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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意见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4 23:54:35
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意见
时间:2023-08-04 23:54:35     小编:芦婷婷

一、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作为一门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活动事项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专业会计,有其自身特点。当前,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制度》(财会字[1999]20 号)基本适应我国社保基金的需要。但随着我国社保基金发展及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突显出来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归属不明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为依据,区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单独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并没有正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纳入政府或事业单位会计体系中。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基金预算。

(二)社保基金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近年来,为了规范社保基金会计基础工作,国家各级相关部门相应地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总的来说,我国社保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的总体情况是良好的,但部分社保部门基金会计基础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岗位设置上,未真正实现岗位不兼容与内部牵制的要求。部分社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社保部门仍然存在着未按照岗位牵制的要求配备会计人员,一人多职或职位空白现象仍存在,这就使得会计内部管理混乱、人员岗位职责不明。此外,在岗会计人员资质不合格现象并不罕见。加之实际工作中社保基金财务人员缺乏社保基金相关知识,对账目知识机械性的录入,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

2、在凭证处理环节,处理程序不符合规范。一方面原始凭证的处理不符合要求。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过程中有些单位不够谨慎,尤其是外来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报销环节无法保证其真实合法性;另一方面记账凭证的填制存在较大随意性。虽然大多数单位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但是忽视加盖制单、审核、记账的印章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记账凭证摘要不详,无法如实反映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等。这些都会导致经济业务失真,甚至威胁社保基金的财产安全。

3、在财务报告环节,财务报告数据失真。有些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编造会计凭证、账簿甚至报表,歪曲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编表行为,既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又严重损害了社保人的利益。

(三)基金运行中个人账户成为空壳账户,并未实行单独有效管理。个人账户空头运行现象的发生是由于社保局财务部门对理应分别核算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在会计核算时却将两者联合记账,将所收到的社保基金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当社会统筹部分难以满足当前需要时,经办机构便会动用具有私人属性的职工个人账户,用以弥补社会统筹账户的空缺。这种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的行为,使得本应作为完全积累的独立主体的个人账户有名无实。近年来个人账户的空账额更是以每年数千万的速度快速增长,到2015 年底已超过3.5 万亿元。即使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累的所有资金用于填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仍然会有较大空额。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广大参保人员参保的积极性,严重破坏了财务的可持续性,甚至会影响到社保基金制度的社会公信力及其可持续发展。

(四)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基础存在弊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的基础为收付实现制。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初期,这种制度显示出其优越性。随着我国社保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社保基金会计核算的内容也在日益拓宽,会计核算不但要记录基金的收支,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安全性及可持续发展性也都成为重要内容。当前继续采用收付实现制对社保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则存在较大弊端。

1、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保基金财务收支状况,不利于风险防范。收付实现制是以实际收付的现金为收支的依据,这样以来收付实现制核算的社保基金只是反映了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而对于那些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现金的事项却不能得到反映,如借款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就形成了隐形债务。隐形债务的存在使得社保基金的会计账簿和报表并未如实地准确地反映社保基金真正的财务状况,这使得基金运行风险较大且不利于防范。

2、不能进行正确的成本效益核算,进而不能正确反映社保基金运行状况全貌。社保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当社会统筹基金为盈余时,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应借记统筹养老基金结余,贷记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而在我国大部分省市社保个人账户为空壳账户,甚至养老保险基金赤字造成养老保险支付困难,需要由中央财政补贴或借款,此时使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则掩盖了社保基金运行的真实结果。因此,收付实现制并不能客观公正地核算社保基金运行成本和反映运行结果。

3、不能全面反映社保基金的运行状况,不利于提高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绩效考核。对社保基金进行成本分析和对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是提高基金运行效益的重要手段。但是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并不能准确反映基金的成本耗费和绩效水平,不利于开展绩效管理。社保基金同时存在收付实现制和基金制业务,若两者都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一方面不利于成本节约和绩效考核;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两种业务同时进行,使得利息成本不能合理分摊。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建议针对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联系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一)将社会保险基金核算明确纳入政府核算体系。从属性上来讲,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公共产品的职能,所以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划归到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这与社会保险基金本身的属性是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工作的执行部门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会计核算可借鉴西方基金会计的核算模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独立核算基金收支,独立编制会计报表,通过编制合并报表的方式将这部分基金纳入政府会计报表当中。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纳入到政府会计体系中,便于政府统一编制预算。

(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基础工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社保基金会计本身就是社保基金与会计相结合的一个研究对象,因此社保基金会计基础工作,应当协调好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二者通力合作,才能推进社保会计基础工作的完善。在社保基金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财政金融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一起,共同为信息披露提供行政支持。社保部门应当制定一套基金管理运营方案,而且应当满足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需要。财政部门制定社保基金会计准则和相关解释说明,但应当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参考社保基金制度的规定,制定符合社保基金管理需要的会计制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应当及时披露社保基金财务报告,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政府审计部门、外部审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三)改单一会计主体为双会计主体的核算模式。根据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特点,分别设置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管理。按基金的会计主体构建两套会计制度,如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仍采用原社保基金会计制度,个人基金账户应单独设立会计制度与会计科目。在保证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投资运营,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反映个人账户基金的财务状况,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1)分别核算两个账户的相关收入。将统筹基金收入和个人账户收入设置为一级科目,前者核算社会统筹基金收入扣除统筹基金支出的结余,后者核算个人账户收入扣除个人账户支出后的滚存结余;收到的基金收入应当分别计入两个账户中,区分统筹基金利息收入和个人账户基金利息收入,作为二级科目分别核算;

(2)分别核算两个账户的相关支出。分别设置统筹基金支出和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归属于两种性质基金的各项支出,通过这种独立的会计核算,使个人账户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真实数据都能通过会计报表准确、及时地反映出来,有利于从会计核算上先做实个人账户。

(四)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在收付实现制度体系下,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存在先天不足,既不利于基金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内部构架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没有一套公开透明、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社保基金的长期有效运行将无从谈起,统一、规范、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很难建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财政核算最终将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但国家财力从弱小到强大必然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决定了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之间不可能直接过渡,要有一个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过渡,相对应的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也不可能从收付实现制直接过渡到权责发生制,实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必然的选择。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前提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核算。个人账户基金会计核算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统筹基金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仅仅对一些涉及政府资金流动的业务以及具有当期义务的未来支出现值实行收付实现制。使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具有许多优点。

第一,有利于对统筹基金的管理。在统筹基金中,一方面对一般单位缴费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反映一般单位已缴、应缴、未缴保险费的实际情况,便于基金的征管;另一方面对政府的拨款和借款则以现金制进行核算,避免暴露政府社保基金多年存在的隐形负债问题,减少政府对新制度实施的行政干预,降低改革的阻力。

第二,有利于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釆用权责发生制对个人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可以反映个人账户实际应收、应付情况,使挪用基金不能在会计记录上钻空子,有利于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总之,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可以真实地反映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基金管理。

(五)建立社保基金会计信息外部独立审计制度。强化社保基金会计信息独立审计制度,可以提高所披露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质量。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注册会计师的选聘由审计委员会决定。建立一个审计委员会,专门负责安排对社保基金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由它来决定选聘哪家会计事务所。当CPA 在对社保基金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存在与管理机构不同的意见时,可以诉诸审计委员会。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能及时了解到管理者对审计工作的配合情况;二是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基金以及责任保险制度,以使CPA 免除后顾之忧,有利于他们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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