨上缴情况,费用报告等一并上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案。

第七条

由于目前通行的国债发行手段与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形式相同,本制度适应范围可扩展到金融债券的承销业务,若发行制度发生改变,则由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负责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

第八条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由固定收益业务总部负责管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由公司经纪业务总部门配合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完成。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流程如下:

签定主承销意向协议→组成项目小组→尽职调查→制作申报材料→公司内核通过→正式签定主承销协议→签定承销团协议→向主管部门报送全套申报材料→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组织承销→总结报告

第十条

承销项目立项之前,由部门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对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签定主承销意向协议,组成项目小组。项目小组成员中应至少有3人具备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从业资格,项目组长负责组织和协调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担任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时,必须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项目组长应及时向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汇报调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解决。申报材料制作完毕,公司内核小组要对公开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严格核查,对经内核不符合发行要求的项目,实行否决制度。

第十二条 担任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分销商,承销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由项目小组负责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对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系统总结,由部门领导审阅后归档,以备今后查阅。

第三节

债券付息、兑付

第十三条

债券付息、兑付业务是指由我公司承销的各类债券的还本付息业务。债券付息、兑付工作由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牵头,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四条

债券付息、兑付业务的管理流程:

1、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负责债券付息、兑付业务的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发布公告,与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进行联系与沟通,通知其他协作部门召开协调会,安排布置参与兑付工作的相关部门、人员,提出兑付工作计划时间表和收尾工作安排计划。专人负责管理兑付工作的执行情况和紧急事务处理,兑付工作结束后将所有相关资料、报告存档,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具结报告等。

2、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处理柜台兑付业务,监督各兑付网点的具体工作,并将兑付工作进展制作日报、周报,报送固定收益证券总部和计划财务部,保证兑付工作的圆满完成。

3、计划财务部:负责兑付资金的划拨和资金统计。积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进度拨付款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兑付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章

二级市场管理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债券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规控制、科学高效、层次清晰、权责分明。本制度主要包括各职能部门内部业务的隔离控制制度、部门之间的职能和责任边界界定原则、内部控制评审制度等。第二十一条

部门内部业务隔离控制制度:

1、内部保密制度:各职能部门内部凡涉及客户资料、债券交易计划、资金调拨、业务统计等公司机密的文档,均应严格保密。业务管理人员按照各自的权限范围操作,一般情况不得相互兼职,业务操作和文档资料应有效分离。

2、档案保全制度:各职能部门内部设专人管理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保存各项业务资料和会议记录。

3、差错处理及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各职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差错处理制度,确保差错及客户投诉能获得妥善处理,并且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4、岗位职责规定及员工行为操守规范:各职能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岗位职责规定和员工行为操守规范,保证权利明晰、责任到人,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奖惩措施。

5、业务操作及技术系统的应急制度:对业务操作失误、发生巨额损失、技术系统失灵、断电、灾难、抢劫等情况,应制订应对计划,并确保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应急计划能够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部门之间的职能和责任边界界定原则:

1、独立性原则:各业务部门按既定的职责明确分工,必须相对独立,部门之间应建立“防火墙”,隔离可能出现的连带责任或损失。

2、协作性原则:业务部门之间通过联席会议、通风会等形式经常进行交流协调,各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与其他部门定期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出现“边界真空”状态。

(参见投资管理总部提供)

3、责任界定原则:一般原则是“权责统一”,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发生问题先共同解决,然后界定部门责任,最后明确责任到人,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审制度:

1、内部控制评审可以分为常规评审和非常规评审、全面评审和专项评审。由公司内部审计和稽核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负责实施。

2、内部控制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经营、部门内控制度、财务控制、资金控制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内部控制评审应当侧重于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

3、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的范围、有关客户的背景资料、当前重大风险的说明、内部控制现状及控制效果不佳的原因说明、改进或整改方案以及相关附件(如组织结构图、详细的测试流程及其他凭

4、内部控制评审结果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报各业务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证、图表和资料)。

债券投资心得篇四

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等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概念】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场所以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第四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项目及收益

第五条【合规性】用于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应该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其他与项目开工相关的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第六条【鼓励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现阶段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天然气储气设施等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第七条【负面清单】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第八条【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也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可研】发行债券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项目收益和现金流应由独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除债券资金之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须符合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在项目收益债券存续期内的每个计息,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各年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和各项税金后的净现金流,应该能够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资金规模的90%。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应该大于现阶段社会折现率8%。收益期较长或有财政补贴的项目,社会折现率的要求可放宽至不低于6%。第十二条【项目收入的认定】项目收入是指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所有直接经济收益和可确认的间接经济收益。项目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以及因项目开发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入。其中,财政补贴和土地增值收入应该纳入有权限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列支。债券存续期内纳入预算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账户设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实施主体,应该在银行设置债券募集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基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第十四条【防止利益冲突】对举借银行贷款的项目,项目归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应开立于提供贷款的银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机构。

第十五条【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临时限制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

第十六条【项目收入归集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专门用于接收项目运营期间收入,按照约定向偿债资金专户中划转本期债券当年应付本息金额和偿债准备金。项目收入由可确定的主体支付时,应由该主体直接向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划转资金。项目当年收入扣除当年还本付息资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的金额为下一还本付息金额的1%,与当年还本付息金额一并划入偿债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当年归集金额扣除当年还本付息金额和偿债准备金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支付与项目有关的成本、费用和税金。

第十七条【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除偿还债券本息外,偿债资金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四章 信用评级和增信措施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该由专业评级机构进行债券信用评级,定期进行跟踪评级并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增信措施】项目收益债券应设置差额补偿人,债券存续期内每期偿债资金专户内账户余额在当期还本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期本息时,差额补偿人按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偿债资金专户余额与应付本期债券本息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差额补偿协议】项目实施主体、差额补偿人和项目收入归集账户监管银行应签订差额补偿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差额补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担保措施】在设施完善的差额补偿机制基础上,项目收益债券也可以同时增加外部担保,对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偿债资金专户内的余额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差额补偿人也无法按时补足差额时。由担保人在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划入偿债资金专户。第五章 发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审批方式】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方可发行。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即可发行。第二十三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第二十四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并在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托管。

第二十六条【流动性安排】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发行信息披露】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其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第二十八条【持续信息披露】项目实施主体和承销机构应每半年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收支情况。在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实施主体发行对债券持有人由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债券投资心得篇五

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融资中心除外。

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参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

第五条 交易成员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第六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交易成员债券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机构。

参与回购业务的交易成员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存入真实的自营债券。

第七条 买方不得在回购期内动用回购债券。

第八条 交易成员在进行回购业务时,债券与资金必须足额清算,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不得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业务;不得通过租券或借券等融券行为进行回购业务。

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应规则,对买空和卖空债券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管。

第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向交易成员融券或透支。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折算比例(即用于回购的债券与所融资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为规范回购交易行为,交易成员必须签订债券回购主协议。

债券回购主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回购机构的名称与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与签章,回购的确立与执行,回购中的违约责任。

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各交易成员共同拟定签署,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除回购主协议外,交易双方在每次回购时应以一级拆借市场联网计算机打出的成交通知单作为回购合同。成交通知单上需明确回购债券品种、回购债券与资金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回购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回购主协议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回购的期限为: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共计7个品种,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五条 回购利率由买卖双方确定。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第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采取集中托管、统一结算的方式办理回购业务中的债券托管与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债券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的业务统计数据,并定期为交易成员提供其债券帐户的对帐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业务统计数字,并向交易成员提供有关的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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