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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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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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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相符合,其组织形式与其职能不相符合,存在严重失误。其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经济生活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以及对破产法性质认识的偏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破产立法,应将清算组改为破产管理人。国外立法中管理人原则上由自然人个人充任的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破产清算工作要求。能够进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人和合伙事务所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这有利于提高清算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这是破产法对清算组制度的基本规定。我国破产立法将破产管理人称之为清算组,这本身就是一个失误,因为在法律范畴中,“人”具有“主体”的含义,而“组”则不具有这种含义。清算组制度包括清算组的组成、职能、地位等一系列内容,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清算组的组成(实际应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相关问题的立法失误与纠正进行研讨。

一、立法失误的表现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失误主要表现在:

(一)清算组的组成方式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相符合

按照我国《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组由“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组成”[1]。清算组这种组成方式俨然是政府联合办公。在改革开放初期, 破产是一种“新生事物”,由政府各部门出面解决,以示慎重,尚可理解。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健全,破产将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中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有资料显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在此情况下,再由政府各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清算组“联合办公”,势必会有大批的政府工作人员长期在人民法院工作。在清算组工作的政府人员的编制、经费等实际问题,不仅给政府部门增加了负担,更重要的是与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方向发生冲突,与政府精减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求明显相悖。破产法规定由政府各有关部门派员共同组成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实质是由政府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这与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的改革方向不协调。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实质上是经济资源的再分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职能由直接干预转向间接调控,对破产财产的分配也就不应再直接参与。十几年前破产立法设计的清算组的组成方式已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二)清算组的组成形式与其职能不相符合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这些职能均属具体执行性质的行为。但是,由政府各个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性质上应是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的意思机构,这样的“清算组”如何实施各种具体的执行性质的清算行为?怎能“进行必要的民事行为”?假定这种代表政府各个部门职能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政府特征的“清算组”真的进行了民事行为,它与对方民事主体的地位能够真正平等吗?

(三)清算组组成方式阻碍了债权人会议监督权的形成与行使

由于清算组是由政府各部门派员组成,这就使清算组具有了一定的政府职能的特色。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必要的监督基础因此而消失。《破产法》没有也不可能规定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行之有效的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监督权的削弱、丧失,是我国破产制度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清算组的组成方式会导致其清算工作的无序化

从政府各有关部门中指定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使清算组的成员各自都具有相应的政府职能代表的意义。由此组成的清算组如何工作?由于政府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和相应职能,如果没有更高一级更有权威的行政机关进行协调,没有工作程序的法律规定(其实法律是很难甚至是无法做出规定的),清算组的工作无序化就难以避免。虽然《破产法》规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但是在破产法的实施中,清算组组长只能形同虚设,实际上也只能是由法院主持清算组的工作。这样,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与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结合在一起,清算组的性质被扭曲,并更复杂化。清算组工作的无序化是导致破产成本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清算组的责任难以有效追究

在现行破产清算程序中,如果清算组严重违法,造成破产财产的浪费、破产成本过高并负有责任;如果清算组的行为侵犯了有关权利人的权利,如何追究清算组的责任?在现行的破产程序进行中,难以追究清算组的责任,因为清算组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解散了,更无法追究其责任。尽管对一些严重违法并触犯刑法的有关个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有关成员的职务行为的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损失责任却是难以追究的。

(六)清算组成员工作报酬的支付处于两难境地

破产财产在本质上应是用于清偿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注:严格地说,破产财产就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人的财产。但这一概念是不准确的,因为破产财产首先要用于支付破产费用,还要支付所欠的工人工资及劳保费用、所欠的国家税款。),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清算组是在为全体债权人进行工作。所以破产财产要优先支付破产费用。清算组成员的工作报酬应属破产费用的组成部分。但在现行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支付给清算组成员的工作报酬,就会使其得到两份工作报酬,因为清算组成员作为国家在编工作人员,已有其固有的一份工资,所以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不支付清算组成员的工作报酬就更不合理,因为这实质上是清算组无偿为债权人工作,使债权人揩了国家的油水。

(七)清算组成立的日期与破产宣告效力生成的时间不协调

破产宣告的一个重要效力就是使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已不具有行为能力。”[2](P135 )按现行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会造成破产财产在15天的时间内没有管理控制主体和无法进行必要的法律处分的可能性。[3]

二、立法失误的原因

清算组设立立法失误的主要原因是受经济生活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以及对破产法性质认识的偏差。

(一)受经济生活行政干预思维方式的影响

1986年制定的《破产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4]。 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经济管理思维方式、对公有制僵化的思维定式、担心公有资产的流失的心理,使国家的行政干预涉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各个角落。在这种环境下,破产立法从破产申请到破产财产的清算分配,最大限度地反映出了行政干预就不足为怪了。

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对社会经济资源按照市场运行机制的重新分配。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破产对“社会扩大再生产”具有蓄水池的功能,它使在竞争中被淘汰的生产要素按市场经济机制流向社会更需要的领域和部门。过多的行政干预会使这一市场调配机制的必要渠道堵塞。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都不能成为对破产程序行政干预的理论依据。第一,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必须在充分尊重市场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间接调控的方式来实现,而由政府各有关部门派员组成的清算组所行使的职能实质上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这显然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的。第二,国有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表明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已成负值。因此,以保护国有资产作为政府对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进行干预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第三,如果政府需要对特别的行业或企业进行特别的对待,可以通过破产整顿、破产收购等特别的程序进行,而不宜通过清算组进行直接的干预。随着国家对“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5](P135)现象的逐步解决, 国家对经济直接干预的范围肯定会逐渐缩小。但是,破产程序中几乎没有市场机制运作的空间,明显反映出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干预的思维定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冲突。

(二)对破产程序性质认识的偏差

在我国,破产被当作企业终止的一种方式(注:在立法中,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企业法人;在经济法的各种教材中,破产法通常被编入企业法篇。),破产法是按诉讼法的性质来制定的(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随处可见诉讼制度的影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审判程序中第19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其实质是将破产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来对待的。在立法上,将强制执行规范与民事诉讼规范同置于一部《民事诉讼法》法典之中,是十分值得商讨的。这是因为民事诉讼的解决纠纷、确定法律关系的任务与强制执行清偿债务、消灭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任务及其各自的法学原理都有着重大差别。如果我国立法将“破产还债程序”置于《民事诉讼法》就将破产法定性为诉讼法的性质,这更是错上加错。如果基于我国立法设计现状,要将破产法置于《民事诉讼法》之中,也只能将破产法安排在强制执行篇的章节中,而不能写在其他任何地方。无论怎样,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构造的破产法立法体例,反映出在这一方面立法思路的混乱和立法技术的落后。)。在我国长期的法制建设中,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认为“法为执行国家职能所必需”[6](P151)。实行破产制度,是解决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的重要手段[7](P138);企业破产后,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8]。 把破产当作企业终止的方式并由国家全面控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必然导致清算组成为司法与行政相互结合、对破产还债这一经济生活干预的组织形式。但是,这是不正确的。

破产在本质上不是企业终止的方式,破产法也不是诉讼法。

破产实质上是,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能力且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情况下,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途径或方法。首先,破产是了结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方法。破产不是诉讼。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当事人通过诉讼明确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诉”可言,无原告被告之分,人民法院也不能在“无诉”的程序中进行审判性质的审理行为。其次,破产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进行的一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由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要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概括执行,使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的支配权,其财产主体的意志受到极大的限制。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属性,即要对债务人的意志予以限制,强制将其财产偿付给债权人。在此意义上,可以将破产法归属于强制执行法的范畴(注:但是,破产法与一般的强制执行法仍有基本属性上的区别:其一,破产的依据是破产法的明确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其实质是通过破产程序了结债务人与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一般的强制执行是生效的有关法律文件,如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其实质在于维护生效的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其二,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将被概括执行,其财产上的主体资格要受到完全限制;而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主体资格不应受到完全的限制,只要能清偿其债务,债务人有权决定以什么财产来清偿债务。债务人权利的行使,对一般强制执行程序的制约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破产程序中,由于债务人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不能再行使财产权利,这就意味着其不可能发挥任何制约作用。)。第三,破产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的情形下进行的一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假若只有一个债权人,债务人不具有财产清偿能力时,按一般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止执行程序就行了。由于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存在,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如何公平地分配给各债权人?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破产法有了其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如果说诉讼法是为了解决纠纷,通过审判程序确认法律关系,那么破产法则是为了防止纠纷——防止众多的债权人因获取债务人有限的财产而引起的纷争,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消灭原有的法律关系。破产的这一本质特性,使其有了特有的理论支点和规范原则,并昭示了其与诉讼程序所不同的基本功能:公平地保护每一个债权人的利益,这也是破产法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法律规范而存在于市场经济中的价值所在。

的确,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能力且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情况下,众多的破产债权人与有限的破产财产的反差像一个屏障,阻碍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全面适用,要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就需要通过国家的“公力救助”。债权人的意志要受到限制,债务人的单独清偿行为无效(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2条。本条立法在技术上有失误。为了贯彻公平原则,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意志受到极大限制,自己不能随意处分其财产,在此情况下,债务人不仅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对全部债权人的清偿同样是无效的。因此,该处应改为“债务人单独对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破产法毕竟是为了了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私权性的法律关系,破产法的公平原则最终仍是为了每一单独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具有一定的私法属性,从根本上说这是由市场经济的要求所决定的。过多的行政干预或公法干预,实质上都是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运作轨道,同时还导致对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正因为此,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破产立法,都以保护当事人的私权为基本任务,防止行政干预,法院在破产中的作用主要是司法监督,保障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公力救助的合理性应当建立在对债权人及有关利益人私权尊重的基础之上。由于我国立法在破产法性质认识上的偏差,对债权人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在清算组组成上的立法失误就不足为奇了。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作用的疏忽与清算组组成立法上的失误,反映了社会中存在的“官本位”的封建意识与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理念与法律形式的极其不和谐;同时,对破产程序中必需的制约机制的形成造成了重大障碍。

三、立法失误的纠正

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变为破产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均受到严格限制。破产人对其财产不再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破产人的财产由此变成破产财团。对破产财团的管理、清算,公平分配给每个债权人,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基本目的。债权人会议作为具有议事机构的临时性组织,不宜也无法对破产财团进行具体管理、清算行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破产财团进行具体管理、清算行为更不合适。为保障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必须要有一个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具体的管理、清算行为的主体。这个主体通常被称之为“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Bankruptcy),我国《破产法》则称之为“清算组”(为了论述方便,下文除引用法规及学术观点外,均用“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就任后,其进行工作之阶段,可分为,对破产财团之财产的占有、管理、变价、分配、终结任务。”[9](P151 )破产管理人这些具体工作的实质就是在法院的监督下,将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了结与破产人有关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破产法所创设的管理人,必须是能够进行具体的清算行为并有胜任清算工作的业务能力的人。我国破产立法应当在破产人的资格、选任等有关方面进行修正,纠正现行破产法中的失误。

(一)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法人是否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由于管理人的作用就是具体进行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工作,“破产管理人在特性上须能就破产事务之处理注入诚实信用及良知判断之人格活力”[11](P255)。因此,大多数国家规定应由自然人充任管理人,并且规定以选任1人为原则。 我们认为,这种立法模式固然有其理论依据,但在实践中会形成一些弊端:1人难以承受繁重的管理清算工作;1人有限的专业知识难以应付复杂具体的清算内容。正因为此,立法又不得考虑允许管理人为数人,如日本破产法第158条规定,“破产管理人为1人。但是,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选任数人”[12]。数人为管理人,使前述的理论关系复杂化。数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是彼此独立的主体,虽然与前述理论不矛盾,但出现数个“管理人”,这是破产程序中所绝对不允许的;如果数人之间彼此不独立,整体结合为一个“管理人”,这就又与前述理论不一致。

我们认为法人可以成为管理人。法人作为具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以其“诚实信用及良知判断之人格活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既然法人可以成为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经济行为的主体,为什么它不能成为破产清算管理的主体呢?作为组织形式的法人主体的行为是要通过能代表法人的自然人来进行的。正如自然人的职务行为可以代表法人的市场交易行为一样,自然人的职务行为也可以代表法人的清算管理行为。法人成为管理人不仅不应当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而且还能排除前述由1 人为管理人难以完成清算工作情况下选任数人为管理人的复杂理论问题的出现。其实,具备管理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能够进行具体行为,二是具有进行清算管理的业务能力,能从事需要法律和会计知识的清算管理工作。法人和自然人都是独立的主体,都有进行具体行为的能力,因而都可以成为管理人。在此意义上,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进行经济行为的合伙事务所也应具有破产管理人资格,只是当法人或合伙事务所为管理人时,应选派具有法律和会计知识的自然人代表法人进行清算管理的职务行为。

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清算组虽然也是一种组织,但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合议机构的性质,不能进行具体的清算管理行为,故不具有破产管理人资格。如何纠正我国破产立法的这一失误?我们认为,应将清算组改为破产管理人,着重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业务资格,并以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合伙事务所为管理人的主要选任对象,同时不禁止选任自然人成为管理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由取得破产清算资格的法人或合伙事务所充作管理人的优点是:第一,有利于加强进行具体清算管理的实力,提高清算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降低清算管理成本;提高清算管理质量;第二,有利于克服现行破产法存在的行政过多干预的弊端,使破产程序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第三,有利于建立健全破产清算的制约机制,因为充任管理人工作的法人或合伙事务所,不会因清算工作的完成而解散,对其在清算程序中的过错行为的责任仍可依法予以追究。

不再由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破产管理人,会不会影响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现行破产法的实施中,对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并不是破产管理人的组成方式所致,而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性的政策。如果破产管理人的形成更加科学,破产管理人能真正进行其行为,在监督制约机制得以完善的法制环境下,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全面落实,职工利益将会得到更好地保护。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我国破产立法究竟应采用何种方式?我们认为应兼顾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在英美法系破产管理人为受托人(Trustee in Bankruptcy),在大陆法系则无定论, 理论上可归为代理说、职务说和代表说三类观点[14]。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完整。这正表明破产管理人具有自己独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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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23
摘要: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确ú拍苁视谩J澜绺鞴国确ǘ苑ㄈ朔缸锛捌湓鹑蔚奶度差别较大,英、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确ü娑ㄓ泻娇辗缸锏姆ㄈ诵姓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
论我国立法中的商谈及其体系构建
发布时间:2023-06-23
摘 要 哈贝马斯将立法商谈分为公共领域的商谈和议会商谈,前者是一种大众化的商谈形式,而后者则是专业化与精英化的商谈。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公共领域商谈和议会商谈循环往复,形成合法之法。本文认为要构建我国的立法商谈体系,必......
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 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 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破产法无不首先就此作出明......
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
发布时间:2023-03-01
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 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 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 内容提要:权利是人与外在于人的事物的法律上的连接。罗马法及近代民法,始终受到人的伦理价值内在化......
浅论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建立及其未来
发布时间:2023-05-15
论文关键词:一人公司;建立;未来 论文摘要:围绕着一人公司的是否设立,立法界一直有着两种不同的声音。一人公司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步承认的过程。近几年来,要求在我国公司法中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呼声,在公 司 法学 界不......
国外森林法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森林立法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6-12-30
1 森林为对象的财产权制度 1. 1 本质为土地财产权的森林财产制度 在域外法律中,森林财产制度实际上就是土地为对象的财产权。在德国,森林财产权实际上就是附着森林的土地的所有权: 依据德国联邦森林法( BWaldG. 2,Absatz. 1. ) 规......
浅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2
内容提要:二00七年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取消了早已不合时宜的且缺陷诸多的清算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发展得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但在我国却是该......
论我国破产监督人制度的设置思路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破产监督人在各国立法中的称谓虽然不同,但其设置主要都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证有效进行。目前,我国的破产法中承担监督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债权人会议和法院,但是由于它们的机构性质决定了它们无法充分的实现公正和有效的监......
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3-03-23
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在日常生活及社会活动过程中,丢失物品的现......
少儿钢琴学习的误识与纠正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 要:在我国当下,少儿学习钢琴热虽然有些降温,但仍然还会有相当数量的家长为孩子选择学习钢琴弹奏。少儿学练钢琴既来自于家长的意志,因而,家长对孩子学习钢琴应该抱有端正的态度,一些误识当认清并纠正。 关键词:少儿钢琴学......
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
发布时间:2013-12-19
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之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8
关键词: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内容提要: 我国目前立法把涉外产品责任归入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对比分析各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新发展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表明我国相关立法存在一些缺陷。针对这些......
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纠纷中的角色定位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 要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选举纠纷的解决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文通过对人大当前在选举纠纷所处的地位、影响及对今后选举诉讼发展趋势的分析,提出重新定位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纠纷解决中角色定位的建议,本文认为确定......
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18
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摘要: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人民法院全面如实释明其财产状况的......
独立学院内部管理困境及其破解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27
独立学院是指由普通本科高校以有形和无形资产为股份而创办的、以非财政拨款的社会资源为主要经费来源、以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为主要领导模式、采取民办高校运行机制而建立的、完全实行六个独立的本科层次的学校。从制度变迁的视角看,独立学院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的产物,它在母体高校的基础上嫁接民办教育,是一种教育的特殊现象。作为制度性变迁的结果,独立学院自创办以来就带有先天缺陷,面临不可规避的三大困境,即制度.........
我国科技社团的法人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当代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已经向人们展示,世界经济的竞争,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因而,许多国家都把加速科技进步定为国策,以鼓励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进而提高自己的经济竞争能力。我国自实行改革开发以来,依靠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取得......
试论我国现代立法中的利益选择
发布时间:2023-03-14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迁,多元利益共同生存并共同争夺稀缺的资源,面对利益冲突,现代立法的利益调控功能日显重要。本文通过对现代立法中对利益的驱使的探索,用于说明现代立法中利益选择的困难与重要性。 【......
国家法人说的兴衰及其法学遗产
发布时间:2015-08-18
【摘 要】在法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学概念如行政主体、机关犯罪、机关法人等,还有很多如敲诈勒索政府机关、国家机关作为原告等侵权案件都说明了当前我国法学体系当中缺少相应的法学国家观。在国民主权理论中,国家法人说受到过否定和批......
关于我国破产债权人问题的探讨 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2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因其不完善,已严重阻碍了破产实践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破产法所存在的缺陷?熏以及破产债权人所处的弱势,提出了解决“破产债权人弱势”问题的构想:即债权人会议机关的完善;设置监督人机构;完善撤销权制度。 [关键......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现实与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22-10-31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现实与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现实与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现实与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 [摘 要]知识产权法典化的途径是近期学者所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9
而早在十三世纪下半叶西班牙制定的破产法即《七章律》中,率先抛弃了意大利的商人破产主义,实行一般人破产主义。受其影响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均采用了一般人破产主义。1967年法国修订破产法,打破了过去商人破产的局面,制定了自然人......
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1
【论文摘要】 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诉讼,从文字意......
破产犯罪之立法研究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下,破产必将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必然现象。综观世界各国破产制度的概况,可以发现破产过程中极易产生破产犯罪,而且破产犯罪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正如德国有关人士所讲"即......
让与担保制度及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3-02-06
让与担保制度及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让与担保制度及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让与担保制度及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摘 要]本文从让与担保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谈起,从罗马市民法的Fiducia、日尔曼法的Treuha......
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定性之误及其法律矫正
发布时间:2015-08-05
摘 要 本文认为中国场外市场的现行“三板-四板”结构设计存在重要内生性缺陷,可能会造成场外市场发展的桎梏,影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效建构。场外市场的发展应坚决贯彻市场化原则,摒弃监管部门行政规划市场结构、政府推动发展的既有......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2-07-21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冷 帅 引 言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现象与纠正对策
发布时间:2023-03-20
" 我国自1988年6月开始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以来,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已进行了三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是村民真正享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项自治权利的关键环节。这......
论我国网络立法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3-03-09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网络给人们带来了表达的自由和开放的空间。一方面网民借助网络表达理性、公正、客观的观点和看法,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利用网络宣泄、恶意诋毁、网络暴力、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行为。目前,我国已有40多个......
我国破产法有免责制度吗?
发布时间:2023-07-28
我国破产法有免责制度吗? 我国破产法有免责制度吗? 我国破产法有免责制度吗? 一、破产豁免原则的概念与历史演进 所谓破产豁免原则,又称之为破产免责原则,或称之为破产免责主义,其含义是......
基本理论我国企业人员管理中的问题及其措施
发布时间:2022-10-13
以下为查字典论文网为您编辑的:“基本理论我国企业人员管理中的问题及其措施”,敬请关注!!基本理论我国企业人员管理中的问题及其措施 1.引言 企业的发展需要人才的推动,一个企业没有具备创造精神的人才是没有效益可言的。针对近些年......
论人格财产及其法律意义
发布时间:2022-08-18
法典的外部体系建立在概念与逻辑之上,将生活事实类型化是体系建构的必要步骤,由此形成的类型也是概念与逻辑的一个连接点。然而,固化的类型往往会受到不断发展的社会事实和不断演化的内部价值体系的冲击,由此,类型化应当永远处于进......
新加坡《放贷人法案》及其中对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3-04-18
摘要:为加强对弱小借款人的保护、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新加坡于2008年通过了《放贷人法案》修正案,并在2010年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该法案主要规定了放贷业务的领牌、运行、监管和诉讼等制度。我国放贷人法案尚未出台,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分散于各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中。我国有必要借鉴新加坡《放贷人法案》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准入、运行、监管和退出四个方面建构民间借贷的立法体系。制定统一专门的法律,以促进.........
论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及其立法完善论文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是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修订的,修改后的刑法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诸多方面仍存在分歧。本文立足于我国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处罚原则进行论述,并阐述了在......
破产犯罪之立法研究(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由于立法上的重大缺陷,我国现行法律对破产犯罪的打击是相当有限的。与其形成巨大反差的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企业破产的现象日渐增多,破产犯罪也呈亦演亦热之势:有的破产企业低价出售财产,将财产分给职工个人,向个别债权人......
浅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新时期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实践,是符合社会历史潮流的。然而,试点中的知识产权法院未来仍会遇到许多挑战与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并逐步完善相关立法,使得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达到内......
论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
发布时间:2022-12-10
摘要: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产生的,随着物业管理服务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也渐次升级,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本文拟通过对物业管理纠纷类型......
我国企业人员管理中的问题及其措施
发布时间:2022-12-28
【摘 要】企业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收,而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效益创收都需要优秀的人才来实现。企业人员管理的是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因此,企业人员管理是帮助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在企业人......
法国法中的侵权过错概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2
一、导言 拿破仑民法典第1382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典的编撰者看来,这一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首要公理(之一)”、是构建相应“公共秩序的伟大准则”; {1}这一原则对后世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至今日,它依然是......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究竟是主观说还是客观说问题,以及连带责任应当遵循何种规则的问题。这些规......
论职校生逆反心理和叛逆人格的纠正
发布时间:2022-12-28
" 论文关键词:过去;未来;最佳教育时机;引导;设计 论文摘要:文章在树立正确学生现的基础上,从研究学生的过去、设计学生的未来和利用最佳时机促使学生发生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三个方面入手.循序渐进地对学生施加教育和影响,并......
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
发布时间:2023-06-04
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近些年来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本文试图对这一模式形成的根因予以分析。论文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 三权分立——......
论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郭新政
发布时间:2023-05-27
一p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由此总结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指有过失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契约成立后生效之前,因自己或自己的雇用人、帮组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法定的先契约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
论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4
[摘 要]:侦查理念法治化是侦查法治化的先导,引导着制度构建和侦查实践。侦查理念由侦查属性观、侦查目的观、侦查构造观等内容构成。侦查理念的法治化包括:侦查属性观由专政活动说、认识活动说走向执法活动说;侦查目的观由打击敌人说......
后TRIPs时代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价值选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2
关键词: 后TRIPs 知识产权 反垄断 立法价值取向 内容提要: 后TRIPs时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与世界先进国家标准接轨;但我国自主创新比例却相当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进入中国后封闭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工具。一......
法国民事保全立法的制度功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3-07-20
摘 要:法国民事保全立法较传统德、日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而言,规定了不同的类型划分方式,也因此具备了独特的制度功能。文章从法国民事保全特殊分类规定出发,探究其特有程序制度和多元化价值功能,并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了......
论产品局部欺诈及其法律责任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之后,存在很多争议。《合同法》第113条第二款重申这一条文确定的原则,使其不可动摇。因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这一原则是不存在问题的。不过,最近我到一些......
论对引人误解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对引人误解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 论对引人误解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 论对引人误解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引人误解、误认的不正当竞争手......
选择司法独立:中国的民意与司法独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1
选择一种商品是个人用货币作为选票进行选择,而选择司法独立远未有这样简单。一种制度的建立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其中包括公共选择,也包括政府选择。在此,我更重视制度演进的历史连续性。我并不否认制度演进的阶段性,但任何制度演进都是......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刍议
发布时间:2023-01-07
资本的纽带连系着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一旦发生危机或者破产,必然会通过资金的纽带而影响到其他行业的发展。[论文摘要]金融风险的.........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3-12-19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在我国法上,当事人对于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产生的债权......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3-18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摘 要] 作者认为民法和商法作为调整市场......
对我国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以近几年我国实践中出现的虚拟财产纠纷为研究背景,概括总结出了此类纠纷的主要特点,并对我国司法机关在受理及认定虚拟财产纠纷时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具体做法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而就立法完善提出若干具体建议。 ......
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3-05-07
摘 要:德国的坏境立法与我国的环境立法历来是我国法学界对比研究的课题之一。立法目的一致性、立法主体的多样性和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也一直困扰着学者。德国立法由失败到成功到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效果也对我国环境立法有很大启示。我国应......
西部人才流失的成因及其治理(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内容提要]:西部大开发,关键在人才。解决西部人才流失的关键是要解决制度势差,要以制度创新来留住人才,用好人才。要改革分配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要尽可能为人才提供优厚待遇。重要的是要为人才个人价值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发展空间。......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本文从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等方面入手。着重分析了各种关系......
试论我国农村家庭教育投资误区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家庭教育投资陷入了一系列误区。究其原因,主要涉及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因此,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走出误区,提高投资质量。 论文关键词:农村;家庭教育投资;误区 狭义的家庭教育投资......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摘要] 民法和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
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
发布时间:2023-06-24
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 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 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 第一个结论是:人格权是根据宪法直接产生而不是根据民法产生的权利,因此,人格权具有宪法性质,不是一种民事权......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突破
发布时间:2015-08-05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文化遗产越来越重视,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五千年历史沉淀的精华,更能体现出中华民族文化特色,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充分体现出了人民群众的劳动成果以及精神价值。同时,为了促进......
论歌唱发声的方法纠正及艺术嗓音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3-03-14
为能最大限度地防止上述客观性和自觉性,我们有必要寻求并开展其正确的、契合科学原理的发声办法。而要到达这一目的,首先应当纠正错误的发声,克制发声上的不良习气。“但凡错误的发声法,均由于发声器官部分或大局部的慌张与僵化,致使......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误区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23-01-31
摘要:高校国有资产是高校各项教育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保障。经过近几十年的大建设、大发展,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长期以来还有很多高校在国有资产管理上仍存在诸如:重“有形”轻“无形”、重“购置”轻“管理”、重“自建”轻“共享”和重“自查”轻“监查”等几大亟待解决的误区。本文在分析新时期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误区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应对策略。关键词:高.........
我国刑事错案纠正机制之反思
发布时间:2015-08-07
摘 要 错案的发生不可能完全避免,而错案的发生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来说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司法信任面临冲击,故错案的及时纠正就显得更加重要。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错案发现和纠正机制是否完备成为衡量其法治水平不可或缺的标准。目......
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困境与突破
发布时间:2022-08-14
【摘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指的是企业的管理活动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使用完整、配套、科学化的管理手段与方法对企业进行全员化管理,目的是实现企业宏观管理的目标。人力资源管理在信息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正日益突出。本文......
我国指定管辖制度质疑及修正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0
【内容提要】我国民诉法指定管辖制度中,“特殊原因"的规定过于简略;人民法院管辖权发生争议不是指定管辖的原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只能报请指定管辖,是指定管辖制度中的特色;指定管辖应当使用裁定方式,但不能提出异议,也......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3-12-19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一、美国隐私权的概念及内容 究竟什么是隐私权?这个在美国......
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之缺失与完善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腐败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侵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腐蚀了我国的廉政制度,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现行的反商业贿赂立法存在法条分散、概念界定模糊、司法解......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8
[摘要] 民法和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其区分依据除了要考虑法律的调整对象之外,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民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公平,立法上采取的是公平优先原则;而商......
浅论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及其特色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词: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特点;启示 论文摘要: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历史悠久,经历了职业教育立法的萌芽、初步发展、法规充实和法规体系形成等阶段,具有注重及时制定职业教育法规为职业教育发展服务、职业教育立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