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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汉语法学论纲》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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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汉语法学论纲》研讨会
时间:2023-06-27 00:18:34     小编:孙素莉

当中华文明遭遇西方文明之时,中国传承积淀数千年的传统法学成果也遭遇了西方现代法学的挑战。百余年里,一代代法律学者为了中国法学的现代化、世界化而辛勤耕耘,成果显著。然而,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一直未有理想的解答。著名法学家邓正来先生曾于2005年提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邓先生指出,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他进而说明,没有理想图景,就无从把握中国法学在急剧变迁的中国和世界背景下的发展方向。邓先生的同名长文在《政法论坛》连载以来,引起了法学、法律史学研究者的广泛关注。约10年之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撰述的《汉语法学论纲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似乎提供了一条体认与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新道路。

许章润在《论纲》中指出:汉语法学经历了子学时代、经学时代和新学时代三大时期,其规范体系表现为中华法系,其意义体系凝聚为汉语法学。二者合一,照拂的是这个叫做华夏中国的家国天下,而构成生活世界、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的完整统一仇《论纲》归纳了古典中国的法律精神,诸如奉天敬德的正义法精神、追求实质公正的实用理性、崇古法圣的历史主义气质、推究于名实之际的逻辑思维和刑名律学的修辞艺术等,同时也寄托了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抱负。它提示我们,汉语法学有其本身的条件、特征和基本进路,必须对这一传统有清晰的认识,才能理解现代中国法律文明的成果与问题,进而把握中国法学未来的发展方向。

《论纲》甫经发表,便引起了法学界、历史学界和传统文化研究领域研究者的强烈反响。2014年10月25日,《清华大学学报》编辑部组织召开了专题研讨会,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及科研院所的20多位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围绕许章润的文章,对汉语法学及相关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一、汉语法学与中国法文化:汉语法学的概念和内涵

汉语法学是许章润首创和多次使用的概念,用以涵盖以汉语作为表意系统的,中华文明法律智慧的思想形式、理论表达与知识体系。《论纲》是他第一次对这一概念做出全面的阐释。与会专家高度评价了这一新概念的创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玉圣指出,《论纲》是对中国传统学术思想文化的致敬,汉语法学所企图创立的新体系应该是对国内这些年表面上看很发达繁荣,事实上已经支离破碎的法学教育体系和学术研究体系的一个挑战和整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中秋评价说汉语法学概念的提出体现了当代法律学人的大意识与大追求,即深厚的历史文化意识与坚定的经世致用追求。

汉语法学概念的提出是基于许章润对传统中国与古代西方的文化体系、思维方式差异的思考和追问。大部分学者同意,古代中国与西方的思维方式存在差异,对法学中的秩序与正义两个核心问题理解与西方不同,因此汉语法学的概念和内涵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张中秋认为目前汉语法学的概念尚不够清晰,面临三个待回答的问题:在汉语法学的体系中,法是什么?法的价值是什么?如何实现法的价值?上述三点是对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三者的追问。如果在汉语法学的进一步研究中能够鲜明的回答上述问题,汉语法学就成立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山探讨了中国法作为一个文化体系的结构和发展过程。他指出,中国法是一个集天道法则、仁义公共能力、乡规民约、统治规则为一体的四维同构。从历史上看,中国法文化体系甚至可以追溯至伏羲、炎黄、尧舜等为代表的上古时代。周代所确立的德政礼制体系,是一个博大的技术化、规范化的建构。从老子开始,转入了对道的真理解释和理解。孔子的重心没有放在政治性的话语和内容上,而是转入到了伦理性的善上来了。从此以后,善成了中国本源性的一个话语。以董仲舒为核心建构起来的汉代的新王道体系,让中国的道统文化进入新的阶段天为民设君的表述说明,董仲舒理想中的王道实际上是指一种符合天道标准的王道。董仲舒用天人感应、阳德阴行、礼制教化、三纲五常等一整套理论,让中国人对秩序的理解有了新的进展。实际上儒家所说的王道,把儒家善的理念放到了道统里面。传统中国人心目中的法学,即中国传统的秩序观念和规范思想,是一个自强的体系,也是一个历史沿革不断发展出来的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存在感,可以落实到父母之间、子女之间的孝道及行为规范这些细节上。把天人放在一个体系中间去思考,而不是把人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孤立的东西来理解,这是中国法与西方法学最大的差别。

天津市天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有华认为《论纲》是一篇跨领域、多学科交叉研究的力作,应该站在汉语法学意义的角度更多地去领会和欣赏这篇文章,要用跨界的思维和模式去考虑,更多地看到《论纲》的重要性,包括破解的重要性和创设的重要性。

李有华高度评价《论纲》的同时也提出了几个待解决的问题。其二《论纲》把中华法律文明划分为三个时代,即子学时代、经学时代和新学时代。许先生上述三个时代的划分长度是不成比例的,子学时代所占份额太少,而后面的经学时代历时过长。其二,《论纲》的副标题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其中的三个核心词知识论、价值论和风格美学与后文所提到的三维即科学,规范和艺术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知识学对应科学,价值论对应规范,风格美学对应艺术。这个三维四理的提法看上去是非常传统的,但是从内容上看,在科学、规范和艺术方面,中国和西方到底有什么区别?西方的法学是否也有它的科学规范和风格美学?这个提法到底在什么方面体现出是中国法学的特点?这个问题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二、实践中的汉语法学:天理、人情、国法与礼制

法家和法典并不是汉语法学的全部内容,在传统社会的背景下,必须考虑到法律在实际运作中是什么样子,具备哪些要素。

法律史前辈学者陈顾远先生最早提出了天理、人情与国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密切结合,即天理是理,国法人情也是理;国法是法,天理人情也是法。许章润在《论纲》中提出和阐发了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的运思方式和解释框架,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和共鸣。

张中秋认为,古代没有今人所谓的法学,法律的主要表现是在律学,律学背后有很深远的理论思想体系,这个结构是从对天理的追求中提炼出来的。天理的统一是一个整合体,是一个大法的概念。它的结构是礼与法,背后的原理和原则就是道德,这个道德在天为阴阳,在地为刚柔,在人为仁义,表现为万物有序,生生不息,是道德的对立统一。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新宇从实践的角度考察清代的判语,发现其中所说的理、道理、情理,与被奉为经典的朱熹理学话语体系内的理已经完全不同,这说明庙堂之上的理论和江湖之远的现实问题毕竟是有距离的,不管研究古代法律还是处理当下问题都应当注意这一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楼劲从历史学的视角出发,提出了权力体系与法制体系的关系问题。传统社会的皇权思想将皇帝的裁定视为最终裁决,但法律本身要求皇帝也要遵守规则,这种矛盾是难以回避的。事实上,在所有人类的国度当中,无论过去还是今后,都会存在权力、秩序和正义之间的矛盾问题。但古代社会并没有因这对矛盾而搞得一团糟,在多数时候皇权与法制相安无事,社会秩序因此得以维持。这一点是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成功之处,也是十分值得我们探讨和借鉴的。

许多学者在探讨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结合问题时注意到礼制的重要性。礼法源于天理,本乎人情,礼制和法制都是对古代社会制度的规范,二者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郑开从思想史和中国哲学的角度出发,指出在讨论中国古代的法时,不能简单地对应成我们今天讲的法,而要与礼结合起来考察。治礼作乐是中国古代一个无所不包的体系,里面就包含了法律的雏形。管仲的变法是更张周礼,所以管仲之法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礼与法的联系和冲突。荀子讲法的时候,其实与礼是联系在一起讲的,即礼法。直到墨家所提倡的法,也代表了一种跟礼制相对的法制。我们的道德是对价值世界的约束,而礼法是对秩序体系的管控,这就体现了礼法之间的互通关系。

清华大学历史系副教授顾涛引用了陈顾远先生的观点。陈顾远先生曾经以唐代为例指出,追溯今日政事法、民事法于古代,舍礼莫求。这一说法是符合中国传统的。就唐代来说,除了唐律之外,《通典》也是唐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氖《通典》共计两百卷,礼制占了一百卷,而刑法只占了八卷。至少在唐代人的心目当中,礼学的地位很明显要超过刑法。因此,礼乐应该成为法学家研究的对象。

三、应对变局:汉语法学的现实意义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中华文明在今天面临某种关键性的变局。这个变局首先表现在高速的经济增长中暴露的问题;其次体现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秩序瓦解而新秩序尚未成熟;此外还要考虑到西方文化的优势地位对中国文化的威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舒国澄认为中华文明遇到的不仅是变局,甚至是最严重的挑战。他将许章润的《汉语法学论纲》与萨维尼的《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相比。萨维尼是19世纪上半叶德国著名的法律学者,他针对当时德国面临的危机,从一个更高的、历史主义的角度做了一个很好的回应。萨维尼认为,在19世纪初德国学术尚不成熟,达不到一定高度的现实背景下,不可能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在法律上形成一个统一的帝国。萨维尼提示我们,如果在当代中国试图应对挑战,构建民族的法律体系,就不要应对危机乱用药方,必须要做好准备,发展学术,达到完成法典所必需的高度。当下汉语的法律语言已经经过西方法律文明的改造,回应西方法学必然任重而道远。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郑开以民法为例告诉我们,今天制定一部好的《民法》是比较难的。因为我们所处的现代社会变动特别快,各样的关系都处在不断变动的过程当中,什么时候我们能够把这种关系都梳理清楚,才可以用《民法》的形式确定规范。其实中国传统社会同样面临类似的问题,中国古代的思想史当中,无论是儒家还是其他的各家学者,都对人伦关系有非常深刻的思考。比如仁的概念,最初是讲亲人之间的关系,后来就扩展到人的社会体系里面,继续发展下去就跨越到天人之际的思考。我们可以从传统古人的学说中汲取智慧,但一定要跨越过近现代与古代的鸿沟,来思考、应对和解决现实问题。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章启群认为,中国并非第一次面临变局,从历史上看,西周、汉代立国之初都曾经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挑战包括剧烈的社会变革、严酷的外部环境等。身处变局之中或许会有许多困惑,但我们应该坚信今天的中国可以迎接挑战。作为一个学者在当代能做什么?学者承担的任务不是政治领导人和企业家可以代替的。独立自主地发现真理,创造思想,是我们这一代学者应该做的事。他批判了学术界和教育界利己主义的不良风气,指出学者应当有自己的情怀和抱负,升官发财不是学者应当追求的,把学生都培养成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尤其可怕。章启群对百年前的新文化运动也做出了反思,他认为新文化运动导致了现代中国与传统中国的脱节,例如我们今天使用的法律概念与古代汉语法这个字很难对法之一字,足以说明古今之别,中西之别。

《中国法律》主编董彦斌认为,汉法学主要讲的是中国传统法学范畴内精神性的东西。汉语法学的含义,应该是汉语照亮的法律世界。汉语何以能够照亮中国的法律世界?董彦斌用现实中的案例指出普通大众遭遇的法律困境。法律和政策常常自相矛盾,最终的结果是官方推卸责任,人民承担后果,这样的法制不仅令人失望,让人担忧,还让人感到一种恐惧。为了公平裁决,必须有一个位居一般法律之上的自然法,自然法必须在中国复兴。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套用西方的自然法概念,引用西方的思想资源,不可能适合中国国情。所以在中国开展自然法学,必须跟中国的东西结合起来《论纲》以及围绕汉语法学的研究,是中国新自然法学的起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伟一对中国法学的前景持有乐观态度。他认为,汉语文明世界的法律绝非一无是处,而今天的西方文明也在面对许多挑战,已经露出破绽。他以美国法律为例指出,美国依据宪法的判例大多十分精彩,但依据商法的判例则时常缺乏逻辑,而且有关政治、军事和外交的诉讼则拒不受理。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法律给我们一种法治文明高度发达的错觉,其实也存在不少问题。这样看来,在日新月异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与西方世界面临类似的挑战,谁能首先抓住时代的脉搏,谁就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占得先机。

四、总结:开宗立派的大作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玉圣对研讨会作了总结性发言。杨玉圣首先向许章润和发表《论纲》的舒青华大学学报编辑部表示致敬和祝贺。其次,他陈述了《论纲》的理论贡献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首次用大规模的篇幅论证了汉语法学新概念;二是这篇大作是对中国传统学术思想文化的致敬;三是汉语法学所企图创立的新体系是对国内这些年表面上看很发达繁荣,事实上已经支离破碎的法学教育体系和学术研究体系的一个挑战和整合。第三他论述了《论纲》体现的学术取向,一是跨学科意识;二是立体思维;三是问题意识、创新意识和学术自觉意识;四是学术批评家立场。

杨玉圣总结了《论纲》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一是汉语法学的概念需要有一个更明确的界定。很多与会学者不大清楚汉语法学这个新概念跟中华法学的区别在哪里,从许教授在几次大作里面提到的这两个概念来看,应该是近似含义的。这就需要解释为什么不用中华法学或者中国法学,或者新中华法学或者新华法学,而用了汉语法学,这需要有一个更明确的界定。二是对儒家传统的评价是否公允的问题。儒家传统与中国现代化的关系问题是有争论的。许章润有着固有的立场,即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文化上的保守主义,在这一立场的影响下,他对中国的儒家传统有一定的偏爱。儒家传统确实造就了中国两千年辉煌的古代文明,但是近代以来的多灾多难也根源于此。在中央领导层对儒家传统非常看重的情况下,怎样使学术与政治保持适度距离,可能是一个问题。第三是如何看待法家与汉语法学的关系问题。长达12万字的《论纲》,对法家学说及其影响关注不高。虽然董仲舒独尊儒术之后,儒家一霸天下,但是中国的帝王之治,恐怕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法家之治。离开对法家的概括,汉语法学可能存在一定的缺失。

杨玉圣最后指出,《论纲》体现了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多向度现代中国的法律文明;呼吁当代法学家,要出现中华民族伟大的法学公民或者知识英雄,要为中国繁殖出代表性的法学家或者是开宗立派的伟大的法律导师。因此他认为《论纲》实际上完全有可能成为一个开宗立派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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