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困境
从目前能搜集到的涉及巨灾保险的相关规定来看,原则性规定过多,无论是《防震减灾法》还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巨灾保险的规定都过于笼统,仅表明国家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支持,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相关的配套性规范缺失,对如何构建和规范巨灾保险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一事一议,针对具体的灾害事件来制定临时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对保险业在此次灾后重建中的工作做了明确的指示。
此种方法尽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够有效的解决具体性问题,但其缺乏长效性和普适性,对于其他地震灾害中保险公司应如何运作缺乏指导性的价值,不利于我国巨灾保险机制体系化,反映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
二、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政策上的可行性
引进巨灾保险制度,借助市场化、国际化的风险分散方式,凭借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提高被保险人以及所在地区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保证大灾之后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指导性意见。
2003年,温家宝总理亲自批示了保监会提交的《建立我国财产巨灾保险研究报告》,并且要求“深入研究巨灾保险方案,加快推进震灾保险体系建设。”2004年,保监会提出了中国巨灾保险的“三步走”规划。
2006年,国务院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体系”。2007年,《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里也规定了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并且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体系。
国家的“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里面也指出了“建立国家支持的巨灾和巨灾保险体系”。2011年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首次提出了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上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和发展都提供了政策性指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实践上的可行性
三、结语
面对我国巨型灾害的种类多、频率高、范围广、损失大等一系列客观情况,传统的以政府救助和民间捐助为主的救灾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的需求了。因此,探索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将保险引入巨灾救助之中,用以分散巨灾风险便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立法应该起到先行者的作用,用以从制度上确保巨灾保险体系建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针对我国在巨灾保险领域立法严重缺失,理论研究明显不足的困境,我们应充分发挥在政策和实践上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采取补充与专项型立法相结合的模式。
一方面制定总括性条款统领巨灾保险的大局;另一方面通过具体法律的制定,抓住巨灾风险的重点。形成多层次,覆盖广,有重点,易操作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这也使得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构建得以实现,以便能够更好的应对巨型灾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