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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柏拉图的法治理论_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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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柏拉图的法治理论_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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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柏拉图从宪法、刑事、民事、司法等方面,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蓝图,形成雏形的法治理论。 关键词 柏拉图 宪法 刑事 司法 法律 柏拉图经过遭遇了三次西西里之行的失败后,开始意识到其理想蓝图难以实践,“我认为也许在天上树立着这种理想国的模型,并希望看到它的和正在看到它的人,是自己能够找到的;但是这种模型,对希望看到它的正在看到它的人,是自己能够找到的;但是这种模型,是否现在就存在于任何地方或将来会存在,那是无关曾有的。

”可见,对于理想国的实现,他也比较惶惑,基于这种认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开始着手他的最后一部著作《法律篇》,并提议建构一个等二好的国家。在《法律篇》中,柏拉图突出了法治、立法、法律的重要性,“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

”由此对第二好国家的法律构建提出了一辐比较完整的蓝图,内容涉及到宪法、刑事、民事、司法等各方面。1 设计出具有宪法内容性质的法律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对国家机构,如各种地方官员的组成、审判官、法庭的组成、“惩治人员”委员会、午夜议事会的组成等、部落的划分、柏拉图将当时的希腊国家划分成了十二个部落,以及选择制订等都作出了规定。

此外,柏拉图还指出了法律的文本设计,突出序言的重要,“第一件工作应该给法典的每一部分文本写序言,用来作适当的引导。这一序言是重要的,这对该项法律能否被清楚地记住大有关系。

”2 设计出相当于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 柏拉图认为罪恶有:对国家共同体的犯罪、杀人罪、伤害罪、不敬罪、偷盗、抢劫罪、逃避兵役、丢弃武器罪、以药物或魔法害人罪、诬陷或损害他人名誉罪、不参加公共事务和拒讨公共费用罪、受贿罪、对外交使节或军事使节犯罪等的规定。柏拉图谈到刑法时,首先考虑罪的罪恶,按照严重性,最严重的是渎圣罪、叛国罪和逆伦罪,而且,对犯了这些罪的人,都应判处死罪。

但同时,柏拉图认为,这并不应该牵累到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家人,必须永远规定,死刑不应该包括借没收财产来惩罚其无辜的家属,并且也不应把他们看到受他的犯法行为影响败坏了声誉。在外邦人事者奴隶身上,类似的罪行将用比较温和的鞭笞和驱逐出境来惩罚。

对于死罪的判处,柏拉图认为应遵循一定的特别程序进行,死罪的判处必须由特殊的法庭来审判,即法律维护者和许多前一年的地方法官组成的法庭,而且,若将判处死刑,审理程度必须延长三天。“在死刑案件中,法官都应该定法律维护者,法庭则由前行政官员组成,他们由于工作出色而被当选的……。

首先,公诉人应该作一个简单的发言,接着就是被告人发言;资历最深的法官在两人发言之后作交叉询问,一直继续到非常详细地弄清了辩论各点……。所有法官都得在一致同意的论点上签字,然后把文件放在赫斯提神坛上。

第二天,他们都得在老地方集合,在类似的询问和检查之后,再在文件上签字。这样的程序连续进行了三次,在对证据和证人作了应有的考虑之后,每个法官投下神圣的一票,以赫斯提神的名义起誓,他所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和正确的。

” 同时,柏拉图认为应该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而区别的关键不是看行为人是否故意,而是应该看结果,即受害人只受到损失或者伤害,还是进一步在权利方面受损害,这种造成损失和侵犯权利的区别,理应成为制定量刑的根本法则,从而产生了损害诉讼与刑事诉讼。损害诉讼,应以补偿的形式来赔偿损失,面对于刑事诉讼,也即进一步在权利方面的侵害则应受到刑罚,法庭可以仅仅通过判给它赔偿来赔偿损失,但是触犯权利必须进一步通过强加一种意在改善罪犯灵魂的刑罚来处理。

并且,在侵犯权利的案件中,柏拉图认为应该更加细化,即必须区分暴力和诡计,为杀人、自杀、残害、谋杀放任、小殴打等案件制订法规,在真正的处罚中,不仅要依已规定的主要区别而定,而且要因人的地位而定。在他认为第二好的国家里,犯罪心理学也应成为刑法要科学地加以对待的一个内容。

3 强调司法制度的公正、合理 柏拉图围绕司法制度,谈到了法庭的构成、年级制度、证人和伪证制度、宣誓制度、不正当诉讼和不正当辩护、搜查住宅程度等一系列的制度。柏拉图认为,法庭应由5个领导人和12个助手组成,“5个领导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威来处理微小的案件,他们必须同12个助手坐在一起组成一个17人法庭作出判决。

除了拥有终审权(如像国王之外),没有哪个法官或行政官员可以在没有述职的情况下就主持法庭,行使统治职能”。在审议制度上,实行“三审制”,“初级法庭的法官是由原告和被告共同选择的,通过协商选出的。

初级法庭不能解决的案件,应由诉讼当事人依法上诉主中级法院(该法庭由依法分成十二个部分的村民和部落民组成),但须冒惩罚加重的风险。如果被告在第二次审判中再次失败,那么,必须在初审判定并记录在案的惩罚的基础上再追加。

如果对二审判决仍不满,仍然第三次提起诉讼,那么,当事人应当去优秀审判官那里上告。”同时规定,证人必须宣誓,投票者、陪审员等也应宣誓,“应法制定一项法律,要求陪审员在着手进行公诉之前发誓。

这条法律同样适用于那些在公职人员选举中的投票者”。搜查住宅也应遵循严格的程序,“搜查住宅要宣誓‘他只是想找出他所寻找的东西’,如果主人不在家,对物品封存,指定某人愿意让其在5天内保存它。

”4 设计出有关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主张坚持国有制的前提下,把土地分配给个体公民,由他们各自进行耕种,每人获得一份土地,应该看作是整个国家公有的,并且这种对土地的耕作权是不容侵犯的。同时,对经济生活其它比较细小的方面,都认为应用法律加以规定,如关于买卖与退货的规定、小卖业的规则,以及不履行契约和履行契约所带来的第二性和第一性义务。

5 加强在婚姻、继承方面的方法 《法律篇》不同于《理想国》的根本特征是,放弃了共产、公妻制,即在统治阶级内部取消私有财产,取消家庭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统治阶级内部消除“我的”和“非我的”界限。公妻制度,废除家庭,男子无后顾之忧,一心为国尽职,女子也免去家务,同男子一样为国效力,而且,柏拉图认为公妻制有利于改良人种。

这样的制度,在《法律篇》中被摒弃了。对婚姻以及与婚姻相关联的事项,如结婚年龄、陪嫁钱、婚约、婚宴、结婚生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设计,并且从立法层面禁止一些有违备和继承、继绝父子关系和对管理财产能力的后嗣的处理等。

6 其它方面的立法 主要是强调尊重个人对财产的权利,接受外邦人入党、对驻留外邦人的规定,国外旅行的限制、国外视察员的资格和任务、喜剧上演规则、禁止乞食开为以及税金的查定等。7 强调法律不仅要治民,更要治吏 这可以称得上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核心。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不仅强调了法律存在的重要性,对人们的各个生活层面,都从法律的高度予以了规定,而且,指出了“官吏”必须守法,法也要“治吏”。他认为,“那些只有仿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度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

……只有那些最能遵守国家法律的人,才能在这场考验中获得最高的荣誉,他将被任命为最高的官职和众神的首席执行官。比他次一等的人,获得次一等的荣誉;所有其他的官职也按同样的标准任命。

依此安排,我们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律的执行官。……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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