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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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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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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 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 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

一、引言

二、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我们考察的第一个文本是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主要是在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体系是以现实中平等的、主权的和有产的家父及其相互关系为模式创造的,这种家父赋予民法以特色;这些家父代表着理想中的人及其在法中的中心地位。”[5](强调是我加的)。这种现实中的家父在法律中被称为“自由人”,并由此带来人法中最重要的划分:自由人和奴隶。[6]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继承了这种自由人与奴隶的划分。[7] “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8]人法的大部分是在家庭的范围内讨论自由人的一生:出生、婚姻、收养、监护和保佐。 而奴隶则是“根据万民法的制度,一人违反自然权利沦为他人财产之一部。”奴隶属于“物”之中的“有体物”,[9]对奴隶的使用和对“驭兽”的使用相同。[10] 然而,这种自由人和奴隶的区分仅仅在市民法或万民法的意义上才是成立的。罗马法学家认为,在适用于特定民族的市民法和适用于全人类的万民法之外,还有“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自然法,“而奴役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11]那些在“民族”和“人类”范畴内的被奴役者,在自然面前和他们的主人获得了平等。换言之,罗马私法的三个组成部分-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构筑的是这样一个宇宙:自然界的一切动物都知晓并遵循自然法,万民法是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样尊重,只有市民法才以它适用的国家命名。这个宇宙是人、动物、自然共居的宇宙,人的法并不高于自然的法,人对自然和万物的君临一切的主体态度,在法律上还没有建立起来。

三、《法国民法典》

四、《德国民法典》

五、自我技术:“为权利而斗争”

六、继续思考这一课题

「注释」

[1] 转引自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页455-456。

[2] 同上,页454。

[3] David M. Walker(ed.),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reasonable ma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0,p.1038。

[4]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页11。

[5] 桑德罗·斯奇巴尼:“前言”,见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6] 人法中最重要的划分是:所有的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盖尤斯《法学阶梯》,页4。

[8] 同上,页12。

[9] “按其性质能被触觉到的东西是有形体物,例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以及无数其他东西。”同上,页59。

[10] “对于奴隶有使用权的人,仅他本人有权使用奴隶的劳动力和服务,因为不准他以任何方式把他的权利让与他人。以上所述,亦适用于驭兽。”同上,页63。

[11] 同上,页7。

[13] 同上,页171。

[14]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李浩培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页1。

[15] 同上。

[18]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身份证书”、第五章“结婚”,《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李浩培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

[19] M.Foucault,“Governmentality”, see Burchell,G., G.Gordon, P.Miller(eds) 1991,The Foucault effect: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Hemel Hempstead, England: Harvester Wheatsheaf., pp.87-104.

[20] 查士丁尼:前注4引书,页6。

[22] 同上,页270。

[23] 海尔穆特·库勒尔:“《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孙宪忠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

[24]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页1。

[27] 海尔穆特·库勒尔:前注23引文。

[29] 博登海默在他的教科书中曾对鲁道夫·冯·耶林如此评价:“在德国,耶林逝世4年以后,民法典得到了通过。虽然耶林对这部法典的制定没有起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他对法律所持的一般态度,以及坚持‘目的’是法律控制的动力的理论,却为这种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气氛。”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页105。

[30] 鲁道夫·冯·耶林:前注28引文。

[31]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对物的第一个分类是“属于我们财产或者是不属于我们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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