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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13)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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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13)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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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ATT/WTO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直接效力问题从以上我们所论述的,GATT/WTO规则构成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这是否意味着这些规则原则上能够创设个人权利,个人可以援引其中的规则来指控国内法的有效性?毫无疑问,成员国和欧共体要对GATT/WTO承担国际义务,这是否又意味着直接效力不能被否定?关于GATT/WTO是否具有直接效力问题,欧共体法院采取的是比较保守的态度。在国际协定部分,我们看到,欧共体法院认为,关于国际协定中的某一具体规定,如果能够满足“直接效力”的条件,即规定明确、具体,不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措施,国际协定中的具体规定就具有直接被个人援引的权利。

但是对于GATT,欧共体法院却明确地否定了整个GATT都不具有直接效力。[63]在“国际水果公司案”中,欧共体法院认为,GATT规则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存在诸多的例外,通过分析GATT的精神、结构和措词得出个人无法在法院援引GATT有关条款的结论。

1989年欧共体炼油联盟(Fediol)在欧共体法院起诉欧共体委员会未能依据第2641/84号条例启动程序[64]。欧共体法院判决,如果欧共体法令(在本案中是条例)中明确规定个人可以援引GATT,也就是说,在欧共体法令中提到了GATT,那么个人可以利用GATT对欧共体法令(在本案中是委员会的决定)的合法性提出置疑。

这似乎说明,GATT具有直接效力[65]。实际上,并非如此。

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完全来自于第2641/84号条例中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不是来自GATT,而是来自于内部的欧共体法律。这一案件并没有改变欧共体对GATT的态度。

1991年日本的一家公司Nakajima就欧共体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是否和GATT的《反倾销守则》相一致提起诉讼[66]。欧共体法院认为,欧共体不仅仅受到GATT的约束而且也受到为了实施GATT规则的《反倾销守则》的约束。

法院强调,欧共体制定反倾销条例是为了履行GATT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可以提起该诉讼。

在这个案件中,欧共体法院没有从GATT规则是否具有直接效力这个角度来审查欧共体法令和GATT规则的一致性。1993年德国政府针对理事会制定的第404/93号条例向欧共体法院起诉,诉由是与GATT有关规则不符,申请该法令无效[67]。

该案是由成员国提起的,没有提出GATT的直接效力问题,但是欧共体法院运用和国际水果公司案同样的推理,再一次重申GATT规则不具有直接效力。从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GATT是否具有直接效力的问题上,欧共体法院采取的是限制的、保守的方法,拒绝授予直接效力,从法律的角度是说不通的,实际上,是一种政策的选择,在各种利益中寻求一个平衡。

在欧共体法院看来,为了保护欧共体的公众利益,欧共体的政治机构在欧共体法的特定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68]。欧共体委员会曾建议明确地排除WTO及其附件的直接效力。

在有关实施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建议中,委员会指出:“WTO各协定以及其附件不具有直接效力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自然人和法人不能够直接援引。众所周知,美国以及我们的许多重要的贸易伙伴都明确排除了它们的直接效力。

在欧共体的文件中不明确排除它们的直接效力,将导致在履行WTO义务上欧共体和其他国家之间的不平衡”。[69]在1994年12月22日通过的同意缔结WTO协定和其附件的决定中,部长理事会赞同委员会的这个建议,因此实际上已经排除了WTO各项协定的直接效力。

分析欧共体的判例以及委员会的建议,欧共体排除GATT/WTO规则的直接效力,出于深层的政治考虑是主要原因。首先,作为欧共体的重要贸易竞争对手的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都未在国内法中规定GATT/WTO规则的直接效力;其次,如果承认了GATT/WTO规则的直接效力,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直接援用GATT/WTO规则来挑战欧共体机构的立法权威,这将使欧共体限于失去保障其共同利益的“安全阀”的危险境地;最后,一旦欧共体承认GATT/WTO规则的直接效力,就会面临解决GATT/WTO的专家组报告在欧共体法中的效力问题,而欧共体法院是绝不会容忍置身于某一国际司法体制之下的,而且,欧共体也不愿轻易地承担起“切实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有关决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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