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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高瓦斯矿井管理规定(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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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高瓦斯矿井管理规定(模板8篇)
时间:2023-09-11 21:21:15     小编:紫衣梦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篇一

为了加强高瓦斯矿井的地面瓦斯管理工作,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高瓦斯矿井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选煤厂、瓦斯泵站、通风管理部、生活服务中心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瓦斯管理制度和办法。

2、以上单位必须制定瓦斯管路、设施巡检制度。

3、以上单位有瓦斯的房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

4、在距瓦斯(管路)附近50m 内作业时,要有预防瓦斯事故的措施。

5、有瓦斯的房间严禁有易燃、易爆和点火物品,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设备必须防爆。

6、房间内必须有可靠的瓦斯监测装置。

7、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甲烷检测仪,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作业。

8、每次烧焊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请总工程师批准。

9、瓦斯经常超限的地点必须加装适当型号的.风机,确保瓦斯不超限。

10、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

11、业务部门要加强瓦斯地点的检查。

12、危险区域要有警标,瓦斯管路要用专用颜色标记。

1、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或有突水危险性的煤层,严禁掘进作业。

2、 掘进作业必须坚持“先探后掘,有掘必钻,不探不掘”的原则。

3、 局扇必须实现“六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人看护、专用电话、专用维修 。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并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4 掘进工作面距掘进头50m内悬挂四台干粉灭火器(灭火器重量不小于8kg)用于工作面发生燃烧时能及时扑救。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需用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个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5、 工作面切眼用锚网支护的,回采前必须进行退锚处理。 进、回风巷必须设置防火门,位置设在工作面的停采线附近(避开皮带大架),在风门附近要存储足量的沙袋。

6、 炮掘面末端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抗撞击、不燃性硬质风筒。

高瓦斯矿井介绍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 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瓦斯涌出量,指的是单位时间内实际涌到采掘空间的瓦斯数量。

表示矿井瓦斯涌出量的指标有: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

相对瓦斯涌出量:正常生产条件下平均日产一吨煤涌出瓦斯量,单位是立方米/吨。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瓦斯矿井。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篇二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及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需求和消费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运输结构的变化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道路运输业要积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形势,更要抓住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机遇,积极进行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结构调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六条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三十五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三十六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三十七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四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载客。

第四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四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九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及客运站,旅客应当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乘车。

第五十条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及设备系统故障,重大安保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三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五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五十五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五十六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五十七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四章客运站经营

第五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六十四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七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七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七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九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

衡量旅客运输的主要指标有:

旅客发送人数——在一定时间内,铁路始发的旅客人数;

旅客运送人数——在一定时间内,铁路运送旅客人数,包括旅客发送人数、接运通过旅客人数和接云到达旅客人数。显然,全国旅客运送人数也就是旅客发送人数。

旅客周转量——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旅客人公里数。

旅客平均行程(旅客平均运输距离)——在一定时间内,平均运送旅客的平均距离。即,旅客周转量与旅客运送人数之比。

车底周转时间——旅客列车的车列自始发站发出之时起,到下次再由原始发站发出之时止,所经过的全部时间。即,车底旅行时间、车底在始发站停留时间与车底在折返站停留时间之和。

客车平均日车公里——某一车底内的每辆客车或全部客车中的每辆运用车的昼夜平均走行公里数。即,客车总公里数与客车运用车数之比,单位是公里/车。

客车载客人数——一定时间内平均每一客车公里平均完成的人公里数,反映了客车容量利用的程度。

客座利用率——每一客座公里所完成的人公里。即,客车载客人数与平均定员数之比。

旅客列车始发正点率——由区段站按照运行图规定的时间开出的旅客列车数与全部开出的旅客列车数之比。

旅客列车运行正点率——在区段内按照运行图规定的时间正点运行的旅客列车数与全部运行的旅客列车数的比值。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篇三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运输车辆安全可靠运行而制订的遵章运行、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按时维修等管理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规范工厂物流配送车辆及相关费用的管理工作,节约物流成本,确保安全行车,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厂物流配送车辆的管理与调度等工作。

第3条责任。

1.物流部负责物流配送车辆的管理与调度工作。

2.财务部负责审核、报销运输车辆相关费用。

第2章物流车辆的购置

第4条购置流程。工厂物流配送车辆购置应根据工厂的实际情况,按照适用、经济、配套的原则选择车种、车型。其请购审批流程参照工厂的固定资产采购及审批流程。

第5条车辆验收。

1.新车购置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有关文件,如车辆清单或装箱单以及原厂说明书进行验收,并清点附件、随车工具,如有不符应拒绝接收。

2.验收车辆时应组织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采购人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及驾驶员同时验收,并学习使用注意事项和各种调整数据。

第6条车辆登记。新车购进后必须及时登记,建立登记卡,登记卡中应包括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用途、技术性能等各项数据。

第3章货物运输与车辆调度 第7条车辆调度。工厂所有货物的运输,需由物流部统一安排调度。物流部车辆调度员根据工厂的运输计划,统筹安排车辆和出行路线,确保车辆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8条运输作业。

1.驾驶员应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和目的地驾驶车辆完成运输任务,并取回相关凭证。

2.运输任务结束后,车辆调度员要做好里程登记和各项费用统计。

第4章物流车辆的保养

第9条技术保养。为保证车辆使用的可靠性,减少燃料和材料的消耗,延长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必须及时地进行车辆的修理和保养,车辆的.技术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和三级保养。

1.一级保养是检查车辆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各总成内润滑油平面,加添润滑油,排除发现的故障,每周由正班司机负责。

2.二级保养除执行一级保养的作业项目外,主要清洗各个空气滤清器,检查、调整发动机、底盘及电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并完成一些附加的小修项目。

3.三级保养是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消除隐患为中心,以改善其技术状况,可与车辆季审同时进行。

第10条换季保养。每季度需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检查蓄电池、冷却系统的变化,夏季蓄电池电液容易蒸发,每日收车后必须检查液面高度并及时补充。

第5章物流车辆的维修

第11条维修申请。车辆维修由各司机写好维修项目,按工厂汽修申报流程报批后,在定点厂维修。

第12条汽车修理。

1.小修,主要是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对自然磨损或总成的外部征象能预先估计的小修项目,应集中组织计划性的小修作业并结合一、二、三级保养进行。

2.总成大修,指经过一定使用里程后,车辆的基础件和主要零件破裂、磨损、变形,需要拆散进行彻底修理,以恢复其技术性能的修理作业。

3.汽车大修,车辆行驶一定里程后机件严重磨损,技术性能下降并经过技术鉴定,对总成大修进行一次恢复性的修理。大修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为节约原材料,降低保修费用,应对磨损、变形或损伤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13条送厂维修。对于进厂维修的车辆,司机应监督维修厂家按报修项目维修,如果发现报修项目与维修项目不符,额外部分由报修人自负。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6章用油管理

第14条用油管理。

1.运输车辆用油统一由工厂按一车一卡的方式,实行加油卡的管理,严禁司机携带其他容器加油。

2.对汽车用油确定定额指标,按不同类型的车辆,每百公里定额用油指标,以单车核算,按月统计行车公里数和汽油的消耗情况。

3.工厂车辆调度员为车辆用油的管理责任人,对各汽车的耗油标准应随时掌握,确定每百公里的耗油定额指标,实行节约有奖、超额受罚的办法,以调动驾驶员节油降耗的积极性。

第7章车辆交通事故处理

第15条事故处理。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和车辆调度员及本单位领导。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或伪造现场,没有保护好现场或私下解决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16条事故报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在12小时内如实写出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分别送行政人事部和车辆调度员备案,当事人必须积极协助处理该事故。

第8章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17条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1.为利于掌握车辆的使用性能及改装、改型和主要总成、机件变更后使用性能的变化,为车辆保养、修理和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提供依据,凡属工厂的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2.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记载车辆的来源、投产日期、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年行驶里程、修理次数和间隔里程、车辆调动、改装、改造、停驶、复驶、封存、机损、报废、燃料、轮胎、季度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年度利润完成数量等。

第18条车辆档案资料登记。

1.凡车辆调动、牌照变更、停驶、封存、改装、改造、车损及驾驶员调动等,三日内由车辆调度员负责登记。

2.车损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填写报修情况和处理结果存档。

3.车辆运行情况记录,由车辆调度员在下季度首月3

日内登记,交部门经理审核后公布并由工厂行政部保存。

4.保修情况记录由车辆调度员负责填记在保修技术卡片上,重点写清保养类别、日期、间隔里程、重大技术情况等。

第9章附则

第19条本制度由物流部制定,解释权归物流部所有。

第20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巷运输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矿车装、卸载站 第三章 采区运输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章

地面运输系统的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机车运输 第五章

副井系统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入井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

其 它 第一节

连接装置 第二节

挡车设施 第三节

第四节

重、大型货载运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运输的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运输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输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运输管理体制。必须有明确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矿井运输生产管理的区队,负责运输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办),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办)、安全监察部门的运输专业管、技人员。

第三条

树立“大运输”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

制度。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运输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运输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其它矿领导按照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运输安全工作;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运输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办)负责矿井运输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运输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

坚持“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明确使用、管理、维修及安全环境技术保障责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管的人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界定安全责任。

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

第四条 分管运输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运输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分管运输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对运输重大安全隐患、运输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矿井运输各岗位、各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中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失控。

1、特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基层主要领导干部做到现场跟班指挥,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盯现场。

2、特殊运输必须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特殊环节要重点盯防,明确包干责任人。

4、特殊人员要从严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5、坚持“掉道就是事故”,一旦掉道,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单位值班和调度室汇报,追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按措施进行复轨。严禁用绞车或电机车拖拉强行复轨。

严格运输秩序。煤矿要配备兼职的运输安检员。对运输沿线、副井上下口等人员行走路过密集路段的运输秩序进行维持;对运输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使用及人员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的宣传、监督煤矿运输安全,促进运输安全生产。

第六条 矿井运输职能队按要求上报的资料、报表等要及时准确,对外提供资料、报表必须由队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大巷运输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七条 轨道运输大巷的净断面、人行道位置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轨道网络

1、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线路的安装、使用、维护应符合《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标准。

2、主要运输大巷的弯道应加装护轨,弯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主要运输大巷的道岔应实现集控或司控。

第九条 各种车辆必须服从运输管理人员的指挥,凡进入大巷的零星车辆,必须取得管理人员的同意,确定无机车运行时方可运行,且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每年对机车、司机进行一次年审,对柴油机车进行一次技术测试。

第十一条 采用普通矿车运送煤炭、矸石和其他材料设备时,必须将运送煤炭列车与其他列车分开,以便管理和卸货。

在同一运输水平的运输巷道之间,要有通讯系统。机车行车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机车通过弯道处应减速并发出信号。

第十四条 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和采区车场要有充足的照明。大巷水沟畅通,盖板齐全,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第十五条 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和道岔、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行车、行人与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 在运输大巷掘进开口时,要保护好大巷内的管道、电力、通讯、信号电缆与装置。

第十七条 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应该在封锁区间进行,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充分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征得运输部门同意后,确认施工时间和区段,设好施工警示信号和阻车装置后方准开工,并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结束检查确认轨道、牵引网络状态和巷道环境符合行车安全要求后,方可通知运输部门开通封锁区间。如因故不能按时完工,应提前通知调度室和运输部门。

第三节、柴油机车运输

第十八条 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4、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得影响行人通过。

1、机车启动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2、机车司机头、手严禁伸出驾驶室。

3、机车行驶岔道口、转弯道前必须减速、鸣笛。

4、机车运行时严禁行人。

5、机车司机必须听从跟车员信号指挥。

6、列车跟车员使用哨子指挥信号:一停、二开、三倒车。

7、严禁任何人扒、蹬、跳上行驶中的机车。

8、机车司机每班必须检查照明、刹车、连接销、连接环和机车碰头。

9、运行机车速度不能超速,只能控在二档内。

10、矿井运输巷道、道床、轻轨、道岔每天检查。

11、严禁任何人员搭乘机车。

12、人车运行必须保持平稳,严禁超员、超速。

第四节、大巷运送人员

第二十五条 煤矿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乘人车运行线路、区间、停靠地点,根据各采区实际最大班入井人数,计算人车数量、机车数量和车次,确定人车司机数量和跟车工数量,根据采区交接班时间制定机车发送时刻表,及时优化和完善人员运送方案,确保运送人员及时、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主要运输大巷超过1.5公里必须配备平巷人车运送人员。严禁采用非标人车及其他类型的矿车运送人员,严禁超员乘坐。第二十七条平巷人车必须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并有煤安标志和产品合格证。平巷人车的车门的开、关必须采用平移式。第二十八条 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以及乘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按时间发送列车。乘人车场应装备视频监视系统,监视上下人员的乘车秩序,确保安全运送人员。

第二十九条 列车司机应相对固定,并配备跟车工。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必须对人车进行安全确认。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车门等,不得带病运行。每列车的人车实际数量必须与设计相符,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条 机车起动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乘车人员必须待列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严禁在列车行驶时上、下车。严禁爬车、跳车、坐矿车、蹬钩头。

机发出停车信号。

第三十二条 运送人员列车间不得夹带任何其他车辆,更不能与井下火工品车一起运送。列车一端允许加挂一辆工具车,工具车严禁乘人。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煤仓眼附近一列车范围内设置乘人车场,零星人员必须在乘人车场上下车,放煤车场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行人和上下车。

第五节、大巷行人

第三十四条 大巷实行封闭管理,在不具备封闭的巷道行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戒、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或硐室。

第三十六条 通过弯道、道岔、翻越轨道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行。

第三十七条 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外来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行走时,必须有矿有关人员带领,并对行人安全负责。

第六节、大巷人力推车

第三十九条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

第四十条 人工推车作业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简易刹车器具,以便紧急时停车。

第四十一条 严禁放飞车和蹬车,同方向推车巷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巷道坡度大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四十二条 在运输大巷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推车同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停车时矿车要用木楔刹住,防止矿车自溜。

第三章 采区运输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四十五条 严禁在一条斜巷内采用绞车接力提升,倾斜井巷提升时不得在斜坡上设置风门。

第四十六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局扇,运输巷道内安装局扇时,要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防止因矿车掉道损坏通风安全设施。局扇必须有消音器,噪音不大于60分贝。

号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应采用正规厂生产的产品。各装置必须保持完好有效,否则不准提升作业。

第四十八条 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均应责任到人。当班司机、扒钩工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信号、照明、轨道、道岔、阻车器、保险挡和矿车的连接装置等都要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跟班管理人员要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升井后做好纪录。

第四十九条 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做到无空帮、无空顶、无淋水、无杂物、无积水,保持巷道整洁。行人巷道坡度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台阶,20°以上时应有扶手。

第二节、主要轨道提升绞车管理

第五十条 绞车房峒室应清洁卫生、照明充足、线缆管路整齐。在较为显著的位置悬挂司机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提升绞车技术参数等牌板。主运斜巷及1.6米以上绞车按照大型固定设备进行管理,配齐各种安全保护及安全设施,定期对各部位进行检修、维护、试验、检测。

第五十一条 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并配有提升保险绳,绞车与信号、信号与道岔实现闭锁,各车场必须装设具有通话、打点、声光齐备的语音信号和行车报警装置。信号装置必须固定在绞车峒室内的信号牌板上。

禁进入轨道。

第五十三条 运行车辆的倾斜巷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车不作业、行人不行车”的规定,把钩工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十四条 把钩工(信号工)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信号装置以及各种使用工具必须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范围内的钢丝绳不得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严禁提升。

第五十五条 作业前详细检查斜巷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以及有无其它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如有障碍和隐患要及时处理,如有其它工作人员应通知其撤到安全地带,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提升。

第五十六条 建立小绞车管理制度

1、安装审批制度:新安装的小绞车必须填报申请单,绞车型号、编号、地点、平面布置图、安装日期、钢丝绳规格、长度和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

2、安装验收制度:绞车安装后,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

3、持证上岗制度:绞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4、设备定期检查制度:维修单位应责任到人,实行日检,并有

详细记录。

1、司机开车时要高度集中精力,发现钢丝绳、矿车连接装置、绞车等出现异常故障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2、严禁断电松车、放飞车;严禁有余绳时开车;严禁在排绳错乱时开车;严禁绞车不完好时开车;严禁绞车固定不合格时开车。

3、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4、掘进下山施工时使用小绞车,禁止用滑轮导向提升。

5、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升时,严禁使用开口滑轮,滑轮的直径应大于22倍钢丝绳的直径。固定滑轮的霸王桩不得有明显弯曲。严禁将滑轮固定在扒矸机和棚腿上。固定导向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强度应大于提升钢丝绳的强度,绳端用不少于4个绳卡子卡紧。

6、一部绞车利用导向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2次,采用导向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米。

7、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8、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绞,确需拐弯提绞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弯道内侧不得兼作人行道,且在拐弯巷道侧装设能转动的立轮,钢丝绳不得磨擦棚腿或巷道壁。

9、斜巷小绞车信号要具有打点、通话功能,并在斜巷车场入口处设置行车语音报警装置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醒目标志。

第四节、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第五十八条 设备选型由机电副矿长(副总)负责,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钢丝绳应选用不旋转钢丝绳,在有腐蚀环境中推荐选用镀锌钢丝绳。

1、驱动部分必须有相互独立的两套制动装置(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制动装置应为失效安全型。抱索器钳口两端必须要有圆弧过渡,端部内外不允许有棱角。托(压)绳轮应转动灵活、导向可靠、无卡阻现象。托(压)绳轮的内侧必须有圆锥过度且高于外侧的轮缘,防止向内侧跑偏。

2、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有过速、欠速、张紧失效、上下变坡点掉绳、全程急停、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防偏摆等保护,并安装开车运行前联系信号及语音提示装置。越位保护必须采用重力下压式或感应式结构,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十五米处应安装下车语音提示器,下人地点后方应安装两道帘式提醒设施,做到齐全、灵敏、可靠。

3、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司机要随时注意设备运行状况,发现运行状态突然不稳定或其它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启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

4、加强对架空乘人装置的检修和各种保护装置的试验工作,建立日常维护与定期检修制度,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第五十九条 设备安装必须有施工措施,施工措施必须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审批。

1、乘坐人员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规定地点和先后次序上下。

2、乘坐人员上车时,应超前座位一步,双手紧抓吊杆,然后跨骑座位,两脚放在脚踏处,下车时应一脚先落地,然后站立下车。

3、人员上车时,先检查座位绳卡有否脱落,避免座位沿绳下滑或脱落,摔伤或撞伤乘坐人员。

4、一个座位只准乘坐一人,其他人员不得抓扶。乘坐时要坐稳,严禁在座位上睡觉、打闹、摇晃座位。严禁手扶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应集中精力注视前方,无事不准乱摇矿灯,发现有钢丝绳掉道和其他意外事故时应以摇矿灯为停车信号。

5、只准乘坐人员,不准吊挂其它物件。乘坐人员随身携带工具不得超过15公斤,长度不得超过1米。严禁同时运送携带易爆易燃物品。

6、司机必须注意观察并随车检查运行情况,发现钢丝绳掉道或有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严禁在操作峒室内睡觉。

7、维修工必须每日对检查一次。严禁吊杆与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自动脱钩,制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8、人员上、下地点必须设计在平巷段,人员上、下地点和路口要设明显的警示标志。上下人地点和沿线必须有充足照明,机头、机尾和沿途上下人位置悬挂“此处上车”、“此处下车”字样的标志牌。

9、装置的闭锁必须可靠,转换开关必须采用带钥匙型的,钥匙由检修工和值班人员保管。

10、紧急停车后必须查明原因,消除事故隐患,由司机在操作台操作,方可启动。如运行中遇碍而需紧急停车,需认真检查排除故障或采取了有关措施后,方可重新运行。

第五节 斜巷行人

第六十二条 有人行上下山的采区,提升斜巷不准行人。兼做行人的斜巷,行人时必须征得信号扒钩工的同意。

第六十三条 进入斜巷维修人员工作前必须与绞车司机和把钩工联系后方可作业。未得到检修人员的同意,司机不得擅自操作绞车。第六十四条 进入斜巷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不准在巷道中停留。第六十五条 人员在倾斜巷道中行走时,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躲到安全地点,并设法发出报警信号。第六十六条 严禁行人蹬钩上下。

第六十七条 绞车运行时,上下部车场和中部车场必须有语音声光报警装置和红灯警示,倾斜巷道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第六十八条 在封闭管理巷道中禁止行人。

第四章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六十九条 地面运输系统安全设施

1、信号与标志

地面主要道口、弯道及人员密集地点,设置机车预报警声光信号装置,并有警示标志、护栏及照明,并有醒目的减速标志。道口过汽车时,必须有自动升降架线的装置。

2、通往副井的轨道线路在副井口适当位置必须设置合格的绝缘。

第七十条 防火与消防

1、有严格的消防制度,地面运输系统各处的消防制度的落实必须责任到人,并挂牌显示。

2、地面及车库、检修车间、料场等重点消防目标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并确保可靠使用。

3、运输区明确一名副区长分管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的日常检查和落实。

第七十一条 文明生产管理

3、运输各工种、岗位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节、机车运输

第七十二条 地面运输列车的连接必须按规定要求作业。禁止将单环链直接卡在连接销头上或采用异物代替。

第七十三条 通过地面行人较多或有其他作业人员的区域机车必须提前发出警号并减速行车。

第七十四条 穿越地面工业广场道路和相关单位大门时,机车司机必须发出警号、加强瞭望防止发生撞车事故。

第二节、入井人员的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制度,接受井口管理人员的检身,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人车。

第七十六条 严禁酒后入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入井。

第七十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物品入井。对携带火工品上井的人员,检身人员有权将人和物品扣留。电焊工携带火种入井,必须持有批准的焊接安全作业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入井人员随身携带的锐利器械要加保护套。

第七十九条 外来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入井时,必须由矿有关人员带领,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六章

其 它 第一节

连接装置

第八十条平巷、斜巷中使用的链环、插销必须具备“ma”标志。斜巷运送特殊车辆,链环不能满足现场连接要求时,可以用马蹬连接,马蹬必须由具备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并有出厂标志和合格证。第八十一条 各类矿车必须采用防脱销装置,并保证齐全有效。第八十二条 斜巷矿车连接装置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两年送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拉力试验。

第二节 挡车设施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安装斜巷挡车设施,并统一规格。第八十四条 挡车设施安装后,应由机电(运输)副矿长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

第八十五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挡车设施台帐和管理牌板,明确使用地点、形式、安装日期、检查纪录、使用单位、维修负责人等。

第八十六条 人车、各类矿车要进行统一分类编号管理,并建帐。矿车、平板车及特殊车辆等必须由具有生产资质厂家制造,严禁使用私自制造加工的车辆。

第八十七条 摘挂钩人员发现不完好的矿车要及时做记号,并升井维修。

第八十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检查、检修制,各种车辆每年至少要大修一次。

第八十九条 对其它材料车进行集中入库管理,凭申请单领用,并建立收发台帐。

第九十条 各种车辆要定期加油,一般每半年要全部注油一次。第九十一条 加强清除矿车结底的管理,对超过结底厚度规定的矿车不准使用。

第四节 重、大型货载运输

第九十二条 “四超车辆”必须制定专门的运输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第九十三条 在运输重、大型货载前,要详细勘察运输线路,检查通过区间的轨道质量,确保畅通无阻。

第九十四条 重大型货载要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装车时重心要适中,并能满足巷道断面要求,装载要稳固、牢靠,绑扎要坚固。第九十五条 同一辆车装载两件以上货载时,必须由防止货载相对滑动的措施。

第九十六条 重、大型货载在车场内停车或停放时,每辆车都必须用正规掩木打掩。

第九十七条 人力运输重、大型货载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前方探道,后方推车,不得在车辆两侧推车,注意保持车距,不准放飞车。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若本规定中由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的,以《煤矿安全规程》为准。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篇五

为坚决遏制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如何制定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

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

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

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 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第十六条 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 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 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 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篇六

第一章 总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加强矿井窄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运输安全装备,提高运输基础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健康发展,依照《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分管矿长负责属地范围内的窄轨运输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和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井窄轨运输技术管理工作,与运输生产相关的各单位行政正职是运输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本单位运输管理工作。运管办对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职能管理责任,安监处负责对矿井窄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三、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维修和运输作业责任,积极开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运输区负责主运系统的轨道、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的维修管理;机电、保运、采掘等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的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采区内部各区段的运输作业、小绞车、无极绳绞车的操作和把勾必须由负责该“属地”单位的绞车司机、把勾工负责。矿车及各种特殊车辆由运输区统一管理、维护。

四、井口调度分站应有运输系统图、小绞车安装位臵图及轨道安全设施装备布臵图。全矿实行现场小绞车上锁管理制度,绞车司机和信号把勾工凭证换牌拿钥匙上岗操作,并将使用地点的运输系统存在问题和隐患及时反馈到井口调度分站。调度分站人员每班将全矿运输系统的各类问题和隐患汇总并及时反馈到责任单位,安排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责任单位到调度分站签字,做到问题和隐患闭合管理。

五、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全矿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并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每周由机电副总组织运管办对各运输系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管辖的运输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人员管理。

六、运管办要参与矿井窄轨运输的规划、设计、技术审查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以及计划编制工作,负责矿井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安装、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的管理。

七、各单位要健全和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切实做好矿井运输大巷、主要采区轨道上、下山、地面运输轨道线路,直流供电网路、大巷照明、采区轨道提升设备、机车、矿车、人行猴车、井口操车设备、卸载中转设备和通讯、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与管理工作。设备维修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写在标志牌上,同时做好记录。

九、严格运输秩序。安监处负责对运输安全环境、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运输沿线、副井上下口等重要路段的运输秩序进行维持。

十、矿井运输各岗位工种,包括信号工、扒钩工、装车工、运输调度员及各类司机都必须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

十一、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的运输安全管理纳入矿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十二、采区轨道、运输上山及长度超过200m、倾角大于15°的上下山掘进巷道要安装视频监控装臵,于2011年一季度完成。

十三、运输系统的其它要求按照2011年《关于加强xx煤矿运输管理的特别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为xx煤矿。

第二章平巷运输

一、基本要求

1、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位臵和安全距离必须《煤矿安全规

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2、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线路、架线网路的维修按《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达到优良品,其它巷道的轨道线路必须达到合格品。

3、西部井采用架线机车运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施工轨道回流线和进入采区的轨道线路绝缘。

4、在运输大巷运行的各种车辆必须服从运输调度站的统一指挥,机车司机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规定的信号运行。因生产需要必须进入大巷的零星车辆运行前必须征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且有防范安全措施。

5、按《煤矿窄轨电机车年审细则》要求,每年对机车进行一次年审和技术测定,并将试验报告分别报送机电处。

6、主要运输大巷要求水沟畅通,盖板齐全,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7、运输大巷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臵路标与警标,路标与警标的平面尺寸不得小于300×600毫米,且有反光显示功能(根据运输作业现场实际状况也可配备灯箱信号)。

8、井下架线电机车必须装备逆变电源,喇叭,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弯道、井底车场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来车预报警装臵(声光具备)。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车场要有充足的照明。巷道内要装设路标、警标、里程标及主要峒室标志牌。西部井的井下乘人车场,应有架线自动停送电装臵或分区开关。

9、平巷乘人车场应有乘车须知,列车时刻表和列车去向指示牌等。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

10、轨道及牵引网络。井下架线必须使用铜质架线,严禁使用钢铝线,架线终端装设二级绝缘。架线高度及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年按照要求,对井下杂散电流的整治情况进行测试。井下架线要实现分段控制,按采区或巷道等实际需要装设分断开关。变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

11、对井口、变电峒室、采区大巷等处不回电的轨道和电机车回电轨

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并按规定不能少于二处,二处之间的距离须大于一列车长度。主要运输巷道(大巷、井底车场和主运斜巷),轨型不得低于30公斤/米。

12、道岔全部实现气动化,主要道岔要实现司控。

二、电机车运输

1、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运输作业的条款和《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并携带瓦斯便携仪。

2、车辆在行驶时,司机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用木楔将车轮掩住。

3、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线路状况等,并对电机车手闸及撒砂装臵、照明灯、警铃等进行检查确认。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撒砂装臵中,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得使用。

4、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开车。

1)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数超过规定;

6)存在其它影响安全的隐患。

5、接到发车信号后,先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逐渐加速到运行速度。

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7、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瞭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位臵、有无障碍物等,精心操作。

8、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9、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10、接近风门、巷道口、洞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要明确指示减速行车的区段。

11、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12、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13、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机车前后设臵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

三、蓄电池机车充电

1、充电工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2、应熟悉本岗位的电机设备性能及供电系统。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能熟练地操作规程进行充电作业。

3、对于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极柱的焊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允许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4、充电工作业时应穿着规定地劳保用品。

5、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和充电操作规程。

四、平巷运送人员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大巷超过1.5公里必须配备配备平巷人车运送入井和升井人员,入井人员严禁乘坐其他类型的矿车。平巷人车必须有煤安标志和产品合格证。

2、大巷采用专用人车接送入井人员,严禁超员乘坐。运送人员时,机

车速度不得超过4米/秒,人车必须设跟车工。

3、各小班交班前,必须将接送人员的列车准备就绪。乘人专用列车发车前停留在乘人车场待命。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臵、轮轴和防护链等,不得带病运行。

4、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必须在明显位臵设臵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以及平巷人车乘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出采区的列车,在人员集中上下的地方必须设臵停车场,方便人员上下。人员集中上下车地点必须有明显标志。乘车人员必须待列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严禁在列车行驶时上、下车。机车起动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5、进出采区人员乘坐专用人车时,发车前按规定挂好防护链,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严禁在车厢内躺卧或站立在两节车厢之间。严禁取下安全帽,严禁拧灭矿灯。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6、运送人员列车不得夹带任何其他车辆。井下火工品运送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7、在人员集中上下的地方安装照明、设臵架线分段开关,人员上下时必须切断该区架空线电源。

8、零星运送人员时,附挂在列车上的平巷人车,必须使用标准平巷人车。运行时,人车必须附挂在列车的前端。人员上下均由电车司机负责,任何人不准擅自打开车门上下车。

9、主要运输大巷实行封闭式管理。

(1)xx大巷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区间内只允许车辆通行,禁止行人,否则一律按“三违”论处(特殊情况并按照程序办理特别通行证的除外)。

第三章 采区倾斜巷道轨道运输

一、基本要求

1、采区倾斜巷道符合设计要求及安全规程规定。行人巷道坡度在15度以上时必须有台阶,30度以上时应有扶手。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米。

2、矿车(人车)一侧距巷帮突出部分(或敷设的管道等物体)的距离

不小于300毫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米。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其他安全距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3、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

4、斜巷各阶段车场的长度,不小于一次串车提升车辆长度的3倍;与水平巷道连接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的1.5倍,并符合设计要求。

5、地滚齐全,在巷道转弯处应装设能转动的立辊严禁钢丝绳与道板、轨道和巷帮及支架、顶梁摩擦。禁止使用不转动的各种物品代替。

6、主要运输斜巷的轨道及道岔必须达到优良品,其他运输斜巷应达到合格品。采区主要运输斜巷轨型采用30kg/m,道岔必须与轨型相符。轨道质量严格按照《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进行敷设。直线段采用悬接对接。道床整洁,道渣不埋没轨枕上面。倾斜井巷提升时不得在斜坡上设臵风门。

7、采区各主运轨道,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专用行人上山,采用架空乘人装臵运送人员。对暂时达不到封闭式管理的,实行分时段封闭管理,并建立完善行人制度和措施。在整改期内必须严格制定“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安全技术措施。

8、规范和完善行人巷道的装备和管理。长度超过150米、倾角大于10度的斜巷以及长度超过100米、倾角大于15度的斜巷都必须安装助行器。助行器和绞车必须实行电器联锁,两者只能运行一个。确保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9、主要提升斜井和倾斜井巷的主要绞车道上部跑车防护装臵应采用正规厂生产的制式产品。各装臵必须保持完好有效,否则不准提升作业。

10、倾斜井巷上下变坡点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拱(底)弯道。

11、采区斜巷设计应采用甩车场,斜巷各甩车场的轨道平、竖曲率半径,必须满足安设标准道岔及运行车辆的要求。条件不允许时,设计平车场应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有安全措施。倾斜井巷上部平车场的坡度不得向斜坡方向倾斜,严防矿车自溜。

12、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钢丝绳规格、钢轨型号、安全设施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有防跑车装臵、阻车器和各车场甩车时能发出的信号装臵。

13、倾斜井巷提升轨道线路的铺设、托绳轮的安装、提升绞车过卷距离的确定、信号峒室的设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14、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局扇。运输巷道内安装局扇时,要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防止因矿车掉道破坏通风安全设施。局扇离信号峒室不得小于20米,必须有消音器,峒室噪音不大于60分贝。局扇一般不应安装在行人道一侧,条件不允许时,局扇吊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行人高度,确保人行道畅通。

15、尽量避免在一条斜巷内采用绞车接力提升,确续接力提升时,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6、斜巷运行执行运行许可证制度,并建立完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颁发运行许可证,并建立台帐归档保存。

17、斜巷上岗操作实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制度。各种安全保险装臵均应责任到人,悬挂责任牌。当班司机、扒钩工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信号、照明、轨道、道岔、阻车器、捕车器(保险挡)和矿车的连接装臵等都要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跟班干部要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现场做好纪录。

18、斜巷中使用的链环、插销必须具备“ma”标志。斜巷中运送特殊车辆时,允许使用正规绳套或马蹬连接,马蹬必须由具备生产能力的机械厂统一制造,并有出厂标志和合格证,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19、斜巷矿车连接装臵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两年进行一次拉力试验。

20、斜巷运输使用的钢丝绳连接装臵,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煤炭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验。

22、使用单位应责任到人,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臵实行日检,并有详细记录。

23、绞车房峒室应清洁卫生、照明充足、线缆管路整齐。在较为显著的位臵悬挂司机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提升绞车技术参数等牌板。

24、斜巷的上下口及各甩车场必须有合格的打点峒室(高不小于1.8米,宽不小于2米,深不小于1.5米)。

25、斜巷档车和跑车防护装臵的设臵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斜巷运输管理规定标准执行。

二、主运斜巷提升绞车管理

1、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操作。

2、绞车应安装在车房内,基础牢固,固定牢靠,滚筒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要保持一致,峒室内保持通风良好。

3、绞车前出绳处应设托绳轮,滚筒排绳整齐无咬绳现象。

4、提升量应根据绞车和钢丝绳的能力及坡度确定,不得超载运行。

5、钢丝绳头与滚筒要用专用卡绳装臵卡牢。不得系在滚筒轴上。使用中,滚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绳,另外要有留作试验的补充绳。

6、绞车道必须装设防跑车装臵,并配有提升保险绳。各车场必须装设有齐备的声光语言警报器。信号装臵必须固定在躲避峒室内的信号牌板上。7、1.2米及以上绞车有深度指示器和双过卷、过流、紧急制动脚踏开关等保护装臵,并指示准确,灵敏可靠。

8、绞车房峒室应清洁卫生、照明充足、线缆管路整齐。在较为显著的位臵悬挂司机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提升绞车技术参数等牌板。

9、运行车辆的倾斜巷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把钩工负责监督执行。

10、把钩工(信号工)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防护装臵、连接装臵、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信号装臵以及各种使用工具必须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范围内的钢丝绳不得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严禁提升。

11、提升作业严禁超载、超宽、超高,严禁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的作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臵或用异物代替,提升大型部件或器材必须有审批过的安全措施。

(一)建立小绞车管理制度

1、安装审批制度。新安装的小绞车必须填报安装申请单,注明绞车型号、地点、平面布臵图、安装日期、钢丝绳规格、长度和技术要求等。

2、安装验收制度。绞车安装后,应安全信息中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

3、执行申请制度。建立小绞车井口管理站。司机持证在井口调度分站申请操作牌(牌上注明司机姓名)并领取绞车钥匙。

4、持证上岗制度。绞车司机必须将操作牌挂在绞车责任牌上后,方可操作。

5、设备定期检查制度。维修单位应责任到人,实行日检,并有详细记录。

6、设备交接制度。绞车使用单位移交其它单位使用时,必须事先办理交接手续。

7、建立管理牌板制度。小绞车井口调度分站要建立绞车管理牌板,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包机人等五明确。

(二)绞车安装及要求:

1、小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方便检修和便于安全操作的要求。绞车、设备与巷帮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米,绞车后部应大于0.5米。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臵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误差不大于50毫米,其过卷距离不小于3米,否则在绞车前方必须设臵牢固的车挡或霸王桩。小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米,并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

2、对服务时间为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安装固定,可使用混凝土基础固定。岩石底板可用锚杆固定。煤底板条件允许并采用全长锚固时,11.4千瓦绞车也可锚杆固定。锚杆数量不得少于5根,埋入长度不小于1.4米。服务时间较短的绞车也可采用不少于4根直径大于200毫米木质压车柱固定,小绞车必须有可靠的生根绳,严禁固定在棚腿上,生根绳头用不少于3副钢丝绳卡卡紧,生根绳破断拉力总和应大于提升主绳钢丝绳的三倍。

3、小绞车的固定严禁使用金属支柱。

4、小绞车的提升负荷、钢丝绳的选择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写入作业规程,严格执行。

5、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不少于2副卡子,且有防松垫圈,钢丝绳在沿口的断丝数不得超过20%。滚筒上应留有5圈余绳。钢丝绳的长度不得超过绞车的最大容绳量(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层钢丝绳20毫米)。正常使用的钢丝绳一个捻距的断丝数和磨损量不得超过10%,严禁有挤压、窝鼻子现象。

6、绞车的司机侧应装有不小于3毫米的金属挡板。服务时间为三个月以上经常使用的绞车应有司机座椅,司机操作时应有照明。

7、小绞车的控制必须采用具有正反控制功能的可逆开关,操作按钮应固定在司机便于操作的地方。

8、斜巷每个钩头都必须配备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保险绳应与主绳直径相同,用不少于3副卡子卡紧。保险绳的长度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宜过长。

(三)操作、使用和维修

1、司机开车时要高度集中精力,发现钢丝绳、矿车连接装臵、绞车等出现异常故障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2、严禁断电松车、放飞车;严禁有余绳时开车;严禁在排绳乱时开车;严禁绞车不完好时开车;严禁绞车固定不合格时开车。

3、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4、掘进下山施工时使用小绞车,禁止用滑轮导向提绞。

5、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绞时,严禁使用开口滑轮,滑轮的直径应大于22倍钢丝绳的直径。固定滑轮的霸王桩不得有明显弯曲。严禁将滑轮固定在棚腿上。固定导向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强度应大于提升钢丝绳的强度,绳端用不少于4个绳卡子卡紧。

6、在斜巷内拿道(抬车复轨),车的下方严禁站人。司机精力要高度集中,绳要保持拉紧状态。严禁脱钩拿道。

7、一部绞车利用导向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2次,采用导向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米。

8、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绞。

9、坡度大于7‰的巷道,禁止使用机车或人力推车。

10、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绞,确需拐弯提绞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弯道内侧不得兼作人行道,且在拐弯巷道侧装设能转动的立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壁。

11、小绞车对拉运输必须做到:绞车必须使用同型号的绞车;司机必须熟悉对拉区段内轨道线路等,严格按正规操作程序作业,行车时区段内禁止行人;制定符合实际的操作规程。

四、斜巷架空乘人装臵

1、巷道倾角不得超过“猴车”设计规定的数值。操作室或机头处必须悬挂猴车技术参数、猴车司机岗位责任制和猴车乘人管理制度等。

2、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米/秒,乘坐间距不得小于6米。

3、架空乘人装臵(猴车)的驱动部分必须设有制动器。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安设过位自动停车安全保护装臵,每班试验一次。

4、乘坐猴车人员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规定地点和先后次序上下。

5、乘坐人员上车时,先检查座位绳卡有否脱落,避免座位沿绳下滑或

脱落,摔伤或撞伤乘坐人员。

6、一个座位只准乘坐一人,其他人员不得抓扶。乘坐时严禁在座位上睡觉、打闹、摇晃座位,人员上下时要避免座椅晃动过大。

7、乘人猴车只准乘坐人员,不准吊挂其它物件。乘坐人员随身携带工具不得超过15公斤,长度不得超过1米。严禁同时运送携带易爆易燃物品。

8、乘人猴车司机必须注意观察并随车检查猴车运行情况,发现钢丝绳掉道或有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9、猴车上下人地点和沿线必须有充足照明,机头、机尾和沿途上下人位臵悬挂“此处上车”、“此处下车”字样的标志牌。

10、猴车维修工必须每日对猴车检查一次。

五、斜巷行人

1、行人进入提升斜巷必须征得信号扒钩工的同意。有人行上下山的采区,提升斜巷严禁行人。在封闭管理巷道中禁止行人。

2、进入斜巷维修人员工作前必须与绞车司机和把钩工联系后方可作业。未得到检修人员的同意,司机不得擅自操作绞车作业。

3、进入斜巷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不准在巷道中停留。

4、人员在倾斜巷道中行走时,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躲到安全地点,并设法发出报警信号。

5、绞车运行时,上下部车场和中部车场必须有红灯警示,倾斜巷道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第四章

1、地面运输系统的轨道线路必须严格按照《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的要求执行。主要运输线路的维护质量达到优良品,一般运输轨道线路的维护质量达到合格品。

网路的维护质量达到合格品。

3、直流供电网路牵引变流所整流柜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的要求。4、运行中的电机车、矸子山提升绞车、翻车机等设备必须完好,各种信号、保护装臵齐全、灵敏可靠。运输线路沿途照明充足。

5、卸矸架头轨道与矸石轨道搭接平滑无阻,导向轮转动灵活,无咬绳现象。架头轨道前端有可靠的阻车器,合格的防雷装臵。

6、地面运输系统安全设施。地面道口信号清晰,声光具备,道口有明显的标志并有照明。运输沿线的道岔有警冲标,弯道及人员经常来往的区段有醒目的标志及减速缓行标志。坡度较大的运输线路设臵可靠的车辆减速装臵。

7、轨道线路与建筑物、工业场地堆放物料间距符合《地面牵引网路防护区域的划定和防止外力对牵引网路破坏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必须设臵隔离栏。

8、通往副井的轨道线路在副井口适当位臵必须设臵合格的绝缘。

9、地面运输线路两侧整洁、卫生、无杂物、无积水。

10、运输各工种、岗位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章

副井系统管理

一、基本要求

1、井口安全门、罐位、操车设备和提升信号的联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每天要检查试验。副井口出车侧必须安装反向阻车器。

2、副井井口操车设备必须完好,各种保护装臵齐全可靠。除检修外,操车设备的工作状态要处于正常工作位臵。

3、井口隔离栏牢固,冬季井口房和井筒不上冻、不结冰。

4、副井口规章制度齐全,并张挂井口管理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井口交接班制度、井口下大件措施、井口消防制度、井口装备检修制度。

5、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齐全,有把钩工和信号工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6、井口作业人员持证亮牌上岗。服装整齐、劳动保护用品佩带齐全。

7、井口公布最大载重量及最大载重差。井口公布罐笼每层容纳人数。

8、井口整洁、卫生、无杂物、水沟畅通、盖板稳固、齐全。

9、井口作业区有充足的照明,灯具悬挂整齐。井口等候室整洁、卫生、又作为、照明充足、通风良好。

10、电器开关上架、挂牌留名、小型电器上板、管线吊挂整齐。

二、入井人员的管理

1、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制度,接受井口管理人员的检身,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2、乘罐规定人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在井口公布,超过规定人数时,井口扒钩工有权制止乘罐。

3、井口扒钩工负责关闭和打开罐门(门帘),严禁乘罐人员自行打开罐门(门帘)。

4、严禁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5、入井人员随身携带的锐利器械要加保护套。6、井口扒钩工要认真执行井口检身和点钩制度。

三、副井口管理

1、井口各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井口管理制度及本工种的操作规程。

2、负责井口的运输安监员要统一着装,认真维护井口秩序,保证井口作业安全。

3、保持井口文明生产,做到定期清扫,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电缆管线排列整齐,设备上架。

高度的三分之二。

6、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井口和井底扒钩信号工。

7、井口扒钩工对需要升降的各种车辆要认真进行检查,捆扎是否牢固,是否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不平衡等,对装车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准装入罐笼。

一、总体要求

1、各单位运送大件时,必须编制《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由机电副总牵头,组织生产部等相关单位进行会签,经总工程师审批,并在矿调度会上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实施。《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每一名参与作业人员,并有贯彻记录和签字备案。

2、运送大件期间所在单位必须派副职以上干部进行现场跟班,负责沿途《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安监处派员负责监督沿途运送大件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特殊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安全措施在落实上得到保障。

3、运送大件前必须对沿途所经路线(包括副井、平巷、斜巷)运输设备和所用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4、首次运送的大件,应使用模型在运输线路上预先试送,确保线路畅通。

5、运送大件所用的车辆必须由施工安全负责人详细检查,确认车辆各部完好,连接、缓冲和闭锁装臵可靠后方可进行装车。装车后,必须对大件车的实际长、宽、高、重心确认无误后方可运送。

6、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车场)必须在显要位臵悬挂运送大件的长、宽、高、重等最大数据。

7、每次运送大件,车辆上都必须配备复轨器,以备随时使用。

8、货载的重量不得超过矿车(材料车)的最大名义载重量,不得超宽、超长,否则必须制定专门的运输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

9、在运输重、大型货载前,要详细勘察运输线路,检查通过区间的轨道质量,确保畅通无阻。

10、重大型货载要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装车时重心要适中,并能满足巷道断面要求,装载要稳固、牢靠,绑扎要坚固。

11、同一辆车装载两件以上货载时,必须由防止货载相对滑动的措施。

12、用架线机车运输重、大型货载时,货载高度距轨面大于1.6米,要在顶部进行绝缘,或采用其它防止触电措施。

13、重、大型货载在车场内停车或停放时,每辆车都必须用正规掩木打掩。重、大型货载列车应采用足够长度、足够刚性的连接杆连接,采用绳环连接时,必须保持车辆间距,防止顶撞掉道。

14、人力运输重、大型货载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前方探道,后方推车,不得载货载车辆两侧推车,并注意保持车距,严禁放飞车。

二、副井提升

1、大件装罐前,保运一区必须指定专人对绞车、钢丝绳、罐笼及井筒装备等进行安全确认,井口把钩工负责对特殊车辆装载和连接等情况进行安全确认。

2、提升前由保运一区专职机修工和井口把钩工对特殊车辆在罐笼内装载及固定情况进行确认,无误后方可让信号工联系开车。

3、必要时由矿调度牵头组织运输区、机电科、保运一区等相关单位根据大件外形尺寸及重量等参数,确定副井绞车速度及配重。

4、下大件需要拆除安全门及保险档时,必须严格按照《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在未恢复时,井口应设臵保护绳及警戒线,并严禁提升人员。

5、提升时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速度及停车位臵进行操作。

6、人员与特殊车辆不得同时提升,装卸时上下口不得同时作业。

三、平巷运输

1、主运平巷运送大件,要提前与运输调度员联系、同意后,方可运送。

2、运送大件车,必须使用刚性连接方式连接车辆。(连接件的曲线半径必须符合巷道运行状况)

3、电车司机在运送大件车前,首先必须对机车及连接装臵的完好状况、大件装载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捆绑是否牢固,重心有无位移,连接装臵是否符合该运行区段曲线半径的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运输。

4、平巷用机车运送大件车时,必须设专人跟车。严禁跟车人员乘坐大件车。机车在行驶过程中,司机要时刻注意前方,在接近弯道、道岔、风门、噪声大、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发出警号,并减速慢行。

5、平巷运送大件车,需要用人力推车时。每次只能推一辆车,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掌握好速度,严禁放飞车。

6、大巷运送大件必需专车专运,不允许附挂其它车辆。运送大件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四、斜巷运输

1、提升前必须对绞车提升能力进行计算,确认提升能力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运行。

2、提升前维护人员和绞车司机必须对机电设备、绞车生根、钢丝绳、钩头、连接装臵、安全设施等进行仔细检查;把钩工对巷道情况、轨道质量、安全设施及其它设备进行安全确认。

3、斜巷运送大件时,每钩只准运一车。

4、把钩工必须确认斜巷和阶段各车场没有人员方可走勾。

五、掉道处理

要认真贯彻“掉道就是事故”的理念,发生掉道车辆必须就地停止作业,结合现场实际,认真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指挥复轨。必须使用专用复轨器进行复轨,严禁用电机车或绞车等强行强行复轨。否则按照严重“三违”处理。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篇七

1、提升运转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各岗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坚持钢丝绳检查和更换制度,做好提升运转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和轨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4、拉放车时,必须先检查连接装置是否完好。

5、拉放车时,必须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原则。

6、人力推车时,推车工必须按照规定距离保持车距,听看并用,防止推车伤人或被人伤,同向推车时,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车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

7、车推出石门或交叉口时,推车人必须控制车速并发出警号。

8、下山掘进作业过程中,拉放车时,下方人员必须全部进入防身峒或上到平台后,方可拉放车。车斗下放到位后,绞车司机不得离开绞车,下方作业人员还应用可靠的物器将车辆稳住后,方可作业。

9、拉放车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在上下平台逗留。

威宁县老桥煤矿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篇八

(信集闭系统)

操作维护说明书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一年一月

操作规程

一、调度员要求

1.爱护计算机,保持桌面干净、显示器清洁;

2.当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不要打开一切与监控系统无关的程序,以免影响工控机运行速度;

二、操作时应注意事项

进入监控模式系统启用,总关灯停车操作

2.针对转辙机的控制操作,严禁设置局控和自控同时存在的控制权限;

自控有效——转辙机处于程序自动控制状态,无须调度员干预;

自控无效——转辙机处于调度操作控制状态,程序不会自动下发命令;

局控有效——转辙机处于解锁状态,可用手动按钮进行控制;

局控无效——转辙机处于闭锁状态,手动按钮失效,只能进行计算机系统集中控制。

员批准,并设置专门维护人员协助调度;

打开调试菜单,进入检修模式

机严格按信号行车,不得闯信号;

为关灯锁定状态,控制稳态后应释放防护信号;

反位控制

现占用、预占用光带,以确保联锁生效;

正常开灯进路,占用预占用正常关灯锁定进路取消,释放预占用区段

(按钮控制通常应有5-10秒钟控制间隔)再行车通过;

调度员请求发车进路开放,产生预占用闭锁区段

岔区段发生故障闭锁时应重点检查计轴器工作状况,查明故障后方可解锁;

专人管理、专人使用,软件的安装由专业人员统一负责。

三、调度员的工作重点

1.操作员交接班时要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做好交接班记录;

2.操作员要密切关注机车的运输状态,做到心中明确、合理调度;

工调度处理;

故障排查;

病毒预警时要及时更新病毒库,并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系统杀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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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关于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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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06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推荐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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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6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2023年矿井运输及提升(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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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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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管理规定如何写 管理规定格式模板(5篇)
发布时间: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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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规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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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11
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
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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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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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关于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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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十三篇)
发布时间:20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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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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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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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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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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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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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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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垃圾场管理规定 小区车位管理规定(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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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地质报告编制规范(3篇)
发布时间:2023-05-12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
煤矿班组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1-12-29
矿,段考核由本人承担。 以上每小项没有做到扣3分清煤看线工9分 以上每项扣3分泵站司机8分 1,随时观察泵 ......
某矿务集团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27
为适应徐矿集团创业创新形势的发展和市场价格体系变化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级各类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职工教育经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200.........
某矿务集团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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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差旅费用管理规定(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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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瓦斯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规范精选
发布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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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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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优质
发布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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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规定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规定(19篇)
发布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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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十三篇)
发布时间: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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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职工食堂管理制度规定细则(四篇)
发布时间: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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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现金管理规定(优秀8篇)
发布时间: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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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二十篇)
发布时间: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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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4
华交党字[2005] 4号关于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逐步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干部任用机制,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加强干部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强力推进干部.........
资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19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
会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07
1.目的:为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此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成员; 3.会议原则:树立简明、高效之会风。 3.1布置工作讲标准(工作事项责任人完成时间进度检查); 3.2检查工作问过.........
网站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03
文秘杂烩网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秘杂烩网、今日泰州、泰州飞鹿公司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网站的作用,促进公司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拓展经营.........
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21
深圳 XXXXXXX 有限公司 宿舍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DZHR0404006 版 次: A 页 次: 1/2 实施.........
班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8
一、班级卫生1、不买零食,不带零食进校园;不在校园、教室或走廊吃零食,不边走边吃零食。2、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杂物、饮料盒及吃剩的食物。3、不从楼上往下抛掷杂物、泼水、倒垃圾。4、不乱倒垃圾,.........
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0
第一条为合理调配和使用好公司公务用车,保证行车安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车辆使用(1)所有车辆均由公司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2)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
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08
第一章 财务管理目的 第一条 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按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 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条 制订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30
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宿舍管理规定文件编号:DZHR0404006版 次:A页 次:1/2实施日期:1、目的:宿舍是公司提供给在职员工居住的场所,是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为保障员工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
会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07
1.目的:为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此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成员; 3.会议原则:树立简明、高效之会风。 3.1布置工作讲标准(工作事项责任人完成时间进度检查); 3.2检查工作问过.........
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31
考勤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出勤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车间员工周一至周六: 白班: 07:30 ---- 12:00 .........
车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04
深圳 XXXXXX 有限公司 车费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DZHR03120xx 版 次: A 页 次: 1/2 实施日期: 1. .........
车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25
深圳XXXXXX有限公司车费管理规定文件编号:DZHR0312004版 次:A页 次:1/2实施日期: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车费报销作业管理,合理地控制差旅乘车费用,特制定本规定。2.........
干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13
华交党字[2005] 4号关于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逐步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干部任用机制,提*部整体素质,加强干部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强力推进干部能.........
合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2
合同管理规定 一、合同是公司的重要文档,是公司有关业务开展的凭证。根据《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为规范合同的调研、起草、审查、谈判和签订、合同执行及归档管理的全过程的操.........
矿用刮板输送机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01
为加强我队的机电运输管理,保证我队使用的刮板运输机的安全正常运转,使刮板运输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刮板运输机的安装 1.刮板运输机安装.........
2023年煤矿机电运输提升安全管理(模板7篇)
发布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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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企业保密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9篇)
发布时间: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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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井下运输工作计划(十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3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开始写计划了。计划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计划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
最新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工作服管理规定(大全8篇)
发布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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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警车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通用8篇)
发布时间:2023-09-11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
最新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模板6篇)
发布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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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空调使用管理规定(通用8篇)
发布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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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选8篇)
发布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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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大全8篇)
发布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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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规定范文(22篇)
发布时间:2024-02-05
通过总结,我们能够发现问题的根源,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怎样制定合理的目标并达成它们?想要写一篇优秀的总结吗?不妨看看下面这些小编为大家精心收集的总结范文。高校管......
2023年瓦斯监控室管理制度规范汇总
发布时间:2023-05-01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
办公室规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02
规章制度是为了更好的方便管理,那么相关的办公室规章制定是怎样的,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为了加强管理、规范行为,特公布此处罚措施,出发实行工资罚款制度,违反制度者罚款。罚款金额集中存放,待数额较多时,用于集体活动经费。一、考勤1、迟到,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50—11:50,14:00—17:40),周六、周日(8:15—12:00,14:00—18:.........
最新管理规定细则 数据管理规定心得体会(优质15篇)
发布时间:2023-11-18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十 病历管理规定(大全7篇)
发布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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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籍管理规定 成都市户籍管理规定(21篇)
发布时间: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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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酒店采购管理规定最新 酒店采购制度管理规定(4篇)
发布时间: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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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小组评价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9
为统一、规范,班级小组评价管理工作、按班主任指示精神,经班委会研究决定,特修订本规定;本规定围绕“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奖惩并施”的宗旨、本着依规量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采取公平、公正、.........
2022年公司管理规定模板(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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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员工内部管理规定(8篇)
发布时间: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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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单位规章管理制度最新规定5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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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产品运输协议 运输合同管辖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3-26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
2023年营运车辆gps管理规定 数据管理规定心得体会(优质13篇)
发布时间: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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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考勤管理规定最新 部门考勤制度管理规定(19篇)
发布时间: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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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26
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招待的事由1、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2、外地有关单位的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3、乡镇及局、集团以外的本县盐业企业前来接洽工作;4、局、集.........
办公楼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8-18
办公楼管理规定办公大楼是基地有关部门集中办公的地方。为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办公楼安全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大楼内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场所和管辖.........
电脑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19
(一)电脑室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电脑室人员进入电脑室。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电脑室员工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科学地采.........
招待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24
招待费管理规定 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招待的事由 1、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2、外地有关单位的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3、乡镇及局、集团以外的本县盐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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