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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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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时间:2017-06-19 10:45:07     小编: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英文译为Well - known Trademark,世界各国由于发展水平不一,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也大不相同。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认定,由当事人向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商评委提出申请,由他们来认定。一种是司法认定,人民法院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对是否是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认定的原则有事实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① 被动认定,是指当事人请求工商管理局、商评委或者人民法院,来认定是否为驰名商标。②事实认定,是指当事人只有在自己的驰名商标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向工商管理局、商评委或者法院来请求保护其权利,然后再由前三者进行鉴定,一旦被确定为驰名商标,那么才会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个案认定,是指工商管理局、商评委或法院对争议的驰名商标纠纷进行认定,结果出来后,该结果只对该案件有效力,和其他相似的案件并没有什么关系,不对其他类似案件产生影响。比如说,同一当事人对已经认定了的驰名商标表示怀疑并提出认定申请,那么工商管理局、商评委、法院还是要对此驰名商标进行重新认定。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以某软件纠纷为例

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的增强是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一种特征。今年3 月份有一条很火新闻,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某知名社交软件商标纠纷案件的判决,另一小公司首先注册了该商标,由于某知名公司并没有提前注册此商标,但是却一直使用着该商标,最后法院的判决是知名软件公司胜诉,对于结果褒贬不一,引起很大了的争议。大多数人的观点是此案的判决是不太合理的,因为如果法院都认同这种做法的话,那么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都不会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悉心去申请注册商标,反正通过法院的判决也能使本方获利,那么反过来,会不会有人通过这种方式来侵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呢? 而这显然不是商标法所鼓励或倡导的商标保护策略。然而,我个人的看法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可能主要是由于是由于该知名软件拥有4 亿用户,早就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是将此知名软件名称作为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才给与其充分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一个商标如果要想获得保护,就必须要在商标局核准注册,而且要遵循注册在先原则,但是像上述案例一样,有很多没有注册的商标,但也有很高的知名度,所以它也应当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 一) 处理好驰名商标认定的两种机构

作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两种重要机构,各有各的作用,但是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俩种机构在认定同一案件上的结果可能会产生差异,所以个人认为商标法应当明确作出规定,使得商标认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理进行商标的认定,只有这样才有益于当事人,才能提高国家机关认定效率,推动我国商标法的发展进程。

( 二) 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范围的限制

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不断增大,在一定时期是有利于优势企业的发展,减少驰名商标侵权纠纷的发生,但是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一些企业做大做强之后,优势企业便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打压中小企业的发展。如果商标法还是不作出任何调整长此以往不但不利于我国企业的长期均衡发展,会使得大企业缺乏创新和进步的动力,小企业及时自己被侵权,也不能被维护,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可能会导致垄断的出现,甚至颠覆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所以,对于这类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要及时解决法律的缺陷,因为法律总是落后于时代的发展,需要我们不断修正。

( 三) 加强立法,推动我国驰名商标的发展

我国驰名商标虽然发展迅速,但是有的企业为了攫取最大的利润,产品质量并不是第一位,效益才是最终目的。这样的企业在我国有很多都具有驰名商标,比如说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建立健全法律的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立法,提高驰名商标认定的准入门槛,只有那些注重产品安全、产品质量的企业才能授予驰名商标。同时,利用法律建立严格的企业惩罚机制,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违法犯罪要受到最严厉的惩罚,绝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驰名商标的含金量,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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