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工生育的诞生和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为人类后代之繁衍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人类建立在自然生育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本文以人工生育的法律问题为探讨方向,结合我国对人工生育的立法现状,探索完善我国关于人工生育的法律政策,以期更好的保障人工生育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大程度的发挥人工生育服务于社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人工生育 自然生育 法律政策
作者简介:张宇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 概述
人工生育技术又称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一般而言,人类经由排卵、性交、受孕、受精卵植入子宫、妊娠、分娩等步骤进行生殖。但有些夫妇由于在上述一个或多个步骤中存在障碍而无法进行自然生育,这时人工生育技术就发挥了其人工替代上述障碍过程的作用,从而达到生育目的。目前人工生育主要有: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和代孕三种。
人工授精,是指采用非性交的方式将精子递送到女性生殖道中以达到使女子受孕目的的一种辅助生殖技术。按照其精子的来源,可分为来自丈夫精子的同质人工授精和来自第三方精子的异质人工授精。体外受精,是以人工的方法取卵,置入精子使其受精,然后再将受精卵经过培养后移植到子宫内孕育的生殖技术。代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代孕母亲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生殖技术。
二、人工生育中的法律问题
人工生育技术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会给利用人工生育方式孕育子女的当事人的婚姻和家庭产生一定的影响。人工生育虽然实现了当事人为人父母的愿望,但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尤其是当孩子的血缘不是来自生育者夫妻时,家庭关系的维系会更为困难和复杂。
人工生育引发的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下文将从婚姻家庭的角度切入分析:
(一) 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
人工生育在解决不孕不育的同时,也带来了亲子关系认定的难题。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而一个人工生育子女往往存在有多父多母的情况,但其在法律上只能承认一位父亲和一位母亲。如果不能明确界定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可能会出现多位父母争夺一个子女或者多位父母互相推卸抚养责任的情形,为了避免这些纠纷,我们应明确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规则和标准。
当前世界范围内,对于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主流观点有“血缘说”、 “分娩说”、“契约说”和“子女最佳利益说”四种。而笔者比较赞同“契约说”和“子女最佳利益说”,在认定亲子关系时,应侧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和孩子的成长环境,即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父母子女关系,并同时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因为不孕不育的夫妻实施人工生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拥有自己真正意义上的孩子,而法律上对其亲子关系的承认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部分。从这个角度出发,人工生育技术的实施主体,即不孕不育的夫妻双方应当被认定为该子女的法律意义上的父母,这不但保障了当事人权益,也有利于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二) 孩子的知情权
不孕不育夫妇和精子或卵子的捐赠者都享有隐私权。因而,在我国,凡实施人工生育技术,捐赠者与接受方互不知情;实施该技术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互不知情。这样既保障了捐赠者和接受者的隐私权,有利于家庭的和睦,也有效的防止了一些纠纷的产生。
但是向人工生育子女隐瞒实情可能也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孩子成年以后是否有权利知道自己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或母亲的存在,以及是否能允许孩子查阅他们的真实信息;再比如一个捐赠者可能向多位夫妻提供了精子和卵子,这是否可能存在近亲结婚的隐患。而现在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益,这些信息往往处于保密状态。这明显对孩子的知情权是不尊重的,如何协调好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孩子的知情权,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代孕的合法性
而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则明文禁止了代孕技术。
笔者认为,作为高科技的产物,代孕是一把双刃剑,但是其利大于弊,因此应该得到法律的允许。首先,生育权中的生育方式自主选择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尽管代孕强烈冲击着道德伦理和法律秩序,但毕竟为不能生育而想生育的人提供了一个行使生育权的机会。允许代孕是保障委托人生育权的要求。其次,允许代孕是对代孕者身体权的尊重。身体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之一,表现为自然人对于物质性人格要素的不转让性支配权。代孕者接受委托为他人孕育子女,是对子宫的一种处分,属于行使身体权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这也是人性尊严与高尚人格的体现。再者,不孕不育夫妻的婚姻往往面临着持续性和稳定性的考验,也更易产生家庭矛盾。尽管有诸如领养、人工授精等方式可以选择,却无法全面应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状况。因此允许代孕不仅是保护人权的要求,更是是实践的要求。
三、我国有关人工生育的立法现状
(一)《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中的相关规定
该复函于1991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其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可见,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仅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做了规定,但对其他的人工生育方式所生子女及其法律地位但并未涉及。并且只对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时人工授精的父母子女关系做了规定,对双方没有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未做规定。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001 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三条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范围和目的做了严格规定:该技术只能医疗机构中进行,用以医疗目的,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违反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该办法第十四条则涉及到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问题,规定了实施人工生育技术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当涉及伦理问题时,应当由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之后决定。
另外根据该办法还指出,实施人工生育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关信息,并且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由以上的种种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界人士在一定程度上已认识到了医学技术的发展给我们带来的难题。在涉及人工生育所引发的问题时,也积极努力的从法律与制度上进行规范。然而这些规范虽然有鲜明的法律立场,内容却过于宽泛而简略,且我们的相关立法当前还不成熟,几项大法和基本法中都还没有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定。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势在必行。
四、完善人工生育相关法律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生育权、身体权均为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任何个人、集体、社会组织都不得进行非法干涉。因而笔者认为,处理因人工生育引起的法律问题时,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当事人约定为主要依据,尽量减少公权力的干涉。
(二) 积极完善人工生育立法体系
1.界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立法时,应将人工生育纳入《婚姻法》的规定范畴,比如增加如下条款: 人工生育的夫妇可以视为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的夫妇和人工生育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合理协调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国家应加快开发统
一、有效、合法的人工生育信息系统,通过建立相关的数据管理机构,实现对捐赠者和接受者信息的严格、严密的管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益。同时,人工生育的操作程序上必须也要有严格与严密的监督标准,避免近亲结婚,遵循自然规律,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道德。再者,人工生育子女的知情权我们也不能忽视。立法上,我们应将子女的知情权纳入相关法律规定,对孩子行使知情权的条件和程序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孩子在行使知情权时也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实审查。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一个伦理委员会作为审查部门,由其对孩子知情权的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
3.代孕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当对代孕实行限制开放。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代孕协议的内容,同时对其主体要件、报酬限度、实行方式进行严格的规制;代孕须事先交由相关管理部门审查,代孕协议公平合理并且非用于商业性质的用途方可批准,以保证其不违背公序良俗,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现代人工生育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育观念,也使传统法律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一方面应充分肯定人工生育技术对婚姻生育功能的弥补作用, 另一方面也必须正视人工生育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放眼世界,各国也越发重视通过立法来引导和保障人工生育技术的正确应用。虽然我国在人工生育领域发展迅速,但相关立法工作却极其滞后,对人工生育技术的管理也尚不成熟。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依法调整因人工生育技术而产生的新型社会关系,促进人工生育技术健康发展,从而造福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