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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身而出为“星期日工程师”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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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身而出为“星期日工程师”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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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的改革开放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在计划经济体制还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利用工余休息时间,兼职社会服务,取得一些报酬,被视为大逆不道,轻者被指责“不务正业”,“搞私活捞外快”,资产阶级思想严重,受到批判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重者以贪污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韩琨案件就是一例。

工程师业余搞科研涉嫌贪污受贿

韩琨原是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79年他应家乡奉贤县钱桥公社橡胶塑料厂的请求,担任该厂技术顾问。韩考虑再三,觉得为振兴家乡经济,出点力是应该的,于是接受了这一聘请。当年8月中旬,韩回家乡钱桥橡胶塑料厂,适有该厂一采购员拿了一只法国制造的橡胶微型轴承密封圈给支部书记马某看,马当即问韩,试制这种产品有没有把握?韩仔细看了样品后说,不妨试制看看。之后,韩就把试制该产品当作自己的一件大事来干。他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余和节假日时间,起早摸黑地搞试验,同时他还挤出时间为生产这种新产品帮助厂里搞设备,培训工人掌握生产技术。橡胶密封圈看似简单,但工艺要求高,试制起来有较大的难度,在国内还是一个空白,没有一家厂曾生产过这种产品。韩没有征得单位市橡胶制品研究所领导的同意,自1980年5月起,在他工作单位的试制室内,动用公家的设备和一些原材料,进行多次试验。经他的刻苦努力,在关键质量要求上作了改进,终于在当年11月试制成功,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于是,钱桥公社橡胶塑料厂和外商签订了橡胶密封圈的产销合同,使全厂震动,大家奔走相告,全厂职工积极投入新产品的生产,当年就为国家创收了大量外汇。1981年X桥公社党委开会讨论,决定以奖金的方式发给有贡献的人员3300元(韩分得1200元),同时还决定将韩在农村的妻子吸收到橡塑厂为该厂职工(实际上韩妻未到厂工作)。因此,韩琨连同其妻的挂名工资实得3800余元。工厂专门派人把上述情况向韩昆所在的橡胶所领导汇报过,得到他们的同意。但到了1981年打击经济犯罪运动兴起后,橡胶所的领导又认为韩的行为违纪违法,性质严重,属犯罪行为,当即写报告向所在区人民检察院控告,要求追究韩的刑事责任。1981年1月区检察院立案侦查,12月以受贿罪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中写道:“当密封圈试制基本成型后,被告又让钱桥橡塑厂向上海微型轴承厂索要试制费15000元,被告从中获得1200元。与此同时,被告韩琨又以其妻陈红哲的名义,从1979年12月至1981年8月在钱桥橡胶塑料厂挂名支薪1848元。被告韩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4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法学界不赞成检察院意见

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杜经奉是华东政法学院毕业的,徐盼秋的学生。他认为处理这类案件既无国家政策规定,更无国家法律依据,比较难办,于是便向徐盼秋请教,徐明确表示,韩琨的行为根本构不成犯罪,建议他去联系《法学》杂志,组织专家、教授进行分析讨论。时任《法学》主编的张传桢听取案情介绍后,觉得这是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问题,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很值得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进行探讨, 遂在1982年7月两次召开有公、检、法、司,科委、农委以及法学界的专家教授和《光明日报》等报刊记者参加的座谈会。

《法学》杂志的多次研讨会,不赞成检察院意见的声音高涨,使得长宁区检察院有所退缩,因此,1982年3月1日,又向长宁区人民法院呈送了请求法院对韩琨酌情从轻处罚的起诉书,写道:“韩琨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85条之规定,已构成了收受贿赂罪。为了严肃国家法纪,保证‘四化’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请酌情惩处。”

杜经奉按照徐盼秋的建议,深入钱桥调查研究。公社党委书记刘正贤颇为激动地对他说,第一,既然认为韩琨有罪,那么根据究竟是什么?我们认为犯罪应当是对党、对人民、对国家、对集体造成危害和重大损失。而韩琨既没有出卖单位科技情报、科研成果,手中也没有半点权力。他利用八小时以外的业余时间,以自己的一技之长为乡镇企业服务,其行为后果不仅没有对国家、社会造成任何危害,而且救活了工厂,取得了科研成果,他是功臣而不是罪人。第二,韩琨受聘后,牺牲了所有业余时间,我们发给他津贴是对他辛勤劳动的报酬,奖金是对韩琨科技发明成果的奖励。两项决定都由厂、公司、公社党委班子集体讨论,而且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韩琨所在单位都作了说明,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如果他们认为不妥或者已经发觉这是犯罪,此前为什么不说,现在却翻脸不认人,指控有罪,这和“文革”期间的做法又有什么区别?检察院办案怎么能这样草率?老杜平静地听着,没有表示任何态度,但临别时却紧紧地握了刘正贤的手,让刘正贤感到老杜此行对韩琨案的公正解决一定是有利的。

法院的案情报告认为韩琨无罪

1982年3月12日,杜经奉代表法院执笔撰写关于韩琨受贿案的案情报告。报告说道:

一、我们在调查案情时,听奉贤县钱桥公社党委书记刘正贤、公社工业公司副经理黄云清说,钱桥厂从微轴厂所得的15000元试制费是按协议办事而给付的。试制费全部由厂方收账,钱桥公社所有工业单位的奖金另由公社工业组和财经组联合审核,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发放。韩琨所领取的奖金,系经厂支部讨论提出,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发给上海师傅创造发明奖奖金。奖金经公社工业组、财经组同意,经公社党委会决定发给。钱桥公社党委表示承担发放奖金的全部责任。如果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韩琨因领取了奖金而犯了受贿罪,他们愿意因犯有行贿罪而受审。但他们表示发放发明奖、技术改进奖没有报请奉贤县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是他们犯了手续不全的错误。他们认为钱桥橡塑厂办成功了,产品拿出来了,为国营企业弥补了生产技艺上的空白,为我国微型轴承进入国际市场解决了关键性的难题,他们为此而感到自豪。他们证明韩琨所领取的是钱桥橡塑厂发给的奖金,不是从15000元试制费中非法分肥。为此,我们认为钱桥公社党委引用条文不当,发放奖金不当,奉贤县检察院、长宁区检察院都没有指控钱桥党委行贿。我们基于这一前提也不认定钱桥公社党委已经构成行贿罪。韩琨是在职职工,在外单位收受高额的“奖金”是错误的,但也不能认定韩琨已经构成收受贿赂罪。 二、韩琨领取了以陈红哲挂名的工资1848元。1979年12月钱桥厂支部书记马才章得知韩妻是农村户口,韩负担重,经济上有困难,便主动提出韩把妻子孩子的户口迁来钱桥,让陈进厂工作。当陈知道自己到钱桥厂仅是临时工后,害怕两面落空,便不愿到钱桥厂来。但钱桥厂已将陈的名字和其他上海退休工人同时列进了临时工的名单,并确定了工资额。嗣后,陈红哲没有到钱桥厂工作,厂领导及公社领导都同意将陈的工资发给韩琨,作为韩琨为钱桥厂劳动的报酬。

我们认为韩琨利用业余时间,假日、星期天到钱桥厂搞设计、安装、安排工艺流程,指导生产,满足了钱桥厂的生产需要。他使用的是自己的技术知识,花费了脑力、体力,付出了实际劳动。这些都与他的本职无关,因此不能说他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财物。即使韩琨收受了非法的财物,由于他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定他犯有收受贿胳罪。

三、韩琨领取挂名工资与投机倒把犯罪中的挂名工资不能相提并论,投机倒把罪中所说的挂名工资是指商品或资金在流通过程中犯罪分子所巧立的一种名目,领取工资的人没有付出劳动,也不创造任何价值,纯粹是利用某种关系不劳而获的剥削行为,而韩琨从1979年9月到1981年8月,两年时间内的104个星期天都放在钱桥厂,披星戴月,风雨无阻,付出了劳动,创造了实用价值。我们认为韩琨是在职的工程师,领取挂名工资是错误的,但也不能因他领取了挂名工资而定他犯有受贿罪。

四、1979年8月韩琨应钱桥厂领导和亲戚所请,为钱桥厂筹划生产,其目的是帮助社办企业顺利转产橡胶产品,作为其动机来说完全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当时韩琨有追求个人名利的思想,想借此机会解决自己的某些困难,我们认为这些思想是错误的,应该以批判教育的方法使他提高认识,纠正错误。不能认定个人主义和名利思想就是犯罪的故意,以刑罚予以打击。如果这样去做,就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五、上海微轴厂为了将产品打进国际市场,扩大生产,广开销路,为国家多创外汇,急需解决橡胶密封圈的试制和生产,1979年5月曾派人到橡胶制品研究所进行联系,但橡胶研究所着眼于“大生意”,没有急微轴厂之所急。这个问题被韩琨解决了。他利用所里的原料、设备、工时,没有向领导汇报,私自试制成功,密封圈的质量符合外商的要求。韩琨为钱桥厂创造了生产密封圈的条件,解决了该厂转产后的业务出路。韩琨的努力深受上海微型轴承厂和钱桥橡塑厂的欢迎与赞赏。钱桥厂1982年接受微轴厂密封圈加工任务是40万片,每片单价0.8元,即已承接到32万元的加工任务。韩琨劳动的成果为国家增创了外汇,为微轴厂扩展了销路,为钱桥厂增加了收益。当然,我们认为韩琨背着组织利用所方的原料、设备、工时进行配料、打料、压试,这样做法是错误的。据所方计算,经济损失为397. 08元。但从其行为的后果来衡量,并没有给国家、社会、人民造成危害。我国刑法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如果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以上是从犯罪构成的理论来分析和认定韩琨的行为,经委会多次讨论认为,要定韩琨有收受贿赂罪,缺乏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因此犯罪不能构成。如果按照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对照我们调查的全部事实,只能判决宣告韩琨无罪。

该报告最后还提出了两点看法:一、在经济改革、发展生产中党和国家应该注意到科研工作的特点,把奖励制度切实跟上去,给科研人员条件上的便利,鼓励他们搞业余科研。而在目前科研人员不可能有自备的实验室,为了填补科研方面的空白,科研单位应该为科研人员提供有利条件,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二、我们慎重地处理韩琨案件,不仅看到案件的本身,也考虑到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对韩琨应该批评他做法上的错误,也要肯定他敢于试制新产品、愿意为国家的生产付出努力的态度。如果我们打击了韩琨,将会使许多知识分子、科研人员受到震惊,回到“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老路上去。我们把韩琨问题的是与非分清,将会使许多知识分子看清,既要积极搞科研,又要走正路,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徐盼秋发文声援韩琨

在法院的意见决定后,检察院仍不接受韩琨无罪的定论,于1982年4月21日作出了前提“有罪”的《免予起诉决定书》:“被告韩琨为谋取私利背着领导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危害了科研秩序和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誉,触犯了刑法第185条之规定,构成收受贿赂罪。但鉴于被告案发后能够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决定从宽处理,免予起诉。”

《法学》杂志关于韩琨案的讨论,以及长宁区法院和检察院对韩琨案的意见分歧,引起了《光明日报》的注意。1982年12月23日,该报头版头条发表了记者谢军撰写的《接受报酬无罪,救活工厂有功》的报道文章,还开辟专栏,展开了为期4个月的“韩琨事件”全国性的大讨论。

在《光明日报》发表报道的第二天,徐盼秋就亲自致电《光明日报》驻上海记者站记者谢军,希望谢军当天能到他那里去一次,他有关于韩琨事件的重要事情相告。谢军走进徐盼秋的办公室,徐就马上直言相告:“我本来是想亲自上法庭为韩琨辩护的,而且组织了一个专门的小组。后来法院作了无罪认定,我就只得作罢了。昨天看了你写的报道,觉得有些话要说,就请你来了。”徐盼秋亲自为谢军倒了一杯茶,并关照办公室的人,暂时不要打扰他,便向谢军谈起了自己对韩琨一案的看法。听了徐盼秋的看法,谢军十分钦佩:“徐老,你说的这些意见,实在太透彻了,能否请你干脆写篇文章,在我们报上发表?” 徐盼秋爽朗大笑: “为什么不可,我既然说了,你们要发表当然可以。”

1983年1月4日,在首次披露韩琨事件十天后,《光明日报》在头版头条位置发表了徐盼秋 《要划清是非功罪的界限》一文,开头便言:“读了《光明日报》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头版关于韩琨同志的报道,引起一阵感慨。为什么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潮进行了拨乱反正以后的今天,还会发生这类不能容忍的事情?一个像韩琨这样颇有作为的知识分子,利用业余时间,牺牲节假日,经过一年的辛勤攻关,使奉贤钱桥橡塑厂绝路逢生,扭亏为盈,为国家创造了外汇,填补了一项技术空白,理应受到很好的表扬,可是,恰恰相反,现在他却成了这个橡胶制品研究所的‘罪人’,被该所领导打了三大棍,下放车间劳动,停发奖金,取消晋升工程师的资格。对知识分子这样惩罚,在‘文化大革命’中是司空见惯,不足为奇的,发生在现在,这叫人如何理解呢?能不能说是‘文化大革命’的幽灵又在该所显灵呢?打了三大棍还不算,而且要追究韩琨同志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要把韩琨送去吃官司!于是该所领导人就向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对韩琨提出控告,而区检察院竟然受理,立即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韩琨受贿,构成‘受贿罪’。这个检察院不仅不依法保护有贡献的知识分子,相反地却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有功说成有罪。作为司法主管部门理应清楚,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必须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试问这个检察院作出对韩琨同志构成犯罪的控告,究竟有什么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呢?难道利用业余时间为国家创造财富,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吗?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吗?” 接着,徐盼秋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来说明韩琨根本构不成受贿罪:“受贿罪的特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接受其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韩琨同志利用业余时间救活了一个工厂,对这个厂做出了重大贡献,工厂领导为了对他的贡献给以报酬,用奖金等形式给他一笔钱。这样的事实根本不能构成受贿罪,厂方也不能构成行贿罪。所以检察院对韩琨领取报酬,当作严重经济犯罪而提出控告,是完全错误的,是一种失职的行为。对这样的错误行为,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求撤诉是很正确的,而区检察院在撤诉之后坚持错误,坚持认为韩琨是有罪的,只因他能交代‘罪行’,积极退赔,才决定从宽处理,免予起诉。韩琨不服,提出申诉又被驳回。区检察院这种态度更是错上加错。”

最后,徐盼秋依据罪刑法定和控审分离原则,对区人民检察院不肯纠错的行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是无权认定韩琨有罪的,审判权属于人民法院,有罪无罪,必须由法院作出判决。该区人民法院已经拒绝区检察院的起诉,认为韩琨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区检察院也已经撤诉了,为什么还要坚持错误?这样做符合法律吗?区检察院主办该案的人员,符合司法干部的品质和道德吗?

中央政法委会议一锤定音

上个世纪90年代徐盼秋退休后,曾对来访的陆锦璧教授说,1982年底,陈丕显来沪召集市领导及公检法、政法院校负责人开会,专门就此案展开讨论。市检察院一位领导提出,徐盼秋不要插手韩琨案。徐盼秋建议将韩琨案的有关材料移交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市高院院长关子展亲任审判长,由我徐盼秋任被告的辩护律师,正式开庭审理。徐盼秋知道关子展与市检察院有矛盾。果然,P子展当场表示赞成徐盼秋的建议。一位副检察长说,这样做,不管谁赢,但都是党输,最好不要这样做。市委第二书记胡立教也不主张三人对簿公堂。市委第一书记陈国栋原来光听了检察院主要领导一面之词,因此站在检察院一边。听了徐盼秋关于韩琨案来龙去脉的介绍,消除了误解。此案由陈丕显带到了北京。

与此同时,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徐盼秋的鼓励下,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信,陈述了自己不同于检察院的看法。

1983年1月21日,陈丕显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会议,专门就韩琨事件进行了研究并作出了六条决定:“韩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类似韩琨的人一律释放;公、检、法机关今后不再受理韩琨这类案子;关于业余应聘接受报酬等政策上的问题,由中央另行研究;不要把罪与非罪问题,与知识分子问题混在一起;《光明日报》不要公开检察院与法院的矛盾。”

中央政法委的决定一出,最高法院立即行动,在天津举行了有十个省市高级法院领导参加的会议。会议就“无罪第一案”(即韩琨案件)的处理统一认识,并作出相应规定: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的行为,不应看作是犯罪;如果确实有错误,应以教育为主,或由行政作出处分,人民法院不予插手;对已经作了有罪判决的,应依法予改正。最高检察院则立即召开全国电话会议,在传达中央政法委的决定的同时,作出了类似韩琨案不再插手等七条规定。接着,时任国家劳动部部长的赵守一就知识分子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问题答记者问,明确表示可以领取适当报酬。中央到地方的新闻媒体对此都作了报道。1983年3月9日,中共上海市委批复同意市化工局党委提出的意见,韩琨由助理工程师晋升为工程师,退还在审查期间扣发的奖金,韩琨重新获得了工作的权利。后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在下达的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允许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并获取报酬。

从此,知识分子八小时以外从事第二职业成为合法,而且有了“星期日工程师”的美名。中国知识分子终于又卸去了一副沉重的枷锁!徐盼秋在这一事件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称赞,所有关于韩琨案的文章和专著,都对徐盼秋的见义勇为做了大量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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