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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安全生产费之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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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安全生产费之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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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安全生产费之会计处理 分析安全生产费之会计处理 分析安全生产费之会计处理 文章来源自教育网 解释第3号》中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单独设置“专项储备”科目在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下列示。本文通过举例对相关原理及核算方法进行了解读,以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负债,专项储备

一、安全生产费核算原理

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取的发展资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负债的定义,安全生产费或维简费不符合“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特点,所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维简费时,应当计入 “4301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会计处理及应用举例

按照2009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一是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专项储备,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范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是否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其所得税影响,实务中存在困惑,其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费的新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缺乏协调。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的规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时,既不确认资产又不形成负债,也不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

为,根据有关所得税征收原则,与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涉及所得税会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1、 2010年5月1日提取安全生产费

借:制造费用 150(10*

1

5)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150 借:在建工程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

贷:银行存款117

由于5月31日设备未安装完成不应冲减专项储备。

3.、5月份支付安全生产设备检查费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10

贷:银行存款10

4、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5

参考文献: [2]甘秀文: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会计与税务处理新规解读.财会通讯,2010年第3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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