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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政治约束(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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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政治约束(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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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公司法/政治/政治权力/政治结构 内容提要: 迄今为止,我们并未认真地对公司法进行政治解释。纯粹的法律解释或者交错的经济解释在公司法领域一直非常流行,但对法律实效的理解未必十分有效。

对公司法的若干结构诸如公司法的立法结构、公司法中的官商关系、公司治理中的政治权力因素以及公司法执行的政治影响等的粗略观察表明,公司法是有其政治基础的。要相对准确地预测和理解公司法的现实与未来,需要对公司法的政治约束

(1)予以关注。在一定程度上,政治结构影响乃至决定了公司法的文本构造。

一、问题意识 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中,法律结构和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等因素是交互影响,互相促进、互相钳制的。公司法作为法律产品家族的一员,也潜涵着相应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前提。

无论是公司法的构造、演进,还是执行,都只能在这样的背景幕布上“涂画”。因此,公司法的解释不能忽略这些暗伏的前提。

但是,到今天为止,我们对公司以及公司法的理解,主要是一种经济性与法律性的思维,政治、社会的影响常被忽略不计。正如马克•罗伊(Mark J.Roe)所说:公司是一种经济和法律组织,因此,经济和法律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人们也认为,公司主要的经济决定因素源于工程师对大规模生产的需求,或者是金融企业家对经营多元化的需要,或者是对管理者的审慎性要求等等。

这些决定因素是整个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正如政治预期对大规模生产的作用一样,这些决定因素往往很少得到关注和深入研究。11 近年来,这样的状况有些改变,一些研究开始从公司治理、公司所有权等角度关注公司法的政治根源(政治维度)①,但是,目前的探讨仍然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学术视野停留在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公司制度的分析,很少有研究关注在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中,政治与公司法的关系结构;其二,现有研究基本局限于从公司治理的维度(尤其是股东所有权结构)探讨公司法与政治结构的关联,较少从整体上检验二者间的互动关系。

在很早以前,我们相信了一个“前见性”的判断——经济影响了上层建筑,也决定了法律类型。但一些研究试图竭力证明:精神层面的因素有时对法律结构尤其是法律的执行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似乎在上层建筑系统内部也有法律规则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我们还记得萨维尼,我们就不会忘记他对民族精神的坚持和留恋。

马克•罗伊也说:“形式化的制度不会必然产生相似的影响,政治影响了公司治理。”296马克•罗伊站在发达国家的立场,解释了基于政治影响的原因,公司治理存在其一定的“路径依赖性”,立法计划往往会被生活现实修改。

自清末颁行《大清公司律》以降,我们引进公司制度已有百余年历史,然而,在中国社会,类似于西方的公司制度并未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形成。“有制度,无秩序”是今天中国公司法的现实写照。

在商业交易中,形式化的公司制度不断地被商人行为消解,是什么原因影响了公司法秩序在中国社会的形成?我在本文中试图扩张马克•罗伊的解释逻辑:形式化的制度不会必然产生相似的影响,政治影响了公司法。我将从若干侧面解释——中国的政治是如何决定(影响)、消解公司法的运作实务的,并希望能从政治与法律的互动关联中,参悟公司法在“谜一样的未来”中的行动方向。

这些探讨将涉及公司法的立法结构、公司法中的政治权力因素、公司治理中的政治结构以及政治对公司法执行的影响,等等。

二、公司法立法结构中的联邦主义与单一制 政权结构决定了公司法的立法结构。在政治学上,对政治制度的讨论存在诸多分类方法,一种是按照政治权力的集中度,将其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

联邦制乃实行政治分权,地方官员由地方选举产生,非由中央任命。单一制乃实行政治集权,地方官员由中央任命。

426-427按照中国宪法及实际,中国属单一制。452186学者认为,这可能是追求“天下一统”、“治乱”的需要。

单一制符合我国历史传统、民族状况、有利于国家统

一、社会主义建设及各民族的共同发展453,是由“中国社会当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所决定的”。因为,“中国无疑是一个国家强大于社会的局面,然而,中国式的社会又不可以没有国家去组织。

因此,中国式的政治形态必然是从上而下控制的权力结构,而这个权力结构亦必定是一元化的。的确,对一个‘他制他律’的社会来说,政治上的多元化就是没有节制的‘乱’的代名词”312-313。

类比政治学的分类方法,在公司法的立法结构上,也始终存在单一制与联邦主义的区分。所谓单一制,乃指集中统一的立法模式,即在一个法域(如全国)只存在一部统一的公司法法典,也只有一个集中统一的公司法立法机构;而所谓联邦主义,乃指地方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在一个法域(如全国)可能存在多部公司法法典和多个公司法立法机构,有统一集中的公司法法典和立法机构,也有地方分散存在的公司法法典和立法机构。

在公司法立法史以及今日全球范围内,公司法立法结构的单一主义与联邦主义的较量始终存在,并呈现出多样化色彩。例如,在美国,各州都有公司法立法权,公司法呈现出地方分权、法典林立的联邦主义倾向,但美国并无强制推行、集中统一的公司法法典,只有美国律师协会起草并推荐各州使用的《统一示范公司法》;在澳洲,历史上亦曾采取地方分权的公司法立法模式,但联邦主义已经终结,澳洲公司法实现了单一主义的转型;公司法的联邦主义还可能在国际层面实现,典型的如欧盟统一公司法运动。

欧盟各国均有其独立的公司立法,同时,欧盟在诸多层面推行了公司法统一运动,使其公司法呈现出一种“国际性”的联邦色彩。公司法的单一主义抑或联邦主义,往往与政权结构的集中与分权程度密切相关:一则,尽管联邦性的政权结构未必导致联邦主义(地方分权)的公司法,但地方分权的公司法多与政权结构的联邦性构造有关;二则,单一制国家很少采行联邦主义的公司法,而且,单一主义的公司法多受单一制政权结构的影响。

当然,公司法的单一主义抑或联邦主义,并不是仅仅受到表面上的政权结构的限制,还会受到实质上的经济分权的影响和左右。单一制或者联邦制,表面看来是中央与地方政治权力的分配方式,但从商事交易层面来看,实质上也是一种经济权力的分配形式。

因此,无论在政权结构上表现形式如何,一个国家(区域)内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间经济权力的实际配置形式,都将影响到公司法的立法结构。例如,地方经济发展越不平衡、地方分权越明显,则公司法的立法结构趋向联邦主义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趋向单一主义的可能性越大。

在中国,考虑到区域庞大、各地发展极不平衡,为提升地方积极性、减轻中央统管的压力,中国采取了一种相对缓和的措施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政治上集权、经济上分权,或称“政治集权下的地方经济分权制”、“地方经济分权的威权主义体制”186-187。中国地方经济分权表现为“分权程度极高”、 “实质性分权”和“非制度性分权”三个特点:地方政府控制着国家大部分经济资源,全权负责发起和协调地方改革,负责在管辖范围内的立法与执法,在很多重要方面甚至比世界上多数联邦制国家中的同级政府享有更多“实权”。

地方分权的非制度化安排,导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时常波动。188-190透过地方分权而形成的激励机制,实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

值得继续思考的问题是,在这种实质的经济分权主义模式下,中国公司法的立法结构是否会或者有无必要走向联邦主义(分权立法)?我们在潜意识里一直隐含着(也在实施着)这样的判断:单一制国家为实现政治统一和市场统一,其重要的商事立法应当是统一的,统一立法也有助于维护政权统治的稳定。诸如:交易主体法(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交易行为法(民法、合同法、证券法)、交易救济法(侵权行为法、诉讼法、仲裁法)等等,在我国都是以统一主义的面貌出现。

的确,在人类历史上,一些国家的统一是借助立法统一来实现或推动的,但立法统一(尤其是交易领域的立法统一)是存在若干前提的,例如:经济发展要适当均衡、政权结构要趋于集中统一,等等。然而在中国,不仅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政权结构也存在实质分权的特征,立法统一存在一些实质障碍。

事实上,在统一公司法出台前,中国也出现过公司立法“诸侯林立”的局面,诸如海南、广东、深圳、上海等地都曾颁行“地方适用”的公司法。在统一公司法实施后,为应对地方发展的特别需要,各地法院纷纷颁布有关审判纪要、地方政府则纷纷颁布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瓦解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则,进行“自由主义式”的松绑。

这些“地方反抗”的现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中国,推行强制、集中、统一的公司法法典的基础条件尚不结实。 因此,中国目前的政权结构允许我们尝试多样化的公司法构造,公司法的联邦主义与经济地方分权的政治现实相适应。

虽然,立法的联邦主义可能带来的“恶性竞争”、“朝底竞争”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统一市场的建构,但集权主义立法结构同样不能消除此种“竞争异向”。中国国内区域经济竞争的现实也表明:集中性的公司立法并不能消除事实上存在公司法分散化倾向。

中国目前的市场区隔并非公司法区隔造成,而是警察权力、司法权力的地方区隔所致。维护市场统一的关键制度是司法权、警察权、军事权的非地方化,而非商事组织法的“强制性非地方化”。

商事组织法是否地方化是一个“自然过程”。在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经济分权高度发达的时期,强制实施集中统一的立法模式,只会导致公司法的“实施肢解”,与其让公司法在执行中被“地方力量”悄悄消解,不如让其成为地方公开的竞争工具。

当然,地方分权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一般说来,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方式主要有立法控制、行政控制、财政控制、人事控制和司法控制、政策控制等等。453目前地方化的司法权、警察权,将来也应收归中央,以避开市场区隔的可能。

虽然想像可以无边无际,理论也可拥有无穷的爆发力,但无论如何,联邦主义也许看起来更像公司法发展史上一个美妙梦想。尽管联邦制不只是一种政府形式,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一种生活方式。

253但许多世纪以来,中国的正统文化、语言、政治和历史地理传统都未能为这个国家的多元化和多样化提供充分空间。中国文明最核心的特征之一乃是“强调一致性,冲突是不好的事情,只应该有一个帝国、一种文化、一种文字和一个传统”,那些“具有地方特征和不同类型的东西被正统思想认为是离经叛道”。

176所以,即使具备了一些联邦化的可能,我们仍禁不住怀疑:在传统集权型政治结构的影响下,公司法的联邦化会否只是一个美丽而短暂的梦想?

三、公司法中的政企合一与政企分开 在自由主义公司法体制下,公司要么是法律上独立的人(这种人的地位可能是拟制的,也可能是实在的);要么是法律上独立的财产;要么是一种合同结构。基于公司独立主体地位和合同主义的法律安排,大多坚持“公司自治”原则,认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政府则应远离公司内部的商事经营。

16-17由此,形成了经典的官商关系法律原则——政企分开。西方商法的发展史似乎也证明了国家权力远离商业的重要性。

例如,对后世商法产生决定作用的商人法恰好生成于世俗国家权力相对薄弱的中世纪晚期,而在政权势力比较强大的时期,商人地位低下,商法难以发达。从这一历史似可推知:商人和商法需与国家保持适当距离。

也许只有在那既栖息又游离的处境中,商法才能调和商人对权力、权威的忍耐和对自由、自治的渴望。65 中国之法学,向来喜欢将“西方经验”转变为“大写”真理,并以之评价中国法治进程。

有意无意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误作自己的理想图景。””发现外国货质量更好,就喜好外来东西甚于自家的东西。

[12]23自然而然,“政企分开”成为我们建构中国公司制度时孜孜以求的目标,也是中国自有企业以来一直困扰的问题。早在清朝洋务运动中,就曾尝试过官商分离体制;大约100年后,在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我们还在追求“政企分开”的目标。

为避免政府对商事经营的不当干预,实现所谓政企分开,《行政诉讼法》第11条还专设“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诉讼”。可是,为何在西方自然天成的规则,在中国却需耗费上百年时间,仍不见胜利曙光?在现代的公司法背景下,如何看待官商关系?政企为何会合一,以及是否能分开?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的公司法改革。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必须深入到政治场景,从公司法的政治约束(第3页)的立场,来考虑所谓“政府与公司的关系构造”。 从历史来看,在官商关系的法律构造上,总是存在“经济利益捕获政治权力”、“商人捕获政府”,或者“在先权力捕获在后权利”、“政府捕获商人”的可能。

最终谁能获胜,取决于官商之间的“权力博弈”。在现代西方,似乎是商人取得了胜利;而在中国,向来是政治权力占据优势——商人只能在政治权力的夹缝中萌芽和生存,始终受到政治权力的控制。

在中国历史上的绝大多数时间里,国家(官)始终占据着优势地位,商人则表现为一种仆从角色。国家能够动用手中的公权力插手,甚至直接干预商业活动,商人和商业始终生活在政权强大的羽翼之下。

与西方比较,中国商人先天缺乏自治条件。西方的城市是工商业中心,是商人(市民)自治的区域。

而中国的城市,基本是守护疆土的工具,大多是政治性和军事性的。119-120商人的这种先天性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一个“强大政府”的可能。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与商人之间始终存在着纠缠不清的关系。也许,最能说明官商关系的事例当属专卖制度。

政府将一些重要的、日常生活性物品列为限制流通物,禁止人们私下转让,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统购统销或者授权一些商人包销。即使用现代眼光来评价,也不得不承认,专卖制度是一种帮助政府敛财的充满智慧的机制,是实现“国家富强”的重要途径,历朝历代时紧时松,商业的官营体制也因专卖逐渐成形。

83-84特定产品的专卖其实和西方国家公司法发展初期的“特许公司”有某种精神气质上的相似。专卖制度即使到了现代也得以延续而未发生根本转型。

诸如烟草专卖、石油专供、电力专供、自来水专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垄断、乃至军火“专售(控)”等,都有传统专卖制的精神实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中至今还保留了这样的条款:“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国家特许经营”、“专卖经营”的行业仍然享受着特别的法律(公共政策)保护。 由于历史上“官方”力量如此深入地嵌入商事经营,官办企业的现代形态——国有企业在中国的诞生就十分自然。

即使在对其实行公司化改造后,政府仍得以各种方式控制公司运作,该种控制要么得到制度认可——最为典型的是国家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的规定;要么虽未得到制度认同,却成为一种生活实态 ——生活中的“政府之手”无处不在。对商人而言,政府可令其亡,亦可令其昌。

如果阅读一些野史文献,我们就会发现:在脚踩商界和官场两只船的商人中,国家资金和政治联系是怎样地增加了个人财富。[13]52在制度认同层面,以《公司法》为例,到处可见政府权力的身影。

例如:该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该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该法第214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等等。 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之所以能稳定延续至今,与政府对社会的强力参与(管控)密不可分。

政权体制上的中央集权或者说政府全面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维持了中国政权统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此亦为大国治理的特殊性所要求。紧密型官商关系无论在历史上产生了多大弊端,它如何制约了私商发展,又如何妨碍了民智开启,我们都无法否认,作为独特的社会治理术它有效地延续了中华文明,自然也会继续影响现代中国公司法的构造和实施。

如果坚持上述历史或政治逻辑,我们就能理解如下基本判断:

1)中国政府仍会强烈参与公司运营,即使在制度上隔离了政府,在商事生活中也无法隔离政府。

2)国家所有权在中国有其(天然)合理性,特殊行业仍然必须实行甚至需要强化国家控股。

3)中国公司法不能也无法拒绝政府力量参与其中,公司法中始终存在政府权力的影子。 因此,“政企分开”在中国公司法发展中是一个美丽的“画饼”,前景诱人却难实现。

这也是维护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政权统治的延续性、社会治理的稳定性所必需。是故,政府强力参与公司治理和运营,就成为中国公司法中的“政治定律”。

当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这种强力参与存在事实分工——中央政府一般试图强力掌控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则试图对地方企业实施强力渗透。然而,政府的强力参与并不以企业性质是否属于国有为限,只是对国有公司的管控参与是“制度性的”,而对非国有公司的管控参与多为“事实上的”。

迄今为止,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丝毫未能脱离这一定律,如要维持中国社会政权统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政府强力参与公司经济和公司生活的政治定律仍将继续延续,这种延续仍会有“制度性的”一面和“事实上的”一面。中央集权抑或地方分权的经济改革并不能改变这一政治定律,最多只是改革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公司社会的参与范围,而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参与的可能性。

这或许是一种保守认知,但却来自历史事实,有其现实基础。我并不否认理想可以改变现实,但在寻求“社会整体改变”之前,我们似应谨慎地权衡因此将付出的代价,判断“所谓改变”是否“值得”。

自由主义的改革也许可以改变中国社会,最终将政治权力驱出公司场域(或者限制其对公司场域的干预),从而改变公司法中的政治定律。只要持续努力,中国也会走向类西方的民主社会,但我们却可能因此付出“国家分裂”的代价,人民也未必能因此生活得更好。

“条条大路通罗马”,不必轻易寻求那样的改变。我们在“政治不变”的前提下理解公司法的政治约束(第5页)——如果认识到公司法中存在上述政治定律,我们就能更谨慎和理性地对待中国公司社会中的政治权力,也就能更科学地认识到——公司法中的国际性规则在中国会发生怎样的变异,以及这种变异所暗含的“地方合理性”。

经济学界普遍认为,清晰的产权界定和保护、完善的法治以及政府同商业的分离等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必需保障。用这些标准衡量,中国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明显低于经济转轨国家的平均水平。

中国的政府体制、司法体制、金融体制及公司治理等都极其疲软、落后。而且,中国政府介入企业运营,政府与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界线。

从传统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落后”的制度环境与其惊人的经济成就形成了不可思议的巨大反差。186然而,现实却一再向我们解释,“政治帮助下的经济竞争”,使得中国能在“稳定的前提下”发展经济,也使中国经济在全球竞争背景下,保持着较好的势头,相对安全地运行,表面看来这是改革松绑的结果,实际上却隐藏着权力参与的贡献。

可见,西方共识的确未必能解释中国现象。尽管在自由主义理念冲击下,2005年《公司法》已擎起“公司自治”的大旗,但这面旗帜仍不得不在“政治权力”的场景下飘扬——政治权力会以各种传统或新型方式介入公司经营。

此外,在当下中国,政治权力对(公司)商业参与的重要性,还在于私人信用“趋于破产”的现实。尽管国家(政府)信用本身也面临考验,但国家(政府)信用在总体上要甚于私人信用,国有公司的诚信状况要优于私人公司。

在国人的观念里,是宁愿相信 “国有的”、“政府的”,即使是“做买卖”也愿意和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做。因此,在中国“国营”或者“国有”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商业竞争的优势。

例如,在中国的火车站,经常能看到标榜为“国营旅社(宾馆)”的旅店“掮客”。这说明国家信用超越了私人信用,“私营”代表了一种“不安全”。

尤其是,在所谓“毒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的影响下,中国商人的私人信用已基本趋于破产。如果对食品等涉及民生的特定行业实行国有化改造,组建国家奶业(食品)集团,一则可以确保民众生活安全,二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救面临窘困的私人商业信用。

因此,政治权力对经济(公司)生活的参与,在今日中国还有借助国家信用重建商业信用的意义。

四、公司治理中的政治结构 一些西方研究已经不断证明,公司治理中隐含着政治权力结构。某一特定区域政治制度的类型不仅影响着公司所有权的基本结构和公司类型,而且影响着公司治理的基本类型,以及公司内部各种权力因素的分配与制衡。

以股东所有权为例,股东所有权的集中或分散与公司所在区域的政治结构是密切相关的。马克•罗伊认为, “社会冲突的化解方式将影响公司所有权的形成和权力的分配。

政治有时候直接要求董事会和所有权结构遵循某种模式;在某些时候,政治也会引起相应的反应,诸如所有者寻求减轻政治影响的有效措施,或者雇员对某种政治或经济后果做出消极反应等行为;在某些时候,政治还会提高特定结构的成本,这使得那些较高成本的结构难以形成和发展”4。 具体来说,资本运动是流动的且可被引导。

资本、公司结构以及财务流动吸引了政治关注,而政治后果也深刻影响着大型公司的组织。在美国,平民主义政治压抑了所有权集中,影响了超大型公司的形成和制度结构,即便最富有的美国家族也无法获取和长期掌控美国最大公司的大额控制性股份,这导致美国公司股权结构极为分散,公众公司居于支配地位。

相反,在欧洲,社会民主政治压抑了投资性资本,削弱和阻碍了公众公司的发展。因此,集中的所有权(包括家族和机构模式)在欧洲一直延续至今。

289-290与公众公司占统治地位的美国模式比较,家族公司(或者所有权集中的公众公司)在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斯堪地纳维亚半岛占据统治地位。[14]268可见,政治环境决定了大型公司能否诞生和壮大,也决定了其能否轻松实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美国的政治环境十分适宜股权分散的公开性公司的发展,也间接导致其证券市场的发达。而大陆式的社会民主主义与美式的公众公司一直难以融合,所以,欧陆各国多坚持所有权集中路线,公开性公司和证券市场均不发达。

法国、德国以及其他欧陆国家拥有较少的公众公司和较弱的证券市场,貌似是技术的结果,实则欠缺制度性的先决条件。293 政治权力类型不仅影响着股东所有权的基本结构,还影响着公司内部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构造。

例如,在平民主义政治结构中,因为分散的股东无力对公司进行强力监控,故其公司法特别强调经理忠诚,赋予其强制性的信义义务,同时强调对“远离公司”的少数股东的保护,并进而形成了股东利益至上的思潮。美国的公司治理就是通过促使经理人按股东利益行事,来缓解股东与经理间的紧张关系的。

当然,坚持股东利益至上,雇员利益就未必能得到很好维护,所以,又引发了其后的社会责任运动。相反,在社会民主主义政治结构中,股权集中程度较高,政府在经济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由于股东的利益很容易透过股东权的行使得到实现,因此,这些国家更偏好对其他弱者的均衡性考虑,当雇员与资本所有者发生冲突时,法律会偏好保护雇员利益。

社会民主主义寻求实现“功能上的社会主义”,其公共政策强调经理人的自然利益,淡化股东的自然利益。[14]268与此相适应,这些国家的公司法一般不会特别强调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同时,由于法律主要强调雇员利益的维护,没有特别关注股东利益,又进一步促使这些国家的股东积极干预公司经营。 政治环境(条件)对公司法的约束(影响)是全球性、全局性的,这些约束不仅发生在西方国家,也发生在东方社会。

在中国,政治结构也强烈影响着公司治理。以下择要述之: 首先,社会主义的政权结构、强国家干预的政治倾向促成了集中的所有权。

中国公司股东所有权结构的集中程度很高,乃至有关部门不得不透过专门的改革来分散所有权。其实,这种经济上的集中所有权形态,是与中国目前的政治状况相适应的,乃政治上权力集中的自然反射,也是公司法受到政治约束的适例。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政权结构未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分散的所有权形式未必是最适合中国的公司构造形式。这种集中的所有权结构,也影响了公司法中权利义务的构造——由于股东直接监管、参与公司营运,长期以来,中国公司法不太重视其实也不是很需要对管理层施加信义义务,相反,倒是十分关心职工利益保护。

若无政治条件支持,强制进行股权分散化改革,在中国未必能取得预期效果。因为,在集中的所有权形态下,由于股东对公司有强烈的监管参与意识,可以较好地防止经理人滥权,无需太多强调少数股东保护。

相反,若强制进行所有权分散,则股东对公司的监控会弱化,法律必须安排强力的少数股东保护制度。就如同跷跷板,踩了一边,翘起了另一边。

此种改弦易辙的立法变革,成本效益如何衡量,代价是否过高,则有待观察。 其次,政治权力的运作模式深刻地影响到了公司治理的运作。

中国式的政治权力饱含“亲情哲学”,强调任人唯亲,“结党营私”、裙带关系尤甚。裙带政治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政治权力的稳定延续与安全运作。

与此相关,中国传统的企业治理实践也不是依托监督管理者来保障治理的有效性,也是依托“亲情—信义”的逻辑,通过股东对公司的直接参与、任人唯亲来确保管理者不会滥权。所以,在中国近代,家族中的“管家”是很容易发展为家族企业的“掌柜”的。

这与美国公司依托“合同”性的“信义”义务来促成管理者效忠有明显区别。在中国大家族制度解体后,“亲情信义”难以为继,被迫采用“合同—信义”取代“亲情—信义”的效忠结构。

在全社会合同意识不发达、法律信用欠缺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公司内部滥权恶化。在今天,我们应如何构造公司内部的信义义务结构,是继续坚持(改造或者利用)“家族(亲情)信义”?还是重构“合同(法律)信义”?答案并非一目了然。

政治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还表现在对公司组织机构权力分配上。而且,如同中国政治领域一样,“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在公司法领域同样存在,也未得到很好解决。

再次,公民乃至特别团体(例如党组织)的监督权在公司法中也有明显反映。在制度机制上,至少有若干政策体现了这种公共监督。

例如,《公司法》第18条规定了职工的诸多监督公司运营的权力,这是公民监督权在公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再现。公民监督权的进一步扩张则是公众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权,这在《公司法》第6 条首次得以规定;再如,《公司法》第19条甚至还规定了如何保障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权,这样的条款唯有联系中国目前的政党体制才能得到“合理”解释。

显然,法律并未就民主党派如何在公司内部如何开展基层活动做出特别安排。

五、余论 最后需要简单交代的是公司法的执行。如同公司法的其他领域(文本构造)深受政治权力的影响一样,公司法的执行也会打下了明显的政治烙印。

由于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政治决策的强制执行往往面临障碍,因此,政治决策主要通过商谈来达成和执行。然而,作为一种政治过程的法律却是需要强制执行的,但这种强制执行也染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

在中国,《公司法》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托政治过程实现。如同政治决策的执行往往会软化一样,中国《公司法》的执行也不断被变通和软化。

这种软化至少表现在两方面: 其一,在公司日常决策中,商谈色彩浓厚。例如,中国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较为随意,投票权不像西方那样受到尊重,往往是投票之前早就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拍了板。

可以说,中国多数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运作是不需借助投票机制的,到处一团和气、唯唯诺诺。这与政治过程中的长官决定、一言谈、表决形式化如出一辙。

其二,在公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商谈色彩浓厚。与一般民事案件可以较多依托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同,公司法案件的审理带有较大商谈色彩,审判的柔性化更为鲜明。

当然,政治权力对其他法律的执行也会产生影响,只是其对公司法执行的影响要更为明显。这恐怕是因为,公司以及公司法的运作会直接影响到国家政权统治的经济基础,而诸如亲属法等法律虽然对国家政权统治也会产生影响,但并不那么直接和明显,有些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如果人类想要从自己制造的困境中走出来并生存下去,就必须培养出一种能力,使我们能够开展系统全面的思考与行动。[14]13戴维•C•科顿的这些建言同样适用于对公司以及公司法的解释。

公司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还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社会组织”形式。因此,尽管经济分析十分重要,但公司的形成和运作不能仅从经济层面解释。

“政治可以影响一个甚至还是破裂的、不连续的市场”21,不同的政治环境会对不同的公司及其构成产生不同诱导,并进而影响公司法的构造。例如,美国的政治环境诱使管理者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而欧陆的政治环境则诱使管理者与雇员利益保持一致。

前者导致了公众公司的发达,以及少数股东保护制度的昌盛;后者导致了所有权集中,以及雇员参与制度的兴盛。总之,不同政治环境影响乃至决定了公司法的规则构造。

因此,不仅仅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些上层建筑也会在其内部影响乃至决定另一上层建筑。 本文关于公司法的政治解释是粗略的。

政治理论解释有诸多不同观点,其中最为清晰的是利益群体的观点,223因为资料获取的困难我并未就此展开讨论。但在中国公司法的改革中已初现利益群体的影子。

本文主要旨在表明这样一种提醒:在公司法的变革中,我们已经习惯了从一种制度“跳跃”到另一种制度的“进口型立法”。在习惯性地变法、并将法律改革理解为一种封闭事业、排除了“政治干扰”之后,我们也许更需牢记这样的训导:公司与国家政治之间紧密相连,如果这些机构严重地与政治不匹配,变化的现代规则和商业制度并不太可能会达到改革者所寻求的预期目标。

机械性的制度规则和制度保持不变,但如果政治制度差异巨大的话,在公司制度上也会反映出巨大的差异。9事实上,相对于改变一个国家根深蒂固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而言,改革者更容易改革商业规则和法律制度。

然而,我们不可能总是回避对政治基础的考察:如果机械性的制度规则不能与隐含的政治基础相融合,那么建立这些制度将比改革者所预期的要困难得多。如果我们的目标是要解释哪种制度将在富裕的西方盛行,我们就不能回避审视公司的政治环境。

9同理,如果我们要预测公司法将如何在中国运行,我们也不能回避观察中国公司的政治环境。“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16]6我们曾以为“公司法离政治越远越好”,其实“有一种感情无法割舍”——公司法需要或者倚重政治解释。 注释:

一、问题意识 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中,法律结构和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等因素是交互影响,互相促进、互相钳制的。公司法作为法律产品家族的一员,也潜涵着相应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前提。

无论是公司法的构造、演进,还是执行,都只能在这样的背景幕布上“涂画”。因此,公司法的解释不能忽略这些暗伏的前提。

但是,到今天为止,我们对公司以及公司法的理解,主要是一种经济性与法律性的思维,政治、社会的影响常被忽略不计。正如马克•罗伊(Mark J.Roe)所说:公司是一种经济和法律组织,因此,经济和法律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人们也认为,公司主要的经济决定因素源于工程师对大规模生产的需求,或者是金融企业家对经营多元化的需要,或者是对管理者的审慎性要求等等。

这些决定因素是整个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正如政治预期对大规模生产的作用一样,这些决定因素往往很少得到关注和深入研究。11 近年来,这样的状况有些改变,一些研究开始从公司治理、公司所有权等角度关注公司法的政治根源(政治维度)①,但是,目前的探讨仍然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学术视野停留在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公司制度的分析,很少有研究关注在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中,政治与公司法的关系结构;其二,现有研究基本局限于从公司治理的维度(尤其是股东所有权结构)探讨公司法与政治结构的关联,较少从整体上检验二者间的互动关系。

在很早以前,我们相信了一个“前见性”的判断——经济影响了上层建筑,也决定了法律类型。但一些研究试图竭力证明:精神层面的因素有时对法律结构尤其是法律的执行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似乎在上层建筑系统内部也有法律规则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我们还记得萨维尼,我们就不会忘记他对民族精神的坚持和留恋。

马克•罗伊也说:“形式化的制度不会必然产生相似的影响,政治影响了公司治理。”296马克•罗伊站在发达国家的立场,解释了基于政治影响的原因,公司治理存在其一定的“路径依赖性”,立法计划往往会被生活现实修改。

自清末颁行《大清公司律》以降,我们引进公司制度已有百余年历史,然而,在中国社会,类似于西方的公司制度并未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形成。“有制度,无秩序”是今天中国公司法的现实写照。

在商业交易中,形式化的公司制度不断地被商人行为消解,是什么原因影响了公司法秩序在中国社会的形成?我在本文中试图扩张马克•罗伊的解释逻辑:形式化的制度不会必然产生相似的影响,政治影响了公司法。我将从若干侧面解释——中国的政治是如何决定(影响)、消解公司法的运作实务的,并希望能从政治与法律的互动关联中,参悟公司法在“谜一样的未来”中的行动方向。

这些探讨将涉及公司法的立法结构、公司法中的政治权力因素、公司治理中的政治结构以及政治对公司法执行的影响,等等。

二、公司法立法结构中的联邦主义与单一制 政权结构决定了公司法的立法结构。在政治学上,对政治制度的讨论存在诸多分类方法,一种是按照政治权力的集中度,将其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

联邦制乃实行政治分权,地方官员由地方选举产生,非由中央任命。单一制乃实行政治集权,地方官员由中央任命。

426-427按照中国宪法及实际,中国属单一制。452186学者认为,这可能是追求“天下一统”、“治乱”的需要。

单一制符合我国历史传统、民族状况、有利于国家统

一、社会主义建设及各民族的共同发展453,是由“中国社会当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所决定的”。因为,“中国无疑是一个国家强大于社会的局面,然而,中国式的社会又不可以没有国家去组织。

因此,中国式的政治形态必然是从上而下控制的权力结构,而这个权力结构亦必定是一元化的。的确,对一个‘他制他律’的社会来说,政治上的多元化就是没有节制的‘乱’的代名词”312-313。

类比政治学的分类方法,在公司法的立法结构上,也始终存在单一制与联邦主义的区分。所谓单一制,乃指集中统一的立法模式,即在一个法域(如全国)只存在一部统一的公司法法典,也只有一个集中统一的公司法立法机构;而所谓联邦主义,乃指地方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在一个法域(如全国)可能存在多部公司法法典和多个公司法立法机构,有统一集中的公司法法典和立法机构,也有地方分散存在的公司法法典和立法机构。

在公司法立法史以及今日全球范围内,公司法立法结构的单一主义与联邦主义的较量始终存在,并呈现出多样化色彩。例如,在美国,各州都有公司法立法权,公司法呈现出地方分权、法典林立的联邦主义倾向,但美国并无强制推行、集中统一的公司法法典,只有美国律师协会起草并推荐各州使用的《统一示范公司法》;在澳洲,历史上亦曾采取地方分权的公司法立法模式,但联邦主义已经终结,澳洲公司法实现了单一主义的转型;公司法的联邦主义还可能在国际层面实现,典型的如欧盟统一公司法运动。

欧盟各国均有其独立的公司立法,同时,欧盟在诸多层面推行了公司法统一运动,使其公司法呈现出一种“国际性”的联邦色彩。公司法的单一主义抑或联邦主义,往往与政权结构的集中与分权程度密切相关:一则,尽管联邦性的政权结构未必导致联邦主义(地方分权)的公司法,但地方分权的公司法多与政权结构的联邦性构造有关;二则,单一制国家很少采行联邦主义的公司法,而且,单一主义的公司法多受单一制政权结构的影响。

当然,公司法的单一主义抑或联邦主义,并不是仅仅受到表面上的政权结构的限制,还会受到实质上的经济分权的影响和左右。单一制或者联邦制,表面看来是中央与地方政治权力的分配方式,但从商事交易层面来看,实质上也是一种经济权力的分配形式。

因此,无论在政权结构上表现形式如何,一个国家(区域)内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间经济权力的实际配置形式,都将影响到公司法的立法结构。例如,地方经济发展越不平衡、地方分权越明显,则公司法的立法结构趋向联邦主义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趋向单一主义的可能性越大。

在中国,考虑到区域庞大、各地发展极不平衡,为提升地方积极性、减轻中央统管的压力,中国采取了一种相对缓和的措施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政治上集权、经济上分权,或称“政治集权下的地方经济分权制”、“地方经济分权的威权主义体制”186-187。中国地方经济分权表现为“分权程度极高”、 “实质性分权”和“非制度性分权”三个特点:地方政府控制着国家大部分经济资源,全权负责发起和协调地方改革,负责在管辖范围内的立法与执法,在很多重要方面甚至比世界上多数联邦制国家中的同级政府享有更多“实权”。

地方分权的非制度化安排,导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时常波动。188-190透过地方分权而形成的激励机制,实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

值得继续思考的问题是,在这种实质的经济分权主义模式下,中国公司法的立法结构是否会或者有无必要走向联邦主义(分权立法)?我们在潜意识里一直隐含着(也在实施着)这样的判断:单一制国家为实现政治统一和市场统一,其重要的商事立法应当是统一的,统一立法也有助于维护政权统治的稳定。诸如:交易主体法(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交易行为法(民法、合同法、证券法)、交易救济法(侵权行为法、诉讼法、仲裁法)等等,在我国都是以统一主义的面貌出现。

的确,在人类历史上,一些国家的统一是借助立法统一来实现或推动的,但立法统一(尤其是交易领域的立法统一)是存在若干前提的,例如:经济发展要适当均衡、政权结构要趋于集中统一,等等。然而在中国,不仅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政权结构也存在实质分权的特征,立法统一存在一些实质障碍。

事实上,在统一公司法出台前,中国也出现过公司立法“诸侯林立”的局面,诸如海南、广东、深圳、上海等地都曾颁行“地方适用”的公司法。在统一公司法实施后,为应对地方发展的特别需要,各地法院纷纷颁布有关审判纪要、地方政府则纷纷颁布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瓦解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则,进行“自由主义式”的松绑。

这些“地方反抗”的现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中国,推行强制、集中、统一的公司法法典的基础条件尚不结实。 因此,中国目前的政权结构允许我们尝试多样化的公司法构造,公司法的联邦主义与经济地方分权的政治现实相适应。

虽然,立法的联邦主义可能带来的“恶性竞争”、“朝底竞争”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统一市场的建构,但集权主义立法结构同样不能消除此种“竞争异向”。中国国内区域经济竞争的现实也表明:集中性的公司立法并不能消除事实上存在公司法分散化倾向。

中国目前的市场区隔并非公司法区隔造成,而是警察权力、司法权力的地方区隔所致。维护市场统一的关键制度是司法权、警察权、军事权的非地方化,而非商事组织法的“强制性非地方化”。

商事组织法是否地方化是一个“自然过程”。在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经济分权高度发达的时期,强制实施集中统一的立法模式,只会导致公司法的“实施肢解”,与其让公司法在执行中被“地方力量”悄悄消解,不如让其成为地方公开的竞争工具。

当然,地方分权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一般说来,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方式主要有立法控制、行政控制、财政控制、人事控制和司法控制、政策控制等等。453目前地方化的司法权、警察权,将来也应收归中央,以避开市场区隔的可能。

虽然想像可以无边无际,理论也可拥有无穷的爆发力,但无论如何,联邦主义也许看起来更像公司法发展史上一个美妙梦想。尽管联邦制不只是一种政府形式,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一种生活方式。

253但许多世纪以来,中国的正统文化、语言、政治和历史地理传统都未能为这个国家的多元化和多样化提供充分空间。中国文明最核心的特征之一乃是“强调一致性,冲突是不好的事情,只应该有一个帝国、一种文化、一种文字和一个传统”,那些“具有地方特征和不同类型的东西被正统思想认为是离经叛道”。

176所以,即使具备了一些联邦化的可能,我们仍禁不住怀疑:在传统集权型政治结构的影响下,公司法的联邦化会否只是一个美丽而短暂的梦想?

三、公司法中的政企合一与政企分开 在自由主义公司法体制下,公司要么是法律上独立的人(这种人的地位可能是拟制的,也可能是实在的);要么是法律上独立的财产;要么是一种合同结构。基于公司独立主体地位和合同主义的法律安排,大多坚持“公司自治”原则,认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政府则应远离公司内部的商事经营。

16-17由此,形成了经典的官商关系法律原则——政企分开。西方商法的发展史似乎也证明了国家权力远离商业的重要性。

例如,对后世商法产生决定作用的商人法恰好生成于世俗国家权力相对薄弱的中世纪晚期,而在政权势力比较强大的时期,商人地位低下,商法难以发达。从这一历史似可推知:商人和商法需与国家保持适当距离。

也许只有在那既栖息又游离的处境中,商法才能调和商人对权力、权威的忍耐和对自由、自治的渴望。65 中国之法学,向来喜欢将“西方经验”转变为“大写”真理,并以之评价中国法治进程。

有意无意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误作自己的理想图景。””发现外国货质量更好,就喜好外来东西甚于自家的东西。

[12]23自然而然,“政企分开”成为我们建构中国公司制度时孜孜以求的目标,也是中国自有企业以来一直困扰的问题。早在清朝洋务运动中,就曾尝试过官商分离体制;大约100年后,在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我们还在追求“政企分开”的目标。

为避免政府对商事经营的不当干预,实现所谓政企分开,《行政诉讼法》第11条还专设“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诉讼”。可是,为何在西方自然天成的规则,在中国却需耗费上百年时间,仍不见胜利曙光?在现代的公司法背景下,如何看待官商关系?政企为何会合一,以及是否能分开?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的公司法改革。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必须深入到政治场景,从公司法的政治约束(第10页)的立场,来考虑所谓“政府与公司的关系构造”。 从历史来看,在官商关系的法律构造上,总是存在“经济利益捕获政治权力”、“商人捕获政府”,或者“在先权力捕获在后权利”、“政府捕获商人”的可能。

最终谁能获胜,取决于官商之间的“权力博弈”。在现代西方,似乎是商人取得了胜利;而在中国,向来是政治权力占据优势——商人只能在政治权力的夹缝中萌芽和生存,始终受到政治权力的控制。

在中国历史上的绝大多数时间里,国家(官)始终占据着优势地位,商人则表现为一种仆从角色。国家能够动用手中的公权力插手,甚至直接干预商业活动,商人和商业始终生活在政权强大的羽翼之下。

与西方比较,中国商人先天缺乏自治条件。西方的城市是工商业中心,是商人(市民)自治的区域。

而中国的城市,基本是守护疆土的工具,大多是政治性和军事性的。119-120商人的这种先天性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一个“强大政府”的可能。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与商人之间始终存在着纠缠不清的关系。也许,最能说明官商关系的事例当属专卖制度。

政府将一些重要的、日常生活性物品列为限制流通物,禁止人们私下转让,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统购统销或者授权一些商人包销。即使用现代眼光来评价,也不得不承认,专卖制度是一种帮助政府敛财的充满智慧的机制,是实现“国家富强”的重要途径,历朝历代时紧时松,商业的官营体制也因专卖逐渐成形。

83-84特定产品的专卖其实和西方国家公司法发展初期的“特许公司”有某种精神气质上的相似。专卖制度即使到了现代也得以延续而未发生根本转型。

诸如烟草专卖、石油专供、电力专供、自来水专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垄断、乃至军火“专售(控)”等,都有传统专卖制的精神实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中至今还保留了这样的条款:“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国家特许经营”、“专卖经营”的行业仍然享受着特别的法律(公共政策)保护。 由于历史上“官方”力量如此深入地嵌入商事经营,官办企业的现代形态——国有企业在中国的诞生就十分自然。

即使在对其实行公司化改造后,政府仍得以各种方式控制公司运作,该种控制要么得到制度认可——最为典型的是国家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的规定;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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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中的政府角色(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4
关键词: 公司登记/好政府/登记审查制度 内容提要: 政府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扮演何种角色,是为民作主的全能政府,还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抑或是无为而治的放任政府?我国长期的公司登记实践已经证明,由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对公司登记......
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二,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宪法确认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强调依法治国,法治原则成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根据法治原则,为保障司法机关职能独立,必须要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促使其由计划经济时......
探析核心人力资本的激励与约束(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30
论文摘要:企业核心人力资本是以知识资本的投入决定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的重要因素,他们的稳定和投入对企业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其的激励约束要从物质,文化,精神等多种激励方式结合,建立全面的激励机制。 论文关键词:核心......
中国公司适度股利分配政策分析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摘 要 ]根据经济学利润最大化原理 ,若把股利支付作为公司经营中的一种“生产要素”投入 ,股利支付的最佳水平理论上是指处于股利支付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用相等时的水平 ,但在实践中 ,这一最优水平难以确定 ,只好寻求适度股利支付水平。文......
谈依法治国(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25页。)这些限制和干预,很多正是通过部门或地方的规章来实现的。许多规章的制定,就是为了确立对某类交易的许可和审批制度,而这些许可或审批又往往总是与收费联系在一起的。当然,我们历来强调合同自由是相对的,应当受到限制的,但政......
谈依法治国(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
浅析人力资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5
论文摘要:阐述了企业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指出企业应合理利用这两种机制以形成良性的法人治理结构。 论文关键词:人力资本;激励机制;CEO;约束机制 过去,我们讲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讲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怎么界定......
论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使私人对政府、政治权力“从事实上和观念上都发生着静悄悄的革命”。行政诉讼使得民意得以宣泄,错案得到纠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制度上实现了对私人的权益保障。......
公法与政治文明
发布时间:2023-07-02
" 内容提要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法的健全、完善和公权力产生、运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本文首先对公法的涵义、公私法划分的标准和意义,公法的一般作用以及政治文明的涵义、标准进行了较深......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论 文 摘 要 2009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次《公司法》修订,顺应国际趋势,尊重客观规律,敢于突破和创新,最为完整和彻底。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仅实现了立法......
上市公司投资的融资约束:从股权结构角度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2-11-28
上市公司投资的融资约束:从股权结构角度的解释 上市公司投资的融资约束:从股权结构角度的解释 上市公司投资的融资约束:从股权结构角度的解释 导言 有效的投资项目选择是企业可持续成长的核心,而投资是......
低碳约束下的能源战略-综合新能源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8
在低碳约束下,我国油气发展仍然重任在肩,节能减排、保障基础能源持续发展、发展新能源成为我国能源战略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 2009年9月《中国2050年低碳发展之路•能源需求暨碳排放情景分析》(以下简称《情景分析》)正式出版。......
试论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 (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7
(二)法理依据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历来推崇法律的形式,这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障碍,成文法的立法局限性已为我国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和法官所认识。“如果一个社会纯粹地、严格地依照既定的法律规则来治理,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国家......
试论法治理念下的依法治市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6
一、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市的灵魂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的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1“什么是法治”这一问题,是对法治理念的把握和解释。对于“法治”问题,近代以来的中国已进行......
论行政执法与法治政府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6
内容论文摘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一,法治政府的内涵有阳光政府、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等等。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以体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为此,需要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
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从1994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七 年多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中,《公司法》的条文虽有一些变化,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 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公司法》还有待重大修改,而且要针对实......
展望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6
论文摘要: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是美国言论自由探究领域中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课题,它在产生根源上和美国传统的言论分层理论密切相关。由于最高法院未对商业言论进行严密的定义,如同耐克案所显示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出现的公司法......
看守工作中建设政治文明的探讨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4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理性的产物。2009年5月3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级干部进修班结业典礼上的讲话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
财政约束条件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创新
发布时间:2013-12-17
" [内容提要]我国特定的财政条件对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应的约束表现为:在制度层面上,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足;在体制层面上,城市化工业化倾向严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极度匮乏;在机制层面上,供给与需求错位,公共资金管理混乱,行政开支......
公司法修改前瞻(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五、限制关联交易,增设大股东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其他小股东利益的救济规定。加强对公司非理性行为的规范,如母子公司间的担保和其他关联担保。 六、股东权益的保护虽然重点在于中小股东,但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6
[内容提要]当前,新闻媒体监督在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然而若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又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如何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发挥其积极作用,值得研究。本文从一则实例入手,对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部财务报告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分部财务报告衍生于企业财务报告,是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必要补充。与多数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分部财务报告研究过于滞后,制定和颁布分部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已成当务之急。本文从报告分部的划分标准、应报告分部的确定、分部财务报......
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8
论文摘要: 本文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定强奸之司法解释的法理和潜在实践后果。论文论证了这一解释有悖于法理、人情,违背了保护14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有可能带来不可欲的社会后果,有利......
探析契约在行政法中的引入(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0
论文摘要:契约不只是私法上的专利,它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法之中。无论是从世界性的趋势还是从传统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以及契约自身的优势来看,行政法完全有必要高扬契约的精神,确立契约的观念与制度,以促进行政民主的发展和增强政府与人......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十五大、十六大报告连续提到司法改革,并相继出现了公正、正义和公平三个概念。可见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且公正、正义和公平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准则。在司法领域,正义就是公正和公平。公正和公平作为正义的两个方面各有侧......
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预约制度虽然为我国学界普遍承认,但因其未见诸立法,学者对之的论述也多在合同分类中泛泛而过。尤其是《合同法》颁行后,由于《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一章中并未提及预约的问题,而且其对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规则进行了比较完善、具体......
行政违约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行政违约是目前行政法学界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盲点,本文对行政违约的原则,行政违约的构成及行政违约责任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合同 行政违约 责任 行政合同的独立性从来都受到源于传统契约理念的挑战,由于大陆......
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3
二、关于独资公司的取舍与规范 对于独资公司,《公司法》的态度是只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仅限于国家授权投 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但不允许单独的一个自然人设立公司。至于法人是否 有此资格,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当初......
《公司法》完善之我见法律法学研究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6
[概要] 本文从公司设立条件、公司上市融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这五个方面对《公司法》的完善修改作了初步的探讨。[关键词] 公司 制度 责任 权利 公司法[正文]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各类公司在济......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第一次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完善和发展。加强对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以......
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5
论文摘要:选取行政裁量的分类研究,试图厘清“行政裁量”和“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针对不同的行为类型,确立不同的审查机制,甚至需要确立与行政行为数量相同的有关裁量的基准及原则,在司法审查制度中设置“合理性原则”,使之与行政......
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本文的建议是: 1.规定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现行《公司法》第208条、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应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但这两条均未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考虑到上述两种行为 极易损害公......
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导言:问题的界定 近来,围绕《物权法(草案)》而出现的争论,涉及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包括宪法、民法等部门法学者的共同关注,在学界乃至立法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和思考,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
公司研究论文:女性董事与公司治理
发布时间:2014-01-13
【摘要】查字典论文网小编为你提供范文公司研究论文:女性董事与公司治理,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 摘要:随着女性经济的到来,董事会性别均衡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女性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表明,女性董事在董事会及各下设......
论中国古代的司法官与司法公正(1)
发布时间:2022-12-05
摘 要:中国古代的司法也追求公正,并逐渐形成、发展了自己的司法公正理论。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中国古代的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司法官素质措施、司法官责任措施、对司法官的监督措施,这些措施从不同侧面规范司法......
当事人自认对司法判断权的合理约束及其例外
发布时间:2023-07-22
当事人自认对司法判断权的合理约束及其例外 当事人自认对司法判断权的合理约束及其例外 当事人自认对司法判断权的合理约束及其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公司财务治理的理论探讨(1)
发布时间:2022-11-06
内容摘要:财务治理作为公司运行的一种制度安排,应当从定性方面、从制度层面来展开对公司财务的研究,本文首先探讨支撑财务治理的基础理论,接着阐述财务治理的概念、主体、客体等要素架构的基本理论,最后针对财务治理的机制、模式等重......
司法公正和异地判案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在现有国情下,由于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人情案、部分法官素质低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造成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得不到真正维护。为有效解决现有的矛盾,在保持现有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笔者提出了“当地......
司法公信力关注中国基层法官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提要」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司法必须要有公信力,因为这是我们建设法......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内部约束及战略(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跨国投资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与世界各国的跨国企业进行合作和竞争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本文通过对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宏观和微观两个......
上市公司信用的法律架构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上市公司信用不但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用存在着严重的危机:包装上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挪用募集资金炒股、关联交易等行为层出不穷。这不但与证券市......
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8)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5
6 Am. Jur. 2d Proof of Facts 2 (1975). United States v. Ransom, 942 F.2d 775, 776 (10th Cir. 1991). 以及8 A.L.R. 3d 1100 and 1 Wharton's Crim. Law & Proc. 321。这段编译文字出自,Collins v. State, 691 So. 2d 918 (Miss. ......
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7)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二. 援引有关香港基本法第24和第22条有关居港权的先例,[25]由适当部门(例如检察院)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326条第2款做出效力相当于立法的立法解释;三. 在今年三月或下一界全国人大会议上,由全国人大委员针对这一问题制定新的立......
浅议程序公正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法院通过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毋庸讳言,由于受到历史上“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迄今为止我国法院对于实体公正的重视程度,......
一人公司:韩国商法的困惑(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韩国自2001年7月24日施行的第6488号修改商法允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一人公司,这是对现存的大量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的承认而采取的适当立法措施。但韩国商法尚未全面系统地规划一人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该文介绍了一人公司的概念......
公司解散诉讼的程序法理(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8
内容提要:应当从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人格维护的平衡之角度理解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诉讼事由;从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与对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保障之角度理解公司解散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而决定具体的审理程序和判决形式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
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比较与定位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尽管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现实地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文章认为中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现实方式仍然是司法解释。文章在对国外,特别是美国和德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方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中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方式......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指从过去政府机关直接组织管理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身份,转变为间接地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宏观调控的行政主体身份。在新形势下的政府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即“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高......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不同,法律意识的不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常发生,有的十分严重。如有的行政失职,应该作为的不作为,该管......
论公司法人格的健全与否认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人格是基本法律概念之一,公司法人格指公司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性和平等性。只有具有健全的人格的公司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当前中国公司法人格制度存在财产、人事、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等问题,公司法......
公司的社会责任初探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公司社会责任最早产生于美国。传统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但随着经济发展,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为股东谋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
“2001燃油公约”评述与建议_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2
摘 要:对《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订立背景和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对公约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加入该公约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燃油 污染 责任 公约 一、序言 自1967年Torry......
逐步完善增发融资方式的约束机制融资决策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近一段时期以来,股市震荡运行,上市公司“变脸"增多,募集资金变更投向时有出现,猴王、郑百文、银广夏等一些重大案件逐渐曝光,由此引发市场人士及社会传媒对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热烈讨论。令人关注的是,公募增发这种国际通行的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