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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新预算视角下企业财务管理的新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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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新预算视角下企业财务管理的新瓶颈
时间:2022-09-21 00:56:16     小编:

2014 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预算法》,与《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增加了八十多处改动,以及一百多条目。新《预算法》以依法治国理念为条目完善的基本思想,作为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等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尝试应对和改善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等在财务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及面对的尴尬局面,然而,就实践成果来看,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等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一、基于辅助管理理念新《预算法》实践运作的现有不足

1.立法基础需要进一步理清,需补充和加强与时俱进性新《预算法》是在原有《预算法》基础上进行的增补和修订。《预算法》的成立是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间的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及体制为前提的,其基本承袭了此阶段行政法中《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的第一条规定,与新《预算法》强调依法治国相比,《预算法》更重视强调预算的工具性,将预算放在监督国家预算的地位,使得国家预算权力过于集中在某些人和某些部分上,过于强调政府,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及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要求相对脱节。但是以上问题在新《预算法》中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现代预算作为国家治理公民和社会的主要工具及公共财政中心,需要服务并服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需要弥补市场偶尔出现的失灵情况,需要尊重个人、家庭、企业等的主体性,需要遵从个人自由抉择和财产权利,但是此项要求与《预算法》建立的立场是并不完全一致的。

目前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等财务管理显然是以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相关机制的建立规律为基本依据,虽然新《预算法》中强调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但是从根本而言,现代预算本质要求及从学理层面新《预算法》如何保障是正行为的不错位、不过度左右市场、不与纳税人根本利益冲突、不缺位和越位等,目前还尚未被顾忌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由此,便导致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等财务管理并不能完全得到可应对当前市场变化的法律依据。

2.预算管理全口径细化不足,企业额外承担风险加大

新《预算法》中对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等财务管理的执行、审批、编制的规定仅限于一般公共预算层面,并没有针对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的实际行业分类或者属性分类进行区分性规范。新《预算法》的第四、五条中明确限定了四类预算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如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但是在第六条、九至十一条中并没有补充除一般公共预算之外的其他三本的制度规则。按照二十八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仍归属于国务院,只有国务院批准特定专用资金之后,才能依法设定财政专户,这就意味着,企业的当前预算管理还会受到游离于人大监管范围之外的部分地方政府为提升收支而出台的部分制度的强压,此类风险转嫁到企业中后,就变成企业无法依靠预算管理本身和新《预算法》来应对和解决的客观性问题。

二、企业现阶段财务管理本身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预算编制不全,预算重视性有限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预算法》实施之后,其在预算编制方面所提供的建议及条款,与之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背景密切相关。然而就我国企业的当前财务管理工作而言,其首要面对的就是预算编制问题。显然,从《预算法》无法得到可借鉴的因素后,绝大多数企业需要自行形成预算编制体系和程序,这就容易出现自行形成的与其实际需求不符,专业化不够,不能支撑实际财务管理的动态发展需求等问题。

由于部分企业对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有限,无论从人员编制还是从队伍素质水平等方面,都不能达到财务管理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企业财务预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可信度。此外,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因对此项工作相对忽视及为降低工作量,大多会合并各类细化条目,并轻视市场信息收集工作的重要性,故而其财务管理预算科学性及财务管理的战略规划等,便无从谈起。

2.财务管理过于随意,预算管理问责不完善

部分企业虽然强调信息收集和编制工作,但是对财务预算的具体落实方面,财务管理过于随意,尽管认识到新《预算法》的重要性,然而在有法可依方面相对忽视。这使得企业原本存在的预算管理问题,在新《预算法》本身存在不足的影响下,其出现的问题和面对的风险更为复杂化。预算管理问责不完善的问题实际与财务预算环境突变密切相关,如果企业无法及时搜集和统计市场变化信息,很难在出现预算重大变化时,及时使用有效应急手段。问责机制和管理机制等的缺失问题的严重,也同样会影响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以及有效落实新《预算法》。

三、新《预算法》视角下企业财务管理瓶颈应对的切入点

1.尝试规范流程,推进全面预算工作

虽然新《预算法》在完善自身方面尚存在部分不足之处,但是其更新的条目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革新的重要依据。比如新《预算法》将企业收支归入预算中,打破以销售为主的单向性预算的方式,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可借此来发现搜索当前市场环境下所存在的各类经济风险,以便能及时采取措施预警或应对。其过程中所得到的部分资料也可以作为修正企业当前预算管理工作的参考。对于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缺乏监管以及预算难以落实等问题,新《预算法》中辅助企业规范预算流程的条目可被企业引入到完善自身财务管理机制方面,进一步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并借此来提升自身运作管理水平。

2.精细预算管理规划,完善管理考评体系

新《预算法》在预算和仓库管理,流程方面所提出的上下结合理念,可纳入到企业财务管理流程的改制中。即以新《预算法》条目的明确规定这一句按照企业的短期目标及长期目标,进行财务预算管理目标和管理计划等的确定。而由企业各个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阶段性推进要求,制定预算并提交给企业管理者。按照此种运作方式,可以在最初制定阶段保障企业各部门预算计划与企业实际目标及持续发展需要一致,这些都能充分考虑到企业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和财务管理的执行能力。这也是精细预算管理规划的有效策略可以避免企业不同部门之间出现利益和资源的争夺。将企业财务管理及预算的实施和制定细化到企业各部门,甚至责任到人的方式,可以辅助企业完善监控工作和考评工作,并保障预算管理及监控工作可以形成细化的、系统化的网络,进而保障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精细化。

伴随新《预算法》的有效推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考评工作,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新《预算法》将非常物指标和财务指标纳入到预算工作考评标准中的做法,可帮助企业完善预算管理考评体系。对此建议,企业按照新《预算法》的条目更新和完善实际情况,按照自身发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尽可能的避开有可能增加的新问题,而集中应对已经存在的问题,并借助新《预算法》对企业考评体系的完善辅助,来更为合理的优化财务管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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