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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应对当前农村电工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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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应对当前农村电工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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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电工劳动纠纷问题是过去和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问题,它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和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改革及市场转轨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历史产物。农村电工队伍庞大、人员众多,处理困难。作为肩负着社会服务职能和带有公益性的供电企业,只有依靠各级政府才能有效解决农村电工劳动纠纷。

关键词:农村电工 劳动纠纷 应对

一、农村电力及村电工形成的历史

1.农村电工的形成

农村电工的形成主要是根据农村用电的历史所产生的,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以上文件中,均明确指出将乡农电管理站改革成为供电企业的供电所后,对原有的村电工要通过考试合格后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农村电力资产由供电企业接收后通过降低电价的方式偿还。并没有要求接收农村电力资产就必须接收村电工。由于每个县的村电工人数是供电企业职工的2倍以上,因此,各县在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以资产为纽带的控股和代管的《电力体制改革协议》中,职工人数均只包含全民所有制职工,不包含村电工。

2.村电工的报酬来源

二、村电工解决的基本情况

三、村电工主张劳动关系等事项

目前,虽然社会上有部分人员或部门认为村电工与供电企业属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该成立。但供电企业则认为,村电工与供电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及事实不充分。

第一,1989年,国家能源部《乡电管站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明确了“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管理组织,行使乡人民政府的管电职能”;第六条规定:“乡电管站实行乡人民政府和县电力部门双重领导,由县电力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因此,供电企业下设的供电所与村电工签订的《安全协议》等方面的资料,只是作为电力企业行业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2007年4月6日,国务院再次批准了《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7]19号),意见中明确指出了“电力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是阶段性的,改革任务尚未全部完成……”,“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要切实加强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十一五”期间后三年……适时开展输配分开改革试点和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等。进一步说明了全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没有也不可能在从1999年开始,用3年时间完成的这一特殊情况。

第五,按照国家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保[2005]12号)文件精神,供电企业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中不包含对村电工的管理,不适用于村电工,没有对村电工形成约束力,只对全民职工的管理。因此,劳动关系不成立;村电工是电力企业改制和改革中存在的一种特殊情况,他们主要是以农民或兼职其他的村组会计、村长、书记或农副业、个体经营等为主的职业,无须遵守供电企业的上下班工作制度,抄表收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节决定时间,吃住都在家里,其报酬的来源与电力企业的职工存在着本质的差异,没有进入公司的成本,实际是从用户头上收取后再由供电企业返还给村电工作为报酬。

五、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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