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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的困境反思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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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的困境反思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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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境伦理学的诞生和发展一直是以论争的方式展开: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虽然催生出许多新观念和新理论,但都属于外部性探讨,因而使之陷入当前的“高原”困境。这种困境形成的根本原因有二:一是有意或无意割裂、抛弃伦理学传统,使之无本;二是忽视原理的探讨和构建,使之无根。要真突围这一“高原”困境,必须重新定位环境伦理学的自身性质、内涵及其属性,并在此基础上着力解决“环境道德的基础何在”和“环境道德的边界何在”这两个根本问题,重新续接人类已有的伦理传统,构建环境伦理的自然原理和实践规范原则体系。具体来讲,环境伦理学必须突破人类中心论的虚妄认知,重新发现原本就存在的自然原理即宇宙律令、自然法则、生命原理,它为重新释放人类伦理传统的当代光辉奠定了本体性基石,提供了认知和方法动力。人类伦理传统即人性原理,它以生命原理为基础,以宇宙律令为指南,以自然法则为源泉,展开为道德作为或美德追求。从本质上讲,美德是求义的,所以美德追求必须遵守舍利执爱原理,其激励原则是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而道德是求利的,所以道德作为必须遵守权责对等原理,它统摄四条环境伦理法则,即环境与人共生的关联法则、环境与人相向敞开的价值生成法则、人顺性适应环境的生存法则和人向环境取予的平等成本支付法则。以此四条环境伦理法则为规范,人们在走向环境生境重建的进程中,必须做到凡事利己不损它或利己亦利它。

关键词:环境伦理;自然原理;权责对等原理;环境利益最大化再生原则;环境利益平等共享原则

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其国策的制定和制度的保障仅是前提,其根本却是全民启蒙与行动。为此必须要有相应的知识基础、认知启蒙和方法引导,而这些只有环境伦理学方可为之。发展环境伦理学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但要发展环境伦理学,必须突围当前的“高原”困境,重建其发展认知、依据、基础、原理及实践准则。

一、环境伦理学发展的问题进程

环境伦理学虽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但其渊源却可追溯到19世纪末美国的环境资源运动。这一运动开辟出资源管理和资源保护两条路径:前者以吉福特・平肖(Gifford Hinchot,1865―1946)为代表开辟出功利主义资源管理方式(conservation),它构成了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论传统的思想土壤;后者以约翰・缪尔(John Muir,1838―1914)为创始人开辟出超功利主义的资源保护方式(Preservation),它经过亨利・大卫・梭罗、阿尔贝特・史怀泽、利奥波德、雷切尔・卡森、保罗・埃利希等人的努力,奠定起非人类中心论的思想土壤。所以,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及其表现的问题进程和“高原”困境,都源于人类中心论和非人类中心论之间的想象性论争。

客观地讲,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论根系于人类中心论伦理学。人类中心论伦理学传统由目的论的自然法则、功利主义和道义论三部分内容构成。其中,功利主义是道德学,道义主义是美德学,目的论的自然法则是二者的最终解释依据。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人类中心论传统都将伦理关系界定为人与人或人与社会的关系。与此不同,环境伦理学的非人类中心论却根系于生态学。生态学的核心是“生态”思想,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和中国上古的《易经》典籍。将“生态”作为问题来研究,则始于工业社会导致环境破坏、物种灭绝、生物多样性丧失所引发的科学关注。德国植物学家海克尔(Haeckel,1834―1919)1866年提出“生态学”概念,将它定义为“对生命体及其生物和非生物环境之间的那种互利关系的研究”1,所以,生态学的本原性取向是自然主义的。

生态学得以诞生及发展的动力有二:一是自然生态出现了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二是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人的活动直接关联。由于前者,生态学研究属于问题驱动型的研究,它释放巨大的活力推动生物学的全面发展,也为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打开了全新视野,提供了科际整合方法。因为后者,哲学不得不作出应有的回应。其回应表现为两种方式:(1)以生态学为用、以传统哲学为体,这就形成所谓的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它持守“人是唯一目的”,以生态学为方法,尝试拓展已有的伦理学原则和道德概念,使之更大程度地解释所出现的种种环境问题;(2)以生态学为体、以传统哲学为用,这就形成所谓的自然主义环境伦理学,它突破“人是唯一目的”的窠臼,把握生态学的思想精髓,创建新哲学和新伦理学,为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环境问题提供新的视野、认知和方法。

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的核心理念有二:(1)人是唯一的目的,因而人类是世界的主人;(2)自然是非目的性的,因而环境之于人类在本质上是使用价值论的。由此形成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的问题焦点:环境质量构成人类生存幸福的基本条件,保护和治理环境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类自己的利益。

从根本上讲,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的真正动机不是捍卫传统,而是基于如何保持和提升现有物质生活水平这一功利主义要求,对这一功利主义要求的具体落实就是如何有效地保证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的首倡者和实践探索者是国家利益至上主义者吉福特・平肖,他在19世纪末提出了“明智利用”资源来发展经济的环境资源管理方式。这一环境资源管理方式得以生成的基本思想是:上帝创造了人来管理自然万物,人就有责任消灭那些对自己无用的物种,发展对自己有用的物种。因而“明智利用”资源来发展经济,构成20世纪初资源保护运动的基本原则,即“科学管理、明智利用”原则,它表达了人类中心论的核心思想,即凡所处置的自然存在物或自然环境,只要不牵涉到人类的利益,都无需加以限制;反之,凡需要处置的自然存在物或自然环境,一旦牵涉到人类利益,就需要加以限制和选择。

功利主义环境资源管理方式和环境资源保护原则,构成了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的基本准则。1971年在佐治亚大学举行的第一次环境哲学会议上,其组织者布莱克斯通所发表《伦理学与生态学》就承袭这一思想,在人类中心论框架内来讨论环境伦理问题,提出权利只与人类有关,“拥有一个可生存的环境”是人类所拥有的一种新的“人权”1。1974年,澳大利亚哲学家约翰・帕斯莫尔(John Passmore)出版的《人对自然的责任:生态问题与西方传统》,系统阐述了造成现代生态灾难的真正原因是人类缺乏明智和限度的“贪婪和短视”,而明智和限度均蕴含在传统道德之中,只要接受传统道德的规范和约束,所有环境问题都可迎刃而解。2帕斯莫尔发展了吉福特・平肖的“明智利用”的环境原则,即可以充分开发利用限度之内的自然存在物和环境来满足经济生产,亦可充分开发限度之外的自然存在物和环境以满足人的审美,“只要人们学会了从美感的角度来欣赏这个世界,他们就能学会关心这个世界”3。 帕斯莫尔的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诺顿、哈格洛夫等人的支持。诺顿在《为什么要保护自然的多样性?》(1988)和《走向环境主义者的联盟》(1991)等著作中贯穿一个基本主题:自然如何多元地满足人的需要,这应该是国家制定环境保护政策的真正基础。哈格洛夫在《环境伦理学的基础》(1989)中宣扬审美价值是自然的内在价值,保护自然可实现物质幸福,更可实现审美幸福。所以,作为道德代理者的人类,以大自然的审美价值为基础来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应是其正确的选择。4

L.汉斯在《环境伦理学》中指出:“人类中心论的核心是,人类的幸福取决于环境的质量,因此保护环境是为了人类自己的利益。在这里,环境被视为实现人类目的和价值观的手段。这些主张明确地针对人类利益,所以有很强的说服力。”5然而,面对不断恶变的环境生态,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思想遭到了批判。由此展开人类中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其论争焦点有二:(1)环境道德的基础何在?(2)环境道德的边界何在?

讨论环境道德的基础问题,必然要牵涉出环境道德得以构建的依据问题:人类中心论认为其依据是人本身,理由是人居于世界的中心,是世界的主人,自然只相对人类才有价值,因而,自然没有自己的利益,保护自然的所有设想和努力都是为了实现人类自己的利益。所以,环境道德只能是人的道德,它的功能边界是人类活动的范围。非人类中心论者却认为其依据是自然,因为人存在于自然中,且自然的存在不以人的意愿为转移,所以,自然拥有自己的利益。以此观之,环境道德既是人的道德,也是自然的道德,环境道德的功能边界必须突破人的范围而指向生命世界。

关注环境道德构建的依据,必须指向“利益”关注,即利益到底是为人类所独享还是亦为自然所分享。这样,“权利”问题被牵涉出来而形成权利之争,其论争的核心问题是“谁拥有权利”。人类中心论者认为权利属人所独享,所谓的动物权利不过是人的道德权利向动物世界的拓展;但大多数非人类中心论者却否认这种观点,理由是人的“道德权利”是不可让渡的绝对的权利。1“那种试图把由人的权利发展而来的权利概念扩展到人以外的东西上去的做法,不管其意图如何,都会带来权利概念的暧昧化、相对化”2,既无益于维护人权,更无助于环境伦理学的健康发展。所以,权利是人类与动物共享的。动物权利论者辛格(P.Singer)、雷根(T.Regan)、费恩伯格(E.Feinberg)、约翰逊(E.Johnson)、华尔伦(M.arren)等人均接受边沁的动物感觉理论,认为动物的感觉(sentience)能力才构成了它本身拥有道德权利的基础,同时也构成了环境道德的基础。3

权利论争引向深入,则发现了环境的“内在价值”,因为感觉苦乐的能力标明了动物拥有不以他者为要求的“内在价值”。“内在价值”观念的提出,形成了“以人为中心的内在价值”观和“以非人为中心的内在价值”观之争4:前者将能够给予人以直接的愉悦体验的自然价值即对自然的审美价值视为内在价值,用以区别自然的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后者认为自然的内在价值乃自然自身的内在本性的释放,因为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以自身为目的的价值:“地球上的非人类生命的美拥有自在的价值,这种价值独立于它对人的有限目的的工具意义上的有用性。”5

非人类中心论者提出“内在价值”论,其本意是证明动物享有道德权利的自身基础,并以此来证明环境伦理的基础源于自然本身,但“内在价值”概念却是一个认识论概念,所以它迎合了人类中心论者,因为人类中心论始终在认识论领域发挥其无可辩驳的功能。人类中心论者批评非人类中心论将“内在价值”作为动物道德权利的基础,“显然是把价值论同存在论等同起来了”,是犯了摩尔所说的从“是”推出“应该”的自然主义谬误。1这一批评算是抓住了非人类中心论之“内在价值”的内在逻辑矛盾之症结,因为自然本性不属于价值范畴,它只是自然存在的内在事实。但人类中心论者的批评本意不在此,而是宣扬人的主体论:价值只产生于人对物的评价关系中,人是价值的源泉,也是价值的主体前提,人以外的任何生命体由于没有内在尺度而不能成为主体。与此相反,非人类中心论者宣扬“内在价值”论,意在于表明人既不是唯一主体,也不是唯一的目的。因为“主体性普遍存在于具有有机组织复杂性的那部分自然界内”,并且“目的性并不是人类独有的特征,也是所有自组织系统普遍具有的性质”,所以“所有复杂的生命形式和整个自然界都具有自我认识、调节环境、追求自我保存和自我超越的能力,目的性是自组织系统追求实现自身价值的动力”2。

“内在价值”的论争虽然各执一端,但却由此拓展了环境伦理学的范围,将环境伦理学的思考扩大到生物世界和生态世界,形成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

生态中心论的思想源头是史怀泽的《敬畏生命》(1923):生命之所以让人敬畏,是因为每个生命都有按照自己的方式而存在和展开其存在的“生存意志”。这种只属于自己的生存意志才是生命的需要源泉和利益动力。古德帕斯特(1979)、阿提费尔德、泰勒等人沿着这一思路展开探讨,揭示所有生物都拥有自身需要和利益,也具有道德地位,应获得平等的道德关怀。

生物的平等道德权利不仅在于它有其自身的生存意志、需要和利益,更在于每个生物的存在构成了它种生物以及整个世界存在本身,由此打开了通往生态中心论的道路。生态中心论的首倡者斯通主张大地、森林、海洋、河流等所有存在物以及作为整体的自然和环境,都应该享有与人同等权利。3他的生态学思想引起了广泛的共鸣,澳大利亚哲学家罗特利(1973)4、挪威哲学家纳斯(1973)5、罗尔斯顿(1975)6、罗特利(1979)7、德维尔和塞欣斯(1985)等哲学家从不同角度切入展开深入探讨,形成生态中心论的两大阵营,即深生态学和深层绿色理论,前者以假定的方式推论出一个普世性的“生态原理”(ecosophy):人类与自然世界是整体地存在,因而真正重要的既不是个体或生命,而是融合个体和生命的自然存在的整体生态性,个体存在物、地球生命以及人的存在,都须接受作为整体的自然的道德的规范和引导,当违背其道德规范而造成自然或地球生物的伤害时,人类也同时受到伤害。后者由澳大利亚希尔凡(Sylvan)和普兰伍德(Plumwood)提出,其基本的理论主张是拒绝人类沙文主义,反对现代的技术官僚――工业方式。 环境以“整体关联的方式自在地存在”这一判断陈述了两个蕴含其中的内在事实:第一,环境的自在存在意味着它是遵照自身的内在本性而存在,环境的内在本性就是其自创化力和自秩序力。环境就是其自创化力和自秩序力的对立统一张力,这一对立统一张力构成了环境自在地存在的动力机制,这一动力机制可找到科学的解释,比如宇宙大爆炸理论。第二,环境以“整体关联的方式”而自在地存在,表明了环境的有机性。这种有机性不仅因为构成环境的存在者(比如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等)是有生命的,也因为构成环境的各存在者之间具有本原性关联和亲生命性。他们之间的本原性关联才是环境获得其伦理指涉性的内在依据,他们之间的亲生命性才是环境具有其伦理指涉性的动力源泉。因为,无论是微观存在者,比如一株小草、一头牛……还是宏观存在者,比如河流或山川、物种或生物群落……它们之间在存在上的本原性关联和亲生命性,为我们所意识性指涉的环境(存在世界)自在地拥有自生境功能。正是这种自生境力量,才为环境伦理学探求解决其逆生态化的环境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提供了可能性。

五、环境伦理学的自然原理

环境伦理学的困境体现在它的发展始终滞留于外部性问题的争论,忽略了探讨其学科构建的自身原理。诸如大地伦理学、救生艇伦理学、动物权利论理论,以及深层绿色理论、荒野伦理学,等等,都属于各具个性的外部主义的想象性的环境伦理学,从根本上缺乏对环境伦理本身的原理意识。

原理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它必须建立在依据基础上,因为只有当依据抽象为原理时,它才发挥其认知引导功能。环境伦理学得以建立的最终依据,就是为我们所意识性指涉的存在世界是以其整体关联的方式而自在地存在。这种以整体关联方式自在地存在的原动力,却是宇宙的自创化,它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就是其自创造力与自秩序力的对立统一原理:宇宙创化行动既体现野性狂暴的一面,又体现理性约束的一面。因为,唯有野性狂暴才形成创造力,没有创造力,就根本不可能有宇宙创化;如果没有理性约束力量,其创造行动最终将被其野性创造力所毁灭。在宇宙创化中,其野性狂暴创造力是创化的原动力、原推力;其理性约束秩序力是创化的规范力、边界力和保障力。宇宙创化运动的展开就是宇宙生成,即既创化自身也创化生成存在、星系、万物和生命,在这一创化生成过程中,宇宙将自身的创化力量融进所有的创造物中,所有的创造物因此而同时获得了创造力与秩序力及其对立统一张力。所以,宇宙创化所释放出来的对立统一张力,赋予存在世界中一切存在物以创化力量,包括既自创又创他的内在力量。在宇宙创化力统摄下的自然世界里,其根本的律法就是共互原理,即其野性狂暴创造力与其理性约束秩序力的协调共生原理,这一原理具体敞开为宇宙、自然、地球生命之共在互存和共生互生。这种共互存在和共互生成展示一个存在事实:宇宙、自然、地球生命参与了对人类的创造,人类也因此成为存在世界的存在者而参与对宇宙、自然、地球生命的创造,在这种创造进程中,由宇宙、自然、地球生命共同涌现出来的存在世界,既构成所有物种得以存在的宏观生命形态,也构成衡量所有物种生命如何存在的大尺度;与此同时,每个物种、每个存在物、每个生命或者人,既构成这个整体的存在世界的微观生命形态,又成为衡量和评价其存在世界的小尺度。

宇宙创化原理通过其自身创化运动而落实为共互存在原理或共互生成原理,这一原理直接生成整体互动生变法则,这一法则最终构成生命原理,即地球生命的生生原理。地球生命的生生原理的生存敞开式,就是竞―适法则:生命诞生了,其因生而活并为活而生且生生不息的生命朝向,决定了它必须与环境相竞、与其他物种相竞、与同类相竞。竞,才使生成为可能;但竞并不意味着必然能生。生命要能够生生不息地存在,既需要有竞的强力,更需要有适的智慧。所以,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里的“适”,首先是指自我限度的能力,只有具备自我限度的能力,才可能在竞斗中学会适应的智慧。在“竞―适法则”中,其“竞”讲的是创造,张扬的是野性狂暴的创造力;其“适”讲的是自我限度,所呈现的是理性约束的秩序力。竞―适法则体现的是以自我创造为动力的竞斗与以自我约束为动力的适应的对立统―,这种对立统一所追求的是己与他的共互存在、共互生成,所以竞―适法则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诉求仍然是宇宙律令和自然法则。

六、环境伦理学的实践原则

环境伦理学的基本任务就是为人们能够解决环境问题提供改变认知的思想、知识、原理和引导实践的规范、途径、方法,所以环境伦理学必须在其自然原理规范下探讨其道德原则,但必须从对伦理学的基本认知入手。

伦理学的基本功能是引导人知德和行德:引导人知德,就是激发人获得伦理知识、形成伦理认知、具备伦理判断力;引导人行德,就是激发人有道德作为和美德作为,其具体方法就是激励人遵循生利爱的人性原理,在日常生活中追求生己与生他、利己与利他、爱己与爱他的对立统一。

人性原理是以生命原理为基础,以宇宙律令为指南,以自然法则为源泉的伦理原理。以人性原理为导向,行德展开为道德作为或美德追求方向:前者须遵守权责对等原理,后者须遵守舍利执爱原理。从本质上讲,道德是求利的,因而其权责对等原理落实为利己不损他和利己亦利他两个行动原则。反之,美德是求义的,因而其舍利执爱原理落实为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两个激励原则。

环境伦理学也是引导和激励人知德与行德的学问,只是它围绕环境而展开,而且其行德环境不是义务,而是责任,所以环境伦理学应属于道德学范畴,它必须遵守权责对等原理,它落实在对环境问题的看待与解决上,就是人类要从自然、环境中谋求利益,同时也要考虑自然、环境的利益,为此担当一份责任。唯有如此,才可保证在自己求生的过程中,也能使自然、环境能生,人类的谋利行为才可实现人、地球生命、自然同存在、共生存。

权责对等原理之所以能构成环境伦理学的实践原理,是因为它蕴含并统摄了如下四个共互存在的环境伦理法则:

首先,它蕴含并统摄了环境与人共在的关联法则。在由人、地球生命、自然相共生的存在世界里,整体与个体、个体与个体之间是共互存在、共互生存的;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之间也是共互存在、共互生存的;不仅如此,现在关联起过去的同时,更关联起未有、未知和未来。世界是一个关联的世界,关联性的世界存在及其敞开的内在法则亦构成地球生命和人类存在敞开的内在法则。存在的关联性法则源于构成存在世界之真正主体的地球生命和人类之间的亲生命性,更体现个体与整体、个体与个体、地球生命与人之间之存在边界和平等限度。正是这种存在边界和平等限度支撑起权责对等原理。 其次,它蕴含并统摄环境与人相向敞开的价值生成法则。我们存在于其中的存在世界是一个关联性的生命世界。在这个充盈生命的世界里,每个个体的关联性存在,不仅蕴含着相互的竞争和相向的适应,而且更敞开为吸纳与排泄。因为生命永远以个体为存在方式,更以个体为生存单元,并且需要资源的滋养和自身的新陈代谢。前一种需要的满足表征为向内的吸纳,因为吸纳才是补充,补充才能获得自我滋养而生长;后一种需要的满足表征为向外排泄,因为排泄才吐故纳新,吐故纳新才有活力和健康。所以,生命因其存在的保持和生长而必须吸纳,并因其存在充满活力和健康而必须排泄。吸纳与排泄既构成所有物种生命的必然存在方式,更构建起生命与生命、物种与物种之间的关联性生存链条。在这一关联性生存链条中,每种存在方式、每个生存形态以及每个个体化敞开其存在的事物,对整体存在的世界以及开放的生命系统和复杂的环境系统,都具有用与生的功能,在生命充盈的存在世界里没有废物。所谓“废物”,不仅是不适合于世界事实和存在本性的错误人类观念,更是人类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任意安排世界和存在物所造成,因为当人类以其主观的意愿方式来任意地安排存在世界或支配存在物及其生命时,往往会造成其“过度”或“无度”的东西的出现,这些东西之所以被称为无度或过度的“废物”,其实不过是人类没有为找其到合适的去处而已。

再次,它蕴含并统摄人类可以顺性适应环境的生存法则。宇宙创化存在世界及其万物生命,将其野性狂暴的创造力和理性约束的秩序力及其对立统一张力灌注进他的创造物中,而构成存在世界、万物生命的内在本性。由此,整个存在世界及其存在于其中的万物生命,都必然遵循其本性而同存在、共生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只有自然才懂得自然,唯有生命才理解生命,并且唯有环境才懂得环境。自然、生命、环境此三者既遵循自身本性而自为地存在,也遵循自身本性而相互限度地存在。这种自为存在和相互限度地存在的状态,就是其关联存在的最好状态。自然生态链条断裂,环境恶变性解体,生命沦陷于万劫不复的危机状态,都是因为人类基于私欲的满足而强暴地征服自然、破坏环境、蹂躏地球生命所造成的生态学后果。解决这一连锁性断裂的生态学后果的根本方式,就是重新虔诚地向自然学习,充分地理解自然,然后以自然方式进入自然,尊重自然的本性、环境的本性和生命的本性,中止对地球环境和生命系统的粗暴干扰,让自然、环境和地球生物世界休养生息,以恢复其本性。

最后,它蕴含并统摄取予平等的环境成本支付法则。在存在世界里,物质、能量以多元交换为动态生成的基本方式,但其交换必遵循公正法则。这一法则落实在人类利用自然和对待环境的行动中,就是消费者买单,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比如我们因工业化、城市化而无度征用土地,更因为无限地追求经济高增长而使土地加速荒芜,使森林消隐,草原沙漠化,湿地锐减。为了恢复环境自生境能力,必须遵循“消费者买单,破坏者恢复”的社会原则,以经济为杠杆,强制消费者和破坏者必须担当起恢复草原、培植森林、还原湿地的环境责任。

以权责对等为实践指南,利己不损它和利己亦利它之道德原则落实在人对环境的看待和行动上,就是环境利益的最大化再生原则和环境利益的平等共享原则。

环境利益的最大化再生原则具体表述为两个实践操作原则:首先,当我们以任何方式向环境索取资源时,必须遵守分配公正原则(the rul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这一分配原则要求我们无论以什么方式向自然索取时一定要考虑与我们同在的地球生命物种的资源保障问题,为保证人与地球生命的同存在、共生存,应力求做到公正地分配地球上的一切资源。其次,我们存在于地球之上,展开生存的过程就是索取生存资源的过程。但索取必须有限度,因为生存在地球上的生物不止我们,更重要的是,我们存在于其中的环境是一个有限度的资源共生体。当我们因为某种需要而索取过度时,我们必须本着与环境同存在、共生存的准则,以公正补偿原则(the rule of restitute justice)为实际规范,给予地球环境以相对等的利益补偿,即当我们向自然界索取资源的过程中,因为贪婪或无知导致了环境生态的失衡或损害了某些物种利益时,就必须想办法去弥补,使环境生态重新恢复其动态生成功能。

环境利益的平等共享原则落实到生存行动领域为两条普适性操作原则:第一条普适性操作原则,就是生命存在的相互依存原则和生命索取的对称原则,前者告诫人类:在存在世界里,生命、物种、环境之间是相互依存的,物的存在是因为物物的存在,物的利益是由于物物的利益而得到保持;同样,人的存在是因为人人的存在,人人的利益是由物物的利益而得到保持。后者要求人类:指向自然和环境行动时,务必考虑我们与地球物种、我们与其他生命之间之存在共生的利益平衡性,为此而必须放弃非分的贪婪及其过度的资源索取。第二条普适性操作原则,就是利益损害的最小化原则(the rule of minimumwrong)。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介入地球环境的一切行动,都应将对环境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果因人类不可避免的存在需要而不正当索取或过度索取地球资源,并由此给地球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此时就必须真诚地面对,竭尽全力对其予以最大限度的补偿,使其能够迅速恢复其自生境功能。

图1 环境伦理原理―原则规范系统

由图1可明白,几千年来所形成的传统伦理学,原来不过是一种悬置于半空中的伦理学,它没有存在的根基。这种伦理学过分放大了人在宇宙中的存在地位,虚妄地认为人可以为宇宙自然立法,因而,人把自身规定为伦理学的依据和最终尺度。人类生存发展到今天,所面对的环境问题,追溯其最终根源,均源于此。环境伦理学所要做的就是突破人类中心论的虚妄认知,重新发现原本就存在的宇宙的律法、自然的法则、生命的原理,续接宇宙律令、自然法则、生命原理对人类伦理原理、原则的生成构建功能。从而明确不是人为自然立法,而是自然为人立法,并且在自然为人所确立起来的宇宙律令、自然法则、生命原理面前,人类的所有作为都必须遵循它、维护它,只有如此,人类才会重新回到存在世界之中,与生存于其中的环境、生命以及其他存在者共存在、同生存。 [作者简介:唐代兴,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教授。]

Plight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Its Development Through Reconstruction

Tang Daixing

Abstract: Environmental ethics has emerged and developed with controversy. Although giving rise to many new ideas and theories, the debate between anthropocentrism and non?anthropocentrism, the external discussion, has put environmental ethics in the current “plateau” dilemma. This dilemma results from two aspects. First, the tradition of ethics has been intentionally or unintentionally split and abandoned, and so it has lost its basis. Second, the study and construction of principles have been neglected, and so it has been rootless. To break through the “plateau” dilemma, the nature, connotation and properties of the environmental ethics should be redefined. On this basis, two fundamental questions, “where the foundation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is laid” and “where the bounda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lies”, should be answered to continue the existed ethics tradition, and construct the natural principle and practical norms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Specifically, the false cognition of anthropocentrism should be abandoned and some natural principles should be rediscovered, namely the cosmic laws, the natural law, and the principle of life, which lays the ontological foundation for ethical tradition to release the contemporary glory and provides power in cognition and approach. Human ethical tradition refers to the principle of human nature, which takes the principle of life as the basis, the cosmic law as the orientation, and the law of nature as the origin, and presents itself as moral conduct and virtue pursuit. Essentially, virtue is based on justice, and so we must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upholding?love?instead?of?interests while pursuing virtues, with selfless dedication and self sacrifice as the incentive; however, moral is based on interests, and so we must comply with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when implementing moral conducts, which contains four environmental ethics rules, namely, the association rule of symbiosis of environment and human, value generation rule of the mutual opening between environment and human, survival rule of human’s accommodation with environment and the rule of equality between cost and payment in humans exploitation of environment. With the four environmental ethics rules as the norm, people should benefit themselves and others as well; if not, people mustnt harm others when benefiting themselves in the process of reconstructing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habitat.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ethics; the law of nature;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the regeneration principle of maximum environment interests; the principle of equally sharing of environment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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