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论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1)论文

论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1)论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7 02:32:09
论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1)论文
时间:2023-08-07 02:32:09     小编:

关键词: 代理人说 特殊侵权 主观过错 特殊情形 内容提要: 经理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其以公司名义从事侵权等行为时应该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该责任性质宜采特殊侵权行为说,要求经理具有主观过错。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拖欠职工退休金以及涉及到反垄断诉讼中等特殊情形下,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具有特殊的政策考量和条件规则。

我国的《公司法》及相应的特殊法应考虑引进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 引言 传统观点认为,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经理(本文的经理与我国《公司法》的经理相对应,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在董事会之下而处于公司行政管理阶层顶端的、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公司行政事务负责人,俗称总经理。

)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职务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即对于因公司经理的职务行为而受损的第三人而言,其能追究责任的对象是公司。但是,这种基于法人人格理论的理想假设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异化,“要不是法律规定,经理(尤其是首席执行官),而不是董事会的董事,代表性的运行股权分散型的公司。

而控股股东,也不是董事会的董事,一般的运行着股权集中型的公司。”公司内部的实际权力运行扭曲了法律假设,使得公司仅仅成为某种力量的工具,当这种异化严重到一定程度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仅由公司承担责任则明显有失正当性,故后者的情形发展出了著名的法人格否认理论,而前者的情形则需要探讨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理论前提———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 关于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学界存有代理说、机关说、代表说、三元或多元说等多种观点,笔者认为,代理说较为合理(关于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笔者在另文中有详细的讨论。见吴伟央:《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以经理法律地位为中心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27-51页。

)。 第一,从两大法系的理论观点来看,尽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代理理论上存有“区别论”与“等同论”之分,但主流理论观点支持经理是代理人。

英美法关于经理作为公司代理人的观点基本没有什么争议,在美国《代理法第三次重述》立法过程中,曾明确指到“公司立法注意到,公司的董事和在一些情况下的公司股东有权任命经理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和有特殊地位的董事不同的是,经理等高级职员可能会无可非议地被称为其公司的代理人。

经理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对外从事营业活动。”“在特定的场合中,公司非董事经理是相对于公司信义关系的信义方,所有的公司经理,就像雇员一样,是公司的代理人,是作为公司和经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一个参与方。

”大陆法系中基本上都把商主体与经理的关系定位于“委任”、“授权”关系,在经理对外的交易关系中,经理即是公司的。如龙田节教授认为,经理是在对外商业业务上,以代理的形式补助营业主的人,经理由营业主选任,根据代理权的消灭或雇佣关系的终了而终了。

经理即公司的代理人。范健教授考察了德国商法的相关规定后认为“经理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第二,从公司与经理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看。其一,依照法人理论,机关、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机关和代表人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系存在于法人之内部,而非存在于外部。

而一般认为,经理是独立于公司的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其二,机关和代表人的设置具有法定性。机关成员和代表人的产生机制是选举,而各国(地区)的公司经理设置模式中基本是任意设置或章定设置,而且经理产生机制是董事会代表公司与经理签订聘任合同。

以上两点证实,在基础法律关系方面,机关说和代表说等对经理的解读不具有优势;其三,从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经理契约)来看,经理之所以能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对外进行交易行为,基础的原因关系就在于董事会代表公司聘任其担任经理的经理契约。经理契约让经理人拥有了经理的身份,在该契约中约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经理可以根据该契约的内容及相关的授权从事对内管理和对外交易活动,其中,法律更加关注的是经理的对外交易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法律效果问题。

实践中,经理基于其身份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交易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公司,这一过程符合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可以适用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则。 第三,从定位的功能来看,适用代理制度能够在实现经理职能现实需要与法学理论的吻合。

在大陆法系的代表人制度中,强调其法定性,一般赋予董事长或者董事等代表人身份,在中国更突出了其唯一性,故经理能否成为代表人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以章程记载的方式予以确定。但是,经理的对外交易行为是经常的、持续的、全面的,也是公司发展所必须的,不可能事事都经代表人对外表示,所以代理制度能够使得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对外交易行为直接由公司承受,从而实现经理的经营管理职能。

第四,代理人说能够建立一个相对通用的研究和交流平台。首先,法系之间的平台,英美公司法中没有代表人的规定,公司机关的理论也不是基于构建一个法人实体的目的而来,其代理制度则是相对发达。

尽管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存在着一些理论上的差别,但也具有很多相同之处,随着法系之间交流和影响的逐渐增多,两者之间的差别也正在缩小。另外,学科之间的平台,经济学上的企业理论与英美代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学等毫不隐讳地从代理法借鉴(borrowed)‘委托代理’、‘代理成本’等修辞”,而且将经理视为代理人已成为一个前提性的认识,尽管具体的含义会有所不同,但至少在交流上相比其他学说更加方便。

从务实的角度而言,代理人说的这一平台优势是其他的学说所不具备的。

二、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分析 经理作为依公司授权行使对外权力的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对第三人发生的行为(如签订合同等),在法律上属于公司的行为,公司经理因此并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代理人有可能向第三人善意地作出被代理人认为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代理人也有可能故意对第三人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得到概括性的授权公司经理掌控公司情况后,很有可能会违背公司(董事会)的真实意志对外从事各种行为。

对于此种“非正常”情况下的“代理行为”,法律上确立经理自身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实有必要!而且,代理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已经为这一制度确立了基本的框架。 首先,英美代理法确立了代理人侵权责任制度。

在英美法上,当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其过错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代理人个人必须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行为之债,而不论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重述三》第7.01条也明确规定:“代理人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向第三人负责。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为人(代理人)仍旧要承担责任,尽管行为人是以代理人或雇员的身份,拥有真正的授权或者在雇佣职权范围之内。”代理人不得以自己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对第三人行使抗辩权,尽管代理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

但在下述情形下,代理人不必就其侵犯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1)代理人的未经授权的违法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变成合法行为;

(2)代理人作出了没有过错的不真实陈述,即使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构成了不真实陈述,代理人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3)代理人个人被第三人免除了侵权责任。代理法上的该项制度在判例法上大量地适用于公司经理的侵权行为,“经理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大部分(largely)是基于侵权责任和代理法所确立的一个明显的原则,即代理人对其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哪怕是该行为是在职权范围之内。

”(Light&Power Co.v.Nashville Coal Co.,37 F.Supp.728,738(W.D.Ky.19

4

1).)公司经理从事了侵权行为,受害的第三人可以追究经理的个人责任,在侵权法相对成熟和具体的英美法中,该项制度的确立无疑为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其次,大陆法系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中确立了相关的制度。

其一,立法中确立有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相关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公司管理人员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除公司承担被代理人责任外,管理人员还得自行承担个人责任”;《台湾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等;其二,理论上对经理个人责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发展出了德国的信赖责任(vertrauenshaftung)理论(信赖责任理论是指当公司经理要求他人信赖自己,这种信赖对缔约发生了影响时,公司经理得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日本的商法上的法定责任说、违法行为特则说,中国台湾地区的交易安全说等观点。

台湾的王丽玉教授认为该项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之屏障”、“社会交易安全之确保”。在具体的公司法规中特别规定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增加受害人的求偿机会(“台湾最高法院”1995年第1532号判决。

),确保受害人的利益,为第三人追究违法经理的民事责任提供了直接的制度保障;其三,相关的民事法理支持经理对第三人责任。经理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代理的行为范围是有限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范围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并可以代理的行为,非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例如,侵权行为不得代理。

再如,占有、遗失物的始得等不得适用代理。故代理人侵犯他人权利时,由代理人自己负赔偿责任。

”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侵权等违法行为时,即使是公司授权的或是在职权范围之内,也不属于代理法上真正的代理行为。经理承担个人责任的基础恰恰是其非“代理”的行为对于第三的损害,“代理人违反对委托人的义务并不是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独立的基础,代理人因为自己的行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仅仅是因为这个代理人违反了其对第三人的义务。

”(§7.02 Duty To Principal;Duty To Third Party,Restatement of the Law-Agency Restatement(Third)of Agency Current through April 2006.)代理人有不得无故损害第三人权利的义务,违反此义务成为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三、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及构成要件 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在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均有较多的体现,但关于该责任的性质在学理上尚存争议(英美法上,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基础大部分是基于代理法上的代理人侵权责任制度,但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经理的违法行为是否完全符合侵权行为要件尚存争议,如有的不一定产生损害、有的不一定要求经理要有过错、有的不一定是经理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但法官也参照代理人侵权责任的制度进行审判。),从而直接影响到了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相关的司法适用。

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关于“台湾公司法”第23条的理解。

(一)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以“台湾公司法”第23条为讨论中心 台湾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公司负责人(台湾“公司法”第8条第2款规定:“公司之经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监察人、检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监督人,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故该条适用于公司经理。

)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负责人的行为是“违反法令”,是否要有故意和过失,立法并未告知,故对于该行为责任的性质,学界形成了两种学说: 1.特殊侵权行为责任说:依法人实在说,法人具有权利能力,法人具有侵权能力,公司负责人之侵权行为即为公司之侵权行为,公司法第23条的立法形式与民法第28条相同,均为一般侵权行为之特别规定,必须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始能请求之[11]。

即第三人主张公司与经理负连带责任,必须举证经理人有“故意或过失”。也有学者主张只要公司负责人执行义务违反法令致他人损害,即被推定为有过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12]。

2.法定特别责任说:该说认为,公司法第23条所规定之连带赔偿责任系基于法律之特别规定而来,并非侵权行为上之责任。立法的重点在于“违反法令是否?”和“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因此,公司负责人之行为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行为之要件,即不以其具有故意或过失之主观规则要件为必要,受害人即得请求损害赔偿,以缓和民法侵权行为责任之基本原则。

另台湾公司法第23条的立法理由书为:“公司负责人执行公司业务,致他人受有损害应行赔偿,乃理所当然。公司负责人执行职务时,无违反法令情事,而致他人受有损害,则负责赔偿者,当为公司,而非公司负责人。

”亦只强调违反法令下的连带责任,没有特别指明经理的主观状态。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3条的文字表达似乎支持法定特别责任说。

但笔者认为,从现实意义出发,在追究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时,应该要求经理在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也认为(相关观点可以参阅柯芳枝:《公司法论(上)》三民出版2003年版,第57-58页;梁宇贤:《公司法论》三民书局2011年版,第90页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基本上采过失责任主义,本条项在字面上也未规定公司须负无过失责任,若反课予公司负责人无过失责任,轻重显然失衡,另外,课予公司经营者过重之责任,将无人敢担任公司负责人。故而,笔者认为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该采特殊侵权行为责任说。

(二)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相类似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中,日本公司法专家吉川义春将董事对第三者责任经典地归为七个:即

(1)行为主体是董事;

(2)董事对公司业务之执行有任务怠懈行为;

(3)董事对该任务怠懈行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

(4)董事对公司负赔偿义务;

(5)存在第三者;

(6)第三者蒙受损害;

(7)董事的任务怠懈行为与第三者损害间有因果关系[13]。有鉴于此,笔者将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为四个方面: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在本文的论述范围内,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主体要件方面,行为人仅指在执行公司职务范围内的公司经理,受害人为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人,其中包括公司股东和公司的雇员。

2.行为要件方面,经理必须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行为,如果经理从事的行为不是以公司的名义,那就属于其自己的侵权行为,自然由其本人负责,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对象。另外,该行为违法,此处的“法”在我国应该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3.主观要件方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特殊侵权行为说,该责任的追究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对于过错的认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应该考虑到经理所从事的行为是否经过内部会议的讨论、行为发生的次数、补救措施的采用情况以及调查中的配合程度等因素来综合认定(如我国证监会正在起草制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认定指引》就很好地考虑到了这些方面,其2008年10月讨论稿规定:“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过错大小应考虑的因素:

(一)在公司内部是否存在共谋,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经董事会、办公会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是否只是公司内部个别人行为造成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信息披露违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诈行为,是否是不够谨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

(三)信息披露违法的次数,是否是初范,是否是多次违法;

(四)信息披露违法发生后的态度,公司管理层知道信息披露违法后是否继续掩饰,是否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

(五)与证监会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配合程度,当发现违规后,公司管理层是否向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报告,是否在调查中积极配合;

(六)其他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过错及过错大小的因素。”这样的规定值得借鉴。

)。另外,在过错的归责实施上,笔者主张采用过错推定方式,即由公司经理来主张其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否则就推定为有过错,如此能够稍微缓和立法文句与现实需要的差距,也为诉讼带来方便,毕竟由第三人来主张经理的过错,难度相对较大。

我国《证券法》第69条采用的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值得推广借鉴。 4.结果要件方面,第三者受有损害,该损害系恶意或重大过失之业务执行行为所致。

在举证分配上,特殊侵权行为说,由请求权人举证损害发生与公司负责人之业务执行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法定特别责任说,以损害发生与公司负责人之业务执行间有因果关系为前提[14]。笔者认为采特殊侵权行为说为宜,所以第三人得负责举证因果关系。

四、特殊情形下的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 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形,需要特殊地来进行应对。以下三种特殊情形,一方面是该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在一些特殊法律领域独特发展,具有自身的特点,是为特例性质;另一方面,下列三种情形下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发展,对我国现有的立法制度和理论研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故此展开叙述:

(一)破产状态时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当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或者处于破产边缘时,非正常的运行状态会使得公司的所有权状态和信义义务结构产生变化,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义务也相应地产生变化。破产状态公司的所有权状态发生了变化,事实上已经成为债权人的公司,股东只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

依据企业所有权的状态分布模型:当企业的总收入大于工人的合同工资和债权人的合同支付,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当企业的收入除满足工人的合同工资及债权人的合同支付外,还能满足股东的“满意利润”要求,则经理人员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当企业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成为“企业的所有者”。破产状态的公司所有权已事实上转至债权人处,而只有在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破产申请之后,债权人才能真正地参与公司控制权的行使。

破产状态公司的信义义务结构发生了变化,债权人成为董事经理等受信人的受益人。当股东不能从公司的破产清算中得到任何东西的时候,他们的动机会变得不正当。

代表股东的董事及经理等会利用职权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面临被侵害的严重危险。Shaffer详细地分析了破产状态公司的信义义务结构,指出:“为了应付公司的破产状态。

现有的正常状态下信义义务机制确实需要一些改变,增加债权人成为公司信义关系的受益人”,即在破产状态(支付不能)下,公司的经理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这种信义义务并不是基于聘任合同而产生,而是公司处于极端情况下的一个特殊的信义义务形态,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负责公司经营的经理同样需要基于原先的聘任合同中的代理人身份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执行职务,同时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应该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尊重债权人的意志。

破产状态下经理等高管对债权人所负信义义务的一个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不得不当减少公司的财产”,具体包括不得无故放弃公司的债权、不得无故增加公司的债务、不得无故提前清偿债务、不得做影响债权人清算顺序结构的行为(为个别债权提供担保)等等,经理违反此项义务,就要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了尽可能增加债务人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符合社会正义的理念[15]。

一些国家的《破产法》上也确立了类似的追究高管人员民事责任的制度,如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国商法典》第6卷第624-3条规定:“当一法人进行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时,显示资产不足,是在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加剧了此种资产不足的情况下,法庭可以决定法人的债务,由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全体领导人(不论其是否领取担任领导职务的报酬),或者其中的一部分领导人,连带或者不连带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

”第624-5条的规定:“在法人进行司法重整或者司法清算的情况下,对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任何领导人,无论是否领取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庭可以宣告开始司法重整或者司法清算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破产法》中债权人追究高管民事责任中,撤销权行使的对象行为是“破产法规定的法定期间发生的欺诈性和偏颇性行为。

”[15]尤其是一些“偏颇性行为”,其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是无权处分或侵权行为等,现实中也许本来就是一个正常的商业交易,如提前还债等,行为人主观上也不一定是故意或者过失为了减少债权人的财产,但是其行为结果违反了经理对债权人所负的信义义务,在适用撤销权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经理的民事责任。

(二)拖欠职工退休金时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20世纪80年代,随着美国经济的下滑,一些企业纷纷步入困境,企业拖欠退休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美国判例法在审理拖欠职工退休金案例的过程中发展出一项原则:“按照《雇员退休金保障法》(ERISA)的规定,如果公司拖欠退休金计划的应缴费用或者从这个计划中退出来,则公司经理也要负个人责任。

”这项判决原则的确立无疑又给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开拓出一个新的领域。 面对困难的公司,美国的法官曾经试图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让股东或者经理来承担补缴和赔偿的责任(如在Amalgamated Cotton Garment and Allied Indus.Fund v.J.B.C.Co.of Madera,Inc案,608 F.Supp.158(W.D.Pa.19

8

4).)。但对于债权人来说,诉讼案件本身的难度和风险自然较大,成功率也会大打折扣。

在后来的一些案子中,债权人和法庭适用了另一条思路———对雇主概念进行扩张解释:如在Al-man v.Servall Manufacturing Co(No.82-0746-Ma(D.Mass.Apr.9,19

8

4).)案中,Servall是一个衣服加工企业,依照两个集体合同,企业要将工薪总额的一定比例上缴到雇主退休金计划。Serval从1982年1月22日起停止缴纳,截至诉讼发生时,已经累计欠缴34,565.87美元。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马萨诸塞地区的Mazzone法官认为,被告公司中控制退休金计划管理的公司经理是ERISA意义上的雇主,因此要共同地和单独地承担欠缴退休金的责任。在Combs v.P&M Coal Co案(No.84-0560(D.D.C.Feb.6,19

8

5).)中,原告联合养老金基金主张的要求P&M Coal公司的两位经理和控股股东承担公司退出保险金计划的责任,被告要求撤销这一主张,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哥伦比亚地区的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否决了被告的提议,支持原告的主张。并认为,公司经理和大股东可以认为是ERISA意义上的雇主。

正像Cagney评论道,“通过对成文法进行解释的方式,避开普通法上需要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而使公司经理承担补缴公司职工养老金的责任,在公司经理直接行使、控制公司的养老金计划的管理和实施的时候,这样的结果并非不合理。”[16]但笔者认为,美国法院之所以能在拖欠退休金的案例中直接判令经理负补缴和赔偿责任的一个最大的出发点是基于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相对于企业来说,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在法律上理应受到特殊的保护,包括《雇员退休金保障法》(ERISA)和《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等都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在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中,法庭的结论性观点自然会倾向于劳动者,将控制退休金管理的公司经理解释为雇主,本身就是一种特殊保护立法下的技巧性解释。

故笔者认为,对于拖欠退休金时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只能算是劳动法领域的一个特例,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能延伸到其他的债务纠纷领域。

(三)垄断诉讼中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在反垄断法领域,支持受害者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已是各国和各地区立法的一大趋势,而且这一民事责任往往是以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呈现:如《谢尔曼法》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土耳其1994年制定的《竞争法》第58条规定:“在因某协议或决议或由于当事人的严重过失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法官根据遭受损失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决定赔偿实际损失额的三倍,或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所获得的或可能得的利润的三倍”等。 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是否应该延及公司经理等高管人员?经理对公司的违法垄断行为是否要负民事责任?一种普遍的价值考虑认为,“在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时,在外观上,经营者是垄断行为的主体。

但是,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要经历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经营者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则是决策者和实施者。如果决策者和实施者无须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无异于缘木求鱼,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难以实现。

”[17]尽管国际上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和地区要求经理等高管承担的主要责任类型是行政罚款和刑事制裁,但是以美国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在关于追究垄断企业经理的民事责任的判例和法理等方面已经经历了充分的讨论和实践,成为了一件直接易懂而又不言而喻的事情[18]。 在美国,追究垄断公司经理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也即是最初的阶段,反垄断私人诉讼中的原告为了得到更多的救济,同时将垄断公司和公司经理列为共同被告,将公司经理作为被告的主要法律理由是经理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从事了侵权行为,依据代理法(当时适用的是《代理法重述二》中的第217条B

(1)。)追究经理的责任。

法庭在决定经理的民事责任时总是提及侵权的概念,因为此时的经理是从事了侵权行为的代理人,故代理人本身要承担民事责任(如1943年Fitch v.Kentucky-Tennessee Light&Power Co案、1945年的Hartford-Empire Co.v.United States案、1975年的Higbie v.Kopy-Kat案等。);第二阶段,主要开始于1979年的Murphy Tugboat案(Murphy Tugboat Co.v.Shipowners&Merchants Towboat Co,467 F.Supp.841,852(N.D.Cal.19

7

9).),在该案中,联邦巡回法庭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法官没有遵循以前案例的思路,他们认为一个经理对公司的反垄断行为负个人责任,仅仅因为“经理明知而参与或者签发的本来就违法的行为”,故而开创了较为严苛的“Murphy Tugboat方法”,这种法律适用方法无疑对所有的垄断公司的经理都是一种巨大的威慑;第三阶段,主要是始于1986年的Monarch案(Monarch Marking Sys.v.Duncan Parking Meter Maintenance Co,No.82 C 2599,slip op.(N.D.Ill.Mar.12,19

8

6).),在该案中,联邦巡回法庭伊利诺斯州北部地区的法官否定了MurphyTugboat方法,因为只要经理命令、授权或参与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合同、合并或者密谋,他就要承担个人责任,实际上也就是要求所有在禁止事务中尽责的经理都要承担个人责任,该方法太多严苛。至此,关于适用方法和标准的讨论又引起了学界和司法界的重新反思和讨论。

其实,谢尔曼法在一开始就确立了两个目标———威慑垄断和鼓励竞争,这两个目标下会产生不同的反垄断策略和立法,如在关于私人诉讼中经理责任的法律适用也会产生不同的倾向,Mur-phy Tugboat方法无疑是“过度威慑”。为达到两者目标的衡平,Walker教授主张采用“参与(Participation)+知悉(Awareness)”的标准[18],即当他知道或者选择忽视那个行为可能会导致违反《谢尔曼法》的时候,他参加(partici-pates)这样的一个违法行为,那么经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违法垄断公司的经理承担个人责任的法律适用中,侵权法和反垄断法是有区别的,尤其是在主观状态方面,商业侵权一般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恶意(malice),而反垄断的违法行为仅仅是要求经理知悉(awareness)可能发生的反竞争效果,《谢尔曼法》也不要求承担责任的经理必须是故意。这种“知悉”的主观状态,“不管一个经理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如果他意识到他要参加的这个行为会违反《谢尔曼法》,那么会导致违法并要承担个人责任。

另外,如果经理不合道理地忽视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可能性,没有第一时间评估这个行为潜在的反垄断后果,他已经被认为是有足够的知悉。”[18]另外,认为经理行为可以单独依侵权法追究其责任,在实际的行为构成上也是有争论的,因为《谢尔曼法》认为,公司经理与公司是一体的,公司经理不能成为密谋等行为中的第二方主体,经理本身不具备产生垄断行为的实力,所以把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行为分开是一种不合适的想法。

基于以上的考虑,第一阶段反垄断法上追究经理责任大多适用代理法上代理人的侵权责任原理,在法律关系、行为构成和证明责任上都出现了一定的障碍,所以,后来逐渐发展出追究垄断公司经理个人责任的特殊规则,从而也形成了反垄断领域中独有的一种经理个人责任制度。 另外,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立法,中国的《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民事责任,尤其是经理等高管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未将任何一种法律责任延伸至企业高管人员。换言之,依《反垄断法》,垄断行为的责任主体未包括经营者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

在全世界所有建立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中,我国《反垄断法》这一制度缺失达到了惊人的绝无仅有的程度!”[17]正像有学者所说的,“最有效地制止反垄断行为在于从立法和程序上保证决定违反反垄断法的经理会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19]让垄断行为的真正决策者和执行者在违法垄断行为中承担必要的责任应是《反垄断法》的政策考虑之一,也是实现《反垄断法》威慑垄断行为和追求公正价值的体现,故在我国《反垄断法》的修法和司法过程中完善追究相关经理等公司高管的个人责任等制度规定,实为必要。

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一方面,对于债权人而言,该制度增加了受害债权人求偿的机会,促进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感的提升;另一方面,在公司内部而言,经理权力迅速膨胀的过程中,适当地增加其责任,以增加其违法成本,可以威慑擅权行为,以减少代理成本,促进公司治理良性发展。当然,该项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也要把握好尺度,尤其要在构成要件和具体认定上多加斟酌。

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将此制定以一般规范的形式规定于《公司法》中,并在《破产法》和《反垄断法》等特殊立法中作出特殊规定,一般法和特殊法相互呼应,以全面地发挥这一制度的重要作用。 注释: E.g.Melvin A.Eisenberg.The Structure of the Corporation:A Legal Analysis,(1st ed.)[M].Little,Brown&Co.1976,p.139. Lyman P.Q.Johnson and David Millon.RECALLING WHY CORPORATE OFFICERS ARE FIDUCIARIES[J].46 Wm and Mary L.Rev.(200

5).p.1597. [美]罗伯特•C•克拉克.胡平,等译.公司法则[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84. Andrew D.Shaffer.Corporate Fiduciary-Insolvent:The Fiduciary Relationship Your Corporate Law Professor(Should Have)Warned You A-bout[J].8 Am.Bankr.Inst.L.Rev(2000).p.491,p.530,p.482. [日]龙田节.谢次昌译.商法略说[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31. 范健.德国商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76. Donald C.Langevoort.AGENCY LAW INSIDE THE CORPORATION:PROBLEMS OF CANDOR AND KNOWLEDGE[J].71 U.Cin.L.Rev,1189(200

3).p.1189. 徐海燕.英美代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3,289. 王丽玉.公司负责人对第三人责任[D].辅仁大学2001年博士论文,89-90,86. 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99. [11]林咏荣.商事法新诠[M].台北:五南公司,1984.136-137. [12]王泰铨.公司法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2004.141. [13]曹顺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博士论文,160. [14]王志诚.公司负责人对第三人之责任[J].法学讲座,2004,

(9):29. [15]甘培忠,赵文贵.论破产法上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J].政法论坛,2008,

(2). [16]Gail Cagney.CORPORATE OFFICERS AS EMPLOYERS:ERISTIC LIABILITY UNDER ERISA[J].52 Brooklyn L.Rev.(19

8

7).p.1241. [17]时建中.反垄断法草案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规定[N].经济观察报,2007-08-19. [18]Gregory Walker.THE PERSONAL LIABILITY OF CORPORATE OFFICERS IN PRIVATE ACTIONS UNDER THE SHERMAN ACT:MUR-PHY TUGBOAT IN DISTRESS[J].55 Fordham L.Rev.(19

8

7).p.909,p.943,p.938. [19]Wheeler.Antitrust Treble-Damage Actions:Do They Work?[J].61 Calif.L.Rev.(19

7

3).pp.1343-1344.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上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当事人 自我责任 程序保障 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其诉讼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构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的程序法原理。自我责任主要通过为当事人设定行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下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当事人 自我责任 程序保障 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其诉讼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构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的程序法原理。自我责任主要通过为当事人设定行为......
公司的社会责任初探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公司社会责任最早产生于美国。传统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但随着经济发展,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为股东谋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
浅谈公司的社会责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5
【内容摘要】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自二十一世纪80年代末以来,掀起了一场广泛的、涉及公司法基本原理的公司管制的大讨论,其主要焦点围绕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职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涉及如何重新认识......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环境民事责任体制(Environmental liability regime)与环境行政责任体制、环境刑事责任体制并称为当代三大环境法律责任体制,其中环境民事责任体制是最基础、最重要也是迄今最薄弱的体制。研究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概念、特征、范围和历史......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中)(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国际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发展概况 1. 关于民事责任和赔偿的国际公约 目前已经签订一系列有关环境民事责任的专门的国际条约。例如,在核能方面有关环境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有:1960年关于核能领域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巴黎公约,被1964......
论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4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合同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在实践中类型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现实中担保合同纠纷案件逐年上......
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自然人民事责任人能力作为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理论界以此并没有达成共识目前的研究多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界定,难说妥当本文认为应从中国实在法出发,将民事责任能力限定为当事人的一种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论文关键词:......
个人合伙的特征及其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6
合伙与自然人独资经营相比,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达到仅靠一家一户的经济力量无法达到的经济目的,便于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与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条件尤其是财产数额和独立责任......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健全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条件和方式 健全的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全面效果有赖于相关条件和保障体系。 (一)促进司法诉讼[31] 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与传统损害相反)的效力取决于行政和司法当局高效率处理案件的能力,以及公众可以提起......
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8
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insider trading, insider dealing)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行为几乎和......
浅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3
内容提要: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备受人们关注,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谈......
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有限责任原则及其除外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为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原则,又称投资风险有限原则,是指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仅限于其在设立公司时的出资额和在公司存续期间的追加......
论董事责任(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4 董事责任形态之四:宣告违法合同无效 宣告违法合同无效,一般是在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和董事不当利用公司机会的情形。在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的情形,若他与公司所订的合同已被公司董事会批准,则该合同已属合法有效的......
论董事责任(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4.2 董事责任豁免之二:公司章程约定 除了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商事判断规则免除董事的责任外,美国的许多州也允许公司在其章程中限制或者免除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或者规定或通过其他文件规定或约定,当董事因其所做的决定而......
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
证券纠纷民事责任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2
本文按证券合同纠纷和证券权益纠纷两大类别对若干常见的证券纠纷的民事责任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有关司法部门的重视,尽快制定一套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的系统的完整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证券合同纠纷......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的再思考 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传统的以行为能力为前提,识别能力为核心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与民法的诸多制度和理论产生了冲突和矛盾。现代侵权法的发展为我们重新定位民事责任能力的地位创造了条件。民事责任能力属于权利能力的结论既合乎理论,又切合实际。以识别......
无效担保民事责任的裁量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无效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它区别于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现行法律对无效担保合同民事责任的归责采比较过失责任相抵原则,比较过失责任相抵在确定无效担保民事责任中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担保合同中担保行为的无偿性,法律对其应......
论环境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12
论环境民事责任 论环境民事责任 论环境民事责任 内容摘要 环境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2-12-05
越来越多的公司股东与公司高管日益分离成两个独立的群体,各司其职,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壮大作出贡献。作为直接管理者,公司高管运用手中权力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相较于公司其他人员,也屡见不鲜。不少公司高管,正是利用其......
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4
内容论文摘要:不当或违法的公证行为将会造成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公证机构就存在一个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即公证人法律责任问题。对此,本文聚焦于公证人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并就该责任......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0
四、制约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与因素 一般认为,制约举证责任倒置的因素有二,即举证的难易和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宗旨。 笔者认为,与举证责任“正置”是法律基本价值作用的结果不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与补充规则,......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 言近几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掀起了一场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已被列入工作日程,人民法院通过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使审判资源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上发挥更大......
论合同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种各样的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影响着我们的方方面面。但同时,不履行合同的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甚至给当事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合同责任的性......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4
内容提要:文章针对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展开全面研究,并兼论举证责任“正置”,以立足二者的对立关系追求论述的清晰透彻。文章首先对主张这一长期未受到应有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明确了主张与举证责任的......
浅论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挑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2
论文摘要:本文从历史及对世界各国一人公司的立法谈起,简要的阐述了一人公司在法理上对传统公司法理论所 构成的挑战,论述了当今社会确立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并对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提出若干意见。论文关键词:一人公司 传统公......
论违约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
小议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 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见义勇为责任原则,是独立于民法三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外的归责原则,其目的是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分清见义勇为责任与无因管理责任,笔者认为通过对见义勇为给......
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与人文精神解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0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起源/人文精神/终极关怀 内容提要: 伴随大型企业的出现以及公司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断加深,传统股东利益本位的价值观遭遇到了更加社会化的群体利益诉求的冲击。反垄断立法可以被看成是现代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内容提要:传统观点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考虑自然......
公司的社会责任论述
发布时间:2016-09-05
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此次修改可谓可圈可点,其中亮点之一就在于突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和含义 反观社会责任的出处,美国的谢尔顿在1924年就曾对其......
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实务的几点看法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7
论文摘要: 本文用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来阐述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特点以及基本保险关系,同时也对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字: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责任险 基本保险关系 社会救助基金 一、前言 经过......
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2
(二)、公证人法律责任宜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正如上文所述,由于公证的局限性,公证员并不能保证公证活动不存在任何的错漏。公证员对于公证对象只能起合理的保证作用。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基于公证的成本效益原则。申请人需要平衡其支付的公证......
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模式选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8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规制依据、动因、及进路的研究有利于利益相关者(除股东外)的保护,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文以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为主要切入点,对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依据、范围、动因和具体进路(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 内容提要: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和有益补充。......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很少有人去注意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差别,在一般教科书中,往往认为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或者举证责任又名证明责任。5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两个名称的差别,源于历史上移译过程中产生的讹。6 但是正是这种讹,不仅帮助我们认识到在民......
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9
在我国,对于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分配规则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着较大分歧。鉴于此,本文试图准确解释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并阐释其分配规则。 一、理解民事举证责任 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既是以当事人主导为原则的诉讼制度的必然内......
公司注册资金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02-11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金确定、维持、不变,三个原则。资本确定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是指......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形态简析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历史考察,以逻辑划分的手段提出了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类形态,即动态与静态、裁量与法定、经验与逻辑的举证责任倒置。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构建深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研究。 ......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2
归责原则是明确违约责任的基础,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严格责任原则应当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但这并不能否定过错责任原则,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
论刑事责任年龄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论文摘要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
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论述
发布时间:2023-03-14
【摘 要】虚假广告日益增多,这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还破坏了正常运行的市场经济。由于我国关于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并不健全,消费者的权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在当今的社会形势下,虚假广告并未得到控......
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06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是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论
发布时间:2023-06-14
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论 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论 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论 有限公司制度在我国大陆可谓春风得意,不曾遇到过有分量的反对之音[6].论著中对于有限公司的弊端多泛泛而谈,最后便概而言之“利大......
浅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8
论文摘要: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任务是解决因违反经济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以通过规则来补偿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为逻辑起点,确立由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
有限责任公司若干法律实务简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9
公司发展的内在动力主要在于投资者(尤其是隐藏在公司背后的自然人投资者)对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崇尚和追求,因而公司法是建立在股东对公司运作方式等问题会作出理性选择也即股东和公司均应为“理性人”的假定之上的。基于此,各国公司立法......
析垫付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前言 在民法通则当中未对垫付责任作出规定。然而在一些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却对其作出了规定,相关民事主体实实在在的将其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受着,这是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如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王菁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一直以来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建立的必要性日益突出。但是,仍然面临着债的相对性原理等一系列的理论障碍。笔者将从这些障碍入手阐述该项制度建立的可能性。关键字:侵害债权 ......
论“一人公司”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论文摘要:分析一个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结合社会实际剖析一人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区别。如: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一人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一人公司制度的优劣会给公司带来的经......
公司研究论文:浅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发布时间:2014-01-13
【摘要】查字典论文网为您提供公司研究论文:浅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参考,以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经济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被引入法学领域之后,才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这......
论缔约过错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4
一、缔约过错责任的概念 (一)定义 在传统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原理中,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是侵权、违约、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行为。在合同责任中,也是单独规定和研究违约责任,对于契约无效或者根本不成立,似乎无由归责。1861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附带司法审查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
浅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8
论文摘要:证明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学界有三种界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危险负担说......
论专利侵权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内容提要:本文从专利侵权入手,首先论述了专利侵权的形态、规则原则、构成要件等,然后着重阐述了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措施即专利侵权的责任。以期通过此来减少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促进我国专利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目录:......
论缔约过失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1
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
公司权力与公司社会责任关系论
发布时间:2023-02-01
摘要:公司权力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控制公司权力的手段;二是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自我粉饰权力的手段。深层关系体现在,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为了公司权力合法化。我国国有企业的权力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有其特殊性,只有第一层关系,而无第二层关系。若想用公司社会责任来控制公司权力,需要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关键词:公司权力;公司社会责任;控制手段;粉饰手段;董事义务作.........
浅议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议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浅议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浅议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
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律师 证券 不实陈述 民事责任 要件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有力手段,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负有及时真实披露信息的义务,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在证......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探析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5
论文摘要:公司资本是公司享有法人资格和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它取决于公司股东如约缴纳出资。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如何保障其他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让出资瑕疵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文通过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认定......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范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摘要:查字典论文网带来了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供您参考阅读,希望对您设计论文有所帮助!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然而,理论界对这些内涵形成的共识并不代表着在实践中公司就会主动履行这些社会责任。因此,在学界对这些社会责......
公司的社会责任浅论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02
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般是指公司应当不仅仅以为股东赚钱为目的,更应当积极地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查字典论文网为您编辑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浅论分析”公司的社会责任浅论分析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起源和涵义。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最早出现在20世......
论反垄断法视野下企业高管的民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反垄断法;经营者;企业高管;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 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指出除了经营者外,经营者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即经营行为的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也须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连带民事法律责任。企业高管承担垄断......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4
摘要:查字典论文网为大家整理了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希望大家认真阅读,相信对大家能有帮助! 总结: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撰写文章有帮助,更多精彩论文尽在查字典论文网! ......
从个案看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9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非所有的股东都能依法办事,足额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公司法......
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9
论文摘要:环境民事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要转移一部分给被告。本文论述了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3-04-15
摘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一个既颇有争议又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实务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关于行政诉讼法第三人制度我国立法的规定不多,在行政诉讼法没有出台之前,一直参照民事诉讼法的制度,因此在第三人制度上,仍有很......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是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出的。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耶林在该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近年来,因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目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于该法规对有关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做法不一......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下)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下)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下)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下) 四、健全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条件和方式 健全的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全面效果有赖于相关条件和保障体系。 (一)促......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上)
发布时间:2022-08-27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上)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上)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上) 环境民事责任体制(Environmental liability regime)与环境行政责任体制、环境刑事责任体制并称为当代三大环境法......
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7
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充分解决程序、效率方面的问题之后,着重解决证据方面的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就是强化“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向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举证责任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举证责任问题作......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中)
发布时间:2023-06-09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中)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中)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中) (三)国际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发展概况 1. 关于民事责任和赔偿的国际公约 2. 《罗加诺公约》所建立的环境责任制......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
浅谈雇佣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06
浅谈雇佣人的民事责任 浅谈雇佣人的民事责任 浅谈雇佣人的民事责任 雇佣人的民事责任,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一种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理论,雇工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雇佣人应当承......
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和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之间并没有发生直接交易,受害的股民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方面经常遇到困难。因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在专业和信息上的巨大差距,要求原告提供“信赖”被告不实陈述的证据,无疑是加给原告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2
内容提要: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较晚出现的企业形态,兼具合伙、无限公司等无限责任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又以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其本质特征。由此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的关系较其他企业形态更为复杂,对通过公司自治解决有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二)(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第2章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由和依据 2.1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由 2011年9月,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三名股东林某、孙某与高某是昔日的同事,而且林某与孙某、高某之......
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1
关键词: 事实推定 证明责任 证据法 内容提要: 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是法官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普遍性选择,适用事实推定追求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能动性努力;事实推定适用的条件是适用事实推定抑或适用证明......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的通说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这种理解具有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扩大或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符合......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兼谈法院裁判方法论问题论文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结合实践,阐明了现代证明责任概念的本质,指出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在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错误与缺憾之后,从裁判方法论的角度出发......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3
内容论文摘要:今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
再论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概述违约责任中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所谓归责原则,乃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失责任或......
交通事故责任之法律理论基础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30
一.法律责任的理论(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其中行政责任......
公司犯罪责任人员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3-07-06
摘 要 公司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是解决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最终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研究难以取得很大进展的原因所在。理论上认为,公司和公司责任人员尤其是后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责任比......
论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承担(1)-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4
让公众问责政府就是一种简便的政治技术。现在政府问责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官员依法行政,但这种政府责任追究制仍然是内容追究责任制度,其制度性的缺陷是靠政府“自觉”来进行,而政府不可能永远或在每一件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务上都自觉......
论债对第三人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2-11-24
摘 要: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而债权具有相对性。但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和交易安全及利益平衡,各国法律均赋予债之关系在特殊情形下,可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现代民法发展了一系列制度对债的相对性予以突破,使得......
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论 文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发布时间:2022-10-09
关键词: 举证责任的分配;盖然性说;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最富有争议的问题。国内外理论界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多种学说。我国民事诉讼......
论司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3-07-17
一、司法责任制的社会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我国当代的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体现国家的意志,树立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