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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银行员工“飞单”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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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银行员工“飞单”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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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银行员工“飞单”,是指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接触客户的便利条件,依托商业银行的平台,向机构或个人私售各类非本行的产品,从中收取各类提成、计价费、手续费的行为。“飞单”事件的频发,严重损害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和客户的经济利益,引起监管层的高度关注。近期,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代销业务,其中明确了商业银行需要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这意味着银行代销的产品首先要经过第一层的风险识别,把住第一道关口,大大降低了代销产品发行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1 “飞单”事件频发

类似的还有“华夏银行理财门”事件。2012年年底,当时一批投资人在华夏银行上海某支行购买了投资产品,产品到期后血本无归,涉事总金额高达上亿元。而原本这只名为“中鼎财富一号股权投资计划”的理财产品承诺年收益率高达11%。事件发生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随后发布公告称,该“计划”不是华夏银行推出的产品,银行也从未代销过此类计划。最终,银行涉案员工获刑四年零九个月,投资者通过维权拿回本金,但未获得利息。

“飞单”事件主要分为3种类型,如图1所示:一是银行内部员工向客户推荐非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二是银行合作机构向银行客户推介第三方理财、保险产品;三是银行非合作机构渗入银行网点接触客户、介绍业务及推销相关产品。

根据广东银监局提供的数据,2014年下半年,仅广东就发生9起“飞单”事件,涉及7家国有及股份制银行,并引发数起群体性上访维权事件。

有专家认为,银行员工频频“飞单”,为的是不菲的佣金,而客户之所以被“飞单”击中,是被其承诺的超常规收益率吸引。如此看来,“飞单”行为中,双方各有所图。看似自愿的交易之所以能够达成,离不开银行这块金字招牌。银行员工身着工作服,在营业时间于银行营业场所向客户推销私货,无非借助银行的声誉,客户也是本着对银行的一贯信任做出决定。员工无良,客户无畏,银行在“飞单”事件中似乎成了无辜被利用的冤大头。一旦“飞单”事件发生,银行常见的对策是马上撇清自己――称从未代理过相关理财产品,员工所为与本行无关,并将涉案员工开除了事。也有少数银行因顾及声誉私下对客户进行补偿。可以预见的是,在理财产品“刚性兑付”被打破之后,受损害的客户将会更多针对有偿付能力的银行进行维权。

那么,银行是否应该为员工所为承担责任?专家表示,当前,国家一般采用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即雇用人对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客户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追究雇用人责任的主要理由,如中国台湾法学家王泽鉴所言,是“雇用人因雇佣他人扩张其活动,其责任范围亦应随之扩大”。英美判例法更是直接采用“归责于上”理论,认为该规则“适合现代工业文明,为一个自明当然的制度”。雇用人侵权责任,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之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制度。

从最保守的角度看,雇用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在于是否尽到合理选拔和监督受雇人的义务。雇用人所承担的是代负责任,而不是代理责任。“飞单”事件频发,暴露出银行内控制度存在问题,银行无从推卸责任。从无过错责任的严格意义上讲,让银行承担责任的条件,只要客户有理由相信银行员工所为是“执行工作任务”已足。从严把握和适用相关立法,有利于加强银行公司治理和促进理财产品市场健康发展。

2 动因:高额提成

目前银行代销产品状况鱼龙混杂,笔者近日以投资人的身份走访了多家商业银行,发现一些银行理财经理仍在为获得高提成而热衷于向投资者推荐银行代销产品,其中不乏误导现象。

笔者来到一家国有银行时,一位理财经理主动推销了一款保险产品:“现在普通银行理财收益率不高,但像这款分红险产品不仅保障高还有收益,十分不错,您是否考虑?”

笔者又走进另外一家城商行,当得知来意后,该行理财经理递来一张理财产品宣传单,宣传单上除了银行的理财产品外还有几款标注为“信托”字样的产品。

不过,“飞单”事件的频繁发生也引起了部分银行的注意。一家股份制银行的理财经理向笔者表示,他们很早就已经不代销高风险的信托产品,但仍然进行基金及保险产品的代销,对于本银行之外的理财产品并不做推荐,由投资者自己选择。

另外一位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同样表示,他所在的银行目前也代销信托、保险、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但仅限于集团内金融机构的产品,对于集团外的产品并不做代销。其中的主要原因不但在于其他金融机构产品风险不易控制,更重要的是,对于银行而言,如果是集团外金融公司合作代销,不方便分红。

银行理财经理主动推荐代销产品的背后,实际上是因为提成较高的缘故。笔者走访的多家银行的理财经理均表示,信托和保险产品给理财经理的提成是最高的,而银行自身的理财产品则最低。

一位国有大行理财经理向笔者透露,一些理财经理之所以热衷于推荐代销的产品,主要是因为卖代销理财产品总体比自身银行理财产品提成更高。“理财经理做的就是这个工作,哪个提成高,推销起来动力就更足。”

部分员工甚至大胆地将保险产品当作存款向年纪较大的储户推荐。对此,上述国有大行理财经理表示,“整体来说,银行是十分注重信誉的,代销的是保险产品,很少会把保险产品当成理财产品推销给客户,但不免有一些胆大的理财经理会做这样的事”。 “有时候银行员工是为了完成银行下达的任务促成签约,因此才会有意淡化风险甚至隐瞒风险,重点强调收益。”一位股份制银行从业人士说道。

3 银监会增设“防火墙”

专家纷纷表示,在“飞单”事件频繁发生,给银行业及投资者都带来极大影响的背景下,应该由监管层出面对这种行业乱象加以整治。

一位银行业专家表示,近期银监会下发的《管理办法》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从中可以看到监管部门整治银行代销业务乱象的决心。其中,名单制管理这一措施对投资者非常有利。因为商业银行需要担负起对合作机构资质尽职调查这一责任,而且这种尽职调查不但在代理业务发生之前需要,更有后续的跟踪评价。

有分析师认为,如果《管理办法》可以顺利贯彻执行,那么银行理财经理的误导销售行为将得到有效控制。

根据《管理办法》显示,规范银行代销业务,明确银行不得对代销产品提供任何形式的收益担保。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减少银行误导销售的行为,从而减少“飞单”现象。

银监会在此次《管理办法》中明确定义,代销业务是商业银行根据合作机构的委托,通过本行渠道代为销售非本行金融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其中,本行渠道是指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Pad银行、自助系统及其他电子渠道。

《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商业银行需要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专家认为,名单制管理需要商业银行根据对合作机构的资质进行持续跟踪,建立新品的禁入和退出制度。这项规范措施有效地减少了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需要付出的调查成本。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想要了解一家机构的资质着实困难,但在银行对合作机构实现名单制管理后,银行代销的产品首先经过了第一层的风险识别,把住第一道关口,大大降低了代销产品发行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此前,银行员工“飞单”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令投资者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银行的信誉度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实际上,几乎所有银行均涉及过“飞单”事件。3月,某国有银行位于长沙的一家支行就发生一起因牵涉湖南博沣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托产品无法兑付的“飞单”事件,涉及总金额高达5亿元。

4 投资者仍需擦亮双眼

“飞单”的本质即银行违规代销理财产品,这在金融业并不罕见。经济向好或行情看涨时,大家尚能相安无事,但若遇到违约或难以兑现收益承诺,银行则常常会与投资者私下相商,以息事宁人。

业内专家称,“飞单”在不同的商业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现,除去行业自律不够,银行内部对员工监管不足等原因让一些不正规的私募基金有机可乘之外,投资者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容易被高收益率诱惑,疏于防范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专家提醒,要避免“飞单”事件发生,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银行应该对员工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在银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的同时,投资者同样需要擦亮眼睛,自己要进行基本的判断,对于理财产品,要通过中国理财网验证是否是银行所发行,对于基金,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验证是否是正规的私募基金。

除了以上两方面基本判断,投资者在购买过程中具体如何操作?一位资深理财经理向笔者介绍,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辨别银行理财产品是否为“飞单”产品,如图2所示。

首先,看合同上是否有银行公章。银行的代销产品,在客户所签署的产品协议书里一定会提及银行名字,而且客户会签名,产品投资方和银行也会签名盖章。银行作为代销主体,成为销售过程中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如果是银行代销的产品,为了利于监管和吸收存款,银行会要求客户将购买产品的资金归集到该银行账户。

其次,看宣传资料上是否有银行名称。投资产品的宣传资料上一定会显示出代销机构有哪些,比如说这个产品在某个银行代销,会有具体代销银行的名字。但有些宣传资料是投资公司负责印制的,客户在查阅的时候也需要多留个心眼。

收稿日期:201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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