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常常成为借贷案件的受害主角。不少老人为增加收入,迷信高额利息或贪图其它利益,往往因经不住诱惑而把自己手中的养老钱出借给他人。
由于轻信他人,导致80万元人间蒸发的赵奶奶就是一个案例。因一次独自旅行,一女子一路上对她很照顾,她便轻信了该女子,离别前还相互留了电话号码。没多久,女子就提出以2分月息向赵奶奶借钱做生意,赵奶奶毫不犹豫地将积蓄全部借给了她。可两个月过去了,女子非但未按时偿还本息,电话也成了空号。无奈之下,赵奶奶只好根据女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提起了诉讼。岂料,女子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显然此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只能驳回赵奶奶的起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通过出借养老钱来实现“让鸡生蛋”,必须是以合法为前提。如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不惜出借养老钱,其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