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国家近期制定一系列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市重大项目建设改造政策的落实,民间资本逐渐进入了城市发展的各个行业。其对策是:消除壁垒,完善民间资本进入区域银行业的市场机制;发展具有地方优势的民间资本投资平台;加强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法律建设和政府扶持力度。
关键词:区域银行业;民间资本;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一、区域银行业与民间资本
(一)区域银行业
银行业在我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1]银行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机构。区域性银行是金融机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在一定范围内是指行政范围,包括分列中国的特别行政区,省,直辖市,如北京,上海,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等。
(二)民间资本
二、区域性银行利用民间资本的问题分析
(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产业门槛过高
由于我国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在一些重点行业仍实行国家垄断。很多的项目对民间资本存在排斥现象,民间资本不被公众接受。只有在国营企业经营不善的时候,民营企业才有机会融入资金。很多企业准入门槛高,审批手续复杂导致民间资本难以介入。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很多产业没有明确说明民间资本是否可以进入。民间资本参与中小银行也只属于注入少量的资本,并不能真正的参与到银行的经营决策。我国的信用风险机制不完善更是让民间资本功能不能得到良好的发挥。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在发展程度上有差异,发展策略上存在着不同,但对进入银行业的准入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此限制属于政府的行政壁垒,民间资本达不到条件就不能进入银行业。
(二)民间资本投资平台较少
民间资本主要投资于炒股、炒房、炒黄金等平台,即使进入银行业也主要投资于中小城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而对于大中型商业银行投资机会较小,大部分银行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控股或地方政府控股。[3]民间资本的吸纳非常困难,由于民间资本主要来自民营企业和家庭,调查起来非常的艰难,导致民间资本不能顺利进入银行业。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民间资本更多地选择流向海外,导致国有银行与民间资本的矛盾重重激化。商业银行在面临危机的时候也选择向其他国有银行或“最后贷款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民间资本得不到很好的发挥。由于民间资本的不稳定性,民间资本入股商业银行还有可能带来信用风险,所以造成许多商业银行对民间资本敬而远之。
(三)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三、区域银行业有效利用民间资本的对策
(一)消除壁垒,完善民间资本进入区域银行业的市场机制
维持货币稳定,防止通货膨胀,创造稳定市场的环境,为民间资本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保证民间资本投资国有企业的安全性。为了简化民间资本和国有企业的程序,可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建立民间资本服务机构,培养一些专门从事民间资本业务的从业人员,提供投资前咨询,投资中告知,投资后总结的有效机制,增加民间资本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加强技术的进步,开发一些民间资本专门软件;由政府出面为企业担保,聚集民间资本,为企业和资本搭建友谊桥梁,反对歧视民间资本,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建立行业自治机制,完善的服务体系,确保资本市场的合理竞争,支持民间资本在扩股的商业银行入股形式;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共享的风险补偿机制和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机制;[5]建立民间资本自律机制,强调行业内控的重要性;为民间资本创立专业机构和部门。
(二)发展具有地方优势的民间资本投资平台
黑龙江省根据自己黑土地盛产粮食和石油等行业的发展迅速,制订了地方银行小额贷款机制。由于粮食的生产,石油煤矿的开采需要大量的资金,民间资本恰好可以投资。将民间资本存入银行,由银行当中介机构给予担保将资金投向企业,使企业得到充足的发展资金。虽然黑龙江省地方银行较少,但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发展专项业务,将业务做大。
(三)加强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法律建设和政府扶持力度
国家为了鼓励民间资本健康发展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国家金融法规的完善对民间资本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制定时应当注意法律法规的制定既应以适应民间资本发展的现状,又可以对现行的民间资本发展进行法律保障。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和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6]但上述法律终究不能起到规范民间资本发展的作用,要想提高民间资本参与股份制银行参与度,使民间资本真正进入银行业,还需要政府的政策性规划,帮助民间资本找寻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