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个人信息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概念
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而且学理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学说。有学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能够说明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比如姓名、年龄、性别、身高、体重、血型、肖像、指纹、职业、住址、籍贯、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婚姻家庭情况、学历、名誉、荣誉、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等笔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大发展,在社会活动中个人活动范围的拓展,丰富了个人信息的内容,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个人信息的内容。从本质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自然情况的信息、社会情况和财产情况的信息,也包括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个人的识别代码。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
刑法修正案
(七)中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充分证明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填充了我国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空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在社会迅速发展的当下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刑法修正案
(七)的规定对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是特别有利的。但是对于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在操作上和司法实践中还需要不断完善。
三、完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对个人信息的范畴的界定
根据信息的拥有人的主观态度区分是隐私、商业秘密还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一般指在一定范畴内,可通过合规手段获得,但是信息拥有者在未经自身同意的情况下,不让他人随意扩散。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都要比商业秘密和隐私要宽泛。笔者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个人信息主体所有的与自身有关的或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人知悉的、且该信息一旦被他人泄露足以对公民个人的利益产生损害的信息或数据。
(二)在适用法律时,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何为情节严重,对于大量的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来说,司法实践者在具体的工作中难以有书面的文件作为裁判的标准。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认定:一是获取信息数量较大,或是获取信息次数较多;二是利用所取得的信息进行获利,数额相对较大;三是利用获取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是获取信息后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是较大影响。
(三)强化事先监督,加强对持有公民个人信息机构的监管
合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对公民个人信息承担不被泄露的义务。而公共机构可以轻易而举的在公民不得拒绝的情况下获得公民详细的个人信息情况。但是,由于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强,使得这些机构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突破口和重灾区,而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又常常由于责任划分的不明确,责任人的难以确定,无法进一步解决问题。所以说,强化事先监督十分重要。
(四)为确保个案的相对平衡,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侵犯个人信息所造成的后果,我们无法轻易衡量,这就使得我们在追究侵害人的责任的同时还要考虑个人信息持有人的主观态度,司法机关针对不同案件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对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都是对我们办案人员的运用法学知识的一个考验,所以应当让司法机关人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自身情况作出最后的审判结果。避免司法上利用以案断案的情况发生,从而使个案难以达到平衡的状态。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符合我们当今刑事法治发展的需要,我们还应该不断步完善个人信息之刑法保护立法,根据我国实际发展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