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浅论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1)论文

浅论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1)论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2-14 01:05:00
浅论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1)论文
时间:2023-02-14 01:05:00     小编:

内容提要:编纂民法典所遇到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便是编纂的体例问题。本文在对当下学界存在的主要的两条编纂的基本路径和三种具体方案进行粗浅的评析之后,提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还是应当选择潘德克吞体例的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勾勒出我国民法典体例编排方案的浅见以就教于方家。

关键词: 民法典/潘德克吞式体例/罗马式体例/“新人文主义”/逻辑性 与其他法律相比,民法的“基础性的巨大作用”是毋庸多言的,而制定编纂一部好的民法典无疑将使这种“基础性的巨大作用”发挥地淋漓尽致,尤其是在一个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很难想象没有民法典会是个什么样子。然幸之,制定编纂我们自己的民法典已然成为学界,乃至政界的共识,但是就如何法典化的问题,仍有分歧和争论,而且还不小。

本文在述评当下各方主张的几种民法法典化的主要体例的同时,也简要地谈一谈自己的一点浅见。

一、我们的民法需要的是“法典化”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曾着手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但都无疾而终,改革开放后这项工作逐步恢复。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人大法工委草案”)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效应。

该草案一出即遭到不少的批评,很大一个原因是该草案所走的是一种松散化、汇编式的路线,它的体例分为九编,依次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用梁慧星教授的话讲就是:“按照此思路(指“人大法工委方案”的思路——作者注),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

”这种方式实际上算不得民法典的编纂,充其量是一次民事法律的汇编而已。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创制活动。

因此,编纂民法典实际上是一次对现有和正在起草的民事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逻辑结构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再造过程,它的结果应该是一部在逻辑上能够自洽、在体系上完整的法典。也就是说,不论我们采纳哪条路线、何种方案,我们所要达到的是法、德、日、意、瑞、荷这些国家的效果。

如果采纳“人大法工委草案”的思路,实际上就等于说学者们多年来“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我们早已有了“民法典”——把那些民事法律编在一起不就是吗!哪还需要“斗争”啊! 所谓法典,就是指具有完整体系和严密逻辑的成文法。人类法律的发展是有一定的自身规律的。

起初的法律大都是对具体生活和交易情景的习惯性规定,到后来逐渐有了一些从相同和相似的生活、交易情景中归纳、抽象出来的适用较为普遍的规范,再逐渐到更高层次的理论概括和抽象,而这种概括和抽象出来的原则、规则更需要合理的表述和排列。法典就是这种更高层次的理论概括和抽象的法律文本上的表现形式。

单行法律固然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一领域贯彻一种或多种法的原则、理念,但是无法在全部的法律领域中实现诸多基本原则、理念的和谐融洽。在复杂的民事领域更是如此。

显然,只有完整的体系才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同时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理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对于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冲突适用,如总则中代理制度与表见代理制度、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的追及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等,由于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的规范,因此,民法典会提供各种相互冲突的制度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标准,至少会有一种适用哪个制度的倾向。

“人大法工委草案”实际上也并不能解决我们在民事法律领域所面临的各种困境。众所周知,诸如《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民事法律(当然还包括各种属于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还有去年刚通过生效的《物权法》是在改革开放的各个不同时期和阶段制定的,有些法律甚至就是为了适应当时的雪要或是为了特定的目的、环境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这些法律相互之间,甚至自身内部就存在诸多的制度混乱和冲突,如《民法通则》在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的同时,却又采用了“无效民事行为”[11]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2],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编纂民法典正好是一次对这些旧法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使之相互协调的绝好机会,我们理所当然应乘此东风为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统一作一番努力,而绝不能仅仅只是将其汇编在一起,让这些混乱和冲突继续下去。

二、“法典化”的路径 就目前而言,民法法典化已是共识,但如何法典化仍然分歧较大。但不管分歧如何之大,大致上还是跳不出罗马式(法国模式)和潘德克吞式(德国模式)的框框,除非我们能够达到像《刑法典》那样程度的“自主创新”。

当然这种可能性较小,而且“创新”也意味着更大的风险。 除去上述“人大法工委草案”松散式、汇编式的模式以外,当下学界较有影响的民法典体系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种:[13] 1.由梁慧星教授领衔起草的草案(以下简称“梁氏草案”)。

该草案分为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2.由王利明教授领衔起草的草案(以下简称“王氏草案”)。

该草案分为八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人格权;第三编婚姻家庭;第四编继承;第五编物权;第六编债法总则;第七编合同;第八编侵权行为;。 3.由徐国栋教授领衔起草的草案(以下简称“徐氏草案”)。

该草案的体例为:序编小总则;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法人法、第三分编亲属法、第四分编继承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第五分编物权法、第六分编知识产权法、第七分编债法总论、第八分编债法各论;附编国际私法。 显而易见,“梁氏草案”与“王氏草案”均属德国“血统”,是对潘德克吞体例作不同程度的变化后的结果,“徐氏草案”属于法国“血统”,是对《法学阶梯》体例(罗马式体例)的继受。

1.“血统之争”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均是伟大民族的伟大理想追求的体现,均是对人类文明的伟大贡献。我们现在讨论应奉二者之中的哪一个为我们自己民法典的“至圣先师”并不是简单地判断孰优孰劣,而仅仅是作一种生物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选择。

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是要能够容纳民法这个法域内最基本、最稳定的内容并有合理的逻辑结构。基本结构的确定可从两个层次上考虑:一是最基本、最稳定的民法内容的搜索,二是内容编排的逻辑性。

确定民法的基本内容是民法调整对象的首要功能。在我国,居于主流的观点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14]但也有一些不同观点。

[15]笔者认为这一调整对象范围(至于表述顺序的问题,此处暂不作讨论)的确定是符合民法的本质与社会关系的分类标准的,而且它得到了民事立法的确认和采纳,[16]应予坚持。 上述三份草案均认为属于财产关系领域的物权法、债权法和属于人身关系的亲属法、继承法是民法的基本内容,[17]较为明显的区别是“徐氏草案”将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私法也纳入到民法典中。

笔者认为,这样的安排值得商榷。 知识产权法是在上个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律部门。

从属性上讲,它属于民法无疑。著作权、专利权等各种知识产权也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

但并非只要属于民法的内容就一定要纳入到民法典当中。[18]在考虑哪些内容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时,除了要考虑其在民法领域中的重要程度之外,更多还是要考虑其自身是否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与民法典中其他内容的契合程度(包括质的契合,也包括量的契合),其自身的变动频率对民法典的影响等诸多因素。

就知识产权制度来看,其本身已经形成一个非常庞杂、综合性的规范体系,而且既涉及到实体法又涉及到程序法、既涉及到私法又涉及到公法、既涉及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将这样的一类法律制度纳入到民法典已经不是主观上合适与否的问题,而是客观上困难重重的问题了。再者,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个相当开放的体系,尤其是专利权、著作权邻接权、工业版权等领域,可以说是日新月异、变化极快,这本身是与民法典稳定性的内在要求严重相悖的。

硬要将他们合在一起,对二者的发展均有害而无益。所以,笔者认为“徐氏草案”的主张不可取,但应当在民法典中(总则部分还是物权部分亦可讨论)规定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或智力成果属于民事权利的客体。

[19] 至于国际私法是否应纳入民法典的问题,实际上已无需再讨论了。首先,“国际私法者,国内公法也”[20],显然不适合纳入民法典。

再者,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国际私法学界已经达成中国应制定国际私法法典的共识,并已起草出草案(示范法)。[21] 综上所述,从《法国民法典》诞生至今两百余年,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并未发生大的变化,这乃是基于历史法学派所认为的法律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发现,是对民族精神的体现,而非创造。

数百年来,人类最基本的情感需要与交易规则并未有大的变化,作为这些需要和规则记录的民法典也不需要有大的变化。[22]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仍然是民法典最为基本的内容,只不过有些领域随着人类对自然界控制范围的扩大扩张了而已。

[23] 就逻辑的严密性而言,潘德克吞式的体例要优于罗马式的体例。但沿袭罗马式体例的“徐氏草案”却并不凌乱,相反,其在沿袭罗马式“人——物”对应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各编(包括分编)的设计也使整部法典形成了较为严密的自身的逻辑体系:首先,其遵循了先人后物的结构顺序安排分编内容;次之,设立了债法总论分编用来规定债法中的一般规定以统领债法各论,在分编的层次上形成了“总——分”的逻辑结构,带有一定的潘德克吞式意味;再者,该草案的物权法已不再是原来《法国民法典》意义上的物权法了,[24]它不仅在物权法分编中集中规定物权的一般规则,在物权法分编中也形成了“总——分”的逻辑结构,而且对《法国民法典》的做法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最后,其将继承纳入人身关系法(人法)的范畴,并且安排为人法的最后一个分编,使之成为联系人身关系法(人法)与财产关系法(物法)的纽带。

所以,除开其遵循了“人——物”对应的基本结构和不设总则以外,其实它与“梁氏草案”、“王氏草案”的分歧未必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 既然如此,我们民法典编纂还是应当采用潘德克吞的体例。

“徐氏草案”强烈地坚持“人——物”对应的基本结构,反对德国式的总则是因为其认为“总则淹没了三编制中的人法,由此根本抹煞了人在私法中的中心地位,是后世人们把民法理解为单纯的财产关系法的始作俑者。”[25]平心而论,《德国民法典》确是一部难以找出中心何在的法典,它本身是个多中心的法典,这乃是因为分则的制度是众多的,因此对分则内容的抽象和概括形成的总则中的制度也不可能只有一个。

而总则中的每一项制度规定对应的却是多个分布在各编中的子规定,例如总则中规定的主体“人”,在债法中体现为债权人、债务人;在物权法中则体现为所有权人、限定物权人;在亲属法中则体现为夫妻、父母子女;在继承法中体现为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总则中客体“物”、法律行为的规定也表现为这种现象。

用数学中的映射的概念表示就是民法典是由多个“一对多”的映射构成。因此,很难讲到底哪个是中心。

但是《德国民法典》的这种安排却是符合由一般到特殊、由抽象而具体的逻辑的,而且也可以使特殊和具体的分则具有一种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开放性的体系。对于“总则抹煞了人的中心地位”的问题通过具体的结构设计也是可以克服的。

“徐氏草案”坚持罗马式体例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认为该种体例安排是一种以人为中心,把人当作目的的人文主义的制度安排,而“梁氏草案”是物文主义哲学的泛起,早已与时代精神相悖了。[26]同时,几近固执(在中性意义上使用)地认为“人与物的顺序问题是一个重要性问题”,民法典的结构和编排,必须以重要性为标准,[27]甚至举出了1982年修宪时将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调整至“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以资证明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创了一个确认立法各主题的排列顺序具有重要性显示意义的(宪法)惯例”,并且认为“某一法律调整的各个主题的排列顺序本身也是立法的一部分”。

[28]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徐教授似乎在不经意间置换了概念:“中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重要”,但“中心”、“重要”却不等于“前置”。

按照徐教授自己的解释,以人为中心,将人法前置,乃是将人当作目的,物法只不过是手段而已。但目的没有必要一定就得排在手段之前。

按照哲学阐释学的原理,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可以找到哲学或逻辑学上的基础。如此,笔者也可以认为依据事物发展的一般逻辑规律,没有一定手段的先行采纳,又如何达至目的?实际上,“目的”的全部意义乃在于“实现”,不在于“位置”,如果没有完全的理由可以确证这样的“前置”更有助于“实现”“目的”,那么就不要轻易抛弃早至清末就已继受过来的潘德克吞式的传统而去另辟新径。

[29]因此,坚持设德国式的逻辑严密的总则,已经不纯粹只是一个逻辑性的问题了,它具有了符合逻辑和沿袭传统(而且这个传统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被证明是优良的传统)的双重“诱惑力”,使得我们无法对它说不。当然,在一些细节上,我们也必须作一些调整,不能够完全把这个体例照搬过来。

笔者在前文已经讲过,两种民法典的体例没有优劣之分。相反,从学理上看,笔者认为被誉为“理想主义路线”的“徐氏草案”堪称经典、地道的罗马法体例,而且作为其哲学基础的“新人文主义”[30]也确具极大的诱惑力。

但从生物学和经济学的双重意义上看,此方案均不应是首选。 2.同一“家族血统”的“内战” 排除了罗马式体例,尽管还有几种不同的草案,但实际上就只是一条路径,剩下的问题不过是讨论如何在潘德克吞体例的基础上作些改进以反映最近一百多年民法的发展和使之更契合我国的国情了。

首先,在编的层次上,是将属于人身关系内容的亲属、继承置于财产法之前还是之后。这实际上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问题。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条文中财产关系表述在前,人身关系表述在后,但是紧随第一章基本原则之后的第二章、第三章却规定了属于人法的内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监护制度、法人制度等,与此同时,又将人身权部分规定于第五章民事权利的最后一节,即所有财产权利之后。

当然,《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也不是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编排结构自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且《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作集中规定的创新方式也博得了国内外不少好评,但这并不能掩盖这样的排序与第2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但错误不在具体制度的排序,而在《民法通则》第2条中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排序。

在未来,“第2条非经大改是不能进入民法典的。”[31]笔者认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谁在前谁在后应当遵循民法自身的发展逻辑,而非如某些学者主张的那样是由“民法对社会进行调整时在民法中出现的频率所决定的”。

[32]民法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视程度本身是普降于这些社会关系之上的,民法对其本身没有主次之分,[33]认为哪一个是主要的、更重要的只不过是后来研究者的一孔之见罢了,非民法本身的性质。因此,也不可能依据所谓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唯一的依据乃是民法自身的发展逻辑。民法起源于市民社会的市民法,它首先调整的是人格关系,[34]此人格关系不仅包括法律主体的资格,也指影响主体人格或其他权利的立法者处置,即身份,因为在古罗马市民法中,身份是人格的构成要素。

[35]鉴于我们仍采潘德克吞体例,民事主体资格的内容将在总则中规定,所以应将身份法的内容置于财产法之前,以期符合民法原本自身的发展逻辑。“王氏草案”走的是此路线,应予采纳。

同时在总则编中,也应将主体资格的内容置于客体与法律行为之前,以期符合民法自身的发展逻辑与“主体——客体——内容”这一一般人的生活和语言逻辑。[36] “王氏草案”与“梁氏草案”最大的区别恐怕还是在于前者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笔者认为当下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格权实际上就是徐国栋教授所持的人格权的概念,他认为人格权就是人格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包括主体资格和受法律保护的某些利益两种类型。

[37]而我们一般所讲的人格权只指后一类型,即受法律保护的某些利益,此利益尤指与人身密不可分的人格利益,如姓名、肖像、隐私等,此谓狭义人格权。因为总则部分将要规定主体资格的内容,因此如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那么人格权在编的层次上仅能表示狭义人格权的概念,这将人为地造成人格权概念的分裂。

由此,笔者认为应当在总则编当中紧随主体资格的内容规定一般人格权和各种具体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让之与前主体资格的规定构成完整的人格权概念。再者,民法典设人格权条文主要意义乃在于宣示,告诉人们民法典重视对人的保护,但具体的操作还将有赖于侵权法的完善。

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无必要。况且前文笔者已指出重要并非就意味着前置的必要,同样的道理,重要也并不必然意味着独立成编。

至于侵权法的问题,除坚持罗马式体例的“徐氏草案”外,“梁氏草案”与“王氏草案”均主张让其独立成编。但二者的理论基础却截然不同:“梁氏草案”仍坚持侵权是债发生的依据之一的传统理论,将其排在债法总则、合同之后,虽由于其内容的膨胀不得不独立成编,但在理论依据与内容上其仍然处于债法总则的统领之下,是债法分则的一部分,与合同并列。

但“王氏草案”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债权的理论,认为侵权行为主要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但也可产生其他多种责任形式,而损害赔偿之外的责任形式并不是债的关系。[38]即便是损害赔偿之债也有无法适用大量的债的一般规则的情形,如一般的债只具有补偿性,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还具有惩罚性;一般的债务可以抵消,侵权责任则不可;侵权所生之债不适用转让和代位行使之规则等等。

[39]“王氏草案”所主张侵权法的独立已经不是迫于侵权法的膨胀而不得已仅仅在结构上的独立成编了,而是要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优越性,将侵权法根本上从债法中独立出来。[40]至于一些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债的一般规则,可以设置准用条款。

[41]显然,这是对大陆传统民法债权理论的很大突破。笔者认为,这种突破是有道理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它使得侵权法成为一个独立开放的体系,在各种新的侵权类型层出不穷,人格权、知识产权成为侵权法保护重点的时代,开放的侵权法体系显然比在处处受制于债法总则束缚的情况下会应付的更从容。

而且客观上,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已逐渐不再拥有过去一统天下的局面了,各种责任方式的交替适用和并用,使得债法对侵权法的统领也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笔者认为,这种侵权法的独立路径是符合这个时代发展潮流的,也是我们中国人对传统的大陆民法理论的发展创新和两大法系的融合做出自己贡献的正确地方。

三、结论 从以上对学界当前三种主要的民法典草案的粗浅评述中,笔者已经基本上表露出了自己对民法典编纂体例的立场,现将其列于下方,以求直观: 共分七编:第一编总则,在总则中,应当坚持先主体、再客体、后行为的排列顺序,以期符合一般人的生活和语言逻辑;第二编亲属;第三编继承;第四编物权;第五编债法总则;第六编合同;第七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应当独立于债法,成为一个独立开放的体系。 以上论述、认识尚属粗浅,难免错误,今斗胆撰文阐述之,乃以期相互探讨,就教于方家。

注释: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先生语,转引自谢哲胜、常鹏翱、吴春歧:《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对于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民法典的大陆法国家和地区,除了中国之外,到底还有多少,似无十分精确的统计,而对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众的日常生活和交易状况以及整体法治状况,似乎目前也还没有十分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更不要说再将之与那些已制定编纂民法典的大陆法国家进行比较研究了。

当然,中国除外。 发出这样的感慨,其实也表明“大陆法国家一定要有一部民法典”、“有民法典一定好过没有民法典”这样先验的见解,甚至可以说是偏见,已经在我们的脑子里深深地扎下了根。

但实际上,我们或许还缺乏大量的、有学术分量的实证研究以及建立在这些研究基础上的、有较大科学根据的预测。见前注2。

如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李开国:《评〈民法草案〉的体系结构》,载《现代法学》2011年8月第4期;王利明:《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载《政法论坛》2003年2月第1期;黄维:《关于纽约民法典编纂的论战——兼与关于德国民法典编纂之论战比较》,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等。 梁慧星:《当前编纂民法典的三条思路》,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3页。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页。 由于《德国民法典》在逻辑的严密性上几乎无可挑剔,许多人由此比较认为《法国民法典》是一部缺乏逻辑体系的民法典,尤其是它的第三编,被称“大杂烩”。

这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法国民法典》是有自身的逻辑体系的,只是在民法学的学理,包括具体的制度上,它的逻辑性弱于《德国民法典》,但就其自身的基本结构而言,它清晰地凸现了“人——物”对应的“《法学阶梯》的结构”,确立了人在民法典中的中心地位。(参见麻昌华、覃有土:《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载《法学》2011年第2期。

) 王利明:《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1期。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1]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12]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13] 除了这三种主张之外,还有马俊驹教授的七编制主张,麻昌华、覃有土两位教授的三编制的主张等。(参见马俊驹:《未来民法典的体系构想》,载中国民商法网;马俊驹、周瑞芳:《制定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及其体系构想》,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麻昌华、覃有土:《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载《法学》2011年第2期。

) [14] 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

2、8—10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1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有意思的是,梁慧星教授在其著述《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中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却把“人身关系”仅仅理解为“身份关系”,不知何故。

参见该书第48页。 [15]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彭万林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

2

2、55页;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徐国栋:《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调整方法的再认识》,载《法学》1993年第9期;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但以上学者均是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排序有异议,对民法的调整范围是这两者并无异议。

[16]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7] 当然,这种归属的确定并非绝对意义上的。

如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家庭财产共有制就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而亲属、继承到底是具有更多的人身属性还是更多的财产属性,学界也有争论。(参见余能斌、夏利芬:《试论亲属法的基本属性——兼谈亲属法应否从民法典中独立》,载《湖北社会科学》;李霞:《民法亲属编三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周子良、李锋:《中国近现代亲属法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启示》,载《山西大学学报》2005年第11期;雷春红:《中国未来民法典亲属法编两议》,载《社科纵横》2006年第2期。

) [18] 麻昌华、覃有土两位教授认为民法典要能够容纳全部民法的内容,他们所设计的民法典体系结构也的确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民事法律(商法除外)。(参见麻昌华、覃有土:《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载《法学》2011年第2期。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19] “梁氏草案”就采用了这种解决方法,其在总则编第四章“权利客体”中规定(第94条第1款):“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参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20] 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唐纪翔(嘉甫)先生语,转引自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当然,现今学界对此观点也有颇多争论,尤其是以统一的实体规范来解决冲突规范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成为当今国际私法新的发展趋势以后,国际私法的“私法性”也逐渐得到凸现,但至少就冲突规范而言,唐先生的观点仍不可谓不正确。 [21] 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

2

4、129页;梁慧星:《关于当前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载《律师文摘》2003年第4期。 [22] 此乃民法稳定性之根源。

基于此,笔者认为民法典固然重要,但也不必过于急着编纂通过。就是因为它太重要了,所以我们决不能用以前那种为应付眼前问题而立法的态度来对待它,我们需要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需要长期认真务实的准备工作,因为我们需要的是一部既能惠及当代又能福荫子孙,像法德那样传之百年的民法典。

[23] 最为典型的当属债法部分。“梁氏草案”将债法一分为三,就是考虑到债法在20世纪的极度扩张,如仍作为一编与其它各编内容并列将使民法典缺乏匀称之美。

但这种做法也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称在逻辑上,物权法对应的本是债权法,现在却成了对应债权法中的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根本背离了德国民法典体系精炼之特征。(参见麻昌华、覃有土:《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载《法学》2002年第4期。

) [24] 《法国民法典》没有物权与债权概念的区分,它的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实际上规定了德国法上物的概念,也规定了几种物权,但却又在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规定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因此,笔者这里“《法国民法典》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25] 徐国栋:《民法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66页。 [26] 徐国栋:《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144页以次。

[27] 同前注26,第155—156页。 [28] 同前注26,第156—157页。

但实际上已经有宪法学者对宪法编排顺序及以之为基础的宪法学研究提出了异议。例如张千帆教授的著述《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版)一书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论(主要论述宪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原则;宪政思想渊源的形成与发展;宪政审查与宪法效力);第二部分国家权力的结构与组织;第三部分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不可谓不重要,而且在张教授看来“宪法最终也是唯一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但保障权利必须依赖有实质效力的宪法,“宪政审查是宪法效力的必要保障,没有某种形式的宪政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效力”,这又何谈保障权利呢?而“之所以把公民权利放在国家机构的后面,部分是出于循序渐进的考虑,因为‘宪法’的原始含义毕竟是指政府的组织法;部分则是因为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我们所说的宪法保障,实际上是指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宪法对公民权利实施的保障。”可以看出,张教授所主张的编排顺序不是基于所谓的“重要的前置、次要的后置”的“原则”,乃是基于“宪政审查——控制国家并确保政府机构依法行使权力——保障权利”的宪法的自身逻辑。

再者,徐国栋教授指出国人具有“梁山伯英雄排座次”的“思维习惯”和“行事方式”(同前注26,第155页),那又为何对国人在看大戏、开大会等日常生活中的“看压轴大戏”、让最重要领导最后作“总结性发言”的“思维习惯”和“行事方式”视而不见呢? [29] 潘德克吞体例也可分为两种:一是萨克逊式的,一是巴伐利亚式的。两者均为五编制,且内容相同,唯一的区别是后者将债权置于物权之前。

《德国民法典》最终采巴伐利亚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的德国已经进入了“法律生活的动态形式”,即“资本主义的法律生活”,“债权不复是旨在为物权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日本学者我妻荣也持此观点。

(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但这也只能算是一家之言,更何况它解释不了为什么在《德国民法典》颁布后资本主义经济更加发展的时期,瑞士、荷兰编纂的民法典却将物权置于债权之前。

因此,使两者都能得到合理解释的理由或许不是目的应前置的先见,甚至或许不是先采取手段后才能达至目的的逻辑规律,而只是如此的安排更能契合当时国家的具体情况以更有助于法典目的的实现。 [30] 徐国栋教授自称其方案的哲学基础是以人为中心、为目的,关怀人、关心人与自然的共生和谐的“新人文主义”,但这仅仅还只是他自己的一种解释,至于究竟能否达至“新人文主义”的目的价值,学界也有异议(参见张谷:《质疑民法典起草中的“新人文主义”》,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而且实际上目前还缺乏直接的证据(当然,直接的证据恐怕只有该草案成为真正的民法典才可能会产生),其以将人法前置的《瑞士民法典》和《荷兰民法典》,乃至德国式变种的《乌克兰民法典》作为自己的论据,并指出《德国民法典》也开始遭到大的批评和反思,但这些都无法掩盖关注财产法较多的《德国民法典》仍然是一部权利本位的民法典,徐教授自己也承认《德国民法典》至少也含有“半人文主义”。

况且,笔者一向认为不仅仅是民法典,当代任何法律都应是“人文主义”的,但这个任务最大的承担者乃应是宪法。《德国基本法》第1条就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一切国家权力均有责任,尊敬与保护之。”这个条文不仅仅只是确立了一条实体规则,更是一条解释各项法律必须遵守的规则,即所有法律(当然包括民法典)均不得作有违人的尊严的解释。

所以,如果缺乏一部“人文主义”的、有实际效力的宪法,就算编纂出一部“人文主义”的民法典又能解决多少问题呢? [31] 徐国栋:《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166页。 [32] 麻昌华、覃有土:《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33] 同前注32。 [34] 徐国栋:《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160页。

[35] 徐国栋:《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 [36] 在梁慧星教授起早先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第一编总则中,将权利主体置于权利客体之后,但在后来其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梁氏草案”)中,又将二者顺序调了个个。

(参见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17页;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3页以次。) [37] 同前注34,第172页。

[38] 王利明:《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1期。关于这一问题,学界颇有争论。

有学者主张除损害赔偿之外,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这些责任方式应当属于绝对权的请求权,坚持大陆法系的传统,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有学者主张建立统一的侵权责任方式体系,认为这些只是因侵权而必须承担的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债;另有学者主张竞合适用。(参见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49页。

) [39] 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124—125页。 [40] 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332页以次。

[41] 同前注39,第1

2

3、126—127页。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对民法典编纂的批判性思考
发布时间:2022-08-03
对民法典编纂的批判性思考 对民法典编纂的批判性思考 对民法典编纂的批判性思考 [摘要]民法典编纂始终是大陆法系民法学者和立法者挥之不去的光荣梦想,但是,民法典并不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唯一选择,没有也不应终结民法形式......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应当规定法例规则
发布时间:2023-04-07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例;法源;不得拒绝裁判;法律适用方法 作者简介:杨立新,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商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
再论民事诉讼法典体例结构的调整(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3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法典结构/调整 内容提要: 法的内容变化和发展,最直接的体现应该是法典结构上的变化,法典体例结构变化又可以渗透出法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之信息。因而一部法典体例结构的科学设计,不仅是法典内容完善的切实体现,......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摘要: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法典化的首要问题,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之中。现有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基本可分为两......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9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民法典制定-无论是越南、俄罗斯联邦,还是中国-进入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的时代,它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制订之时,也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制订之时,更不同于《罗马法大全》编纂之时。作为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越南民......
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1
【内容提要】在九编制的民法典草案里,没有作为编名的债权或债法总则。至此,债法总则的存废已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之争,而是上升到立法实践上了。就债法总则的历史起源、债法总则的内容及效用、合同总则与债法总则的关系而言,我国民法典不......
欧洲法律多元格局:国别法、欧洲法以及民间法典编纂
发布时间:2023-01-30
摘要:欧洲法是一部关于法律多元主义的发展史。早在中世纪的欧洲,罗马共同法就已吸纳了罗马法、教会法以及地方法的多种元素。当下欧盟法也糅合了官方和非官方规则,从而形成多元的法律格局。借助欧洲私法整合运动,相应的“欧洲私法共同原理”和示范法取得了一定的法源地位。然而欧盟政界不仅没有很重视这些非正式法源,反而割裂了“欧盟法”与“欧洲私法共同原理”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各种示范法文本在促进私法融合的同时也加.........
探讨编纂民法典应当正确处理民商法关系
发布时间:2017-06-08
在编纂民法典时,如何正确处理民法和商法关系至关重要。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商法学者,原则上都承认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而商法则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然而,上述共识并不意味着编纂民法典就要实行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也不意味着除了《民法总则》外,商法就不能有自己的基本法(总则或通则)。就法典意义而言,笔者并不赞成民商合一的观点,因为所谓民商合一从来只是学理或观.........
论水权的性质及与物权法典的编纂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水权的性质及与物权法典的编纂 论水权的性质及与物权法典的编纂 论水权的性质及与物权法典的编纂 [摘 要]随着人口与经济发展,水资源作为关系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受到世界各国的重......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 摘要: 民法典首编的立法例分序编、总则模式。序编模式源于法学阶梯式对逻辑工具在具体规范和制度上的不彻底运用,有......
浅谈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立法的法典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2
论文摘要: 出于回应商事审判蓬勃发展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传统民事检察监督要在与行政检察监督分离的基础上作“民商检察监督”的大体系构造。“民商检察监督”是横跨民诉法及宪法的交叉学科话题,为适应司法监督工作规范化的需要,极......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与中国民法典的开放性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是中国民法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国并不是没有民法,而是没有民法的法典化。这些问题,可以从中国古代的法典内容中清清楚楚地看到。例如,中国古代的侵权行为法,内容极其丰富,体系相当完整,仅仅是各种不同的侵权行为......
旁观民法典编纂的得与失——兼论宪政与私法秩序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3-12-19
旁观民法典编纂的得与失——兼论宪政与私法秩序的关系 旁观民法典编纂的得与失——兼论宪政与私法秩序的关系 旁观民法典编纂的得与失——兼论宪政与私法秩序的关系 一 从1998年3月起参与民......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 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 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一......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
发布时间:2023-04-12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 三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一) 有没有物文主义的民法典? ......
谈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立法的法典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5
摘要:出于回应商事审判蓬勃发展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传统民事检察监督要在与行政检察监督分离的基础上作“民商检察监督”的大体系构造。“民商检察监督”是横跨民诉法及宪法的交叉学科话题,为适应司法监督工作规范化的需要,极有必要......
欧洲民法典草案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欧洲民法典草案;我国民法典制定;借鉴意义 内容提要: 欧盟经济一体化导致在私法领域需要实现交易规则的一体化。为此,欧洲民法典研究所与欧盟现行私法研究所共同起草了一部“欧洲民法典草案(共同框架建议草案)”。该草案无论......
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在原有债法缺陷的诱导以及欧共体指导条例、国际条约的推动下,德国民法典完成了自1900年实施以来的最大一次变革。以强调消费者保护思想与吸收对电子商务的规定为标志,于2009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法典重新走在了21世纪的法典化运......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 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 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
略谈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立法的法典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4
[内容提要] 出于回应商事审判蓬勃发展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传统民事检察监督要在与行政检察监督分离的基础上作“民商检察监督”的大体系构造。“民商检察监督”是横跨民诉法及宪法的交叉学科话题,为适应司法监督工作规范化的需要,极......
我国最大综合性辞典《辞海》启动第七版编纂
发布时间:2022-11-20
我国最大的综合性辞典《辞海》4月25日在沪启动第七版编纂出版工作。 《辞海》是我国唯一以字带词,集字典、语文词典和百科词典主要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辞书,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它最早于1915年由中国近代著名教育家、出版家......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所以,这里......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发布时间:2022-12-20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大陆法系主要民法典之中债法编的结构,指出了传统债法体系所存在的缺陷。提出在保......
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3-07-10
摘要:发轫于战争特殊时代的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是边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国六法全书、中共的政策、边区民事立法、民事习惯构成了边区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中共领导了边区民事立法,体现出民主立法、与时更进、因地制宜等特征,深入分析边区民事立法的基本经验,有助于推动当代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关键词:民法典国家政策民事习惯陕甘宁边区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德国民法界在解释代理行为的本质时,一般采代表说,认为代理人发出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本文的作者对此通说提出了批判,认为代理并非代理人之效力及于他人的行为,而是被代理人的自我行为,是被代......
韩国民法典修定之比较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7
法律现代化是时下里在中国,抑或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很流行的研究主题。然而法律现代化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却始终令人感到模糊不清。韩国民法典的修订是韩国民商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总体上说,两者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但就其进展的速度......
《十三经辞典》的编纂历程
发布时间:2022-12-05
摘要 文章回顾了《十三经辞典》的编纂过程,并通过编纂实践探讨了编纂文献专书辞典的理论及特点。 关键词 十三经辞典 文献专书辞典 频数 词性 经义 一、概况 《十三经辞典》(以下简称《辞典》)是一部大型专书辞典,依十三部经......
专科词典编纂的学科依托
发布时间:2013-12-17
" 论文关键词 专科词典编纂术语学术语词典学 论文摘要 学会的生命在于学术。不同的学会有不同的依托学科。作为辞书学会下属的专科词典委员会,应该把辞书学、术语学、术语词典学都看作专科词典编纂所依托的学科。特别是术语学和术......
对我国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的反思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4
论文关键词:民事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问题 反思 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不仅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对其他法律关系也会产生影响。关于民事主体资格这一基本法律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都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就此对现有的......
论我国判例法制度的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随着制定法的缺陷愈发明显,在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大。相信通过构建判例法制度,确立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可以有效地弥补制定法的缺陷。 关键词......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七、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与私法的发展 民法从罗马“十二表法”发展至优士丁尼法典,从优士丁尼法......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三)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三)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三)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三) 五、民法典“概念—规则—原则”的立法技术与私法的发展 民法典是由“概念—规则—原则”三要......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二)
发布时间:2023-03-28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二)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二)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二) 三、民法典与私法发展的悖论 如上文指出,民法典为私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与平台,“民......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发布时间:2022-08-31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摘 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9)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我国民法典基本上应参照德国民法典体系,借鉴其他国家民法典中的长处,反映我国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民法典的第一编应为总则。民事主体部分除自然人、法人外,应反映合伙发展的现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作出简要的规定......
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评述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8
一、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的亮点和成功之处 (一)坚持《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的体例不动摇 在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关于民法典结构体例中人格权法所处的位置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热点问题,从中也提出了制订民法典究竟是采取人文......
民法法典化根源于法律民族化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古罗马人就认为只要有政治社会单位的地方,就有法律。此后几千年的法律发展史表明,人类力图对这一社会现象与历史经验进行诠释和分析,希望能从中找出某些必然性的规律。是每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需要或是人类社会经济......
公证制度与民法典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证主要是一种证据制度,它与民法典有何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表明:公证法是民法典的配套法规。一国的公证立法往往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证法典或公证人法,这是公证机构的组织法和公证程序法;另一部分是民法典、公司法、民事......
中国民法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探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目 次 序 言一 亲属编的地位与名称二 亲属通则性规定的设定与内容三 对“禁止结婚疾病”的重新认识四 事实婚姻的概念与效力五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结 语序 言 经过几代人努力,中国民法典终于被提上立法议事日程。其中,尤为引起世人关......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对民法典中物权立法的影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物权/民法典 内容提要: 土地公有制与私法理念的差异使我国的物权立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土地所有权集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为一身,便于政府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以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也可能......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8
三、制定民法典的思路 (一)关于制定民法典的速度的思考 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速度是快了,还是慢了,现在应当快点还是慢点好?快与慢是相比较而言。世界各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有快有慢。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是最早的一部民法典,这......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民法典制定-无论是越南、俄罗斯联邦,还是中国-进入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的时代,它既......
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5
摘 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理论从整体上看,是以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为基础的,在国家干预和职权主义观念指导下形成的,因此,该理论从整体上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纠纷解决的客观规律。需要对其理论体系......
国际法编纂发展简史概述
发布时间:2015-08-13
关键词:国际法;编纂;发展简史;海牙会议;联合国宪章 18世纪末叶,英国的边沁首先提出了将国际法全部编纂为法典的思想。发展到19世纪,开始出现了政府间的编纂活动。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以及其后的巴黎会议等,均制定了一些带有......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初探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笔者在基层人民法庭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就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结合有关学者的论述,谈一点粗浅的认识。笔者以前曾在校学习化学分析,认为与案例分析有相近之处。化学分析首先是定性分析,即待分析物品的成分,然后是定量分析即确定每种......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内容提要】用益物权在传统物权法中主要是关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的他物权,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就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体现现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反映我国优良文化传统、借......
汉泰词典出版概况及编纂建
发布时间:2022-09-19
摘要文章回顾了汉泰类词典的编纂历史,对泰国较有影响的几部汉泰词典加以述评,特别是把最具影响的《现代汉泰词典》与《现代汉语词典》加以对照,运用相关理论,侧重从索引、词目、标注、释义、例证以及翻译等方面,深入评析其得失。......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发布时间:2023-06-1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摘要: 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
浅析我国当前家庭暴力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9
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浅析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2
〔论文关键词〕:违宪监督;司法监督 ; 复合监督 【论文摘要】:多年来,法学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各种设想和见解。我们既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同时又要坚持改革与开放的观点,吸取和借鉴其他国......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以其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内容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财产利益的民......
中日《国际法》异同例举/李广民(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9
中日《国际法》异同例举李广民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作为西方国际体系的产物,伴随列强的坚船利炮传入东亚。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就开始让人零星地翻译国际法(国际习惯),此后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系统地将国际法翻译成中文。日本开......
案例:继承纠纷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2
一提起遗产纠纷,我们很自然地就想到是老人去世后,子女们之间的纠纷。但是姜玉洁的情况有些特殊,因为和她发生遗产纠纷的,不是她的兄弟姐妹,而是她年近八十高龄的继母。这母女俩到底有什么样的矛盾要闹上法庭呢?事情的起因源于姜女士......
略论我国夫妻订约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4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
浅析我国解放前的《中华民国宪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27
[论文关键词]1946年 中华民国宪法 [论文摘要]不精美的宪法不一定就是不行的,不满意的宪法不一定就是恶劣的宪法只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的工具,它和别的工具一样,是否有用的关键在于运用者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文本以客观的眼光和哲......
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从民法的性质入手,认为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私法的体系,并且应当在民法中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 关键词民法的性质私法......
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
宪法判例浅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8
【论文关键词】宪法判例 宪法 违宪审查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判例是指宪法解释机构在具体案件中实行”先例原则”,被上级法院认为违反宪法的法律、命令等,下级法院在以后审理的案件时也将拒绝适用。宪法判例是法院在审理有关问题作出相......
浅谈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人权 民商法 国家利益 论文论文摘要:人权,就是人人作为人类成员应该享有的尊严、价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权利和享有自由时,应当负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能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护,但现有的民商法在人......
浅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1996年英国爆发的疯牛病、1997年香港禽流感、1998年东南亚猪脑炎、1999年比利时等国二恶英、2001年欧洲爆发口......
浅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但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在司法适用上还有许多的问题及限制。如何让宪......
试论我国宪法的“亲民性”走向(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全国人大曾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其进行了局部的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修宪为民的思想,全面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使宪法与百姓更“亲近”。真正成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欧洲早期汉语词典的编纂及出版
发布时间:2023-04-25
摘 要 自16世纪耶稣会士入华,借助耶稣会的东方传教通信和出版机制,入华耶稣会士成为了“中学西传”的媒介。然而,欧洲学界并不满足于入华耶稣会士对中国语言笼统的介绍,凭借入华耶稣会士传入欧洲的中文文献,欧洲东方学家们通过自......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关于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资源法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如何构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是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与资源法现状、环境资源法学术理论发展的......
浅析我国公民知情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0
论文摘要: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地位越来越重要。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社会实践中,对这项权利的保护却不尽如人意。因此,应创立一系列法律制度确保知情权的实现,这对丰富和发展......
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发布时间:2023-02-12
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一、民事责任的立法例及其发展--责任与债从融合到分离 《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页629。) ......
论在我国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构想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论文摘要:判例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随着两大法系的日益融合,法、德、日等国纷纷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补充,故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对此项建立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基......
浅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2
4、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如目前转基因食品特别是转基因农作物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欢迎,但其安全性在各国争论不休。虽然我国在2009年4月就制订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但我们仍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
我国推行判例法可行性之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判例法主要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施行。具体方式是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建立“范例”或“法律原则”,在将来出现类似的案件就可以用同样的原则加以处理,这种通过判决建立起来的“范例”即是“判例”。由于判例可以作为将来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浅论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条文的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对目前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的......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发布时间:2023-02-17
关键词: 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 内容提要: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
浅谈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作者:夏少敏 张卉聪 王凤斌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 宪法 公民环境权 宪法的生态化 [论文摘要]“环境权”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的几十年间,国内外法学界对其基本理论问题仍各持己见。我国《宪法》中也并没有给予“环境权”的一席之地,只......
论我国民事抗诉权的立法缺陷与对策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民事抗诉权的规定过于原则,也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存在着许多重大缺陷。笔者在对立法缺陷一一进行剖析后,提出了自己关于完善我国民事抗诉权的思考与对策,希望对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能有所裨益。......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论文关键词:夫妻 ......
简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两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至此,我国的婚姻法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已形成了......
浅论建国初期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0
论文摘要:在建国初期,民营企业曾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总体上呈现了一个逐步恶化的趋势,这具体表现在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和发展权保障的逐步弱化上。 论文关键词:民营企业 生存权 发......
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笔者不赞成这种观......
论农民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9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才被归纳在一起的,我们称之为“三农”问题。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里,我国农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村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民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21世纪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
行政程序法体例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研究行政程序法体例并达成共识,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在借鉴西方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的典型体例,以及总结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结合湖南省行政程序地方立法实践,对我国行政程序法体例进行......
制订民法典需要研究的部分问题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编者按】制订一部立足我国实践、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是我国民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来的夙愿。2009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被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因此,我......
浅论村民自治的本体问题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4
[摘要]村民自治的主体应是村民个人,而非村或村委会,基于此,村才是村民自治的组织,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才能形成授权的关系;同时,村民自治组织应该被赋予法人的地位,这样才能明确村委会作为法人的执行机关的定位,并使法人代表合理存在......
浅析网络对我国立法形式民主的影响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8
内容提要:立法民主包括了立法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面对日益发展的计算机网络对我国立法的影响逐渐扩大,网络在立法形式民主方面同样有着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网络 立法 形式民主 一、立法形式民主 在现代社会中,民主主要......
中国古典文学结课论文范文示例
发布时间:2023-04-11
“中国古典文学结课论文范文示例”怎么写呢,请看查字典论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中国古典文学结课论文范文示例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中国古典文学结课论文范文示例”,更多内容请点击查字典论文网论文频道。......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发布时间:2023-07-06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摘 要]我国的民法(草案)总则编至少存在六处缺失。在对各国民法典总则进行比较法研究之 后,我国的民法典总则编......
关于华语词典编纂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10
摘要《全球华语词典》是一部特点突出的新型工具书,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文章从收词与立目、字母词的处理以及词语的解释与说明等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说明。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几条思考建议:一是编纂此类词典时语言观(主要是规......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4
内容论文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涉及实务适用中的一些问......
浅论我国动物保护法草案(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动物保护法》草案在众多关切动物福利之人们的建议及期盼中终于在我国首次公布于众。虽然这部动物保护法所涉及的领域有宠物、家畜、野生动物、动物园里那些供人们观赏的动物等等,但起草此法的缘由却还是因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里养......
知识产权法典化可行性分析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7
摘要:学界有人提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倡议,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尽管知识产权法典化对于社会生活有诸多好处,"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其体系内存在许多重要的缺陷,目前看来尚缺乏现实可行性。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典化绝对不可能,随着社会......
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探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摘 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拆是行使对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民事抗拆制度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只能是“事后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拆的形式,对民事审判活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