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分析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分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0-17 04:17:36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分析
时间:2022-10-17 04:17:36     小编:陈文楷

2013年7月19日,在莫斯科举行的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上,0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该计划的推出标志着国际税收合作的进一步深化,是国际税收规则发展的转折点,国际税收发展的重心向打击国际避税行为转移。根据0ECD组织的定义,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是指一些税收策划策略,利用税收规则中的差异与不协调来使应税利润消失或者将利润转移到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地方,从而获得免征税或者低征税的避税行为。全球经济的繁荣发展与国际税收规则修改滞后的矛盾助长了国际避税规模的扩大。大规模的国际避税己经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随着各国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公平性诉求越来越强烈,跨国企业以牺牲税收公平为代价换来的经济繁荣己经遭到了大多数国家垢病。因此,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国际税收条约,严厉打击国际避税行为己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未来全球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诉求。应G20的要求,《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G20莫斯科财长会议的引入,表明了各国联合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的决心。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出现的背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际税收对传统国际税法规则与概念的冲击。数字经济具有依赖无形资产、大量的使用数据(尤其是个人数据)、从免费产品的外部性中获取利益的新商业模式以及难以确定价值创造产生于哪一个税收管辖区的特点。数字经济的这些新特点与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产生了矛盾,特别是数字经济之下的电子商务活动的兴起,使国际税法中的传统概念与规则不得不面临新的挑战,比如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认定问题、企业居民身份认定问题、收入定性问题等。这些在传统国际税法中己经趋近完善的概念与规则放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之下,又重新变得异常模糊,而跨国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制度的灰色地带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是主权国家日益增长的维护税收主权需求对滞后的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的冲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面对严峻的国际避税形势,都采取了相应措施。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发起一轮又一轮对于海外税基监督,包括瑞士在内的全球范围内的多个国际避税地受到了强烈冲击,纷纷向承诺OECD相关情报交换和提升透明度的标准。包括中国在内的金砖国家强化反避税监督的趋势持续上升,比如中国率先联合部分发展中国家提出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理念。然而国际税收制度作为一项全球性问题,如果只是部分国家为维护其税收利益而实施单边措施,缺乏多边合作可能会使国际税收制度的从目前的双重不征税问题转向双重征税问题,导向另一个极端,因此,在国际合作框架卜的国际税收制度改革就迫在眉睫,建立一个长期的、有效的、广泛的国际反避税机制将有助于满足各国维护税收其税收利益的需要,并且协调各国的国内税法,使反避税规制可能对全球经济的阻碍最小化。

一、《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具体内容

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内容中,一共有15项具体行动,并且在行动之后都规划了具体的时间表,所有的行动都会在2016年到来之前完成。这些行动方案可以分为四大类:

第一,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一般措施。包括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消除复合错配金融工具安排的影响,加强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限制通过利息扣除与其他金融安排的税基侵蚀行为,在透明性与实质性上更有效的反对有害税收实践。

第二,针对常设机构与转让定价的措施。包括防止人为的规避常设机构的身份,确保转移定价效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转移定价文件的再审查。其中在确保转移定价效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内容中,主要涉及转移无形资产、风险与资本以及其他高风险交易这三个方面。

第三,针对税收协定的措施。包括防止税收条约滥用,提高纠纷解决机制效率,制定多边协议。

第四,针对数据搜集与透明度的措施。包括建立采集与分析有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为相关数据的方法:要求纳税人披露其激进税收策划安排。

二《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评价

(一)明确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严重性并指出以国际合作的方式解决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出台,使长期处于争议之中的富人的逃税与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成为未来国际税收制度改革的焦点问题,并且使这个问题更加系统化,更加具有全局性。面对国际税收中日益严重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为,曾有学者悲观的认为,主权国家在执行涉外税收政策的时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从根本上看是失去了对纳税人与税源的控制。也有学者就指出侵蚀一词表达了大量的避税行为人实施的税收策划,包括但不限于偷税、漏税,众多这样的行为对整个税收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该计划使这些原本细枝末节的问题成为了可能动摇整个国际税收制度的关键因素。学者们的洞见都表达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严重性:其木身己经不再是国际税收制度的一个局部性问题,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全局性问题,其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现行国际税收制度与规则的公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明确的该问题的严重性。

不仅如此,OECD针对该问题目前具体的发展形势,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这些措施都需要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执行。有学者指出,由于国际税制改革是全球趋势,这将促使各国进行相应的国内税法改革,而且不仅仅是全球趋势的压力迫使国家实施相应的税制改革,与该国存在紧密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相应税收制度改革同样成为其参与全球税制改革的动力。由此可见,在国际合作的框架参与国际税制改革己经成为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必然途径。与OECD就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解决持同样观点还有欧盟委员会,其在2012年的一份文件中指出:骗税与逃税是一个需要多管齐下应对的多方面问题。激进的税收策划也是一个需要迫切关注的问题。这些都是任何一个成员国家难以单独面对的全球性挑战。通过《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阐述,仅仅依靠一国政府的单边措施是无法应对跨国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为,要在未来应对这个全球性的问题,多国之间的双边乃至多边合作机制将成为应对危机的必然选择。

(二)能否深化现行国际税收制度改革存在疑问

面对国际贸易中大量存在的国际偷税、漏税行为,OECD组织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将这些行为的产生的原因归结于跨国企业利用新兴的商业模式,比如电子商务等,实施激进的税务筹划而引起。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其认为跨国避税、逃税行为的产生与现行国际税收制度中的根木性前提有关。

有学者从国际税收制度历史发展的渊源分析,认为国际税收制度起源于一战之后,战胜国为了通过国际贸易迅速恢复国力,建立了以牺牲来源国(通常在历史上是被殖民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来源国(通常是殖民国家或者战胜国中的发达国家)的利益,这样的基于重商主义、资本输出主义的税收制度,由于世界的经济政治秩序都是由发达国家主导而被保存延续下来,而如今传统意义上的来源国(比如金砖四国等崛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的崛起,开始成为事实上的居民国,从资本输入国发展为资本输出国,改变了传统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致使基于保护资本输出国的传统国际税收制度暴露的问题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双重不征税问题领域,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表现乏力。

虽然跨国企业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为损害了大量主权国家的税收利益,遭到各国的谴责,但是从其行为性质上判断,跨国公司侵略的税收筹划依然是符合目前国际税收制度的,也就是说其行为并非非法,因此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为问题的症结并非是跨国企业木身,而是不合理的现行国际税收制度造成的。20世纪20年代,国际联盟在制定现代国际税收制度时采取的居民国本位的基本前提,忽略国际税收实践的发展,狭隘的认为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只存在居民国与来源国,还存在对生产所得没有任何经济贡献的第三国,致使基于区分收入类型的分配税权的方法不能全面的体现国际经济活动实质,为未来无家可归收入的出现提供潜在的条件。

(三) 0ECD作为推行全球税收制度改革主体所面临的问题

虽然0ECD提出了这份雄心勃勃的计划,并且在也制定了比较详细的实施步骤与时间表,可是0ECD在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这个全球性问题上,依然面临一些困难,这些困难主要源自于0ECD组织本身。

首先,0ECD的34个成员国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经济特征以及不同的税收制度,在国际税收制度改革这个问题上,各个成员国之间难免会出现分歧,但是0ECD规则并不允许具有相似利益的成员国的实施局部合作,其制定的政策必须反映所有成员国都认可的最小公分母意见。因此0ECD本身僵化的制度使得0ECD在国际税制改革的计划中只能通过稀释其改革目标,从而达成所有成员国的广泛共识,这就可能使其提出的改革目标的实现大打折扣。

其次,0ECD的政策在国际上可能缺乏长期的政治支持。虽然G20在可以在政治上支持0ECD倡导的国际税收制度改革计划,但是G20在税收方面的关注仅仅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G20能否对0ECD的改革计划提供长期的政治支持依然是个问题。

最后,0ECD由于其成员国的局限性,其是否为倡导改革国际税收制度的合适主体同样存在疑问,因为国际税收制度的改革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应当由一个更具有全球性的经济组织来倡导,而0ECD其成员国只是34个发达国家,在这个需要全球各国广泛性合作的问题上,0ECD组织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对我国的启示

(一)妥善应对数字经济对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冲击

目前我国现行涉外税法在应对数字经济方面还存在巨大发展空间。在完善对新兴电子商务形式的法律规制方面,针对数字经济下电子合同、电子货币的发展初具规模《电子合同》、《电子货币法》也应当尽快出台,将这些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防止其成为跨国企业逃税、避税的工具,在完善转移定价制度方面,进一步细化现有的转移定价规则,特别是在数字经济环境中的转移定价的难点可比性分析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择与应用上,并且在强化独立交易原则的同时,注重公平性与灵活性,防止过度强调独立而剥夺转移定价成为集团总部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激励协调的重要工具,致使我国企业集团的长远发展利益受到损害:在税收征管方面,加强企业集团与税务机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推进并完善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使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谈判流程更加标准化,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保障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的利益。

(二)强化与OECD等国际组织以及国家在国际税收方面的合作

2013年8月,中国与OECD组织签订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条约》,使中国参与的国际税收合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也使OECD推进的国际税收制度完善向前迈进一大坑《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也明确指出非OECD成员国的G20国家将被邀请为该行动计划的合作方,中国当然位居其中。但是在中国必须明确虽然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依然是一个资本输入国,在强化国际税收合作的同时,不进行可能有损我国国家利益的超出国际标准的税收合作,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目前我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取得积极的进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在这个基础之上,我国可以在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国际标准的框架内尽量扩大情报交换网络,修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鉴于我国与避税地国家及离岸金融中心谈签的专项情报交换协定数量还相对较少的情况,我国应与更多离岸金融中心谈签专项情报交换协议,便于更好地打击利用避税地和离岸金融中心进行国际逃避税的行为。

除了国际税收情报合作,中国与世界范围内的倡导反避税的国际组织与国家应当展开更加深入与广泛的合作,包括一些全球性的或者区域性的税收征管合作组织,比如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专家委员会、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美洲税收管理组织等众多国际组织,还有包括G20成员国在内的倡导反避税合作的国家。未来国家间的联合行动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共同行动将成为国际反避税的主要力量,中国应当在这些国际行动中,发挥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