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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原则存在问题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5-13 01:11:03
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原则存在问题研究
时间:2023-05-13 01:11:03     小编:

一、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原则。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其内容必须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从性质上来看,人民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不管是从事的任何一种活动都必须遵循法律要求,调解作为法院的一种审判活动,必须满足其合法性;

其次是是非分明、事实清楚原则。人民法院调解应该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应该将事实确定为根据,把法律当成准绳。如果民事案件存在不明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不清的事实,那么法官就有责任与义务探明事实的真相,绝对不能出现糊涂结案;

最后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应该明确与自愿的表示出接受调解处理方式,其中自愿的内容还包含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两个层面。

不管是制定的任何一门法律绝对不能讲整个社会生活进行全方位覆盖,同样这种情况也适合我国这种成文法国家,稳定性的法律导致更为明显的法律滞后性,显得十分必要而且十分有效的将司法机关活动进行规范与指导。可是原则性规定存在模糊与抽象,基于具体司法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看,则会由于个人理解能力与业务水平差异导致谬论出现,而这一问题能够有效避免。根据我国整个国家的发展角度进行分析,社会普遍意识就是法律追求公正公平精神,而这也逐步发展成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仰,这肯定会使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正是出于考虑以上几个原则,当前我国法制依然还是停留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阶段,针对所出现的法制建设漏洞,笔者基于法制建设的角度探讨一些看法。

二、人民法院调解并不需要“是非分明、事实清楚”

根据之前所提到的法院调解的是非分明、事实清楚原则,如果出现并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即便是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已经达成相应的调解协议,可是也并不能使这个案件进行结案。该原则在当今社会值得商榷:首先是这一原则将调解与判决的界限进行混淆,从所包含的含义来看,调解其自身就存在对于部分责任与事实含糊不清并不予以追究,相互之间谦让与谅解,以便达到不伤和气与解决纠纷的双重目的。判决的前提条件就是分清是非与查清事实,通过对比判决与调解,这两者当事人处分权行使范围、手段、程序都不同,相应也使得区别开前提条件;其次是增加诉讼成本,降低法院的办事效率。由于当事人为了将诉讼成本减少与整个诉讼时间缩短,这是他们接受调解的目的之所在,可是当实行调解要立足于分清是非与事实清楚的原则基础上,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使得当事人必须继续进行举证,相应法院也应该继续组织进行质证与认证工作,极大的占用原本就十分有效的司法资源,也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最后是调解违反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并且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与其他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中的第13条所做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拥有相应的权利处于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与民事权利,从这一规定就可以了解到,将当前人处于某一特定条件下把自己民事权利放弃的行为进行了肯定。当事人如果出现并没有做到是非分明、事实清楚这一原则而达成相应的调解协议,这种行为也就是体现出当事人对自己处分权正常行驶。从现实来看,法院如果责令当事人将诉讼权利放弃,这也就是将当事人的处分权剥夺,而且在这一过程当中,也是属于侵害当事人法律权利。从公法的角度来看,民事案件具备一定特殊性,也就是民事案件平等主体相互之间所出现的利害关系与冲突,如果当事人已经针对问题达成和解,这与其他人并不存在关系,别人为什么又要对已经达成和解的问题进行追求?从这一矛盾来看,根据笔者的观点,诉讼双方在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示清楚的前提下,如果并不会将他人利益损害,可以做出适当让步甚至将自己利益牺牲,即便是是非不明与事实不清,也同样可以进行结案处理。

三、切实保证法院调解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中的第88条所做的规定要求,调解协议必须法律规定范畴之内。这就必须具备合法性的调解协议,其还必须存在合法的实体与程序意义。合法实体则是必须拥有合法调解协议内容,对比调解协议书的最终结果与具体条款判断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存在大致公平诉讼当事人。可是判断是否拥有合法程序,这就能够借助法院调解书制作过程与合法性进行。法院要想达成和解,拥有自由选择具体主持调解手段的权利,这也体现出法官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知道法院所使用的手段,而且法院也并不向外界披露这些手段。比如法院在实践过程,往往晓之以利害关系加以说服双方当事人,并不是让当事人双方都在场进行共同会话式调解,这种行为甚至可以将其称之为违法与欺骗。可是法院最终调解结果则是:肯定是将一份貌似公正、公平、明确的权利义务的调解书向当事人呈现。法院肯定要拥有一些专业人士熟练制作各种法律文书与运用法律技巧,在调解书的制作环节,肯定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取舍,最终将一份形式上合法的调解书展现给当事人。调解书形式上的合法掩盖不合法的实体与程序,针对这样的情况,笔者觉得应该重视这一问题。为了切实保证法院调解合法性,就应该从程序上保证是否拥有公正公平的调解过程与结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初步探讨当前我国具体在民事诉讼中运用法院调解原则所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其目的就是要让各相关方面注意与思考,绝对不是说法院调解制度所具备的不合理性,受到笔者视野局限于知识有限的影响,导致可能存在以偏慨全的情况。笔者提出这些问题,是考虑司法现实和法律条文有一定差距存在,希望我国拥有日臻完善的法律建设,改善我国传统的厌讼与息事宁人习惯,通过诉讼的运用来积极探寻法律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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