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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报告篇一
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案件审理报告篇二
一、实习目的。
本次实习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
(一)深入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了解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在熟悉审判程序的同时,发现其间存在的各种问题与缺陷,从而加深对中国现实司法的理性和现实性思考。
(二)体验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理论联系实际,将自己在校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加深对理论知识的深度与高度认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尽力用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和思维去思考问题,并学会解决问题之道。
二、实习时间:20xx年7月18日---20xx年9月2日。
三、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案件审理报告篇三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12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201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3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201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2012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201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3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201×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案件审理报告篇四
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被告人章国新出于个人图财目的,多次翻窗进入体彩中心摇奖厅,并窃取摇奖专用彩球,造假投入使用,此事迅速在全省、全国通过媒体传开,广大彩民情绪激愤,并对政府发行彩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造成彩票销售量急剧下降。
被告人章国新,男,43岁,汉族,x年x月x日生,高中文化,武汉市人,系武汉市某重型机械厂工人,家住武汉市武昌区司门口238-5号。20xx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昌区公安分局于5月8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武昌公安分局看守所。被告辩护人刘天兵,武汉市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x月x日以武检起字[200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章国新及其辩护人刘天兵,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审理报告篇五
我所在部门为派出法庭,农村民事案件居多,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在经受这次疫情的严峻考验。我每次与当事人通话都会第一时间问一下他们的身体情况,然后再进行调解工作。自疫情管控以来,我已远程调解成功两件民事案件,结案9件。
从2022年3月2日社区封控开始至今已有一月有余,4月8日,我们终于迎来了吉林市社会面清零的好消息。我坚信上下同欲者胜,同舟共济者赢,所有在沉寂中积蓄的力量,必将会迎来最绚烂的绽放。
文字|昌邑法院朱洪超。
审核|郎玲于利涛。
复核|孙丽萍。
案件审理报告篇六
(一)适用范围不同。
中止审理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适用效果。
中止审理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三)恢复审理上。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法定情形是不同的。
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中止审理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案件审理报告篇七
各位代表: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8年主要工作。
2018年,在以xxx同志为核心的xxx坚强领导下,在全国xxx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三届xxx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4794件,审结31883件,同比分别上升和,制定司法解释22件,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审结、执结万件,结案标的额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和。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把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大学习大研讨大培训,对全国法院35万名干警进行全员轮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xxx同志为核心的xxx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学习贯彻xxxxxx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确保xxx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法院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等犯罪。严惩煽动颠覆国家xxx、煽动xxx、间谍等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打击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意见,依法惩治宣扬恐怖主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xxx安全、制度安全。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xxx决策,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xxx等发布通告、制定意见,严惩各类涉黑涉恶犯罪。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489件万人,依法审理穆嘉案、曾宪波案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涉黑涉恶案件。坚持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依法严惩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市霸”,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维护社会安宁。
严惩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依法审理__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彰显xxx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坚强决心。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万件万人,其中被告人原为省部级以上干部的18人,厅局级339人,县处级1185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判处罪犯2466人。与国家监委等联合发布公告,敦促职务犯罪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配合做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依法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裁定没收“红通33号”黄艳兰等违法所得,对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严惩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严惩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审结相关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严惩重大责任事故、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审结相关案件万件。会同xxx等部门出台意见,严惩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审结xxx犯罪案件10万件。严惩暴力伤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出台意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严厉打击“套路贷”诈骗,严惩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犯罪。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7092件。加大对涉疫苗犯罪惩治力度。
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坚决惩治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虐待、拐卖、性侵害等犯罪,审结相关案件万件。依法审理“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等恶性案件,对一批杀害伤害未成年人的罪犯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完善“圆桌审判”方式,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深入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严惩“校园贷”犯罪,积极参与防治校园欺凌,促进平安校园建设。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821件,其中依法纠正“五周杀人案”等重大冤错案件10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万件。对生活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款亿元,减免诉讼费亿元。会同司法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积极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依法宣告51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0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
三、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审结一审商事案件万件。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审结公司清算、企业破产等案件万件,妥善审理青岛造船厂等一批资产规模大、职工人数多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破产法庭。依法审理涉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案件,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审结买卖合同案件万件,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审结房地产纠纷案件万件,依法制裁违规销售、变相加价等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执行合同”等司法指标国际评估效果,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贯彻xxxxxx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加大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力度,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依法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发布两批13个典型案例,传递xxx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强烈信号,稳定社会预期。依法审理涉产权保护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审理企业借贷、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案件,规范融资渠道。会同全国工商联出台意见,发挥商会调解功能,及时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
依法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北京、天津、河北法院推进司法协作和资源共享,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设立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服务雄安新区建设。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法院协同建设法治长三角,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辽宁、吉林、黑龙江法院围绕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积极提供司法服务。广东法院推动建立商事纠纷跨境解决机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依法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万件,同比上升,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19个知识产权法庭建设,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依法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万件。依法审理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深圳、西安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和全面开放新格局。出台服务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湖北、重庆、四川等地法院积极服务内陆开放新高地建设。审结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万件,维护国家利益和海洋权益,服务海洋强国建设。举办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和世界执行大会,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好中国法治声音。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依法审理涉民生案件。审结一审民事案件万件,同比上升,其中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消费等案件万件。推广河南、湖南等地法院经验,依法制裁恶意欠薪行为,帮助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亿元。审结婚姻家庭案件万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589份。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改革,会同全国妇联等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促进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依法审理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等案件,严惩坑害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会同中国残联出台意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在制定司法解释、审判执行案件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陕西、江西法院依法审理叶挺、__烈士名誉权案,旗帜鲜明保护英烈名誉荣誉。制定惩治虚假诉讼司法解释,鼓励诚信、制裁失信。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推出《阳光下的法庭》等法院文化作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审结一审行政案件万件,出台贯彻执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服务保障“放管服”改革。山西、河南、甘肃等地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军事法院推进军事行政审判试点,取得良好效果。依法审理房屋拆迁、劳动保障等行政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审结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1919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规则。广东法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消费公益诉讼案,判决经营者按承诺退还押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共享经济规范发展。江苏、山东等地法院依法审理侮辱消防烈士公益诉讼案,以司法手段捍卫英烈荣光。
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审结、执结涉及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相关案件18883件,坚决如期完成为军队停偿提供司法保障任务,服务国防和军队改革,服务军民融合发展。加强涉军维权工作,依法审理各类涉军案件,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保护港澳台同胞和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案件万件,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9502件。签署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基本实现内地与香港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全覆盖。审结涉侨案件万件。会同中国侨联出台意见,在福建、海南等11个省区市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促进涉侨纠纷有效化解。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定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制定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健全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常态化改革督察机制,开展集中督察,编发55个司法改革示范案例,推广各地先进经验,提高全国法院改革整体效能。
健全法院组织体系。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设,六个巡回法庭审结案件万件,妥善处理一批历史形成的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实现了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等改革目标。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进一步优化职能配置。
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出庭作证机制,强化庭审功能。积极稳妥实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万件。
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建设过硬人民法院队伍。
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教育引导干警旗帜鲜明讲政治,永葆政治忠诚,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信仰。深入开展向邹碧华、方金刚学习活动,涌现出陈少华等一批敢于担当作为的先进典型。各级法院共有279个集体、337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表彰。
严惩司法腐败。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司法作风专项督察,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各级法院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干警369人。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巡视,扎实开展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严格执行“五个严禁”、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坚持刀刃向内,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9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1064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76人。
七、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十三届xxx一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细化分工方案,加强督查督办。认真落实xxx常委会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向xxx常委会专题报告“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并首次接受专题询问,根据审议询问意见,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办理代表建议271件,充分采纳代表意见。积极邀请代表视察法院、参加会议、旁听庭审,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认真接受民主监督,办理政协提案168件,加强与xxx、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沟通。参加全国政协“基本解决执行难”双周协商座谈会,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意见。认真贯彻监察法,支持配合监察机关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认真审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及时办理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聘任新一届189位特约监督员,开展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专家学者调研座谈,列席审委会等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互动,接受舆论监督,畅通民意沟通渠道。
案件审理报告篇八
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这样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
(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接受当事人双方请求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审理案件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这样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例如,通过基层组织的干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捎口信带条子,或者用电话、广播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或者依口头约定,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这样,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良传统。
(四)简化了审判组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简易程序的又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与普通程序的重要区别。但也有人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一种误解,混淆了两种不同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界限,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当然更不存在陪审问题。但是审判员一人审理不等于审判员自审自记,必须由书记员担任记录。这种审判程序手续简便、方式灵活,避免了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费工、费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国家财政负担,降低了办案成本。
(五)审理的期限短,缩短了办案周期,能集中更多的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和从事调研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从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本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规定三个月内结案,较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提前了三个月结案,且不得延长审限,加快了办案速度。这样,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还使办案人员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审判调研工作,更有利于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要正确处理好目前案件多、人少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民事案件,都属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于目前人民法院处于案件多、人手少,任务重这种基本状况,现在新上手的案件几乎都是采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审结,方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把本来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甚至是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仅难以保证案件质量,而且会出现“回炉”现象,增加上诉和再审案件,费时费事,贻误时机、增加工作量。因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应从严把握,绝不能将本来属于应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按简易程序审理。
(二)要摆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但简易程序不是完整的程序,其具体表现在对于起诉的条件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就得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有关的规定执行。总之,应针对案件的客观情况和客观事实来适用审判程序,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简易程序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办案效率,既要反对简易程序复杂化,又要反对普通程序简单化。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较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官更具认证的能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简易程序法官就其审判的独立性而言,其独自认证的特点,比普通程序法官更要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准确判断力以及单独办案的能力。因为,普通程序的法官是通过集体讨论而产生对证据真伪作出取舍,俗语说的好“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普通程序的法官作出的判断,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看出个人的认证能力和技巧。而独任审判的法官,不仅要有较强业务素质,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准确的判断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从诉讼效率出发,应拓宽和完善简易程序的范围。
(一)简化诉讼程序,拓宽认证的渠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诉讼效率的,这就要求在保证案件质量和规范审理的同时,其程序越是简便,越能体现效率。如何简化诉讼程序,主要是法官的认证渠道如何拓宽的问题。对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笔者认为,当庭质证只是质证的一种形式,质证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查清事实为何非要局限于当庭质证这一种形式?审判实践中,可在庭前、庭外交换证据,开听证会进行听证,被告通过答辩状承认事实,法官找当事人谈话时出示证据,让当事人质证,记录在卷,进而对证据加以固定,当事人单方自认等,这些都是积极质证形式。
还有消极的质证形式,比如当事人用传真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可,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这样法院就认定债务成立,这也是一种消极的质证形式。法律规定了简易程序,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里的简易也应该包括简易的质证方式和方法,既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律在规定审理程序时也未作过多的要求,因而质证的.方式也应当多样性。相反,则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优点。
(二)对于没有争议的案件,不经庭审,也可直接判决。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件,对于权利人的起诉,被告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可,这样法院直接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也同意给付,最后双方仅为给付期限而未能达成协议,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判决,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再开庭审理的话,完全没有必要,法官和当事人都会在庭上觉得乏味,结果是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应不拘一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受三日前发出公告,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约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也不一定非要在法庭进行不可,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比如重症者,就有可能到农舍、病床前开庭,对被劳教的人,可选择在教管所开庭,总之,开庭也要贯彻方便群众、方便法院的“二便”原则。
(四)在立法上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一条限制了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适用。笔者认为,简易程序是为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设立的,而不应专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而设立,此条又限制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事实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主要取决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及客观事实。实际上目前各级法院收案范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标的额及案件的类型,并不都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也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为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呢?所以应从立法上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