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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经销环节侵权商品处理的困惑及解决办法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4-11 00:14:54
探究经销环节侵权商品处理的困惑及解决办法
时间:2023-04-11 00:14:54     小编:

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已近三年,通过行政执法实践发现,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引起人们(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和商标权人)的普遍困惑与不解。其困惑的焦点是:行政执法部门对经销环节已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商标侵权商品如何处置?

针对上述问题,如果按修改前的商标法来处理,则非常简单,对于商标侵权商品就是没收并销毁。人们也不可能对此产生任何的歧义与困惑。然而新《商标法》实施后,针对经销环节的商标侵权商品,特别是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商标侵权商品,不论是新《商标法》还是《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无明确且具体的处理规定,从而导致行政执法机关无所适从。依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遵循的原则,那么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目前绝大部分执法机关只能在向商标侵权商品的经销商下达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后,就之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商标侵权商品予以解封并放行。至多是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然,执法机关只要做出责令停止销售的决定,就意味着涉案商标侵权商品必须退出市场!理想的状况应该是:经销商将放行的商标侵权商品返还给供货方并最终返还厂家,然后由厂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罚,通过对厂家的处罚进而将返还回的商标侵权商品进行没收并销毁的最终处理。但是,在我国整体社会诚信度较低、法制意识较弱的情况下,放行的后果很难如人所愿,即商标侵权商品不再在市场流通。而放行的实际后果往往是造成商标侵权商品再次流向市场,继续损害商标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大家都知道,修改商标法的根本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然而,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商标侵权经销环节的条款实际执行的后果,恰恰削弱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出现上述问题,显然与修改商标法的初衷相悖!也非修法者所愿!

换个角度,从理想状况讲,即便是被责令停止销售的经销商能够将商标侵权商品退还给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而且厂家或供货商属地执法机关按商标侵权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法对商标侵权商品的处理也无外乎是没收销毁。既然对商标侵权商品的最终处理结果都是没收销毁,可见对经销环节查获的商标侵权商品放行,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放行的结果不仅极大地增加侵权商品再次流向市场的风险,同时也无端地增加了没必要的运输成本,更浪费了国家宝贵的运输资源。

由此可见, 我国新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经销环节商标侵权的处理规定不能不说是存在明显的缺陷! 没有售假,就没有造假。鉴于我国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商标侵权案件,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中在经销环节,这个问题若不能很好的解决,之前通过修法进一步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修法初衷和目的只能是句空话。

那么,针对上述问题该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以下几种办法可供选择参考:

一、立法层面解决。鉴于上述问题属于立法、修法方面的问题,当然最根本和最佳的解决办法是尽速启动新一轮《商标法》修法程序,笔者建议在修法时,将《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从而彻底消除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流通领域的执法困惑,进而达到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目的。

二、行政层面解决。鉴于我国修法周期较长的现实情况,为了能够尽快解决经销环节的商标专用权保护问题,从行政层面着手,不失为一种快速、高效解决问题的权宜之计。行政层面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以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对流通领域查扣的侵权商品均有没收与销毁权。如此一来,困惑具体行政执法部门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行政层面的另一个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是,由国家工商总局赋予行政执法部门商标侵权案件的全面管辖权,即商标侵权商品查扣地的行政执法部门不仅具有对侵权商品的销售商有管辖处罚权,同时具有对侵权商品的供货商乃至生产厂家的处罚权。这样一来,行政执法机关对商标侵权商品的没收与销毁自然也就不成问题了;行政层面的第三种解决办法是,由国家工商总局赋予行政执法部门商标侵权案件特别指定管辖权,即商标侵权商品查扣地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侵权商品销售商做出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当被通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作为,或不在合理的时间内立案并委托通报方继续对之前查扣的侵权商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侵权商品查扣地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行使对侵权商品供货商乃至生产商的管辖处罚权,从而确保商标侵权商品的没收与销毁,彻底杜绝商标侵权商品再次流向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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