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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经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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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经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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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我国北部边疆,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复杂,是山洪灾害的易发区和多发区,山洪灾害对我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制约了自治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有效减少山洪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出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 2013年5月,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 年)》和相关技术要求。2013~2015年国家累计向我区投资7426万元用于我区山洪灾害的防治建设。

在经过历时1~3年建设期,下达到自治区及各盟市旗县的项目均陆续完工,自治区水利厅由防汛办牵头,对该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了竣工验收,在对各旗县验收过程中,或多或少均存在部分问题。

2 项目经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 群众演练费、宣传费的属类问题

群测群防系统中群众演练费、宣传费等作为群测群防系统中的一部分,各旗县会计在财务核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时,有的单位将此项费用列入待摊费用,有的单位将此费用列入建安投资部分。竣工审计报告出具的也不尽相同,有的审计部门将此费用认定为待摊费用,有的则认定为建安投资部分,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规定,待摊费用是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建设费用,合理分摊此项费用是正确核算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前提,也是做好决算工作的一项必要程序。待摊费用是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待摊费用的分摊是一项有规可依、分程序、分步骤的繁琐工作,费用分摊后形成单项交付使用资产成本价值,各项单项工程价值分列建筑工程成本、设备成本,设备成本逐类逐项分列各项设备价值。实际过程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山洪灾害项目概算表》,待摊费用仅指独立费用部分,即建管费、设计费、监理费等,建安部分包括土建部分、设备安装等部分及其他。笔者认为两种都可,群测群防系统中群众演练费、宣传费等,属于费用类项目,可以先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然后分摊到各项资产上; 第二种,即查看概预算批复文件编制时,群测群防系统中群众演练费、宣传费等是否编入建安投资部分,若是,山洪灾害项目会计核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严格按照概预算批复执行。

2.2 政府采购要求不一

山洪灾害属于国家专项资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地方财政,地方财政在支付时,有的对招投标项目之外的像宣传、印刷等履行了政府采购手续,有的单位未做,且地方财政在支付时,有的单位因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财政拒绝支付,有的地方财政在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情况下也支付了该专项经费。盟市旗县财政对此执行不一,笔者认为,该资金属于国家专项资金,随着国家稽查与各级审计等部门检查力度的加大,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无论资金大小,都应该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否则视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属程序上手续不健全。

2.3 合同签订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合同法规定,金额较大且为了有效牵制对方按合同规定办事就得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来约束对方。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在支付诸如宣传费用、演练费用、监理费、设计费等项开支时,有的签订了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不符合签订合同的规定; 有的虽与某某单位签订了合同,但实际干活和出票单位都不是原合同签订主体,中间涉及变更的,未履行合同变更手续,未进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补签经济合同等。从程序上看,无委托协议,即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委托第三方来干活,实际属违反合同主体。笔者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的签订非常重要,因合同签订不当导致的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所以,相关旗县单位领导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重要引用法律相关条款,应在合同中全部引用描述,不可用省略号代替,否则一旦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就易产生败诉。

2.4 账务处理不完整方面存在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从自治区一级下达到地方旗县的财政部门,由于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建设单位,导致以下情形存在: 一是建设单位资金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不开具发票,建设单位无法入账,造成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帐表不符; 二是建设单位由于旗县财政资金的不到位,施工单位虽开具了建安发票,但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只好将发票计入往来款项应付账款中,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中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宜具备条件中的第四条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比例,即大中型工程应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工程应控制在总概算的5%以内。非工程类项目不宜计列未完工程和预留费用规定的标准,各单位还得结合规定对照填报的财务决算表,判断所填应付款数是否超比例等问题。填报竣工财务决算表时,还存在部分单位未按实际到户资金填报基建拨款,而是以到地方财政资金为实际到位的基建拨款,编制基本建设支出也本着财政资金都要花出去的原则,基建支出数等于基建拨款数,隐性存在的问题是若地方财政截留此专项资金,势必导致项目真正竣工变得遥遥无期。一旦检查下来就是个问题。造成账上基建支出数与决算数不一致,帐表不符。笔者认为,涉及到资金方面的事情,应由主管业务部门联合财政厅与地方财政部门进行积极沟通,使国家专项资金能真正到达项目建设单位,抓紧施工进度,尽快结算,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竣工财务决算。

2.5 结转结余资金方面的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从2013年开始,对年末结转结余资金实行甄别结转,规定专项资金两年以上仍未花完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财政国库。笔者认为,既然财政有此规定,各单位在今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方面一定要注意时间节点的控制,避免项目已完成,资金未来得及支付被收回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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