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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错案纠正中的作为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5 00:21:58
律师在刑事错案纠正中的作为
时间:2023-08-05 00:21:58     小编:

随着法治进程推进,我国的司法制度正在经历一个不断完善的时期,各种司法制度的改革为错案的纠正营造良好的环境,念斌案之所以能够平反,背后正是司法改革这股巨大的动力。在这场改革风暴中,律师在刑事诉讼的权利得到扩张,逐步地使控辩审诉讼结构之间得到平衡,这也是念斌案能够纠正的关键环节。

一、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沟通

在错案纠正中,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不仅是买卖服务的关系,更是委托人的分身,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而在纠错的案件中,委托人追求的最佳审判结果便是无罪释放。可是,现实中的委托人对于律师并不是完全的信任,或者说对于那些不会去法院疏通关系的律师便称为是不值得信任的。信任是律师和委托人之关系的最重要且最理想的纽带。①众所周知,能够让错案纠正的律师费用相当昂贵而且并不是各地都具备这种律师。那么,律师如何取得委托人信任来纠正错案?首先,律师主动代理错案为纠正做主动力。在目前的现状,仅有少数的律师愿意主动请缨为错案纠正出一份力,而法律援助提供的律师一般是欠缺经验的律师,这不仅是错案就算是正常的案件也是对被告人极度的不公平。其次,委托人不喜欢夸大其词、炫耀自己的律师,这样的人会带来不信任感或者高高在上以致与委托人之间隔着千山万水。委托人需要的不是胯下海口,而是简单地案情分析,或者是对于要如何进行错案纠正的可靠方案。最后,律师要及时地跟委托人进行沟通,如实说明案件进展的情况,并通过行动来表明对案件的投入,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在念斌投毒案中,念斌在冰冷的监狱里呆了漫长的八年,在无助的环境中几经死刑判决,早已使其对这个世界失去了希望,更是有放弃上诉的念头,倒过来苦劝律师不要为他做无用功。此时此刻的律师,便要充当一个心理咨询师的职能,为委托人疏导情绪,鼓励其不要轻易的放弃,调动多方的力量来让其重获希望和信心。

二、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

律师需要帮助法官发现错案的症结所在,加快错案纠正的速度,而不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②当委托人将案件呈递到律师面前,这时律师将充当初审法官的身份,把委托人罗列的大量无章的事实,进行排列组合,并对其中与司法相关的信息抽出来。律师在面对这些独立、看起来毫无关系的材料,进行选择、组合和分类,并建立适合该案的司法秩序。整个处理的流程看起来就是升级版拼图游戏,但不仅是要其拼成一副完整的图像,在过程中还需把无关的信息过滤掉,以免影响到图片的连贯性。律师受理案件时要避免受到前印象的影响,利用长期的办案经验,给案件提供一个适合的轮廓,像久经风霜的骸骨需要用高科技术将其复原,设立本案的司法构造,然后将材料放入在构造中。前述的能力并非所有的律师都具备有这种对法律的敏锐的“感觉”,而是要在律师事务所经过百般锤炼、多年的实践才能在时间沉淀中慢慢形成洞察力。律师在错案的识别过程中,正是需要这种能力。在念斌案中,资深律师张燕生第一次接触案件时,便提出了“水壶里面的水是否有毒”的证据漏洞,这便是常年累积的洞察力,依助案件的材料识别出本案时错案,而非简单地相信委托人的言词和泪水,最后受理该案。这初步的工作也是为能充分地与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做的前提准备。在庭上,律师便只能做诡辩,不提案件重点,只为在委托人面前表现,浪费司法资源,这样法官对此只能让其陈述而不采纳他的观点。法官并非与律师是对立方,相反二者是合作的关系,律师帮助法官接近真相,靠近真相。

在错案中的法官,此时面临社会压力是普通案件的数十倍,这将严重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律师便要想方设法地将法官的顾虑一一消除,使其能够回归到中立的位置。笔者认为律师在错案纠正中庭审过程与法官的沟通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在庭前做好充足的准备,提前知会被告人庭上大致的流程,避免在庭上被告人对律师的表现一头雾水,勿让法官认为律师与被告人之间隔着鸿沟,两者之间的关系疏远,将意味着律师所言并非被告人的意思,而只是律师的个人秀不是代表被告人的法庭辩护,这影响到法官对律师意见的采纳度。第二,律师在发言的时候,要围绕着案件的情况展开并重点集中于造成错案的程序和内容,以最直接和准确地表达来陈述所持的观点,点出错案的成因所在,并用收集的证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律师在庭上不需要使用华丽的辞藻来炫耀才华更不需要声嘶力竭,因为在错案纠正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前期对案卷的查阅已经在内心对案件形成轮廓,在庭上仅全神贯注集中在律师提出纠正的观点是否能使其达到内心的确信。

三、律师与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

在错案纠正中,律师要与委托人、法官做充分的沟通外,还要与社会大众、媒体、人大等多方进行沟通,加大力度进行纠正工作。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法院在错案纠正的工作进行中会遭遇多方面因素的阻碍,这些因素是体制遗留下来的历史恶果,单凭法院的力量是不足以将其消除,需要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才能推动错案纠正的运行机制。笔者从念斌案中总结一下几点:第一,律师给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写信。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一府两院的政治结构,宪法赋予了人大权力之一是监督一府两院,在人大闭会的期间将信件递交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念斌案中,律师用信件的形式将本案的情况和纠正本案的必要性呈递给了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并得到了人大的回应。在某些律师眼中这种写信给人民代表大会的方式简直是白做功,根本对案件的纠正起不了作用,不如直接去法院疏通关系来得快,案子是法院审理的事情不关人大的事。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肤浅,即使在我国司法能够独立,但是它依旧是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而在我国人民监督的形式便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因此通过人大的影响力为错案获得纠正的机会,不是为纠错的运作机器加水而是再加润滑剂。

第二,律师利用互联网,让普罗大众知悉错案,适当地为错案纠正增加社会压力,加大错案纠正机制的开启。在前文所提法官在纠错的时候需要保持中立的姿态,此处却提出了要增加社会压力,这两者之间是否是矛盾的关系?笔者认为两者不是矛盾的关系。在本案中,念斌的律师将案件的进展在互联网上更新,增加了社会各方对案件的关注度,并引起了热议,将社会舆论变成一股错案纠正的推动力。这是引起错案纠正的权力机关注意的重要方式,我国错案的纠正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但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并不足以让司法机关把错案一一地寻找出来,因此通过律师来发现错案然后经由互联网,给错案纠正的开启提供了有效的动力。通过此契机使案件进入错案纠正程序后,律师应该停止在互联网的活动,不能继续在网上扇动大众,在案件还未出递送到法官面前时,社会媒体便对此案作出审判,这已不是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而是对于司法工作的严重干预,最后造成了法官的审判压力导致审判结果不公。所以律师利用互联网这一工具时,一定要把握住度,既要促使错案得到纠正,又要避免社会舆论对案件进行审判。

第三,在错案纠正中,律师要善于利用全国律师协会和律师同行的合作。念斌案出庭的律师是张燕生律师,其实本案的背后由十几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念斌案的纠错工作进行奔波。律师团队的成员参加的目的在于帮助错案的纠正,不是为了报酬,况且本案中的委托人念斌的姐姐经济条件并不富裕,很多律师都是基于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和坚信司法公正来参与此案。③在错案的纠正过程中,律师团多次召开会议,商讨案情、辩护策略等,集合多方意见,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获取辩论的精华,并可以邀请法学家参与到错案纠正工作中,富有理论知识的法学家将为辩护意见提供理论基石,使得辩论意见更具有说服力。念斌案还有一个小细节,便是辩护律师给律师协会写的信也在结案后公布在网上,信件的内容主要是对念斌案的说明和请求帮助。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治的组织,主要职能是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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