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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承诺书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xxx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0xx年月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篇四
一、向工商登记部门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有关文(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
三、经营范围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保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缴纳出资等义务。
五、严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承诺人盖章(签字):
外商投资承诺书篇五
我公司决定在xxx产业园区内受让土地用于项目建设。本投资人已认真阅读了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自愿、郑重、诚实地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保证根据自己的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用地申请,合理集约用地,不以任何形式倒卖土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与用途。
2、承诺人保证园区管委会有权收回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闲置的土地,,在收回该闲置土地时园区管委会向企业退还企业在当初取得该块土地时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同时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收取土地闲置费。
3、承诺人保证在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并向园区管委会如实汇报工程进度。
4、承诺人保证按照投资意向书的约定足额投资。
5、承诺人保证在入住园区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各项权益。
6、承诺人保证在入住园区后服从园区管委会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园区管委会的各项活动。
7、承诺人保证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及噪声等均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控制。如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愿意接受停产整顿,如整改后仍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则愿意转产,并接受相应的依法处理。
8、承诺人保证其承诺真实可靠,并自觉履行本承诺。除不可抗力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承诺人不能履行承诺违约外,若违反本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本《承诺书》一经承诺人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10、本《承诺书》一式七份,承诺人与xxx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执三份,存档一份。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日期:xx年xx月xx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威海市晟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xxx。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xxx。
20xx年x月x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威海市晟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xxx。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xxx。
20xx年xx月xx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篇九
我公司决定在xxx产业园区内受让土地用于项目建设。本投资人已认真阅读了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自愿、郑重、诚实地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保证根据自己的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用地申请,合理集约用地,不以任何形式倒卖土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与用途。
2、承诺人保证园区管委会有权收回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闲置的土地,,在收回该闲置土地时园区管委会向企业退还企业在当初取得该块土地时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同时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收取土地闲置费。
3、承诺人保证在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并向园区管委会如实汇报工程进度。
4、承诺人保证按照投资意向书的约定足额投资。
5、承诺人保证在入住园区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各项权益。
6、承诺人保证在入住园区后服从园区管委会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园区管委会的各项活动。
7、承诺人保证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及噪声等均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控制。如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愿意接受停产整顿,如整改后仍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则愿意转产,并接受相应的依法处理。
8、承诺人保证其承诺真实可靠,并自觉履行本承诺。除不可抗力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承诺人不能履行承诺违约外,若违反本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本《承诺书》一经承诺人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10、本《承诺书》一式七份,承诺人与xxx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执三份,存档一份。
承诺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日期:xx年xx月xx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篇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威海市晟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0xx年x月x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条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四)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