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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立法主旨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4-29 01:04:30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立法主旨
时间:2023-04-29 01:04:30     小编:蒙应杰

近几年来,国外发达国家对公司法的修改,也朝激活竞争、降低成本与放松管制的趋势发展。我国公司法此次修改,不管是废除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还是施行认缴登记制,都是为了降低相关制度的运行成本。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可谓是一项经济型改革,对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法理依据和立法思想进行深入阐析,梳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脉络和轨迹,有利于我们在保持既定的结果目标之下,开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进一步深层次研讨,从而对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作出更为合理的平衡和归置。

一、轻程序而重效率

我国当下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转型升级期,怎么样着力激发投资者兴业、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进一步强化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己然成为十分迫切且非常具有现实性的命题。此次我国公司法的进一步修订也主要是围绕这一话题而铺展开。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性质的组织,其本身是通过股权式的投资方式来获利,投资主体作为最重要、最直接的利益获得者,尽管盈利是其所天然具有的动机,但在公司设立之后,公司也为社会提供了相应的从业机会,也为社会生产了可消费的更多产品,进而也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布局、使用成效更为合理和优化。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中,伴随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法制理念的逐渐深化,市场主体所具有的公司法素养也在普遍的提升。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进一步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有力的激发投资动力和创业活力己然成为公司法制度所指向的一个重要目标。

科技的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有效推动经济制度的创新改革。互联网+的飞跃式发展也为工商所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更多便利条件,注册资本准入条件在放宽之后市场中公司的数量也呈现出大幅增长趋势。另外,在这次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多数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都启用电子化网络服务平台,开设公司仅仅需通过在工商管理部门开设的网上登记系统即可完成公司设立所需的常规手续。公司登记管理的方便快捷及信息服务水平之提升,不论对股东或是与公司交易的对象而言,均带来了高效率、低成本的改革红利。

二、轻法律强制而重公司自治

公司作为私法的主体天然带有自治的因子,公司法的改革发展函需立法者坚信公司股东拥有高超的市场应对智慧与公司自律之能力。此次公司法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公司自我治理之空间,也进一步弱化了行政权力对市场主体强加的外在不必要干预,从而进一步凸显尊重股东自主、股东自治之发展趋向。不容置疑,此后及将来在公司法之改革发展的过程中,高水平的公司法立法成果必然受到公司自治法律理念之深入指引。同时,公司之章程作为实现公司的自治能力与水平的股东之间一致协议,应切实充当好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宪法性功能。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出资的义务之约定必须要求当事人要自主履行,以章程的方式来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也有助于提升股东对章程提升应用之思维,进而避免股东在实践中将章程设计虚化之现象。为了激发公司充分自治,建议公司章程在不违背公司应担负的社会责任与应遵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之条款下,允许其通过诚实信用及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自治规范公司内部之相互关系。

三、轻行政管制而重司法救济

行政管制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阻挡那些不良投资人,事实上行政管制确也为市场主体的准入发挥一定作用。但是,过多过严的行政管制必将那些资产实力不足、具备诚信经营意识的投资人拒之门外,阻碍其投资兴业之步伐,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企业设立与经营之负担。特别是对于商事登记工作,这种以行政审批方式的思维模式则常常收效甚微,甚或是事不随愿,该制度设计授予了行政主体较大和较宽的自由裁量权力,而且这种自由裁量权力的特点在于明显的权大责轻,这将极易导致权力寻租之衍生,不但无法达致管制的期望目标,也为投资者步入市场埋下了种种壁垒,如此既带来了创业成本的增大,又抑制了市场发展的活力。

故而修法应当坚持废除非必要的行政有关管制,实现有效治理应当确保监管方式之转变。对市场的监管应实现从审批式的管理改为稽查式治理,从事前的管理监控改为事中+事后的双层次监管,进一步强化社会的监督力量,进而达到社会共治目标。于此,在监督方式变换之后行政权则可以脱离不必要的干涉区域,即便产生纠纷或争议,当事人也可通过司法路径寻找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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