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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主体地位及其质和量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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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主体地位及其质和量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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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研究,不仅要有量的界定,更要有质的分析。首先,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依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一些模糊认识加以澄清。其次,要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放到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乃至生产关系的结构体系中,从质和量既对立又统一的角度进行研究和分析。同时,还要研究和关注与此相关的一些具有较强针对性和现实性的问题。再次,还要研究和关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两种相反发展的可能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力争向好的可能性,促进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和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质和量的规定性;质量互变规律;改革开放;所有制结构;国民经济

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1-0009-08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对原有所有制结构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实行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方针。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公有制主体地位问题愈益突出,并在政界、理论界、实业界乃至人民群众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内涵是什么?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是否还占主体?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应如何界定?其衡量和界定的指标有哪些?众说纷纭,各执一端。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科学而正确的解决,不仅会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引发许多问题,进而影响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威胁以至动摇我们党的执政依据、执政地位或执政基础。因此,本文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对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及其质和量的规定性进行探讨,以求得出科学的结论。

一、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不同观点评析

自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全会,依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都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内涵作了界定,并使之不断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内涵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是指公有资产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加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乃至十八大,我们党主要是通过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但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内涵及其衡量指标,尚未作进一步阐述和补充。

与此同时,在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改革过程中,我国理论界在中央上述精神指导下,依据所有制结构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一些问题,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内涵及其衡量指标也进行了研究和分析。首先,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内涵上,有人认为,依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作为公有制经济,不应只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其范围应进一步拓宽。在我国新形成的所有制结构中,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制经济应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经济。[1]也有人认为,职工持股、社会上普通劳动者持股,都具有公有制经济的性质。[2]还有人认为,社会上的公共机构持股也具有公有制经济性质,在分析公有制经济主体时,也应把它们列入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之内。[3]目前,国务院国资委采用的用于计量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发展的总量指标有: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交税金、总产值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及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等。在结构性指标方面有各类所有制经济的产值、产量、资产及服务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产业、各行业中的比重等。另外,还有《中国经济年鉴》按登记类型划分的工业企业数据、经济普查数据,《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年鉴》使用的由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国资委系统管辖的国有企业数据,《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中按市场主体划分的注册资本数据、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两类企业总资产和净资产数据等。[4]同时,我国理论界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衡量方法及其界定,提出了不少有益的见解。例如,赵华荃认为,分析和评价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第一,要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十五大报告为理论依据。第二,要以直接反映生产资料的资产(即全社会资产,也即全国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和行政事业性资产,从业人员和产值属于辅助指标)为主要指标,并广泛收集和科学加工整理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本”为依据。第三,要对“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程度进行量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其统计范围;二是收集和加工整理国家统计局历年的工业年报和经济普查的各个行业“实收资本”及其经济类型的数据;三是在上述基础上,用较为科学的推算方法来剖析混合所有制经济(包括中外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中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份额。第四,要界定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临界值(决定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数量界限),根据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公有制为主体”的内涵,分别界定“公有资产占优势”的临界值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临界值。在社会资产中,公有制经济应占55%~60%,非公有制经济占40%~45%。第五,关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临界值的设定,应把握好“两个侧面、三个层次”。第一个侧面是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第二个侧面是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的控制力。三个层次是:第一层次量化反映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即国家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的属于国民经济命脉的两大类共16个中类重要行业(包括几百个小类行业)的实收资本总额中,国有资本所占比重达到60%以上;第二层次量化反映国有经济具有绝对控制力和相对控制力,即在16个重要行业的实收资本总额中,国有经济具有绝对控制力的行业之和应占70%;第三个层次量化反映国有经济具有绝对控制力和相对控制力,即在16个重要行业的实收资本总额中,国有经济具有绝对控制力和相对控制力的各个行业资本之和要占80%以上。他特别强调,第

一、二个临界值是重要的,第三个临界值是次要的,但只有同时达到三个临界值,才可视为国有经济完全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5]谭劲松认为,十五大报告规定的公有资产应包括属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总和。公有资产占优势应以三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占优势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要依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量的比例,确保公有资产的优势;第二,占优势是一个结构概念,占优势并不要求公有资产在各种资产中都处于同等优势地位;第三,占优势是一个质和量相统一的概念,既要有量的优势,又要有质的优势,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关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谭教授指出两个方面:一是国有经济要全面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部门,确保国有资产在这些行业和部门中量的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强有力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在属于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部门中具有质的优势。对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谭教授认为,公有资产在资源性资产中应有独占优势,在公益性资产中应占绝对优势,在经营性资产中应保持相对优势。依据上述,谭教授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评价体系上,提出六项重要指标,即:公有制经济吸收的劳动就业要占全社会就业的60%以上(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所有公有部门和单位的全部就业);公有制经济创造的GDP占全社会GDP的50%;公有制经济上交财政税收占全社会财政税收收入的60%;公有制经济拥有的固定资产占全社会固定资产的60%以上;公有制经济出口创汇占全国总创汇的50%以上;公有制经济在高技术产业中所占比例在70%以上。[6]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赵启正在2010年3月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比较私营工业企业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发展状况时,采用了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主营业收入、利润等项目的增长率等指标。[7]在上述部门和学者提出的衡量和界定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各项指标的基础上,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例如,郭飞教授提出,应把公有资产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公有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绝对优势,狭义公有资产仅指经营性资产,分析所有制结构时公有资产的核心应指经营性净资产。[8]刘国光教授明确指出,如果把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都视为公有资产,那么,公有资产肯定占绝对优势,但是这种计算方法有问题,公有资产应当指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9]郑志国教授认为,在理论上分析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时撇开资源性资产,仅用产出和经营性资产占比等指标来衡量公有制经济地位的方法,存在严重局限,要把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结合起来认识。[10]何干强教授则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一个社会只有劳动者多数处在公有制经济中,才能说公有制生产关系占主体地位。由此,他提出,劳动者在公有制经济中的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劳动就业人数的比重,应是衡量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但这一指标应与公有资产在全社会总资产中占一半以上的指标结合起来才行。因此,要完善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全社会尤其是在第

一、

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及其所占比重的统计指标。[11]关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衡量指标及其界定,除上面所述的一些观点和方法之外,还有一些学者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因本文篇幅所限,就不一一列举了。 总的说来,上述观点和方法,各有千秋,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过程中提出的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对我国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衡量及其界定指标的设计,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但事物总是二重的,上述观点和方法在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价值意义的同时,也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一,理论界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进行界定时,只就公有资产、公有制经济所创造的产值或GDP等经济指标及其占比进行量的分析,在对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分析中,除了采用上述经济指标之外,也大都从部门、行业等所占的范围和控制上进行界定,而未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从本质上体现的生产关系及其结构、经济制度及其结构等方面进行质的分析。第二,在改革开放中,实业界在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也只是对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各部门、各行业所占范围和国有资产、产值占比等方面进行操作,忽视了对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发展方面的制度分析,甚至对新自由主义在这些方面的渗透、影响及其所导致的公有制经济及其主体在一些方面尤其是制度方面所发生的质的变异也全然不顾。第三,在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尤其是对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分析中,只注意公有制经济各项指标的绝对量、相对量的静态分析,很少对其发散强度、辐射效应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动态分析。第四,对近年来大量农民工进城所提出的农民工的就业部门、劳动制度、工资制度以及就业单位的所有制和制度性质、就业人数也缺乏质和量的分析。上述观点和方法,无法反映我国目前在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及其存在的一些倾向性问题,无法反映和准确测度目前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及其发展趋势,从而引发社会各界对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等一些重大决策的争论和分歧,甚至引发对整个改革开放理论、方略、路径的困惑和质疑。这些情况的出现,不仅会动摇人们对改革开放的信心,干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延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而且还会对我们党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乃至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发展产生极大影响。要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乃至生产关系结构,对公有制经济及其主体地位的内涵,从质和量相统一的角度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及其内涵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告诉我们:“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12]“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13]毛泽东还告诉我们:在一个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无论什么矛盾,矛盾的诸方面,其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必有一个方面是主要的,其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1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关系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宏观来说,具有多种生产关系并存的特点。在这种多元化的生产关系结构中,既存在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也存在着以雇佣劳动为特点的私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同时,还存在着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其中,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结构矛盾体系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生产关系结构的运行中处于领导的地位,起着基础的和决定的作用,使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关系结构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同时,我国在对生产关系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的同时,也对作为生产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使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具有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特点。在这种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中,既存在着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也存在着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即集体经济,同时,还存在着以雇佣劳动关系为特点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体所有制经济。其中,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即公有制经济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所有制结构的运行中处于领导地位,起着基础的和决定的作用,使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关系结构和所有制结构,不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且还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于是便形成了生产关系的层次结构,即生产关系的一级结构、二级结构(所有制结构),以及由一级结构和二级结构派生出来的包括不同社会集团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关系和生产经营成果的分配关系等在内的三级结构。在这三个层次的多元化的生产关系结构中,所有制结构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生产关系结构运行中处于主导和领导的地位,对生产关系一级和三级结构的社会主义性质起着基础的和决定的作用。

上述对所有制结构尤其是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和生产关系结构中地位和作用的分析,使我们对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在生产关系结构和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作用及其内涵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第一,我们考察公有制经济,应是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关系结构尤其是所有制结构中居于主要矛盾地位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公有制经济;第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应当首先体现为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关系结构尤其是所有制结构中居于领导地位、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起着基础的和决定的作用;第三,由于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起着领导、支柱和保证的作用,如果没有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引领、调控和支撑,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乃至整个生产关系结构和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还应包括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主导和决定的作用;第四,由于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法律化形式,因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还应体现在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结构及其运行中居于领导和统治的地位,起着基础的和决定的作用;第五,衡量和界定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指标,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都只能是反映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关系结构、所有制结构乃至经济制度结构中是否居于领导地位,是否起基础和决定作用的指标。依据上述,联系我们研究的论题,则可得出如下结论:研究、分析和界定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关系结构、所有制结构乃至经济制度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及其衡量指标,必须首先研究、分析和界定公有制经济尤其公有制经济制度的内涵、范围及其界限。 然而,在目前理论界对公有制经济内涵及其主体地位的研究中,却出现了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对这些认识如不加以澄清,不仅会使我们对公有制经济的内涵及其主体地位的研究难以进一步深入,而且还会产生一些误导,甚至产生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误判,从而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产生不良影响。

首先,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公有制经济性质问题。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上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相互联结的一种经济形式,它体现了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以及社会上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主体之间互为条件、互相依存、互为需求、互为供给而结成的经济关系。狭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不同出资者投资共建或由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联合组建的一种企业形式,是企业内部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之间生产要素共同投入、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剩余价值按生产要素投入份额分享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各所有制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上述论点,主要涉及狭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狭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从企业的资产组合方式看,有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相互联合而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含外资经济)相互联合而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国有经济相互联合而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不同集体经济相互联合而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不同个体所有制经济相互联合而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有国有经济内部以国有资产为主体、职工持股而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内部以集体所有的资产为主体、职工持股而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还有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吸收各社会机构投资入股而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等。从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内部各所有制经济主体的不同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又可分为公有制经济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公有制经济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又有国有经济控股和集体经济控股之分。同时,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私有制经济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也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之别。

那么,面对上述不同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否概而论之,把它们说成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经济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从生产力方面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通过资本联合和相互兼并或发行股票的方式,从社会角度进行资源配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是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的一种方式,不是一种所有制形式。第二,从生产关系方面说,它作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集合体,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主体多样化、经营收益按生产要素投入份额分享的特点,是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产权主体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各种所有制经济无论在地位和作用上是如何的不同,它们的投资都不改变其原有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因而,它不是既定所有制结构调整、优化中新出现的一种所谓“新型的”所有制形式,也不能笼而统之地说它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第三,至于上述不同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否具有公有制经济的性质,更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知道,世界上的事物都是矛盾着的事物,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矛盾,复杂事物的内部包含着多种矛盾。在事物发展过程中,这些矛盾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是不平衡的,其中起着领导和决定作用的矛盾是主要矛盾。主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决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同样,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主要矛盾还是非主要矛盾,矛盾着的双方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平衡的。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在我国目前已经存在并将获得广泛发展的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或产权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平衡的,其中必有一种所有制经济处于领导地位,在经营管理中起着决定的作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所有制性质,就是由处于领导地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这种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决定的。如果处于领导地位、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公有制经济(含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那么,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就属于公有制经济。反之,如果处于领导地位、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含私有制经济和外资经济),那么,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就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第四,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具有公有制经济的性质,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这就是,从当前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内部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是否与资本主义经济相区别,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特点。在这些方面,如果与资本主义经济一样,或者雷同,那就是名义上的公有制经济,实质上的资本主义经济。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确,决不能笼统地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称作公有制经济。同样,在分析和界定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时,也决不能笼统地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归入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只有公有制经济处于领导地位、在经营管理中起着决定作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的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才属于公有制经济,才能归入公有制经济的范围,才能作为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那么,目前在我国已经广泛存在的股份制经济或股份制企业,是否也如一些人所说,是一种公有制经济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股份制经济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从社会集中各种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作为社会上既定的不同所有制经济的集合体,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主体多样化的特点,股息是各个股份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无论是控股主体还是参股主体,其投资都不改变其原来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它不是一种既定的所有制形式,更不是在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形式。再者,股份制经济在实质上是一种控股经济,股份制经济的性质是由掌握控股权、在企业中居于领导地位、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决定的。各种股份制经济是否具有公有制经济的性质,能否归入我国现阶段作为所有制结构主体的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关键要看其是否由公有制经济投资入股并握有控股权,在经营管理中是否居于主导地位,起着决定的作用,实行的是否是具有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只有控股权掌握在公有制经济手中,公有制经济居于控股地位(不管是国有经济控股还是集体经济控股),实行具有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这种股份经济才能称作公有制经济,才能归入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范围之中。同样的道理,这一理论的阐释和原则界定,对于在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职工持股和社会公共机构持股企业的所有制经济的性质以及能否归入在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的范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其次,如何理解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公有制经济“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的论断。首先,要明确,“报告”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归入“公有制经济”范围是有一定前提的,那就是在宏观上,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必须“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必须得到不断加强。但是,从微观上说,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能否属于我国现阶段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的范围,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要看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其投资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是否处于领导地位,在经营管理中是否起决定的作用,或者在以股份制经济形式出现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否处于控股地位(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并掌握控股权,是否真正实行具有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如果不加分析,笼而统之,把不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都归入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不仅是非科学的,而且是错误的,同时,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也是有害的。

毛泽东曾经说过,“研究问题,忌带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15]“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16]我们研究和分析公有制经济的内涵、衡量和界定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和生产关系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这一科学的方法和原则。

三、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质的规定性

理论界有人认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首先是一个量的概念,要求以社会总资产、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投资总量、就业总量等来衡量。[17]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这是因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事物之所以是它自己而不是别的事物,首先是因为它具有自己的特殊的质。质与事物是不可分离的。如果某种事物丧失了它所固有的特殊的质,它就无从与别的事物相区别,它就不再是它自己,就会变成别的事物。质,是作为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而客观地存在着的。而量,则是事物的外在规定性,标志着事物质的等级和范围。所谓量,总是指具有一定质的事物的量。事物量的外在规定性,总是以事物内在的质的规定性为前提并受事物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决定和制约的。认识事物,首先要认识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的质。事物的质,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前提、起点和基础。在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关系结构和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之所以处于主体地位,首先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的特殊的质,或者说,它是我国现阶段多元化的生产关系结构和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它是我国现阶段生产关系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在总体上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主要的、根本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客观依据。如果离开了公有制经济所固有的、区别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特殊的社会主义的质,脱离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关系结构和所有制结构之所以在总体上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这一主要的、根本的和有着决定意义的客观依据,那么,我们谈论或研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还有何意义?因此,我们谈论和研究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首先应是一个质的概念,其次才是一个量的概念。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质,是其量的存在前提、基础和依据,而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量,则是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关系结构和所有制结构中的质的位次、等级、范围及其外在表现形式。研究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进而衡量和界定所有制结构乃至生产关系结构在总体上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必须从研究和认识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质的规定性开始。

那么,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质的规定性有哪些?或者说,标志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关系结构和所有制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从而决定我国现阶段生产关系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在总体上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质的因素有哪些方面呢?由于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化形式,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可以从其法律化形式即经济制度形式上表现出来,因而,决定和标志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质的因素即制度因素可分为三个层次,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层次的因素就是,代表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国家和劳动者整体是否真正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第二层次的因素包括:

(1)实行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相区别、体现社会主义特点的劳动制度;

(2)劳动者整体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生产过程的主人;

(3)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是平等的,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4)劳动者以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切实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5)实行的是与封建的家长式管理、个人独裁式管理或以资本为主导、以专制为本质特征的资本主义管理制度相区别的社会主义民主管理制度;

(6)实行的是与按资分配相区别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第三个层次的因素包括:

(1)生产经营的目的,要与剩余价值最大化的资本主义生产目的相区别,在宏观上,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转移,在微观单位或企业,以节约劳动为前提,实现经济效益或利润最大化,不断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2)实现生产目的的手段,要与资本主义的血汗制度相区别,采用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以最小的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的经营成果;

(3)再生产过程要遵循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和其他经济规律,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上述决定或标志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质的因素或制度因素的体系结构中,第一层次的因素是基础的和根本的因素。它不仅是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质的决定因素,而且在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乃至生产关系结构中也应处于领导地位,起着决定的作用。它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决定和规范着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因素的存在和发展,而且也从根本上决定着整个所有制结构和生产关系结构是否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第二个层次因素是第一层次的派生因素。它不仅受第一层次因素的决定和制约,是第一层次因素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和实现形式,而且也作为第一层次因素的背面,对第一层次因素作用的发挥和性质规定,具有较强的反作用。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第二层次的因素不存在了,或者其性质发生了变异,那么,就说明第一层次因素的性质也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变异。这样,即使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在名义上未有改变,但已经或者正在变得名不副实。第三层次的因素是第一和第二层次因素依次拓展的外延形式,它的存在和发展,虽然由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因素所决定,是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因素的外部延伸、补充和实现形式,但是,对第一和第二两个层次因素作用的广度和深度,也具有重大影响和反作用。上述不同层次的制度因素,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决定和标志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质的指标体系,构成决定和标志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和生产关系结构社会主义性质的质的规定和本质特征。

四、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量的规定性

上面说过,世界上的事物既具有质的规定性,又具有量的规定性,都是质和量的统一。因此,在我们研究和分析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质的规定性之后,就来研究和分析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量的规定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量是标志事物的质的等级和范围的范畴,是事物的外在规定性。事物的外在规定性,包括事物的外延量和内涵量。事物的外延量,标志着事物质的存在范围和广度。事物的内涵量,标志着事物质的存在等级和深度。在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关系结构和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量,也有外延和内涵之分。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外延量,标志着公有制经济质的存在范围和广度,具体表现在国民经济的宏观总体中,公有制经济占领、统治和起决定作用的部门、领域、产业、行业、经济单位或企业等,特别是在关系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发展方向具有重大影响和决定作用的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领域、产业、行业、经济单位或企业中,是否占领并居于统治地位,是否起着领导和决定的作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内涵量,标志着公有制经济质的存在等级、程度和深度,具体表现为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总体以及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领域、各产业、各行业、各个经济单位或企业中的绝对量和相对量,标志着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关系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运行中的等级地位、控制力及其辐射渗透的程度和深度。

依据我国三十多年来改革开放以及生产关系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实际,笔者认为,衡量和界定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外延量的指标大体有:

(1)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企业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量和相对量;

(2)实行与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的经济单位或企业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量和相对量;

(3)劳动人口在公有制经济单位中的就业总量及其在社会就业总量中的绝对量和相对量;

(4)按劳分配收入及其在社会各阶层收入总量中的绝对量和相对量;

(5)劳动者个人收入来源于按劳分配的收入及其在劳动者家庭收入总量中的绝对量和相对量;

(6)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企业(含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领域、各产业、各行业中的覆盖面、覆盖率和控制力(含公有制经济中的独资经济、控股经济),等等。

衡量和界定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内涵量的指标也可包括以下方面:

(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绝对量和相对量;

(2)公有制经济劳动者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年增加值及其形成的国民收入在社会相应指标总量中的绝对量和相对量;

(3)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及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比较;

(4)公有制经济年上缴利税及其形成的国家财政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总额中的绝对量和相对量;

(5)公有制经济的年进出口贸易额在国家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绝对量和相对量;

(6)公有制经济年出口创汇在国家出口创汇总额中的绝对量和相对量,等等。

当然,衡量和界定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量的规定性的各项指标及其所包括的外延量和内涵量可能还有其他方面。并且,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新兴产业和新兴部门的涌现,上述指标体系无论在外延还是内涵方面,都将有所拓展和深化。但笔者认为,上述指标及其体系结构是主要的和基本的,不仅体现了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在外延上的范围和广度,而且也体现了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在内涵上的等级、程度和深度,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衡量和界定,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五、研究和分析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无限发展的有机整体,其中的每一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与它周围的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这就决定了我国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每一举措、每一项工程,都面临着无比复杂甚至充满风险的国际国内环境,受到国际国内各种因素的作用、影响和制约。因此,我们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乃至所有制结构和生产关系结构的研究和分析,就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必须把它们放到无比复杂的国际国内大环境中,运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观点,认真思考和关注一些具有较强针对性和现实性的问题。

第一,在研究、分析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时,要弄清自己考察的对象及其与其他事物的区别。例如,我们所考察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中的公有制经济,而不是包括经济基础乃至上层建筑等众多设施中的公有成分;再如,我们考察的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含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不是当今世界不同国度、不同社会都存在的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的体现剥削阶级整体利益的所谓公有制经济;还如,我们考察的公有制经济所属的资产,是用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而不包括企业、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非经营性资产,等等。毛泽东在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时告诉我们:“对于事物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和认识事物”[18]。因此,我们在研究、分析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时,必须从不同角度,

(1)把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的公有制经济(含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区别开来;

(2)把所有制关系、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实现形式乃至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化形式即制度形式等不同层级的概念区别开来;

(3)把所有制形式、经济制度形式与其经济主体或制度主体所属的资产区别开来;

(4)把所有制关系、经济制度与其所属的生产要素、经济资源区别开来;

(5)把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企业所属的经营性资产与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所属的非经营性资产区别开来;

(6)把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企业与其所取得的经营成果区别开来;

(7)把公有制的经济主体及其经济制度主体与其在所有制结构、生产关系结构、经济制度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区别开来;

(8)把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领域、各行业的覆盖面及其控制力和辐射力区别开来;

(9)把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生产关系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与其作用区别开来;

(10)把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内涵与其量的规定区别开来,等等。如果对上述概念不加区别,就会模糊不同性质经济之间的界线,不利于评价和判断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状况,不利于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和发展,同时还会殃及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方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第二,必须在科学认识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质和量的规定性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和准确把握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质的数量界限。世界上的事物作为质和量的统一体,不仅表现在事物的质是一定量的质,事物的量是在一定质的基础上的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表现在任何事物的质都有自己量的界限。在这个量的界限之内,事物的质并不因其量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当其量的变化超过了这个界限,该事物的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转化为另一种事物。这种引起事物根本性质变化的量的界限,在哲学上称作“度”。在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和生产关系结构的运行中,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所具有的特殊的质,也有其量的界限。在这个界限之内,公有制经济依然居于主体地位,不会因其量的变化而发生根本变化。但是,如果公有制经济量的变化达到或超过了这个界限,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会动摇,甚至失去主体地位,从而导致我国所有制结构和生产关系结构根本性质的变化。科学界定和准确把握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质的数量界限或者“度”,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必须研究和关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质量互变、循环发展的运动过程。世界上的事物都是运动的。事物的运动具有两种状态,即相对静止状态和显著变动状态。在相对静止状态,事物只有量的变化,而无根本性质的变化。在显著变动状态,事物正在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正在由一种事物转化为它事物。但是,事物的量变和质变也不是绝对的,事物量的变化中含有部分的或阶段性的质变,质的变化中也含有量的扩张,直至最后实现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转化为另一种事物。事物的运动过程,就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由质变到量变相互交替、循环发展的过程。毫无疑问,在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和生产关系结构的调整、改革中,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变化和发展,也要受到质量互变规律的主导、作用和决定。联系30多年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和生产关系结构改革发展所走过的路程,在研究、分析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时,首先,要密切关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量变和质变之间的“度”即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质的数量界限,始终把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变化控制在量的界限之内,防止其主体地位发生质的变异。其次,要密切关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量变化过程中的部分和阶段性质变。须知,事物根本性的整体质变,是由量变过程中部分或阶段性质变不断积累的结果。如果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量变过程中的部分或阶段性质变丧失警惕,或者熟视无睹,其结果必然会使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生倾覆,进而导致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和生产关系结构根本性质的变化。再次,量变和质变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基础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和归宿。质量互变规律,既主导着事物发展的过程和途径,又预示着事物发展的趋势和结果。因此,我们在研究、分析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时,要以质量互变规律为指导,从量变质变辩证统一的角度,密切关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变化发展的轨迹和过程,坚决反对任何割裂量变质变辩证关系的论点和做法。

第四,在研究、分析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时,还要密切关注其变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两种相反的可能性。事物发展的可能性是由事物内部的矛盾决定的。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矛盾双方的统

一、调和、均势、平衡、吸引等都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和相对的,而两个方面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斗争则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矛盾双方斗争的结果,不是甲方战胜乙方,就是乙方战胜甲方。由于事物的性质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这就决定了事物发展的过程存有两种相反的可能性。在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和生产关系结构中,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互并存、共同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双方在地位、作用和利益关系等方面的相互排斥和相互斗争,这就决定了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发展过程现实地存在着两种相反的可能性。或者由于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自身健康发展而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或者由于改革方略和政策方面的原因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而发生动摇,最终由非公有制经济所取代。在这个问题上,任何只看统一不看斗争的“均衡论”“调和论”和“共处论”都是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和有害的。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研究分析和密切关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发展的两种相反的可能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争取实现第一种可能性,着力避免第二种可能性。

参考文献:

[1][2]李萍,刘金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所有制问题最新研究综述[A].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C].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6,

(1):38-39.

[3]贾康,苏景春.“混合所有制”辨析,改革中影响深远的创新突破[A].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C].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15,

(2):62.

[4]裴长洪.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估算及其发展趋势[A].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C].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14,

(3):33-47.

[5]赵华荃.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分析和评价[J].当代经济研究,2012,

(3).

[6][7]项启源.关于科学地判断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探讨[A].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C].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12,

(11):21-

2

2、27.

[8][9][10]郑志国.走出公有制为主体的认识困境[A].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C].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12,

(11):

2

9、

2

9、30.

[11]项启源.关于科学判断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探讨[A].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C].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12,

(11):21.

[12][13][14][15][16]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30

8、3

10、3

10、300、300.

[17]蒋学摸.高级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总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135.

[18]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29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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