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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至上”的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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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至上”的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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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概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与党的领导的法治理念,论述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与宪法法律至上的有机统一:“三个至上”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宪法法律至上是直接的人民意志至上,实质的人民利益至上;“三个至上”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关键词】 “三个至上”;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一、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与党的领导的法治理念

1、宪法法律至上精神

这是法治的决定性要素和核心观念,也是最基本的法治精神。法律是否至上,是法治与人治、德治的分水岭,是法律统治是否实行的一个根本标准。人们订立了法律是要遵守它,如果订立了法律却不遵守法律,那么实际上它失去了存在价值。如果超越法律,那么法治就徒有虚名。宪法法律至上也称为法律至上,它是指宪法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不受任何集体和个人的僭越,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里的“至上”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超越的意思,这样的状态才是“法在治”。要实现法治,必须使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一个人经常超越法律,或者很多人偶尔一次超越法律,而不受制裁,都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丧失人们对法治的信心。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对宪法法律至上的确认。中国共产党在党章总则中表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法律至上精神得到法律的确认和党的确信。

2、人民主权精神

人民主权精神,也称主权在民精神。人民主权思想是人类认识和政治斗争的伟大成果。

资产阶级思想家对人民主权思想进行了大量论述。有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声称人民至上,但是他们的人民是名义上的全民,实质上的人民的一部分,与我们的人民和人民至上有着根本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突出强调人民性,一切国家权利属于人民所有,为人民服务。“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都标明了其人民属性和人民的地位。人民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个政治概念。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具有政治性、历史性、阶级性、地域性特征。在新时期,人民内部出现了新的阶层。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是人民的主体。所以,我国的人民至上与西方资本主义的人民至上,其内涵是不一样的。在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上的人民至上有了阶级性和政治性。西方资本主义主流意识形态认为法治不应该有阶级性、政治性,否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空话。我们认为,他们鼓吹的平等性和全民性是虚伪的。

3、党的领导的法治理念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党的性质和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及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决定的,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也是我国法治政治的现实。从各国法治实践来看,政党参与政治既可能成为破坏法治的力量,也可能成为法治的有益因素。中国共产党自我设定了不超越法律、服从于法治,应该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最广泛信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体现在对法治工作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对法治队伍包括法治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对法治全局的总体控制和协调,是通过党的政法委员会而实现领导。

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与宪法法律至上的有机统一

1、“三个至上”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

仅提宪法法律至上可能在实践中出现偏颇。现在提出人民利益至上的同时,明确提出宪法法律至上,是对西方法治文明学习和借鉴,是对东方法治文化精华的继承和发扬,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概括,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新发展。人民主权至上、人民万岁,人民利益至上、人民至上,并不是新提法、新理论。人民万岁曾与毛主席万岁同时流行;人民主权至上在卢梭等西方思想家的著作中就有,人民利益至上与人民至上,在邓小平等领导人的讲话中多有论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摆正党的领导与人民利益至上的关系。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对具体事物与人而说,可能不一致。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成功地化解了这一矛盾。党的事业,绝不是某个人的事业、局部的事业,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是为着人民利益而奋斗的事业;党的事业至上,从根本上说,也就是人民利益至上。

2、宪法法律至上是直接的人民意志至上,实质的人民利益至上

我国的宪法法律的实质,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实际上也就是人民利益至上。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宪法法律蕴含着人民的意志,落实为对人民利益的保护,对公权力的规范,对特权的限制。法律对人民利益的保护,突出表现为人民利益受到侵害之时可诉诸法律,通过法律的实施和至上权威的维护其自由民主的权利,还往往通过克服组织和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任性、模糊性、不确定性而实现。在任性和不确定性存在之处,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利益是人的意志的基础性内容,人民利益实质上是人民意志之所期。

3、“三个至上”的辩证统一

“三个至上”从不同角度表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属性和要求:党的事业至上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政治要求,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表现形式和要求。三者辩证统一,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利益至上与宪法法律至上的政治保证和要求,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与宪法法律至上的根本宗旨和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制度保障和实现方式。维护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是由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特性决定的。宪法法律实行具有强制性、不确定性、公平性,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手段。我国的宪法法律对人民利益的维护卓有成效。

【参考文献】

[1] 李林.“三个至上”的法理思考[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01).

[2] 吴占英.“三个至上”是整体,不容割裂与对立[J].中国司法,2012(02).

[3] 孙国华.“三个至上”缺一不可――我国法治理念的几点理解[J].社会科学辑刊,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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