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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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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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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 附则7章38条,自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一起看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 第2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并删去该款第二项。

十、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五、将有关条文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0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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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各党总支部、机关各部室: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
北京城市学院艺术类招生计划 北京城市学院艺术类录取规则(6篇)
发布时间:2023-06-26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总体要求与目标”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1-09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与目标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把握,全县上下必须始终绷紧计划生育工作这根弦,保持.........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点”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7-11
2009年是全市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各项任务目标、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至关重要。2009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
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01-13
年,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贯彻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
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23篇)
发布时间:2023-03-31
计划是提高工作与学习效率的一个前提。做好一个完整的工作计划,才能使工作与学习更加有效的快速的完成。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3-03-22
20xx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为完成今年区委、区政府下达我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签订《20xx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一、责任目标一人口控制目标1、出生人数控制在人以内;2、计划生育率达到100%;3、女性初婚晚婚率达到95%以上、晚育率达到100%;4、避孕.........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2-12-13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民航总局空管局计生委工作要点的安排,为确保2010年民航总局空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的完成,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宣传到位。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部门计划生育人口控制.........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06-28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共2页,当前第1页12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格局。今年以来,我们召集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干部演讲稿”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19
我来自市人口计生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让信念与爱心与时俱进》,人们都说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难事这并不为过,我虽然踏上计生岗位不到半年时间,但也深深地感受到了一部分人“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在一部.........
“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05
紧扣目标狠抓落实为建设和谐XXX创造良好人口环境——在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州人民政府副州长(2009年3月8日)同志们:在州人代会、州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结束不久,州人民政府就召开全州人口与计.........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会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2-20
县委、县政府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前面,XX县长总结了2006年全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对2007年的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安排意见;XX县长代表县委、县政府讲.........
“村委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办法”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0-18
一、考核指标一保障指标10分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台;缺一项扣2分。二人口控制指标24分1.计划生育合法率达92%12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2.违法生育多项控制率3%12分上升1个.........
“村委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办法”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25
凡全年在90分以上,党委政府给以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度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汇报”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1-30
主席、各位主席团成员: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乡2008年度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情况作如下汇报,请主席团予以审议。一、主要指标执行情况截止2008年5月底,全乡总人口50084人,其中:常住人口42264人,流.........
“村委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办法”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7-10
一、考核指标(一)保障指标(10分)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台;缺一项扣2分。(二)人口控制指标(24分)1.计划生育合法率达92%(12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2.违法生育多.........
“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05
紧扣目标狠抓落实为建设和谐XXX创造良好人口环境——在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州人民政府副州长(2005年3月8日)同志们:在州人代会、州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结束不久,州人民政府就召开全州人口与计.........
“度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汇报”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2-17
主席、各位主席团成员: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乡2008年度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情况作如下汇报,请主席团予以审议。一、主要指标执行情况截止2008年5月底,全乡总人口50084人,其中:常住人口42264人,流.........
“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教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2-02-08
2009年,我县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将进一步改革创新,确立“以人为本、贴近生活、纵横结合、重心下移、分类指导、实现跨越”的工作新思路,认真落实《全州人口计生工作要点》,创建人口计生公益性宣传机制。围绕.........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发布时间:2022-12-11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2月17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县人口计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13
2007年全县人口计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上级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总体工作思路是“三三三一”,坚持三强化,既强化创新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强化忧患意识;达到.........
2012年市计生委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04-30
2010年以来,在市计生委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XX县委、县政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坚持一个统揽,突出三个重点,实施四大工程,实现八项目标的总体工作思路,重心下移靠基层,扎实工作求突.........
2012年市计生委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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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2-01-16
2004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为完成今年区委、区政府下达我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村党支部.........
“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主持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0-09
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主持词同志们: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全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略论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4-14
内容提要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首部基本法律,由于该法涉及基本国策的法律化和公民生育权利与自由的限制和保障,意义尤其重大。论述了.........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的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7-30
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快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对人口计生档案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严、更新的要求。探索新形势下人口和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提高人口和计生档案管.........
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精选
发布时间:2023-05-01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11
2004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为完成今年区委、区政府下达我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
“致人口与计划生育者春节慰问信”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6-04
来源:免费范文网你们辛苦了!在新一年里,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区计生工作向省二类地区转变的目标,以“进一步突破两项重点,推......
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3-01-25
2006年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继续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围绕建立"依法管理、村(居) 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生工作机制要求,以.........
人口与计划生育整改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2-10-29
一、思想上加压力、洗脑子,“三位一体”抓整改 此次市督调检查暴露出的问题,在干部群众中影响大,反响也很大。长期以来,我们镇村干部一直把完成三项任务作为衡量计生工作好坏的标准,三项任务一完成,全年工.........
“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4-10
同志们:这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一思想,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明确责任,具体部署今年及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签订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
200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3-05-01
2005年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继续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围绕建立"依法管理、村(居) 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生工作机制要求,以.........
北京市种子繁育采购合同
发布时间:2023-05-17
合同编号:_________收购方(甲方):_________ 繁育方(乙方):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
“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上的报告”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17
强基固本开拓创新为谱写我市人口计生工作新篇章而努力奋斗同志们: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刚刚结束不久,市委、市人民政府就决定召开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这充分体现了市委、市人民政府对人口和.........
“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情况汇报”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08
“十五”以来,我们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要求,始终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信访责任,健全信访制度,突出信访重点,真情接待来访,努.........
北京市工程设计合同
发布时间:2023-02-03
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编号: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以及北京市.........
“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14
文章标题: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使我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申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模范区汇报”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4-25
映日荷花别样红——株洲市荷塘区申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模范区材料一、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村(居)为主”,一手抓优质服务上水平——推行“村(居)为主”,夯实优质服务的基础我区致力于基层建设,积极推行计划.........
“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6-26
同志们:在全州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精神和州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之际,州政府决定召开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
“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2-01-16
同志们:在全州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精神和州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之际,州政府决定召开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
“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7-13
同志们:今天召开会议的目的很明确,一是要检验一下大家过去的工作,二是要部署下阶段计生工作,确保解除降类预警告目标的实现,三是要动员全县上下的力量推进计生重点工作的全面落实和难点工作的有效突破,创造.........
“申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模范区汇报”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15
关键字:范文映日荷花别样红——株洲市荷塘区申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模范区材料一、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村(居)为主”,一手抓优质服务上水平——推行“村(居)为主”,夯实优质服务的基础我区致力于基层建设,.........
“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情况汇报”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2-01-16
县计生委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完善了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政务公开,设立了计划生育违法事件举报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行政执法评议制》,严格执行育龄妇女《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
“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24
同志们:这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一思想,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明确责任,具体部署今年及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签订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
贯彻人口计生条例状况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2-17
为扎实推进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安排,4月16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旭带领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分别深入到浓河镇政府、富林乡政府计划生育服务站,对我县贯彻实施《黑龙江.........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2-11-06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公 告 (第21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16年10月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立法机构多次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多.........
“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13
坚定不移地推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志们:刚才,市委、市政府对2009年度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并与各县区签订了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玉成同志对过去一年来全.........
“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29
同志们:这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一思想,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明确责任,具体部署今年及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签订2009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
“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9-20
同志们:刚才,**同志全面总结了2003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署了2004年工作任务,我完全同意,请与会同志认真贯彻落实。过去的一年,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围绕综合改革这条主线,突出重点,锐意创新.........
“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25
同志们:这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一思想,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明确责任,具体部署今年及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签订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