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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负收益危机(10)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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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负收益危机(10)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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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公司设立无效判决的效力也及于第三人,但无溯及效力,不影响判决确定前公司、股东、第三人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无论是公司还是股东,均不得利用设立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注:参见:《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9条,第508页。

)。 其三,在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经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场合,如原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对公司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完善我国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措施。我国公司法没有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定,仅有公司设立撤销的内容。

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撤销的原因是,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撤销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已成立的公司,一经确定为设立无效情节严重,而采取的处理办法。因此,笔者主张,借鉴法国、日本等国家公司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公司法已有规定的公司设立撤销的基础上,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以完善我国公司立法,其主要法律措施是: 1.对公司设立无效原因的规定,补充以下内容:(1 )某发起人或股东无行为能力,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2 )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

(3)公司设立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等。 2.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处理规定,补充以下内容:(1 )公司设立无效,只能在公司成立后法定期间内(如从成立之日起2 年内)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债权人等相关人员,向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撤销该公司的申请。

(2 )公司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确认设立无效的,应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3.对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1 )公司设立无效经公司登记机关确认,撤销其登记后,公司立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清算完结,公司即告消灭。(2 )公司因设立无效被撤销的效力也及于第三人,但无溯及力。

崔勤之: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  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企业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当今,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正成为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共同关注和研究的国际性课题。

本文拟对公司治理结构,从公司法理学的角度作些分析,并就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则的现状及健全和完善进行初步地研究和探讨。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公司组织机构现代化、法治化问题。从法学的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由公司的法律地位、产权结构以及多元利益主体结构所决定的,其中公司的产权结构起着决定性作用。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①在法律上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权利义务主体,其独立的人格必然要求公司须有自己的财产。

公司的财产最初来源于出资者的出资。出资者一经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到公司,便对其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丧失了所有权,该财产便成为公司的财产。

换言之,公司对出资者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享有了所有权。而出资者以其向公司投入财产丧失所有权为代价,换得了股东权,出资者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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