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
在过去的二十年间,随着产业结构转型和经济危机爆发,经济运行的波动性急剧上升。在这样一个变化的经济环境中,如何提高融资领域的竞争力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尤其是对服务行业的企业而言。融资已被确定为成功进行能力建设、参与竞争、创造就业机会,进行生产性投资,并扩大业务的一个关键因素。
由于信用证期限通常持续30至90天,这是一段很难融资的生产周期。这些问题的存在促使许多重点企业找到短期融资业务,作为替代信用证的融资形式。保理是一种金融技术,其中一个专门的公司(保理商)购买的客户应收账款所造成的货物的销售或向客户提供服务,这在目前的金融环境极具重要性。
本文的目的是双重的。一是分析中小企业实施保理的主要特点,优点和成本,特别强调服务业实施保理的费用成本,二是评论法律环境的和讨论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应收帐款转让业务和维护所涉及的保理交易各方之间利益的平衡。
二、不断变化的金融环境中的保理
企业的实践表明,尤其是中小型面临着筹集资金,通过定期的银行贷款,以及融资现金流出和流入的时间之间的差距的问题。传统意义上,外部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的需求,在过去的十年间以资产为基础的融资方式开始盛行,包括保理业务。保理可以被视为短期融资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作用是通过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提升企业的现金流动模式从而使企业的金融竞争力有所改善。
(一)优势和成本
与商业贷款等传统形式一样,保理提供中小型企业营运资金的融资途径。正如向S&S公司的研究表明[2],保理对小型的、快速增长的、从事特定的业务经营活动的年轻公司是一个强大的工具。关于保理市场的实证研究也表明,保理市场的分割更加集中于营业额在250,000英镑到3,000,000英镑之间的,成立时间在一年到五十年之间的小企业。
其中保理最经常提到的优势是经济竞争力由于资金流动性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动模式而提高。公司面临着流动性风险,这使他们不能够增加资金和解决他们的到期债务的风险。一般来说,流动性风险增加是因为银行的到期转换业务,他们采取的存款往往是即时或在短时间内偿还,或者用这些存款在更长的时期提供授信额度的资金给借款人。在这样的金融框架下,保理支持中小型公司来适应资金流动性要求的水平,并为他们从供应商那里提供了更多的价格折扣[3]。另一方面,使用保理可以提高盈利能力、资金流动性和现金流业务,管理时间、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但是另一方面,提高了公司成本。因此,保理的应用是有限的,由于其中很多商业的限制和法律环境中隐藏的成本。
除了前面提到的标准成本,许多国家对保理业务也有一些额外的税务,法律和监管的挑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4]。通常使保理交易成本过于昂贵的是其税收待遇(有些国家不允许对保理盈利实行免税)。保理的法律处理对成本确定起重要作用。如果法律承认保理作为一个销售和购买协议,那么其重要性是被忽视的。
(二)服务业中的保理
保理业务被广泛接受为一种替代性融资来源,并在几乎每一个行业使用,包括企业对企业或企业对政府的贸易往来。在过去30年中已经发生的是,工业化经济体的特点是从第一和第二行业大幅转移到第三产业(服务业)。通常情况下,服务行业的企业比他们的信用额度成长得更快,并且没有或很少有信用记录。服务业企业往往是工资密集型企业,通常很少有合适的抵押物可用于维持原有的银行贷款。
以欧洲为例,制造业是保理业务分布中最重要的支柱产业。然而,运输、贸易和服务在保理业务的行业分布的比重在某些国家(如英国,瑞典,意大利和德国)也是相当了不起。
事实上,各国利用保理服务的情况取决于每个国家经济的具体发展情况。一方面考虑到未来服务行业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每个国家保理业务的增长,人们所期望的保理服务在未来的行业分布中占服务业的份额将越来越大。
三、保理相关法律问题
(一)国际贸易中保理业务的法律处理
合同法在节约和降低贸易业务的交易成本的组织和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市场主体贷款需求的增加和合同金钱债权的转变(如应收账款进入成熟的融资体系),创造了国际贸易法的新工具,如保理,福费廷,资产证券化,发票贴现等。
“创建统一的法律”作为一个成熟的想法,将打败国际商业交易的最大的敌人――国界。统一法典的采用适用于不同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制度下签订的合同,消除了国际商业交易运行中的障碍,这有助于国际发展的转移和法律整体保障的创造。合同法的统一也因此成为商务人士、各国立法者和法律学说的恒定愿望。 尽管保理具有诸多优势,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却对应收账款融资显示出敌视。一些国家立法者禁止未来应收款转让或对“一揽子转让”加以限制。这些限制措施规定了应收款转让的效力以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批准为要件。这些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创建的限制贸易和商业交易很多时候可以看作是一个非关税贸易壁垒。
(二)保理在国家范围内的法律障碍
保理协议作为具体的法律文书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业务实践中,这是以这些国家的产业结构为基础的,因此如今这种安排的应用会导致在这些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在具体贸易上产生问题。最显著问题是不能转让未来应收账款或批量应收帐款,以及禁止转让条款中通知的效力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的影响。比较法的研究表明,已经对保理特别立法的国家都是保理交易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并且已经有大量的实践经验;例如应收款转让的登记制度找到它在销售领域的法律性质(物权法),它最初出现在美国保理合同。国外债权人对此已有认识,他们与外国合作伙伴的合同可能将受外国法律的管辖,尤其是在应收帐款财产作为无形商品转让的情况。
无形财产如应收账款是对出资人安全而言最值钱的物件,只可能受法律上的原因影响,而不会由实际的事件影响。不动产可能因为房地产市场的改变失去价值,车辆可能被摧毁或损坏,昂贵的设备可能报废,但合同派生的债务和应收账款的失去大部分价值都受到保护,避免实际的风险。该种物业最大的风险就是对法律上的障碍敏感,如抵押贷款的风险或债务人破产或担保人无力偿债,浮动抵押,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义务不履行的无奈。但最大的风险是不同法律制度处理应收账款转让的差异[6]。
在塞尔维亚法律的情境下,自愿的保理协议是一个匿名合同[7],对转让应收债权合法性的唯一要求是对原始债务人的通知,应收账款转让自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才适用法律。但是与塞尔维亚法律开明的态度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保理协议设置了很多障碍,如:
大部分国家禁止应收账款的转让;
收集转让应收帐款的规范,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转让的应收帐款不能够转让;
颁布的禁止转让的条款规定,其中禁止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期货合约以任何形式转让应收帐款。
这些做法产生限制,限制了很多企业融资的可能性。这些限制导致了许多额外的成本,表现在对信用额度有影响的时间、金钱和管理成本的损失,如通知债务人的费用。尽管如此,通过适用和采纳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贸易法公约在国家立法的解决方案是为创立一个转让过程开始的可能性和协调保理合同的法律制度。
四、结语
保理业务被广泛接受作为一种替代性融资来源,其最大优势是金融竞争力因资金流动性和现金流模式的增加而提高。保理的法律环境是节约交易成本至关重要的因素。
保理业务合同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业务实践的基础上,因此,这种安排的应用会导致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的具体问题。最显著问题是不能转让未来应收账款或批量应收帐款,以及禁止转让条款中通知的效力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