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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文化产业的公共性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2-13 02:32:45
分析文化产业的公共性
时间:2023-02-13 02:32:45     小编:沈志萍

2014年10月15日, 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文艺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不能在为什么人的问题上发生偏差, 否则文艺就没有生命力。低俗不是通俗,欲望不代表希望,单纯感官娱乐不等于精神快乐。一部好的作品,应该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同时也应该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了铜臭气。优秀的文艺作品,最好是既能在思想上、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这里所说的作品的社会效益实际上就是文化产业的公共性。

一、公共性与文化产业的公共性

康德从公共权利当中抽象出公共性的形式,公共性形式是每一项权利要求中都有的,因为没有它就不会有正义,也不会有权利。每一种权利都必须具备公共性, 而判断公共性主要依据两条标准: 一是凡是关系到别人权利的行为而其准则与公共性不能一致,都是不正义的。这一原则是消极的,它仅用来借以识别什么东西对别人是不正义的。

二是凡是(为了不致错失自己的目的而)需要有公开性的准则的,都是与权利和政治结合一致的。如果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只能借助公开性,那么它们就必须符合幸福这一公众的普遍目的, 而达至公众满意自己的状态也是政治的本来任务。輥輰訛康德将公共性概括为公共权利或者公法的形式属性, 公共性既是衡量什么是公共的形式化判断标准,同时也是检验什么不是公共的形式性底线指标。按照第一条准则,公共的必须是尊重个人权利的。没有权利状态存在,就没有公共的权利。没有公共的权利,一切权利就都是私人权利。

按照第二条准则, 一项权利是不是公共的,若有任何争议,都得付诸这一条不经证明就自然成立的先验准则来加以检验。在充分公开条件下的政治行动,只有得到了公众的充分支持、并能够实现其预期目的,那才算是合法的行动。輥輱訛康德所说的得到公众充分支持与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性意味着共识有着相同的含义。公共性的内涵一定要从公共性的主体人性的角度出发考察, 无论从中国语境还是西方语境出发,公共性的内涵都涵括了一种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一种能够既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又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意识, 并且在这种意识基础上能够形成社会共识,进而推动社会整合和社会发展。

认为公共性包含一种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并与个体权益及社会共识存在紧密关系 与康德对公共性的解释有着共通之处。以上对公共性的种种解读告诉我们:对公共性的理解务必要回到人类自身、回到个体与他者的相互关系当中。

二、文化产业公共性的内容

公共领域是公共性实现的场所和平台, 而公共领域的形成又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直接相关。汤普森在评价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转型理论时强调: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最初是在文艺领域发展起来的,后来演变为一个直接影响政治问题的公共领域。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 巴黎和伦敦的沙龙和咖啡馆成为人们讨论和辩论的重要场所。在那里,私人聚会不仅仅讨论文艺问题,那些与公共生活相关的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逐渐成为讨论的热点。这些讨论的展开与报纸业的发展直接相关。早期的新闻纸和报纸主要关注传递各类信息。

到了18世纪,报纸越来越趋向于表达政治观点,对国家官员的行动不断提出评论和批评,成了批判性政治辩论的主要论坛。輥輵訛以报纸业为代表的文化产业为人们提供了讨论和辩论的话题,促进了公共领域尤其是政治公共领域的形成,而在公共领域形成之后,人们又回过头来关注文化产业本身的公共性问题。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也是文化产业公共性的基本内容之一。知识产权是人类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有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种,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这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等。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而如果出现诸如擅自发表著作权人作品,歪曲、篡改或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出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除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侵权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文化产业公共性的现实意义

联合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文化多样性作了较为明确的定义:文化多样性是指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文化多样性既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并且它已成为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文化多样性的价值在于丰富文化和文化表达的多样性,维护文化世界的相互关联性,支撑人们的生产、消费和交易活动,特定的文化表现可能还有未证明的经济和文化价值。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认为,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遗产体现了文化多样性, 各种文化表现、传承的方式体现了文化多样性,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等也体现了文化多样性。传承和创新是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途径。如果说知识产权制度可以通过激励创新来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实现,那么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则可以通过保护前代人权益来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实现。

马克思在写作《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时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文化创造同样要尊重历史、重视传统。传承是文化发展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只有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推陈出新,实现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很多文化从业者已经认识到自我约束的重要性。

2001年,《北京地区网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自律公约》签订,包括新浪、搜狐、网易等39家网站加入该公约,倡议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定,依法从事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自觉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和操作规定,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为营造有利于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的环境做出贡献。

2012年11月1日,百度、360等12家搜索引擎服务企业签署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拟定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倡议企业坚决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遵循国际通行的行业规则与商业惯例,遵守机器人协议(robots协议),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 营造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只有约束自身行为、尊重他人权利,才能实现文化生产的社会效益、维护文化产业的公共性, 从而为文化生产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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