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外经贸局陈义鑫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出口退税为什么“既不能多退,又不可少退”,怎样才能做到“既不多退,也没少退”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并遵循增值税的自然规律,提出了按征税率退税的科学办法。本文认为按征税率退税不仅自然取消了退税地方负担,进出口征退税平衡,还会增加中央财政增值税收入;也只有取消退税率,才能外汇顺差急刹车!减缓和避免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论文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征税率退税 零税率 退税率取消 人类的活动可以用生产和消费来概括,生产和消费的不断转换由买卖来完成,买卖又以货币为媒介;增值税是对买卖方按市场成交价同时征税,是国家用货币来体现意志、实现职能,公平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的首次强制性分配,终点都在货币,而通货膨胀或紧缩只不过是货币运动的现象。退税是征税的逆向运动,如果没有按照征税的规则退税,那么对社会生产消费的分配,公平参与就会变成干扰。
一、 科学的认识要源于增值税的自然规律 由卖方向买方按成交价和征税率收取销项税,卖方以抵扣进项税后的差额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只要买卖成交,买卖双方一定分别就是销项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人,这个过程和结果是增值税征收的自然规律。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科学地把同一市场成交价由买卖方按各自的规则同时纳税。
买方的纳税额是成交价×征税率,由卖方收取,而把计算卖方的税分成固定和变动的两个部分,把卖方买入的原材料零部件价格÷(1+征税率)×征税率作为已经征收的固定税额,即进项税,也就是把这部分含税的价格作为将来卖出的整个成交价中国家已经征过税的一段价格,另一段在产品还没有卖出的时候,税是潜在和变动的,当卖出时,成交的价格就成了全部应该纳税的价格,那么全部应交税额减去已经交纳的税额,就是卖方的实际应交的税额,即增值税,这段价格也称为增值额。假如买方不是最终消费者的话,成交价÷(1+征税率)×征税率又会成为其已征的固定税额。
因此,增值税的税收成本对买方来说仅与成交价有关,而卖方的税收成本也只是与买入的固定进项税和卖出的成交价有关,与经营者的其它成本等要素都毫无关系。 买方纳税的隐蔽性是造成我国退税问题的根源。
由于买方交的税是在不知不觉中由卖方连货款一起收取,买方也不与国家直接发生纳税关系,容易被误认为只有卖方纳税人,我国一直实行免卖方出口产品本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退进项税,实质就是买方纳税隐蔽性的结果。 但免卖方本销售环节增值税并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
世贸组织在GATT附件9《注释和补充规定》关于 “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的规定中并没有把增值税包括在内,只有进口商购买出口产品的进项税是该出口产品内贸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而免卖方增值税退进项税只不过是一种形式。
因为退税的结果只不过是按免退卖方的税额为标准计算而已,实际上退的仍然是买方的税,因为结果只是买方价格降低了与退税额同等的价格;就算把卖方的进项税由抵扣改成了由国家直接退还,但是卖方按成交价向买方收取的销项税又怎么会自动改变呢?假如销项税照收,进项税又直退,岂不重复!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