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国就有关WTO框架下GATT法律条款与区域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存有很大争议,其核心问题在于,区域贸易安排是否有助于多边主义的发展――究竟它是一块绊脚石,还是一枚奠基石――以及,多边主义框架下的法律能否有效规制区域贸易。有的学者,如Colin B. Picker先生认为,国际上应当树立“WTO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这一观点,其在有关的笔者专著中提到,“应当在现存的RTAs中订入WTO至上的观点,使RTAs接受相关法条的约束,把WTO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RTAs作为次级条款来接受WTO的约束”。由于这一观点过分强调WTO的地位,而忽视当前日渐成熟的RTAs,同时充满了强烈的笔者情感,过于偏激,因此是不被我们所接受的。还有的学者,如伊恩・布朗利,则认为,根据《国际法院公约》第38条对各种国家法渊源(包括跳跃、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等)的列举并没有等级之分。也就是说,在这两类法律之间,较少的存在上下等级之分,更为可能存在的是相互之间的协调和冲突化解问题。诸如此类还有许多观点,在此不一一详谈。那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呢?
(一)法条属性
(二)程序审查
虽说区域贸易协议的大量签署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一边倒”式的审查方式却值得质疑。在第24条及其谅解中,有关审查问题的涉及面相当广,可以概括为外部问题和内部问题。在外部问题方面,涉及的核心条款为第24条5款,需要协定内外双方进行一个对比,即“不得高于或者严于各成员领土实施的关税和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同时应在“合理持续的时间之内”形成相关文件。在内部问题方面,主要条款为第24条8款,即需要对成员内部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并取消“其他限制性的贸易法规”。由于关键词解释的不明确,审查工作组在面对以上几个问题时,往往容易走入死胡同。比如在进行“实质上所有贸易”的审查时,由于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工作组难以得出一个让人信服的结论。
(三)争端解决
其次,从时代性方面看,由于现在世界经济贸易发展极为迅速,而与之对应的有关GATT/WTO法律文件的谈判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因此,区域贸易协定往往会超前,这就导致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法条内容的不统一。比如,GATT/WTO有专门规范投资行为的,但其禁止的履行要求仅限定在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出口限制要求等个方面;而NAFTA则规定,“不得要求区内投资必须达到一定的当地含量或履行相应的技术转移或独家供应义务等”,而这项规定是之后多哈回合所探讨的内容。由此可知,在实体条款方面都不能涉足,遑论空洞、毫无强制力可言的约束性了。
三、RTAs未来走向
有学者认为,RTAs为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例外,笔者认为这个说法目前来看,并非相当准确。与其说是例外,不如说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升华。早在WTO成立之前,全球各国间也并非完全的互惠贸易,只是WTO成立之后,在其有关文本和一步一步的谈判的基础上,才最终形成全球范围内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此时的RTA,就如同“前WTO时代”,存在歧视性贸易待遇。但不同的是,RTA是基于WTO而产生的。可以说,当今时代正渐渐步入“后WTO时代”,整个世界上有关贸易法条的制定正在进入一个螺旋式上升的阶段。中国有一句俗语,“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只有在体验了与“合”相对应的“分”之后,才更有利于“合”的发展。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即使RTA没有居于领先地位,WTO对于RTA的规制能力也会随着世界范围内RTAs的扩张而减弱,并最终出现RTA与WTO互相抗衡的局面。
当然,最为可能出现的,也是全球最乐意见到的结局,是RTAs与GATT/WTO的融合。作为多边组织,WTO与RTA拥有共同的目标,即提升全球经济水平,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在《Expanding RTAs,trade flows,and the MNE》一文中,作者通过重力模型以及计量经济学手段,计算了近些年中,扩大的RTA对全球贸易增加的帮助幅度,并指出,“扩张的RTAs在全球自由贸易方面比静止不动的RTAs要做的好的多。其中,ASEAN是创造贸易的冠军,EU以及NAFTA助长了世界贸易的增加”。同时,WTO自身就存在有三大机制,可供今后的RTA学习借鉴以及运用。此外,WTO与RTA之间可以相互进行补充,正如刘光溪教授所说,“WTO与RTAs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优胜劣汰关系,而是一种和平竞争关系,互相发挥各自的优势。这种竞争的结局是二者彼此取长补短,互相配合共同发展,不断的螺旋式上升,共同为世界自由贸易的实现做贡献,这样互补的结果就是达到共赢,使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得以尽快的实现”。可是,最后发展到底如何,还要通过各国间的努力,以及具体每一个RTA的发展状况而定。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