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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耶可比论市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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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耶可比论市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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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早期耶可比所生活的时代是市民阶层蓬勃发展的时代,这个阶层已经从分散的形态演变为一个共同体。作为共同体的市民阶层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提出经济的、政治的以及道德方面的诉求。耶可比可谓充当了这一阶层的利益代言人,他批判了霍布斯、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对市民自由的限制;在此基础上提出人的经济自由以及道德自由,以此来保证市民自由的实现。

关键词:市民;权利;道德;经济;自由

作者简介:刘伟冬,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教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哈尔滨 150080)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项目“耶可比的直接性哲学研究”(17ZXD256);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资助)“耶可比论市民自由”(QW201623)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1.005

市民自由是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议题,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都对这一议题有着深刻研究,尽管他们是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下讨论的。耶可比作为一个先于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反启蒙哲学家为大家所认识,但早期耶可比还是启蒙哲学坚定的支持者。他批判了霍布斯、斯宾诺莎哲学对市民自由的限制,因为前者导致专制,而后者则让自由消解在自然的必然性中;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人的经济自由以及道德自由,以此来保证市民自由的实现,而经济自由需要国家积极和消极的功能的作用,道德自由则以人的内在的理性为根基。在他看来,理性比国家作用更加根本,若无前者国家的合理作用无法施展。

一、耶可比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批判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改中世纪以降教会对世俗政权的优越性,而将国家权威置于教会之上,这种转变推动了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但这并不意味着霍布斯的学说无可挑剔,在分析耶可比的批判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霍布斯思想的基本理路。

人性论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他把人性归结为两条确凿的原理,第一是“自然欲望”原理,即“渴望攫取占用他人皆有共同兴趣之物”。1这些欲望的根源在于人的感官具有天生的禀性,即它们易受到外在事物的刺激且无时无刻不处于骚动之中。人的欲望无穷无尽,这让人成为贪婪、危险的动物。人有着相同的感官,那么每个人所欲望的对象也是其他人所欲望的对象,这必然导致人与人普遍的分歧与矛盾,按照霍布斯的话来讲就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1人性让人相互离异,相互摧毁,因此人与人无时无刻不处于一个相互斗争、彼此恐惧的状态中。如果人性只有“自然欲望”的原理,那么人类只能沉浸在残酷的自然状态中难以自拔,甚至逐渐地毁灭、消亡。于是,霍布斯提出了关于人性的第二条原理,即自我保存的原理。自我保存是满足一切欲望的绝对必要条件。只有自我保存,人才可以满足欲望,追求荣誉。但是死亡是对人的一切价值的最大嘲弄,它把人的一切努力、意义消解为虚无,于是人们订立契约,希望获得和平。但是,“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2这主要在于信约的内容时常与我们自私、傲慢、复仇的激情相互冲突。激情充满力量,鼓动人心,时常战胜人们遵守信约的欲求。为了自我保存,人们放弃原有的权利,把它们交付给第三方,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个人或者集体,由此国家诞生。

那么,该如何批判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呢?正如耶可比所言,霍布斯只相信激情和欲望,他不能教授别样的正义与道德,而只能否定正义与道德。3但是我们可以这样设想专制的积极意义,例如专制给民众带来了稳定和安全,专制相比于人与人相互残杀的自然状态取得了进步,但是专制以独裁者的动机和利益为出发点,自然也是以独裁者的任意的自由为前提的。他的任意的自由不仅仅是任意妄为,也含有普遍性的成分,但是它的原则是实用的,是为维护自身统治的,而绝对不能是普遍的道德法则。假如任意的自由以道德法则为基础,将造成专制与道德的冲突,道德的至高力量要求独裁者放弃专制。独裁者自发地放弃自身的特权,并且把自由与平等赋予每一个人,这在历史中是极少见的,可以说独裁者很难在享受专制带来的快感时践行普遍的善。专制下的稳定与安全只能说是有用的东西,不能说是有道德的东西,因为在稳定与安全中可以不存在善的动机。耶可比说“专制绝对不能建立任何善的东西”,4并不让人感到惊讶。

耶可比的论调是不是过于绝对了呢?人们可以驳斥说,统治者的权力是民众授权的结果,这是民众的主动行为,因此统治者通过强权给人们强加法则也是人的自由的一种表现。但是对耶可比来说,自由的社会应当以人的理性、自由的本性为根据,而不是在恐惧之下所谓的主动行为。恐惧中的被动性和人的自发性构成了矛盾,被动性压制了主动性,意味着被他人带来的危机所迫,因此民众自发地把权力托付给统治者这一说法是不存在的。以人的感性欲望为基础的学说必然会导致专制,我们能在这样的学说中看到必然性,但这种必然性显然不是理性的自发的必然性,而是外在自然所强加的必然性,可以说霍布斯的学说并没有给市民以及其他阶层的人带来自由。

耶可比对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做了深刻的批判,但是他并不理解霍布斯为什么让政治哲学的基础限制在感性的欲望之上――霍布斯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是因为感性的东西更容易被所有的政治团体和教派所接受,而其他东西都会引发无休止的争论。5感性的东西是在西方的传统里可以说一直被视为非自由的、限制人理智的东西,因此常被视为奴役人的、甚至邪恶的东西。人要实现精神的自由,首先要摆脱外在的、感性的东西的束缚,无论古希腊以来的西方哲学还是基督教对此几乎达成了共识。如果选择理性作为出发点,则存在诸多的纷争,例如柏拉图的理性和亚里士多德的理性是不一样的,亚里士多德的理性和近代意义的理性又是不一样的。霍布斯选择一个普遍认可的东西作为他的政治哲学的出发点,有利于他的理论被普遍地接受,从而在政治上达成共识。那么这个共识是什么呢?也就是,人们要抑制人的自然状态,以便获得安全和生存。可以说生存权才是人的最大的需要,它是c暴力和死亡相反的东西。对暴力和死亡的恐惧以及对生存和稳定的渴求是市民阶层的主要的价值观,这一点在战争时代表现得非常明显,即便在近代人们摆脱了战争,但是长治久安也只有在对暴力的警惕下才是可能的。霍布斯看到了一个是其所是的世界,他接受了,并提供了一个方案;而耶可比则看到了一个“应该”的世界,他要用这个“应该”去改变这个世界,他不接受这个“是其所是”的世界,它在耶可比的眼里只是一个亟须被改变的东西。 二、自然法的非正义性

人类在历史的进程中放弃了无序的状态,进入了合规则的有序的状态。因为天资禀赋的差异,人与人在体力和智力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少数人意识到自身的力量,并且有勇气自己决定在人群中的地位,由此成了当权者,耶可比对此说道:“最强者成为其他人的首领,这不是通过自然的选择,而是在自然本身中的力中发生的。”1对于统治者而言,普通民众必须被统治,他们绝对不能自由地使用自己的理性制造普遍的、合规则的东西;弱者被强者所统治,最强者是一切人的主宰,这是法则。但是,如果统治者仅仅凭借自己的权力统治他人,统治还是仅仅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暴力无法提供长久乃至永恒的统治,因此统治者还需要所谓的正义的东西为统治的合理性作辩护。正义为统治者提供了道德感召力,它让民众的精神和心灵承认统治者治理的合法性,认可是内在的、自发的,因此利于稳定统治。相反,暴力的东西造成民众外在的恐惧,它虽然为统治提供了可能性,但不会让民众心悦诚服。

由此可见,权力与正义不是两个毫不相干的概念,尤其是权力需要正义,因为权力离开正义无法维持自己的持续存在;其次,正义影响权力。两者的关系不是机械的相加,而是有机的组合关系,它的作用远远大于权力与正义之和。统治者显然意识到了这对组合的魔力,他们一手拿着权力一手拿着正义施展自己的力量。当然,统治者使用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正义只是维护统治的手段,而非出于动机。为了揭示专制的理论根基,仅仅简单地指出权力与正义存在关系是不够的。由此,耶可比对两者的关系做了进一步刻画,只有深刻挖掘这些关系的哲学内涵,人们才能认识到专制的不合理性,才能认识到真正的自由与正义。

耶可比指出,当权者的正义成了他们一切权力的根源。2这里已经把正义作为权力的基础了,3如果说把权力视为正义的基础,人们可以直接看到以此原理为基础的统治的不合理性,而把正义作为第一前提则能蒙蔽人的眼睛。正义被理解为基于理性所生成的道德的内容,如果统治者自发地行使正义,做符合道德的事情,那么统治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切特权,而成为一个正当的管理者。一旦统治者因为自己的私欲做了非道德的事情,将会受到惩罚,甚至锒铛入狱。这意味着,纵然统治者洞见到自己的能力,意识到自己具有统治他人的能力,如果他的德性存在问题,他也要不得不失去自己的权力。自身的统治时时处于可能的危机之中,他们意图子孙在未来建立永恒的统治也成了一纸空谈。但是,放弃特权、让自己的统治时时处于普遍道德的鞭策之下显然不是统治者所需要,他们必须为正义附加自己所希望的内容,或者说混淆道德与非道德的东西。

由此,自然的法则与正义,即物理的普遍必然性与道德的必然性被有意或者无意地混淆。4人们把一切自然法则的总和称之为自然法,它具有普遍必然性,是不可抗拒的真理。除了外在的自然,在人的内在自然里也存在着普遍必然的东西,例如“每个人都有保存自己生命的天性”这个法则。自然法则意味着贯彻整个宇宙的真理,人类虽拥有自发性,不像自然物那样被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可以脱离自然法任意地制造法则。人的自发性就是要理解自然法,并且自觉地服从它。人的自由不是对强制的东西的摆脱,而是对有强制力的东西、对普遍必然的东西的遵从。如果有人刻意僭越自然的限制,必将受到惩罚,例如统治者视臣民的生命于不顾,肆意地屠戮杀害,这显然违背了人希望保存自身的天性,因此必然受到臣民的拼死抵抗。

因为自然法所具有的普遍必然性让人感受到无可置疑的正义性,看起来它并不损害人的自由。例如我们发现太阳按照一种必然的规则“统治”着地球,并且这种“统治”是在建立在永恒的秩序之上的。如有人询问这个秩序到底指什么,简单而言就是强者对弱者的绝对统治,因为太阳远远大于地球,所以地球按照法则围绕太阳运行。自然中永恒的秩序是真实发生的,是可以在经验中证实的,耶可比进一步批评:一切正义的东西是那些真实发生的东西。1真实的东西容易让人相信,这正是自然法力量之所在。在这里,正义指符合自然法的东西。但是,如果人们把自然法视为具有道德性的,或者把它们视为道德法则的基础,人们就要把强者对弱者的统治视为普遍的道德法则,那么人类社会将会呈现为一个等级序列,一级统治一级,最高等级像太阳一样统治其他人。

尽管统治者找到了上述理论为其统治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但是仍然有可能受到挑战。统治者不仅把普遍的自然法则视为道德法则的条件,而且要在自然法则之上加上神秘的色彩,或者说对自然加以神化。

那么,这是如何做到的呢?在耶可比的眼里,斯宾诺莎的自然神论是将自然神化的一个极佳的证明。因为神是无限的存在者,它不仅在空间中无限,在时间中无限,而且必然地包含一切有限的事物。如果神不把一切有限的东西纳入到自身中来,它就是有限的,因此与神的全知、全能、全在的概念相矛盾。自然是一切有限事物的总和,这与神的概念是相符合的,因此自然作为一个无限的整体就是神,或者说神即自然。既然自然内部的事物不是无关系的,而是按照一定必然的法则联结在一起的,因此自然法即是神法;神作为一个完善的存在不能任意地将有限的事物在自身中组合起来,任意是不完善的,神法即是自然法,这样自然法就被神化了,2被神化的东西是绝对的,因此统治者权力的合法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

但是对耶可比来说,斯宾诺莎意义上的自然法只能被理解为自然法则本身,被理解为一切事物的必然联结,一种整体的权力。3同时自然法已经作为无条件的正义的东西而存在,那么在整个自然那里,即在自然的每一个部分中,正义与权力有着相同的广延。人凭借正义做着他按照他本性的自然法则建立的一切;同时凭借着本性中自然法则做着符合正义的事情。正义与权力是同一的,因此正义与自然法仅仅禁止了没有人追求或者没有人能够追求的东西。4但是,只要被追求的东西在可被追求的范围以内,就是合理的。进一步说,正义并不与争议、谎言、愤怒相冲突,因为@些东西是服从于那些可被追求的东西的。统治者的无上权力意味着正义,人对其权力的服从也意味着正义。但是,如果一个统治者是一个恶魔,我们不禁会问甘愿受其统治是否是正当的,我们是否应该抵制这个统治者?不可否认的是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人们自身不可抗拒地被统治,这种统治带有必然性,不管统治者多么残暴,都是神赞同的,因此我们只能接受。在这里需要指出,这种意识不是人生来就有的,而是在被统治、被教育的过程中逐渐被训练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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