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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从价值判断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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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从价值判断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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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从价值判断角度 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从价值判断角度 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从价值判断角度

摘 要: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我国制定物权法、民法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对物权行为理论是否应采纳进行了论述,对赞成物权行为理论的两个主要理由,即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进行了反驳,提出:所谓通过物权行为贯彻意思自治理念是一个虚假的结论;通过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完全可以取代物权行为理论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并能避免物权行为理论带来的弊端。从而得出结论: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和民法典中不必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关键字:物权行为,契约自由,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特有的民法理论,后被中华民国的民法理论所继受,至今仍在中国台湾地区盛行。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是制定我国物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学者们对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理论的源起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争论的焦点在于我国是否应在将来的物权法、民法典制定中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学者们主要从事实问题和价值判断两个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论证,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大有人在,各执一词。

对于物权行为的概念、构成、源起等内容,由于学者观点比较一致,本文不再赘述。我国民法是否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应是一个立法选择和价值判断问题,因为即使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在法律上没有存在价值,法律也不会对这一事实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对于物权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这一事实问题,本文不作讨论。本文主要对物权行为的存在价值问题发表看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物权行为对于意思自治的意义;物权行为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的意义。

一 关于通过物权行为理论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

物权行为在德国法上提出,包涵了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意义。“交付”之所以被视为作为法律行为一种的物权行为,核心即在于此。如果欠缺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交付”仅仅是债之契约的履行行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但是“交付”包含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这一点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时,人们忽视了债的强制力和物权法定主义,把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一厢情愿地推向了极端。

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债的履行行为(交付)不仅是一个独立的行为,而且是一个法律行为,因为它包涵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要素。

我认为,债的履行行为确实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但并没有包涵自由意志。如果说“交付也是一个契约”,那么在订立该物权契约时应和债之契约缔结一样,体现契约自由,具体体现如下:当事人有缔约自由,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缔结或不缔结契约,这是最大的自由选择权;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缔结契约;当事人有自主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还可以用协议方式改变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法律不应强行规定。

根据以上契约自由的标准,对物权契约作一对照,可以发现所谓的“物权契约”,完全不符合上述标准:

首先,当事人没有缔约自由。因为债是有强制力,在债之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如果不履行,不订立该“物权契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如果自觉履行了,那是有法律的强制力在背后“威胁”他,“自觉”是一种“强制的自愿”,显然不同于当事人在缔结债之契约时的意思自治。就像消费者在与垄断企业缔结格式合同时,我们不能说消费者还有一个订约或不订约的“自由”,因此这种格式还是贯彻了“意思自治”的精神的。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都是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的。如果说这也算意思自治的话,那么,“公法也可以自治了”,因为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遵守公法的强行性规定而选择承担法律责任。这难道也能称为“意思自治”?如果债务人的交付义务被强制执行,就更不存在“物权契约”了。另外,与谁缔结该“物权契约”,也是在债权合同中都预先规定了的,是债之合同的意思的延续,不是独立的意思。

其次,物权法领域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物权法定主义基本上排斥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当事人在缔结“物权契约”时,也没有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亲属法和继承法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法定规范,能够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决定法律关系实为罕见,对其法律行为进行抽象没有多少价值” .为什么对同样性质的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可以漠然置之,而对物权行为却如此看重。[1]

综上,债之契约的履行行为中根本不存在自由意志,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本质,因此,不是法律行为,不存在“物权契约”。

二 物权行为与交易安全

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原因之一,也是出于对该理论交易安全保护功能之期待,这从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理由书、帝国议会提出的“觉书”的内容中可以推知。[4]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同样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不过是在物权行为理论下,第三人基于让与人的处分权取得所有权,在善意取得制度下,第三人是基于自己的善意取得所有权,法律保护善意。相比之下,善意取得制度更合理,因为物权行为理论导致对恶意的保护。这就失去保护交易安全的灵魂,失去了其正当性,从而不当扩大了对第三人法律保护的范围。“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察,此乃与近现代人类文明下国民的法感情、法意识和社会道德的基本理念完全相悖”,且极有可能纵容受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利益,如受让人通过欺诈取得了出卖人交付的某种具有重要价值的特定物,为防止出卖人追夺该物,遂与第三人恶意通谋,以虚假的买卖合同将该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虽为恶意也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5]

物权行为赞成者又提出:物权行为理论保护第三人善意恶意不分,并不必然导致交易不公正。因为: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买受人在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能取得物所有权,其继续处分为有权处分,就相对人而言无所谓善意恶意思。

赞成者这一理由不成立。这一观点完全是无视事实的。怎么在物权行为理论下第三人就没有善意恶意之分呢?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合同存在瑕疵而无效,第三人知道这这一瑕疵的存在,知道该合同是无效的,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无因理论和否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都会出现,都是客观存在的,为何在否定物权行为、买受人没有处分权的理论下,这种情况下的第三人就是恶意的,而在承认物权行为、从而买受人有处分权的理论下,“第三人明知”的这一事实却又是“无所谓善意恶意”呢?明明是第三人的同一主观心理状态,在不同的理论下,却被作出了不同的定性,这是不是合理的呢?比如说受让人通过欺诈取得了出卖人交付的某种具有重要价值的特定物,为防止出卖人追夺该物,遂与第三人恶意通谋,以虚假的买卖合同将该物转让给第三人。这时,赞成物权行为者能说该第三人的主观状态还是“无所谓善意恶意”吗?

以下再对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的功能作一比较:

1赞成物权行为者提出,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理论保护交易安全的内在机理不同,前者是以区分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内部的物权与债权关系,进而排除债权关系对物权关系的影响来保护第三人的,即该制度是基于当事人自己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德国法学家认为这种对保护第三人制度的解释更符合私法的本意[6];而后者是从当事人之法律关系的外部对物上请求权的强行切断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即法律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对原物主追及权的强行限制。从运行机理看,物权行为理论保护交易安全较善意取得制度为优。

反驳:前面已经说过,所谓当事人自己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是物权行为理论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拟制,不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为了表明自己对私法精神的贯彻,而拟制一个并不存在的自由意思。

2赞成者提出:物权行为理论重新建立了善意的确定标准,是对罗马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扬弃。后者所根据的为捉摸不定的主观善意标准,而前者则使善意标准客观化,将信赖物权变动登记者推定为善意,从而使善意之确定在司法上简单易行。

反驳:善意标准客观化,无需借助物权行为理论,只要确立了公示公信原则,赋予公示以公信力,就可以把判断善意与否的标准客观化,凡是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为一定行为,就推定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标的物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反对意见,由其举证证明第三人是恶意。这里并不是根据“捉摸不定的主观善意标准”。

3支持理由: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如果否定物权行为理论,不动产领域的交易安全无法保护。

反对:并非所有国家都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德国民法典》892条第一款首句规定“对通过法律行为而对土地取得权利或者对该权利取得权利者,为其利益,对土地登记簿视为正确,但对正确性的异议已经登记或不正确为取得人所知的,不在此限。”[7]这条规定是德国关于土地权利善意取得的规定。

另外,对这一问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不动产领域的交易安全由公示公信原则保护,物权变动的登记具有绝对的公信力,第三人只要基于对该公信力的信赖取得物权,就受到保护,不论让与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如何。无需适用物权行为理论,也无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里的“善意取得不适用于不动产领域”,不是善意取得的适用存在何种障碍而不能适用,而是没有必要适用。但是这一保护机理和善意取得制度是相同的。因为善意与否的判断标准,是通过公示公信原则的确立而客观化的,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德国民法典》892条的内容就是“土地登记簿的公信”[8],而该条规定恰恰是德国关于土地权利善意取得的规定之一。梁慧星先生负责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作出了类似规定。第18条(权利正确性推定)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第19条 (善意保护)规定“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不受任何人追夺。但取得人于取得权利时知悉权利瑕疵或者登记有异议抗辩的除外”。

支持理由:能够善意取得之物,通常为托付之物(因所有人的意思脱离所有人占有),对盗赃物、遗失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而物权行为行为理论的运用不受这些限制。因此,物权行为理论仍有必要承认。

反对: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托付物,是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理由在于“所有权人如果将自己的占有托付给第三人,而第三人通过处分所有权滥用了这种信任,所有权人必须自己承担这种风险。如果该物是所有权人不情愿丢失的,他则无需承担这种风险。”[9]这一理由是不成立的。原权利人往往是基于对第三人的合理信赖而托付,这种信赖应该保护。并非在原权利人自愿托付的情况下,原权利人就应“自作自受”,不值得法律保护,因此法律就选择保护善意第三人。有过错的是被托付的无权处分人,无论原权利人是否基于自愿丧失占有,都应该同样保护的,两者并没有区别。只是这种静的安全和交易安全相比,后者更值得保护。对原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在这两种情况下,其结果是相同的。不应在自愿丧失情形下倾向保护第三人,在非自愿情况下就转而保护原权利人。因此,完全可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非托付物。《美国统一商法典》就允许对盗赃物等非托付物适用善意取得。

总之,“善意取得向上服务于交易安全,向下服务于公示公信原则,只要客观上存在交易安全的要求,又完全符合公示公信的原则,就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故不动产应与动产一样善意取得(动产基于占有的公信力,不动产则基于登记的公信力),非托付物也不应该排除在善意取得圈外。” [10]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或不适用于不动产及非托付物,是一个立法政策的选择问题,不是必然的事实。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我国目前立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完全可以变革现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扩大适用范围,完成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目标,无须借助物权行为理论。

4对无权处分问题的处理:

无权处分问题一直是支持物权行为者的一张王牌。确实在先行制度下,如果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圆满解决。但是如果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修改,就能解决这一问题。

支持物权行为理论者认为:在物权行为理论下,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即使不能取得所有权,也能获得合同保护。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将买卖合同作为效力未定合同,需要真正权利人(其他共有人)追认或出卖人、出租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才发生效力。因为,如果真正权利人等拒绝追认且出卖人事后不能取得处分权,相对人非但不能获得物权保护,甚至也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只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获得有限的救济,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效果远不如违约责任。如此,对相对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保护甚为不利。

上述论述有一定道理,不完全正确。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买卖合同因欠缺处分权效力待定。如果真正权利人等拒绝追认且出卖人事后不能取得处分权,买卖合同无效。但如果财产已经交付,而相对人接受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如果相对人恶意,则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对恶意相对人显然没有特别保护的必要。

问题在于如果财产没有交付,则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余地。因为现行善意取得制度以交付为构成要件。此时,如果真正权利人等拒绝追认且出卖人事后不能取得处分权,善意相对人就既不能获得物权,也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对交易安全甚为不利。

解决这一问题,涉及对善意取得本质的再认识。关于善意取得的本质,学者一般将其理解为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即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法律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标的物无法律上原因,但由于第三人为善意,法律例外地让其保有标的物,从而以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作为第三人保有标的物的原因。[11]

有学者已经对善意取得的这一性质提出了反对意见,指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这里指债权合同),即使真正权利人等拒绝追认且出卖人事后不能取得处分权,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仍然是有效合同。相对人对所有权的取得,是继受取得、是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因为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同是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合同承认了善意取得,就是承认了这个交易关系。如果认为该交易关系不成立,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是原始取得,那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价款、时间、地点都可与合同不一致,当事人发生争议时,需要由法官来确定价款、时间、地点等,即由法律和法官替当事人重新建立交易关系,这是十分可笑、浪费自愿而又没有必要的事情。[12]

还有学者从另一个角度否定了善意取得作为原始取得方式的性质:先规定买卖合同无效,再让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此无异于先打第三人一耳光,再用标的物所有权进行抚慰”。法律对第三人没必要如此“恩威并用”,既然法律是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那么,直接规定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其与无权处分人间的行为不因无权处分的事实而受到影响,更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坚定信念和一贯立场。[13]

如果对善意取得作以上理解,认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就能解决在标的物未交付时,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问题了。如果真正权利人回复了对标的物的占有,使无权处分人陷入履行不能,第三人虽不能获得物权,但可以基于有效合同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之所有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代物权行为理论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一方面是拘束于现行的善意取得制度,而现行制度本身是存在问题需要改进的,另一方面是由于物权行为理论先入为主,从物权行为理论确定的前提出发,自然不能对善意取得制度有正确的认识。如果跳出物权行为理论的圈子,并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合理的修改完善,完全可以取代物权行为理论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而且可以避免物权行为理论带来的保护恶意第三人的恶果。

把物权行为存在的上述两点理由否定掉,物权行为就基本没有存在余地了。

三 对其他支持物权行为理由的反驳

(一)不承认物权行为,何以引起物权变动?

支持者提出:“如果法律行为中仅有债权行为而无物权行为,那么物权又是如何变动的?除了一些事实行为、司法行为及其他合法行为外,就只能求助于债权行为了”,[14]而“债权契约,仅发生特定给付之请求权而已,债权人不得直接依债权契约取得物权,故应认为债权契约外,有独立之物权移转之原因即物权契约之存在”[15]

反驳:首先,这一观点的提出,其前提就是只有物权行为方可引起物权变动,否定债权行为也可引起物权变动。其思维方法存在问题。在论证物权行为理论应当存在时,我们应该是通过某些论据论证,债权行为不能引起物权变动,物权变动要依赖于另一个行为即物权行为,因此我们要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债权行为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本身是一个待证明的命题,怎么能反过来将这一待证明的命题作为证明的论据呢?

其次,物权行为理论是一个价值问题,是一种立法政策、立法选择,不是一个必然的事实问题。法国,日本规定单纯的债之合意就能引起物权变动,奥地利等规定债权行为与交付登记之事实相结合导致物权变动,这些国家都不承认物权行为,难道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上,“物权如何变动”这一问题就无法解释了?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是在没有跳出物权行为理论的圈子的情形下看到物权变动问题。跳出这个圈子,就可以看出通过什么导致物权变动完全可以由立法作出不同选择。

(二)支持者提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双方签定合同时,出卖人并未现实地拥有合同标的,而是在合同签定后去积极组织货源以便履行。如果否定这类合同的效力,无异于市场交易都必须是现货交易,市场的灵活性被牺牲殆尽。

这里的问题是:出卖将来之物是否算是无权处分?有学者认为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这类合同就归为为无权处分行为,“连环买卖合同、将来之物的买卖合同,尤其是将来之物的买卖合同,这种合同在订立时,标的物根本不存在,标的物不存在,自然不存在所有权,不存在所有权当然没有处分权。”[16]如果是这样的话,将来出卖人没有取得合同标的,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话,买卖合同就会归于无效,不利于交易。

我认为,这类合同不是无权处分合同。无权处分合同应是在出卖他人之物的意义上才成立。之所以效力待定,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为这种首先构成对特定原权利人的特定所有权的侵害,考虑到原权利人的利益,合同效力有待于原权利人的追认。而出卖将来之物的合同,并未侵害任何权利,没有理由否定其效力。因此,解决这一问题,无需借助物权行为理论。

(三)担保法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相似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则无效的司法解释。这类规定的共同点在于使合同效力取决于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导致在物权未变动时,当事人既不能获得物权,也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只能向过错一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这又起到了鼓励违约的作用。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较违约责任小得多,违反合同获得的利益可能比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丧失的利益大得多。

上述问题是“物权行为理论得以盛行的‘物质’原因”。[17]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买卖行为(设定抵押权的约定行为)与“物权行为”各为独立行为,两者效力互不影响,登记与否只影响“物权行为”效力,不涉及买卖(设定抵押权的约定)行为,上述问题自然解决了。

于是,“区分物权行为,有利于在合同生效而物权行为未生效的情况下保护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成为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一个重要理由。[18]

该理由不成立。

首先,这一功能和物权行为理论的本义相去甚远。 物权行为理论的本义是把物权行为独立出来,使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瑕疵的任何影响。而上述理由则恰好相反,“这种区分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让物权行为独立出来,不如说是为了让债权合同独立出来,并使之无因化。”

其次,要想使合同效力不受物权是否变动的影响,采用梁慧星先生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规定的区分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原则即可。第7条 (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规定: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即明确区分设立他物权的“约定”(合同)和产生他物权的“设定”(登记或交付),未经登记或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导致原因行为的无效。不必再进一步将该产生他物权的设定行为规定为物权行为,无需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四 小结

总之,物权行为理论对于贯彻意思自治理论没有任何价值;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物权行为理论虽然起到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导致很多问题,而通过改进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完全可以很全面地保护交易安全,而且不会导致物权行为理论导致的问题。因此,物权行为理论已经没有存在价值。

至于其他支持理由,诸如上面所提到的“不采纳物权行为,何以导致物权变动”等支持理由,是学者过度逻辑思考的产物,或者说是学者一种自娱自乐的思维游戏,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没有任何帮助,对于法律是否应采纳该理论,不构成决定性理由。相反,这些理由的提出,实际反应了过度追求体系完备和逻辑严密,而忽略制度设计的实用性、合理性和便捷性的德国式思维方式。这一方式走到极端,导致法律体系的封闭保守,使法律成为一个自给自足的系统,不再从现实生活中寻求发展动力,束缚思维的活力和法律的发展,应予抛弃。或者也可以用这句话说明这一问题:“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

注释:

[3] 孙鹏:《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价值与体系构建(中)》[A],《人大法律评论》[C]2001年卷第二辑。

[5] 孙鹏:《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价值与体系构建(中)》[A],《人大法律评论》[C]2001年卷第二辑

[7] 参见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M],247页,吴越 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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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价值有很多,但最核心的价值还是安全价值。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之下,研究金融法的安全价值更加有了现实意义;但我们不局限与单单研究金融法,我们还要分析经济法的安全价值。经济法的安全价值主要指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价值。金融法安全价值是经济法安全价值的核心组成部分,研究金融法,为经济法安全方面的立法、政府干预提供了很好的帮助。法的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
浅论从物权行为理论看无权处分的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 论文论文摘要:无权处分的效力,直接影响着真正所有权人和善意的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批判地借鉴国外物权行为理论,区分负担行为的有效性和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性,对于保护......
行政垄断不应以“滥用行政权”为成立要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行政垄断不应当以滥用行政权为前提要件,这不仅是行政垄断本身的特征所至,也是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理念乃到法治理念需要转变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行政垄断 界定 滥用行政权 《反垄断法》以专章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11
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一、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一种制度,其基本的含义就......
从显系模仿谈创造性的判断
发布时间:2022-11-10
一、问题的引出美籍历史学家黄仁宇说:“macro-history(大历史)这名词纵是新颖,已乏创意,因为‘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由来已久……(将宏观微观)改称大小,转用于历史,显系模仿而非发明”1。此番自谦中所涉及的概念,虽不是专利法中的术语,却也能与之高度对应,在不经意间提供了一种判断发明创造性的直观思路――是否显系模仿?若是,则非发明(即没有创造性)。模仿必然具备模仿对.........
市场参与者行为与审计独立性
发布时间:2022-11-27
〔摘 要〕审计师保持独立性的能力依赖于审计师合理发现 会计 信息中错误和舞弊的能力以及顶住客户压力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能力。这两个能力受到审计市场中审计师、被审计单位和监管机构行为的 影响 。 〔关键词〕市场参与者行为;......
论检察独立性的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23-01-31
【摘 要】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而要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制度保障是关键。文章将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准入制度和监督机制等五方面来具体阐述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制度保......
从职业经理人角度浅谈人才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3-04-12
摘 要 相对于庞大的商法体系,职业经理人制度就是极为渺小的一个方面,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众多的法律学者开始重视到了人才的价值,并且对职业经理人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学者们发现从公司财产的评估上对于人才价值的缺失......
从价值取向角度谈法治政府建设
发布时间:2022-08-17
有权必有责,有权要尽责,不允许存在无责任的权力;有权要监督,监督要全面,不允许存在不受监督的权力;违法要纠正,人员要问责,有健全有效.........
独特视角挖掘新闻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3-01-15
对于记者来说,最常用的是正面表述角度,如“某年某月某日某单位举办了什么活动”,往往是站在活动组织者或线索提供者的角度去报道。更多的情况属于“规定动作”,不允许超规越矩,记者在同一新闻事件或事实面前,如何突破常规,求新求......
浅谈法律方法中价值判断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2-08-01
法律从其产生,就承担了某种价值追求。无论自然法抑或实证法都必须正确认识法律的价值,这是谈论法律方法价值判断的认识论基础。法律方法不应忽视价值判断,法律方法的价值判断也不应当被异化,正确认识法律方法的价值判断,有利于实现......
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30
综上,我们发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诸多“应有功能 ”与其“实有功能”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分离,其“应有功能”绝大部分已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所抽空,而残余部分也超出了交易安全保护的合理范围,甚至有鼓励不诚实交易的倾向,因......
审计师入市后的独立性与行为管制
发布时间:2023-06-18
【摘要】 保持审计师的独立性是审计行为管制的重点。客户依赖、相机收费、意见购买将较严重地 影响 审计师的独立性,但低价揽客未必如此。在过渡时期实行最低限价管制是一种过渡性的管制。审计行为管制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对审计师的......
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
发布时间:2023-02-05
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 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 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 摘要: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宿生争论,有以所谓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有以地役权取代相邻权者......
从市盈率角度看当前A股投资价值
发布时间:2023-03-20
从市盈率角度看当前A股投资价值 [摘要] 证券市场中,市场整体市盈率水平的高低反映了该市场定价合理与否。回顾我国A股市场历史市盈率表现,1996年以前,市盈率水平非常低,仅在10—20倍之间,由此给1996—97年度股市的上涨留下了巨......
物权行为理论初谈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行为理论初谈 物权行为理论初谈 物权行为理论初谈 关于物权行为的肯认与否,学术界多有争论,认为物权行为符合法理和值得坚持的一方以谢怀栻老先生和孙宪忠博士为代表,他们的主要观点罗列如......
物权行为理论探析
发布时间:2023-04-18
物权行为理论探析 物权行为理论探析 物权行为理论探析 「内容提要」本文从物权行为的概念入手,分析物权行为的本质是法律行为在物权法上的效果。进而分析物权行为的公示制度其实就是法律行为构成......
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发布时间:2022-11-07
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摘 要]对于物权行为的概念,因研究侧重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见解,学界主要有四种学说。随之是物权行为的渊源问题学者间也有不同看法。通过......
论物权自助行为-物权自我保护与实现之维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自助行为;请求权;救济;类型化 内容提要: 物权自助是物权自我救济的方式之一,来自于物权保护的“自生自发秩序”之中。物权自助行为符合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基本理念,制度化是确保物权自助正当性的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
后TRIPs时代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价值选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2
关键词: 后TRIPs 知识产权 反垄断 立法价值取向 内容提要: 后TRIPs时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与世界先进国家标准接轨;但我国自主创新比例却相当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进入中国后封闭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工具。一......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
发布时间:2022-10-27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 [摘 要]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物权法中极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理......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分析“以人为本”思想
发布时间:2023-06-17
【摘 要】自“以人为本”思想被提出之后,“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被广泛运用到经济、生活、政治、工作、家庭等各个领域和方面。“以人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现阶段的具体化,它是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新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 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中,有关违法性的理论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两派的主要分歧在于行为样态及其主观要素的考察应该放在违法中还是责任中。我国学者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争论,是在三阶层犯罪构......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 [引语]物权行为于十九世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争议不断,或肯定其有高度的理论抽象性或把它作为“学说对生活的凌辱”的深奥理论来......
物权行为理论再认识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行为理论再认识 物权行为理论再认识 物权行为理论再认识 摘要:物权行为理论是我国民事立法尤其是物权法制订中的核心问题 .在对物权行为理论评价时既不能全面否定也不能全面肯定;我们在制订......
从全球价值链的角度探讨纺织产业升级
发布时间:2023-02-04
作者:梁肇文 李建强 江宏飞 中国 作为一个 发展 中大国和最大的纺织服装贸易国,在频繁遭遇全球纺织品进口国的特保措施、反倾销、技术、环保等各种形式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纺织服装业升级......
《政府论》中所有物权的人权价值分析
发布时间:2017-05-27
在《政府论》中,洛克在批判君权神授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所有物权学说,并用劳动价值学说奠定了物质财产权的合法性基础。这个意义上的所有物不只是一个经济概念,更是一个政治概念,所有物权泛指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物质财产权。国内的不少研究把洛克的所有物权仅仅狭义地理解为物质财产权,而遮蔽了其作为人身权和物质财产权的意义,并把这种理解作为他们所认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的理论基础,这是对洛克所有.........
论行贿罪的独立性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传统的观点认为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的一种,即只要有受贿罪,必然有行贿罪的发生;反过来,只要有行为构成行贿罪,就必然有受贿罪的存在,刑法理论上把这种对合性关系定义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行贿人与受贿人各自实......
物权行为刍议
发布时间:2023-01-13
物权行为刍议 物权行为刍议 物权行为刍议 [摘 要]在民法理论中,只要承认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应承认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包括单方的物权行为和双方的物权行为......
浅论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论文论文摘要:在我国物权法的酝酿过程中,物权行为理论一直是学者争论的焦点,从络绎不绝的批评之声到平心静气的接纳,时物权行为的肯定也占据了一席之地.如今,中国物权法已经出台,其中对物权行为......
再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9
「摘 要」 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通过对“优越论”观点的冷静分析发现,这两者制度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行......
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无因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无因性(1)不是对立的。以正当性为连接点,不当得利中“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是使物权得以取得的物权行为本身,而是利益变动得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包括债权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等。不当得利制度......
试论地役权制度的存在价值
发布时间:2022-11-23
试论地役权制度的存在价值 试论地役权制度的存在价值 试论地役权制度的存在价值 在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地役权的概念,理论上也少有问津者,究其缘由,虽与相邻关系制度的确立有关,但主要还是因我......
从行政法权利理论视角看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11-29
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只有着眼于公共服务,才能被认为是合法和正当的。以下是由查字典范文大全为大家整理的从行政法权利理.........
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可行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5
[摘要]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然而对沉默权是否引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将分析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 可......
会计学属性新论:从属论、独立论、工具论(1)
发布时间:2023-04-26
【摘要】 本文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提出了会计学属性的新论点:从属论、独立论、工具论。从而这三者决定着会计主体的变化,即从属论得出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就是会计主体,这是传统的情形;独立论得到会计人员或组织自身是会计......
论建立保险公司独立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从我国保险公司的 发展 的实践看,建立独立审计制度,是保险公司的性质决定的,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完善保险公司独立审计制度主要是委托注册 会计 师进行独立审计,并规定其审计规范,保险公司必须对外披露的 ......
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发布时间:2023-05-04
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摘 要] 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无因性不是对立的。以正当性为连接点,不当得利中“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是使物权得以......
从法的可诉性角度研究人权保障问题
发布时间:2017-01-17
一、法的可诉性内涵 法的可诉性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最初是由德国法学家郝尔曼坎特罗维其提出的。法的可诉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目前围绕其概念形成了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
现实考虑央行的独立性
发布时间:2023-02-23
全世界很少有国家的中央银行像中国人民银行那样承担如此多的责任。各国央行的发展史基本上就是通过货币政策来调节经济,经济过热紧货币,经济趋冷松货币。尽管对是否应选择目标通胀制,或是否应相机抉择,各国央行有不同的认识。但一......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 摘要: 物权行为理论对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意义重大,因为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基础问题,它对物权法的整体结构、体系和理论......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27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概述 独立董事不是一个国产概念,该制度来自英美国家,并随着我国一些公司在海外上市被了解乃至最后被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国内引起关注始于青岛啤酒公司在香港上市,同时依照相关要求聘用两名独立董事一......
现行审计收费制度对独立性影响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1-15
[摘要]本文通过对现行审计收费制度的分析,试图对其进行改革,成立一个政府机构作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卡,以弥补目前审计收费制度上的缺陷,为审计人员创造一个独立的环境。 [关键词]审计收费制度 独立性影响 一、现......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 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
从物理学角度看色彩
发布时间:2023-06-24
许多人认为,如果从物理学的角度看色彩,颜色只是各种不同波长的光。许多人也都见过牛顿的光谱,一道白色日光被分解成如彩虹般的红橙黄绿蓝靛紫七色,每一种颜色都有一个特定波长的光。所以人们会说:“哦,颜色就是我们周围世界的光的波长,不同的物体反射不同波长的光,因此我们看到这些物体拥有不同的颜色。”但这并非是全部事实。如果你看到的是反射红色物体或者蓝色物体的波长,它们也并不会是我们所认为的“哦,这是蓝光的波.........
从审美体验和文化价值的角度看谭盾交响乐
发布时间:2022-11-05
【摘 要】音乐审美体验在全部音乐艺术活动中居有核心地位,作曲家既要有审美体验的能力,更要善于积累并丰富自己的体验。笔者从审美体验和所带来的文化价值的角度谈谈我的看法。 【关键词】审美体验;交响创作;文化价值 音乐审美......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一、优先权制度概观 (一)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
论设计价值观与设计行为
发布时间:2023-06-27
论设计价值观与设计行为 论设计价值观与设计行为 :艺术试论 美的追求与人的解放 我对美学方法、学科定位及审美价论设计价值观与设计行为 精品源自高 考 试题 摘要: 设计价值观是直接影响设计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近......
对物权法的意涵进行不同角度的探索
发布时间:2018-09-25
一、改革开放前期阶段物权法的变化在新中国成立背景下,政府相关部门废除了国民党所坚持使用的法律法规《中国民国民法》,导致在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上缺乏全面系统的物权法保护2。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我国社会发展始终缺少规范的物权法作为参考,甚至没有相关基础法典,只有少部分地方区域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对与物权法律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了简单介绍。虽然没有完整具体的物权法律,但是可以充分体现出当代社会对物权.........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发布时间:2023-03-07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摘 要]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保护手段,在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然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形态等问......
期权定价理论视角下的草原碳汇价值评估
发布时间:2023-05-23
草地作为全球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其碳汇功能日益受到重视,但草原碳汇的开发具有前期投资大且不可逆、收益不确定和交易时滞性等特点,增加了项目开发及投资交易的风险,阻碍了碳汇市场发展的活跃性。期权定价法作为一种价值评估方法,......
从现代性的角度看后现代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13
内容论文摘要:本文力图通过对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以及对现代资本主义的分析认识现代性。在这个基础上,通过指出现代性的一些不足,谈谈自己对后现代的一些理解。 关 键 词:现代性,资本,同一性 后现代“思想庞杂深邃,正如后现代的......
试论物权行为理论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7
论文摘要:物权行为以其独立性和无因性为支柱。无因性的存在。使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受到挑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则是物权行为理论合理化的必然选择。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在对第三人的保护上,应......
从审计的外部性看审计独立性的提高
发布时间:2023-07-04
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和本质特征,没有独立性,审计就失去了 社会 价值。然而,现在社会公众对审计的独立性产生了很大的怀疑,由此引发了注册 会计 师及其行业的种种诚信危机。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既是当前审计实务急需解决的焦点 问......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1
在玛吉尔案件中,原告是在爱尔兰和北爱尔兰地区从事电视广播业务的RTE、ITV和BBC三家电视台,被告玛吉尔电视指南有限公司是爱尔兰的一家出版商。该案的主题是,如何处理成员国的著作权与欧共体条约第82条的冲突。案件的起因是,玛吉......
从六度分离理论看网络深度营销价值
发布时间:2023-02-10
摘要:目前,商务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和电子商务技术以一种新型的、互动的、更加人性化的营销新模式出现了。以六度分离理论、小世界模型为基础,解释了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深度营销中顾客间建立联系的,从的规律出发,深入......
浅谈独立学院大学生的职业价值观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 职业选择 职业价值观 论文摘要:独立学院是指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大学生职业价值观具有择业务实和功利并存,择业的灵活性和理性并存.择业意识增强和职业认识模糊并存等特......
试论地役权制度的存在价值(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地役权的概念,理论上也少有问津者,究其缘由,虽与相邻关系制度的确立有关,但主要还是因我国物权制度不够完善所致。从民法的历史沿革来看,最早的他物权制度莫过于地役权了,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地役权制度几......
从历史的角度谈典权的存废
发布时间:2022-08-28
从历史的角度谈典权的存废 从历史的角度谈典权的存废 从历史的角度谈典权的存废 [摘 要]中韩两国三地典权制度的历史和现实存在很大差异,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的典权制度,中国传统......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9
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生产要素。它要实现自身的价值,必须得与厂房、机器、劳动力、原材料等许多其他的生产要素相结合。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的......
从归责原则角度论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进行规制,立法的完善应当从概念的掌握入手,了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切含义,才可以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才能够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解决各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的疑惑,以期完善......
物权行为理论与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23-02-13
物权行为理论与不当得利 物权行为理论与不当得利 物权行为理论与不当得利 [摘 要]物权行为理论将出卖人的所有权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可争议地损害了出卖人利益,牺牲交易公正。同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除了法院判例,美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反托拉斯最新立法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共同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⑥该指南重申了美国司法部1988年指南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看法,即出于反托拉斯法的考虑,知识产权与......
行政法律裁判中的合宪性解释与价值衡量方法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良好的一个重要指针就是法官能够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运用正确的法律推理思维与方法而得到“正当的个案裁判”。法律推理具有不同于形式逻辑推理的重要特征。从一个具体行政案件的判决论证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合宪性......
浅谈从“礼与法”看古代判词的现代价值
发布时间:2017-06-19
人类自从走出丛林、走出伊甸园结成社会关系以后,就存在着各种矛盾纷争、利益纠葛。在社会常态的背景下,人类内部解决矛盾是非的多种可选方法中,臣服既定法则诉至衙门请求官府判明是非、了断纠结,应当说是人类经历太多血腥争斗以后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也是人类社会一步步走向文明的必由之路。传统文化不灭的原理告诉我们,中国古代判词依然有着需要我们继承的文化精华,中国古代判词中的法学与文学价值乃至其背后的精神内核,如.........
浅论宪法框架下的法院独立审判
发布时间:2022-08-05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是一个学理问题和宪法原则,而且更是一个重大的现实命题和制度实践。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
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发布时间:2022-11-15
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破产案在美国朝野引起了巨大的震荡。安然事件凸显了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陷所带来的弊端(如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安然公司的审计和咨询服务,安然公司的许多高级职员曾为安达信的审计师)。因此,美国的......
论商法的独立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9
所谓商法的独立性,至少涉及对三个问题的认识:一是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商法或商法典;二是商法能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三是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商法包容经济法抑或经济法包容商法。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不仅直接影响到对商法学科性......
交易安全作为物权法重要原则的反价值思考
发布时间:2023-06-09
摘 要 本文旨在分析在物权法中以交易安全为目的设立制度,并不能实现其初衷。反而,以交易安全直接相关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上设立规范时,对于交易安全考量过于提前;商品交易对于交易人真正的价值非在于交易安全;强调交易安全,会有......
从博弈论角度看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谈判(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6
【论文摘要】 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多边贸易谈判和WTO体系中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大国与小国的地位进行了推理分析。认为“需要建立一种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使得成员之间相互的承诺是一种可信的承诺,这就是世界贸......
从合法伤害权的角度审视行政处罚法的实施
发布时间:2023-07-27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从合法伤害权的角度审视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法律,其制定和实施对监督和保障行政执法,改进......
浅议物权行为理论的探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4
论文关键词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论文摘要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行为,德国法称之为物权行为,但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曾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自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本文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