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1.2 本细则适用于黔中水利枢纽三通一平及导流洞工程浆砌石砌筑。
1.3 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此规定必须是符合现行规程、规范的),其他关于砌石材料开采、施工进度计划申报、施工质量检验等,应结合相应的监理细则执行。
2 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承建单位在砌筑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15天,将放样施测计划报告监理部批准。
1) 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网的控制点,轴线及主要构筑物轴线,业主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准资料)。
2) 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等)。
3) 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
4) 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5) 施测进度计划。
6) 测量保护措施。
7) 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在施测前应依据技施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预先算出各部位、各高程控制点的坐标参数,以便放样施测时控制和校正。
2.2 砌筑工程砌筑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将测量控制网及放样测量成果以及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进行校核和认证。
2.3 砌筑工程砌筑开工之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技施设计要求完成现场原材料,砂浆配合比等试验成果资料报监理部备案。
2.4 承建单位应在砌筑工程开工前28天,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
计划内容应包括:
1) 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的分部、单元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工程量,砌筑部位平面、剖面图等);
2) 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3) 材料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4) 原材料的加工生产工艺与生产规划;
5) 施工程序(包括砌筑的段划分,底面及墙面的砌筑、碾压);
6) 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砌筑形象、砌筑强度与分区、段累计砌筑工程量,完成工程等);
7) 施工方法(包括垂直、水平运料方式,砌筑施工工艺,岸坡和分区,段按头、按缝、施工缝与结合面特殊部位处理,必要时报送特殊条件的砌筑方法);
8) 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组合;
9) 砌体保护措施;
10) 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挂牌施工、配料计量、质量控制点设置、工程质量抽检、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及验收等);
11)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12) 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5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一式三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二份或另行发文批复。
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6 除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48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7 如承建单位未能按时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经报批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