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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西方权利观念差异之原因_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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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西方权利观念差异之原因_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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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经济、文化、政治和“人”的角度对中西方权利观念差异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中国权利观念落后的这一现状出发,用历史、政治与法学相结合的笔触对其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权利 权力 权利观念 权利意识 自盘古开天地后,人类便在自己的土地上生生不息,在世代繁衍的自然规律支配下,形成了其赖以生存的社会。人类不断地从社会中获取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一切。

一切的不满足是人类进步、社会发展的根源。人类不断地追求正向的生存所需和发展所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我们所谓的“权利”。

正如上言,不满足的追求是社会发展的根源。同样,不满足的追求也是权利观念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

就权利观念而言,中西方在文明之始时是趋同的,这应该是由当时人类的趋同的低级追求决定的。然而历史总是单调而不乏戏剧性,严肃而又充满讽刺性,尽管中国文明在传播尤其是传承方面明显优于西方文明,但时至今日,中国的权利观念却落后了,而且落后了很多。

原因何在?

一、就中西方权利观念对比而言,在古代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无实质的差异。尽管两者都出现了有关权利的惊世之说,但那显然只是停留在“说”,并不为社会尤其是上层统治者所实质地接受。

以文艺复兴为分水岭,西方的权利观念出现了飞跃式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工业革命更是使中西方的权利观念产生了根本的差异。

之所以说中西方权利观念差异之产生的标志是工业革命而非文艺复兴抑或启蒙运动,这是有原因的。当然笔者所说的权利观念是就一个社会意识而言,并且针对的是主流的社会意识。

尽管詹姆士一世的“君权神授”在全国的一致声讨声中破灭,但那只是在英国,它不足以代表整个西方世界。故此,我们更不能将文艺复兴或启蒙运动中的上层思想家的觉悟看成当时的主流社会意识,自然,它们也不会成为新的权利观念形成的界碑。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样,社会意识也为社会经济所决定。

中西方权利观念之所以在长达千年的历史中是趋同的,其原因恰好是它们社会发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在长达上千年的演变轨迹基本上是一致的。纵览千年史,无论是中国的小农经济,还是西方的庄园经济、城邦经济还是游牧经济,均不足以使其社会意识产生本质的差异。

而资本主义经济的出现却改变了这一常态。 恰好又是因为“不满足”,西方人开始了欲望的征途,从事了一系列被后人嗤之以鼻的“殖民征伐”。

当然,后人有后人的看法,前人有前人的观点。毕竟欲望是人存在的价值,我们谁能肯定自己的一些行为不为后人同样的嗤之以鼻呢?无独有偶,又一部分人的“不满足”驱使他们自己无限地逐利,农业、商业和手工业逐渐找到了契合点——“利”。

至此,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资产阶级出现了,并迅速扩大。在社会经济急剧变化的时候,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当然不能“独善其身”。

资产阶级便利用大众的“不满足”登上了其神圣的权力之颠。要知道,资产阶级是冒险家,是赌徒,他们绝不会给他们的垫脚石以任何危及自身利益的所谓“权利”。

然而人民大众毕竟是大众,只要他们中的一小部分人对自己的权利稍有斗争的觉醒,在那样一个激荡的年代,按理来说,他们便足以动摇资产阶级的统治。但人天生就是一个斗争与妥协的矛盾集合体,他们妥协了,维持着一种违背契约的平衡。

随着西方殖民的进一步扩张,其生产力远远满足不了巨大的市场需求。于是在18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便应运而生。

资本主义经济实质是一种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所需的平等性与开放性明显地与经过妥协而产生的那种违背契约的均势格格不入。这种矛盾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断激化。

当生产力不断发展,大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他们越来越感受到自身的正向利益所受保护的不确定性,这当然也包括一部分低层的资产阶级。于是,新的权利观念——平等、自由,便成为了社会的主流意识。

也就是在此时,中国的权利观念落伍了。 而随着工业革命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整个社会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一个自由市场,而且是一个买方市场,公民能够自由地挑选国家领导人。”西方世界的权利观念也不断地更新、发展,以趋完美。

时至今日,无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西方世界已经变成了这样一个人所梦想的世界——“在那里主权者和人民有唯一的共同利益,政治机构的一切活动,永远都是为了共同的幸福 ”。 正当西方的工业革命轰轰烈烈进行的时候,中国的小农经济却走上了顶峰。

几千年的小农经济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自我封闭性,统治者牢牢地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并推行一系列具有欺骗性的剥削政策,当然更多的是赤裸裸地压榨。由于长期被土地所束缚,农民形成了一种“逆来顺受”的带有浓重土地色彩的性格,而其权利观念也自然地停留在“生存”。

尽管近代以来,中国的权利观念有了进步,但相对于西方一日千里的发展,其徘徊式的前进又显得太微不足道了。

二、任何一种社会意识的演进都不是偶然的,也不是由经济因素单独作用的结果。社会意识实质是个人意识的集合体,它是众多的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意念的组合。

而个人意识的产生,尤其是众多趋同的个人意识的产生必定不是巧合。个人必为社会中的人,一个人的成长也必为社会的种种所影响,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之中,社会文化无疑是关键。

故此,作为社会意识范畴的权利观念,其产生和发展必有其相应的文化背景。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封闭的文化。

而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之中,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儒家文化成为了主流的社会意识。尽管其在很多方面有其独特的积极意义,尤其是社会风尚;但无论是“三纲”,还是“五常”,我们都不难看出其一个潜在的东西,就是它们无疑全都是规定了你“应该怎么做”,而非你“有权怎么做”。

当然,以上的仅为儒家的正统之言,而一家之言却固封了整个社会意识。当人们不愿面对现实而不得不借助宗教力量时,道、佛二教的无为思想、求仙之念、轮回之说、因果报应完全使广大百姓遁入了一个虚拟而又满足的空间。

自然,百姓毫无异议,其朦胧的权利意识也悄然地被扼杀在“天堂”,一切微弱的权利观念也只有期待“来世”。 作为一个社会的文化基础,自然有其稳定性,尤其是在当大众都麻木地接受之后,任何一支力量都难以将之撼动。

当然,在中国历史上也不乏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农民暴动,但那让人砰然心动的呐喊重复地止步于“生存”,对更高层的发展权,他们只能仰视,而政治权利仿佛成为了一个禁区,他们自然不敢越雷池一步。纵然有朱元璋、李自成等另类,但他们也只不过是沿着前人的足迹前行罢了,而广大百姓更是不敢有任何对“自然权利”之外的奢望。

没有阵痛就没有发展,而阵痛就意味着鲜血。在世界几千年的历史中,毫无例外地验证了一个经典的道理:任何一种社会意识的发展,必须经过社会文化的阵痛。

笔者在前面便提出中国文化的传播尤其是传承明显地优于西方文化,其传承之完整乃世所罕见——显然其并未经过实质的阵痛。一种发展就意味着一种叛逆,其文化传承得越好,保存得越完整,则其文化发展的阻力就越大。

而当一个社会的文化基础徘徊不前时,要其权利观念有长足的进步,难度可想而知。 西方文化的发展明显地具有间断性。

一些文明古国的文化伴随其国家的衰亡几乎消失,留下来的也仅是一些散见的故事和徜徉于理想的学说。随着罗马文化的崛起,基督教的传播,西方文化才勉强地有所发展。

但国邦林立和种族差异的现状使罗马文化在传播之始步履微艰。基督教地进一步传播使教会与其所在地的王权势力出现了矛盾,其权利之争加剧了文化内部的演变,直至后来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等。

从整体上看,西方文化存在一个阵痛的历史之中。文化的阵痛,社会的急剧变革使其公民在对教会与王权均无可依附的情况下不得不更多地关注自我斗争的生存、发展权利的取得,更多地强调自我个性的追求与发展,这显然与强调“家庭、国家、民族”的中国式价值思维不同。

“如果一个社会文化潜在地倾向于个人的应有或不可侵犯的利益、资格、能力或主张,即人的‘权利’所显示出的人的尊严和价值,并认为其能改进人的社会结合方式,增进社会的和谐,这种社会文化便会主张个人权利;反之,如果一个社会文化潜在地过度强调群体权利而抑制个人权利,那么个人主张权利便会被认为是有损于群体权利而受到贬损。”这完全印证了中西方权利观念之差异的文化原因。

三、在谈到权利时,自然地要提及权力。在理论上权利和权力的主体都是公民。

“权利实质就是被认为正当的权力”,而权力天生为权利而生,它之不过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是公民为更好地行使权利而自动放弃的一部分力量。 权力的存在,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存在的必要条件;权利则是公民在存在、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正向价值。

而权利与权力的总和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整体,这就意味着两者在发展之中必处于一个此消彼长的状态。一个国家要强大到足以平内乱、抵外侮,就必须有强有力的中央政权,也就意味着其权力要足够的大。

而一个国家要足够的文明、富强,则必须有一种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时至今日,我们所见到的最好的一种秩序无疑是法治。法律作为现实权力享有者的施政手段,首要的,它必为权力者维护权力强力服务;尽管它也作为权利的保护者,但其保护的软弱性决定了其根本不足以同前者相提并论。

权利与权力必须是在其社会政治中相互作用的。而一个社会的政治形态如何,能充分地反映其权利和权力的制衡状态,从而也影响着该社会的权利观念的形成与发展。

纵观人类的历史,就政治形态而言,总体上呈现两种态势:人治与法治。人治的实质是权力的极大化和权利的极小化;法治的实质则是权利的极大化与权力的相对极小化。

但就现实而言,法治顶多也不过是权利足够与权力抗衡的一种状态而已。 中国的历史实质是一部人治的历史。

从夏至清都是赤裸裸的人治,后来的国民党政权也不过是人治的变种,而新中国建立后的一个相当长时间里,毫无疑问是人治。尽管我党在口号上宣称“主权在民”、“为人民服务”,但在一个缺乏监督的“一把手独断制”下,那也不过仅是口号而已。

在一个人治的社会里,大众根本无法将自己的权利触角伸向任何一个禁区,历史上,其不断地反抗也不过是一种为生存疲于奔命而又为另一个人治利用的可怜的挣扎。而政治上的高压与另一个稍好人治的出现,使得其矛盾而又麻木地安于现状,故其权利观念裹足不前。

其实,西方进入法治社会的历史并不悠久。曾经一度照样是人治,还有比人治更荒唐的神治。

直到以美国为代表的宪政制度的出现,权力之间得到有效的制衡,才使公民的以选举权为代表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得到了保障。此时,权力者由权利者产生,并依照宪法忠实地为权利者服务;权利者在行使权利,尤其是在行使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切实地感受到自己的国家主人的地位,其权利的观念意识便也有利质的飞跃,其权利观念也就远远摆脱了原始的 “生存权”,甚至是“发展权”的束缚。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中西方社会里呈现了不同的态势。权力的绝对与否使其社会的权利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差别。

绝对的权利必将导致绝对的腐化。而在一个腐化的权力者的高压统治之下,公民的权利意识要么在沉寂中爆发,要么在沉默中死去。

而纵观中国历史便不难看出,公民的权利意识出奇是在爆发之中死去,实却可悲,实却可怜。

四、在对比中西方权利观念之时,我们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当一部法律出台时,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人和西方的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西方人是在考虑如何更好地遵循,而中国人却是在苦思其漏洞;西方人把遵守法律看着是一种权利,而中国人完全把它当成是一种义务。

由以上的一个经典,其中西方“人”的差异可见一斑。当然,人天生平等,自然不会有优劣之分。

但不同社会之中的人其相应的体质、觉悟、观念等一系列的东西却有着巨大的差异。 在对比中西方人的时候,我们可以隐约感受到中国人似乎少了点什么东西,那应该是一种斗争意识吧,尤其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

尽管是大众的斗争才促使中国的朝代更迭,也勉强地推动着中国历史的发展。但我们应该看出,那完全是一种盲目的出自于人的本能的斗争。

相对于中国人“长期沉寂——激烈斗争——再次长期的沉寂——再次激烈的斗争”的斗争模式,西方人的斗争特别是为权利的斗争则是持续的,时时而在的。他们并不以是否侵犯自己的权利底线为尺度,而是以是否触及自己的正当权利为标准。

我们都知道,中国人是最讲究“权利与义务”的谐调。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讲究谐调的民族,至今也还不明白一个浅显而和谐的道理——“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

无论是中国人,还是西方人,其权利观念中最趋同的一项无疑是“平等”。平等本应基于出生,而人类的发展却出现了一个严肃而有荒唐的事:社会进步的最后,平等竟也需要强力的法律的保障。

要知道,“法律的平等意味着,直到今日还意味着,在分配正义的意义上并非实质正义。即使是形式正义也仅是在彷徨中被加以贯彻。

”故而,中国人在面对法律时既觉得可亲,又觉得陌生;西方人在面对法律时,虽然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和出于母性的呵护,但他们更愿意与真理为伍。这应该正是前面的那个经典的合理解释,也正是中西方人在权利观念上相异的又一重要原因,。

结语、 社会当然不会因原因而变得可爱,其自然而又理所应当地会因结果而和谐。当人们在追寻原因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其人生或社会出现了较大的问题。

然而,在许多时候,人潜在而又自然的本性驱使自己做出一个选择——逃避,使其不愿面对过去,自然地不愿面对原因,无论是悲伤,抑或美好。应该承认,只看结果是浅薄的,然而倘若能够生活在一个只有结果的社会,更确切地说,生活在一个没有问题,无须追寻所谓的“原因”的社会,却又是多么的厚重。

分析中西方权利观念差异的原因,潜在地反映出了中国“权利观念”问题的存在,当然其解决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办到的。但只要中国的经济,文化,政治和“人”持续发展,在可以想象的将来,那时在我们的社会之中不会有关于追寻“权利观念差异的原因”的声音,因为我们已最好。

到那时,即便我们的后人都成了浅薄者,相信他们也会乐得其所的。当然,那也是笔者的终极最爱。

参考书目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67页。 (法)卢梭著、李常山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出版社, 1962年12月第1版,第51页。

夏勇:《善待权利:实现法治的前提》,昆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5页。 孙国华:《当代法理学理论的几个问题》,法制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第5页。

(德)鲁道夫•冯•椰林著、胡宝梅译:《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61页。 (德)罗尔夫。

克尼尔佩著•朱岩译:《法律与历史》,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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