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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婚姻变故 法律为弱者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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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婚姻变故 法律为弱者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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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制度,是指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经济救助手段。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为离婚中的过错方,对无过错的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负有经济帮助的义务。以下三个案例提示当事人,当你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方实施家暴

案例:10年前,张女士经人介绍和房某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后来,张女士经常为生活琐事受到房某的殴打和威胁。在2017年年底双方的一次争执中,房某再次对妻子大打出手,造成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无奈之下,张女士持派出所证明、病历等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房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说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关于施暴人的过错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因其具有隐蔽性、随意性等特点,从而导致认定难、举证难。对于家暴行为的认定,法院一般从主观过错、伤害程度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注重的是查清事实。因此,女方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存在过错行为,或者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使正常人依据常理能够做出合理判断,同时男方未能提供有效的反证,那么法官就会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对其主张予以支持。本案中,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方。女方所提供的书证、物证及照片等证据向法庭呈现了家暴发生的过程及后果,故法院对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方出轨

案例:面对男方屡屡出轨的伤害,小霞一纸诉状将丈夫钟某告上法院,不仅要求婚生儿子归自己抚养、分割房产等财产,还要求钟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庭上,小霞提交了钟某书写的多份悔过书、与第三者的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钟某对自己有外遇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意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钟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说法:不少当事人认为,如果因为一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不仅在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还应给予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婚姻法》规定,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他的出轨行为,如通奸、“一夜情”等情形并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出轨一方是否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现实中,夫妻一方存在“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取证难度往往较大。因此,无过错方在决定起诉前,应提前对离婚后孩子抚养、共有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等事先梳理,做到心中有数。在提供证据方面,应把能直接反映配偶与他人同居事实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包括: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电话录音、视频资料、电子邮件,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配偶或第三者亲口承认并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一起租房合同、物业和水电费凭据,开房记录,互赠的礼物,村(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周围邻居、亲戚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一方生活困难

案例:六年前,女职工董某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刘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先后生育两个孩子。近两年,随着女方的下岗,身体多病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的不断增大,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因为长期矛盾积累,发展到后来双方均心灰意冷。2017年刘某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自愿一次性给付董某经济帮助5万元。

说法:《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关系,但如果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的,另一方仍有给予帮助的义务和责任。应当注意的是,不应把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不能用经济帮助的办法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免损害接受帮助的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女方缺乏经济来源,加之体弱多病,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原告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有给付被告经济帮助的能力,故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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