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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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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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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提要】高利贷习俗的生命力非常顽强,能够超越不同 社会 形态而存在。它是长期相沿、为广大民众反复使用的高利贷习惯,本文特指私人、店铺借贷中超出社会认可、对债户非常苛刻的借贷利率习俗。从20世纪上半期华北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资料来看,此习俗花样繁多,大致可划分为加大利、先扣利、多算日期、粮钱互折、粮食与粮食及其他实物的互折等六类,由此可见高利贷习俗类型与模式的共性和表现形式的差异性。其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主要是因为除了高利贷,农民没有其他更多的融资办法,而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剂生活中所遇到的资金或实物的不足。如果不考虑这一社会 经济 基础,只用 政治 干预的办法予以取缔,则会导致民间社会秩序的紊乱。

【摘 要 题】 现代 史专论

【关 键 词】高利贷习俗/20世纪上半期/华北/长江中下游

【正 文】

何谓高利贷?迄今为止,这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 理论 问题和现实问题,关键是很难做出一个 科学 的量的规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出的定义为“可以把古老形式的生息资本叫做高利贷资本”。(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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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页。)这一定义显然过泛,与西欧中世纪的高利贷概念没什么区别,即只要是有偿借贷,不管量的大小,都属高利贷。不过,从马克思的具体论述来看,高利贷资本的本质特征是重利剥削,它不仅占据了债务人的全部剩余劳动,甚至还占有一部分必要劳动,使其精疲力竭,每况愈下。

基于以上理由,本文所述高利贷习俗,并非泛指所有传统的民间借贷,也不是社会认可的借贷利率,譬如旧中国物价平稳时期,通常借钱月利为3分,粮食借贷年利率为7分,而是特指私人、店铺借贷中超出社会认可、对债户非常苛刻的借贷,此属社会陋俗。我认为,这或许是一个能够反映民间真实生活世界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对民间借贷有泛化高利贷的倾向,而今却又有淡化乃至否定高利贷的论调。此一判断也属极端,均不足取。

在近代乡村,尽管民初以降有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现代金融机构的出现和 发展 ,但传统高利贷仍是十分重要的融资现象,所以对此问题的研究有着相当的历史价值。而从另一角度而言,由于以往民俗学界对此探讨尚属空缺,所以又有重要的民俗学价值。近些年来,笔者主要研究20世纪上半期华北和长江中下游乡村的信贷问题,兹即以这些地区的调查资料为中心,对高利贷习俗作简要讨论。

第一类:加大利

这种高利贷直接表现为借贷利率的高昂,在借贷关系中颇为常见。 再就是利滚利、驴打滚与印子钱,它们成了一些地区高利贷的代名词。 “驴打滚”,在有的地区,意指利息为本金的1倍,如太行山乡村就有这样的借贷习惯,借1元还2元,又称“轱辘利”、“梯梯利”。(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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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2页。)但通常含义是,届期不还,利息加倍,是一种比利滚利更为苛刻的复利借贷。在河北丰南县,这种借贷以一年为期,利息为50%,如到期不还,就利息加倍。(注:丰南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丰南县金融志》初稿,1989年印,第5页。)在河南新郑县,则以一月为期,利率4-5分,“如过期不还,则利率即按数学级数以增加,成为最厉害的复利!”(注:卢锡川:《新郑县唐河农村的调查》,载《河南大学农学院委刊》第1卷第3期,1930年。)在河北赞皇县,将“到期不付利,利加一倍”的情况,又称“大加一”。(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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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2页。)天津郊区,称“倍倍钱”。(注: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上,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E198。)在湖南桃源县,称“孤老钱”,每月一对本,即借洋1元,过1个月还2元,过2个月还4元。(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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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5页。)安徽滁县关山乡称“老驴滚”,春季借稻1石,秋收还2石,到期不还,加倍计息,至翌年还4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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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页。)湖北随县称“老呱呱”,借10元,1个月还本利12元,超过1天另收2元,超过2天收4元。(注:湖北随州志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随州志》,中国城市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356页。) 第二类:先扣利

一般借贷是利随本清,先扣利则是在借贷关系一成立时就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全部本金和剩余利息仍要如数归还。因提前扣除利息,就等于提高了借贷利率,它成为债主防止债户到期不还而经常采用的手段。 第三类:借多付少

借多付少与先扣利有形似之处,即债主付给债户的数额都比约定本金减少,实际却有质的区别。先扣利,是债主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后再付给债户少于本金的数额,债户偿还的是剩余利息和全部本金。借多付少,则不是因为扣除利息后付给债户的金额减少,而是一种本金的部分扣除,债户偿还的仍是全部本金和全部利息。显然,这是一种比先扣利更为苛刻的借贷习惯。

第四类:多算日期

从借贷日期上做文章,是债户提高利率、剥削债户的又一手段。

第五类:粮钱互折

农民在借粮、借钱时,债主根据市场物价的季节变动,对粮食与货币做有利于己的相互折算,核心是“听涨不听落”,以提高借贷利率。 也有借钱还粮的折转情况。如浙江南田县的“放谷债”,借银10元,至夏秋早稻或晚稻收获时,以较低的市价折合还谷。(注:施沛生主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上海广益书局1924年版,第9页。)安徽滁县大王营乡,债主先估计秋收新粮上市的价格,再按此对半付钱折成粮食放予债户,群众称为“随市作价,听涨不听跌”,如稻谷上市估计每石8元,仅借4元或4.5元,秋收时债户还1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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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页。)歙县岩寺区一地主借给农民30石粮的钱,按4千元1石折成粮,而当时粮价2万元1石,等于借1石还5石,借30石粮的钱要还150石粮。(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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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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