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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嫖娼现象的思考行政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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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嫖娼现象的思考行政法论文(1)
时间:2022-12-06 03:14:48     小编:

[摘要]**嫖娼现象,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整治的重点,公安部门不断惩治、打击,但收效甚微,专项行动过后,性服务业又“蓬勃”发展。这些都使我们不得不对**嫖娼现象进行思考。

在现阶段的中国,**嫖娼现象还包括以**嫖娼为中心内容的其他伴生物,已经形成了不同层次、供给不同需求的颇具规模的“地下性产业”。从不同于社会常识形态的角度出发,**嫖娼现象实质上是一种“灵肉分离”,人们对**嫖娼的态度取决于对待灵肉分离的态度。

而处在这种现象之中的“从业者”,即**者的身份和性质,是与一般的雇佣劳动者毫无异处的。因此,在理性分析后,对**者,我们不该采取深恶痛绝的打击方式,试图彻底根除它,当务之急是要宽容地对待她(他)们,不要损害她(他)们的尊严,防止扩大打击面,更加合理有效地查获和处理**嫖娼者.[关键词] **嫖娼现象 **嫖娼的实质 **者 **嫖娼现象的治理与控制**嫖娼现象,在我国已不能用“死灰复燃”来形容了,众所周知它正在以一种极快的速度发展。

所以我们所采取的“扫黄”政策也不仅仅就**嫖娼这一单一行为,还涉及到“三陪”、“制黄贩黄”等伴生产物。**嫖娼现象,在现阶段的中国,它虽然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但它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

至于它是否具有实际存在的社会危害性,却是值得商榷的事。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社会现象无论存在于什么时代都是丑陋的。

要想合理、有效地预防、制止、打击这种现象,需要对**嫖娼现象已发展到何种程度有正确的认识,更需要对**嫖娼的从业者本身有正确的认识。这不仅仅要求我们理性地认识,更要求有足够的勇气来面对。

一、**嫖娼的实质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都循规蹈矩地生活在既定的性秩序中,先爱后婚,在家庭中进行合法的性生活,再进行生育和传宗接代,这几乎是生活的定式。但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冲击着以往一切被人们认为是美好的情感,这些情感包括推崇和寻求爱情、自尊、人格完整这样一些精神事物。

经过这样的冲击,“今天再也没有人怀疑‘性’能否脱离‘爱’而独立存在的问题了”(1)。这里的“性”“爱”分离用“灵肉分离”则更为贴切。

“强奸”是一种灵肉分离,“性贿赂”是一种灵肉分离,“**嫖娼”也同样如此。在西方中世纪大行其道的肉体禁欲主义,它也可以证明“人其实完全可以做到灵肉分离,而且只要不强迫别人,那么就对社会无害”(2)。

问题在于,“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他们所怀疑的,实际上是爱与性相脱离的合法与合理问题”(3)。归根到底,**嫖娼的实质是这种活动过程中所必须的或必然产生的灵肉分离。

而人们是否接受性与钱的交换,取决于人们对侍“灵肉分离”的态度。在这里笔者不想就态度的来源问题进行讨论,因为这是一个极度尖端的领域,潘绥铭教授也承认这里的障碍在于缺乏一种适用的研究方法(4)。

但不是思考就这样终止了,从另外的角度思考,这才刚刚开始。

二、全面考察、分析**嫖娼现象**嫖娼就其定义而言,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不特定男女双方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是**嫖娼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5)。

依照这个定义,“三陪”,色情服务业制黄、贩黄及组织、容留、引诱、强迫妇女**就不能列入到其中。但是作为“社会丑恶现象”、作为“扫黄”的对象,这种**嫖娼现象只是所有相关现象当中比较重要的一种。

如果不把其它相关现象纳入到考察、分析的视野中来,就难以对**嫖娼现象做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认识。

(一)**嫖娼者的数量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嫖娼人员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1年,累计查处62万人次。

到1992年增加到25万人次,1993年是24.6万人次

(6)。1995年1——5月,全国共查处11.3万人次;在1996年4月开始的“严打”中,查获14.2万人次

(7)。如果从1994年到1997年的全年查处人次持平,仍然是每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4到1997年,全国就累计查处过212万人次

(8)。据?扫黄·神圣的使命?这样具有权威性的书分析,1991年前后的“查处率”是25%——30%之间。

而据人民大学潘绥铭教授的问卷调查,有过**嫖娼行为的人,至少会在官方数字的10倍以上

(9)。我们可以从数字上看出,**嫖娼决非是“沉渣泛起”,而是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二)**嫖娼现象的层次分流在整个**嫖娼现象系统中已经形成了分流和不同的层次。从**女的角度看,已有二奶(与纳妾、傍大款或事实婚姻不同)、包娼、“出台”的陪女、“叮咚小姐”(指自己租住宾馆,通过电话拉客的**女)、“发廊妹”、“街女”、“住工棚的女人”七种分类和由顶至底的排列层次。

处于不同层次的**女都有自己不同的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存在着想逐层上升的特点,但有时遇到市场不景气也会出现向下降的情况。从**取向上看,也形成了不同的层次,针对不同的顾客,提供不同的“服务”。

由最初的直接性服务扩展到性服务的所有方位,包括“三陪”、桑拿浴、按摩、脱衣舞表演和洗脚等等。而且分层后的模式,基本上都可以巩固而形成固定的模式。

但到近

一、二年来,有了更进一步的变化和分流:除了“二奶”仍是顶层外,按摩女已上升至中上层,她们主要提供性的行为“服务”和一些性的人际关系。而仅仅出售性交机会和性器官的**女,就成为了最底层。

还有一点特殊的就是仅仅从事“三陪”的女性,则转向专门的“陪伴服务”,反而从直接的**中解脱出来。 从组织者控制哪个层次**女数量和拥有的资金和“关系”上看,也有“大户”与“散户”之分。

在最初的发展中,散户占有优势,但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逐渐形成了“两头是散户,中间是大户”的局面。上述的三种层次状况,相当大的部分取决于嫖客的需求,可以预想今后可能出现的再次分流。

而下面的层次状况则取决于老板。无疑,从业者是要受老板剥削的,问题在于方法不同,强迫程度不同。

从对**女的控制程度上,也可以分为运用直接的人身、精神强制手段,运用“经济强制”手段和并不直接组织**、也不强迫**这样三种情况。最后,**业的真正的利益集团是那些或明或暗的老板们,而这也呈现着“强龙”和“地头蛇”之间从合作走向斗争的特色,而且很可能会形成某种社会力量,甚至出现一些隐蔽的政治斗争(10),这是应该更着重注意的地方。

对以上状况的表述和分析,我们得出**嫖娼现象从根本上说是钱推动着一切,如此大的规模和现状,从经济学角度讲,已完全具有产业化特征,只不过与正规的产业相比,它只是“地下”而已。那么,我们如何看待处在这个产业中的**者呢?

三、理性认识**者的身份和性质这个问题中隐含着对**嫖娼原因的分析。因为只有对**者的身份和性质有正确地认识,才能探究她(他)们为什么会具有这样的身份和性质,进而阐明这一特定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写道:“在以虔诚著称的十二世纪,商品行列里常常出现一些极妙的物。当时一位法国诗人所列举的兰第市场上的商品中,除衣料、鞋子、皮革、农具、毛皮等物以外,还有‘淫荡的女人’。

(1

1)这里马克思已把妓女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马克思还写道:“任何市场上除了小麦、肉类等之外,不是还有妓女、律师、布道、歌舞场、剧院、士兵、政治家吗?这帮人得到谷物和其他生存资料或享乐并不是无代价的。

为得到这些东西,他们把自己的服务提供给或强加给别人,这些服务本身就有使用价值,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也有交换价值。”(12)同时,马克思还认为,当妓女是老板的雇佣劳动者时,她们是生产劳动者。

而且所有的服务随资本主义的发展都会转化为雇佣劳动,服务者也转化为雇佣工人,在性质上与工人是相同的。因此他说:“从娼妓到国王的各种各样活动的价格——也受到调节雇佣劳动价格的同一规律的支配。

”(13)马克思已从政治经济学理论上,分析和确定了妓女的雇用劳动者的性质和身份,并把妓女称为像计件工资劳动者那样出卖肉体的女人。恩格斯也明确指出:**是私有制和剥削的必然产物。

“一语惊醒梦中人”,上述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足以说明和解释**嫖娼现象的原因。

四、**嫖娼现象的治理与控制在我们全面考察、分析**嫖娼现象和理性认识其原因后,不难得出这样的推断,只有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之后,**现象才会彻底根除,这是任何一个主义者所应该认识到的。而我们如今在“扫黄”专项斗争中,在旗帜鲜明的“禁娼”中,是否在指导思想上有些“大跃进”呢?但是上面的推断并不代表在中国的现阶段对**嫖娼现象就无法治理和控制。

问题的关键在于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不能急功近利,而应该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当前与长远目标相结合。那么,我们当前需要怎样做呢?早在1892年12月22日,恩格斯写信给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倍倍尔说:“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作为现存社会制度的牺牲品的妓女本身的利益,并尽可能地使他们不致遭受贫困。

”他认为:“绝不应该损害她们的人格,也不应该损害她们的尊严……在**现象不能完全消灭以前,我认为我们最首要的义务是使妓女摆脱一切特殊法律的……完全停止对**进行追究并使妓女不受剥削。”(14)这不是告诉我们怎样去做了吗?只要指导思想正确,方向正确,我们就可以对现存的**嫖娼现象进行治理和控制。

(一)防止过分扩大打击面由于思想及思维上的定势,造成了过分扩大打击面,这已经在有关法规中表现出来了,主要有以下几种:1、除恶务尽的急躁思想导致扩大打击面。如《广东省公、检、法司关于**嫖娼违法犯罪问题的若干意见》(19

9

2、

10、19)中规定:“在……街道、公路旁……等公共场所招嫖,招娼,本人不供认,但有现场查获纪录等证据基本证实的,均以**嫖娼论处。”这里的招嫖,招娼以**嫖娼论处,事实上是对违法行为定义本身的不当扩大,即只是根据行为双方有这样的意愿,就认为**嫖娼已经进行了。

按这样的思维极易将“思嫖”、“思娼”也纳入到这个定义中来,这是与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律原则背道而驰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处罚应根据**嫖娼行为本身发展过程来做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的区分,而不应简单用“以**嫖娼论处”来规定。

还有上述规定在具体操作时,根据什么判断“招娼”呢?更进一步讲,有什么证据证明一个人是“娼”呢,尤其是在具体的行为未发生时。若根据被招者意愿而定,那还是上一个问题;如果以被召者曾经卖过淫而确定,就是明显是以身份定罪,这可是危险导向。

规定的本身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只能使定性更加随意。

2、防微杜渐思维方式引起的打击面扩大。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1号)中,明令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中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

但这里显然没有加注定语,也没有解释清楚什么叫“陪侍”,什么样的“陪侍”才是禁止的?如果残疾人雇人用轮椅推他到公共娱乐场所去玩,岂不是应该禁止的?这其实已经是以治安法规去禁止某种营利活动了。当务之急是将“色情的“定语加进去,并在职能部门具体执行时加以严格规定,而不应任意扩大。

(二)衡量扫黄投入与产出犯罪经济学早已指出,我们必须摒弃只讲必要,不讲可能的做法。犯罪率不是愈低愈好,在付出高额代价后得到较低的犯罪率并不划算。

威廉?克里福法的著名比喻说:“汽车是排污的,但没有一个国家能承受停止汽车行驶的代价去整治环境污染。犯罪问题也是如此。

”同样,对于扫黄问题,成本有多大,社会和民众能否和愿意承担如此巨大的花费吗?扫黄之后又产生了多大的收益?潘绥铭教授经过实地考察,估算出证据确凿的抓获一个**嫖娼者,平均需要公安人员有效地工作7.5小时,那么按其94年对一个600万人口的大城市进行调查后的统计,约有12万人参与过嫖娼**,这需要公安要工作近90万个人工时,才有可能基本抓完,即需要450个专职“风化警察”全力以赴地在全年中去抓,按当年的平均工资水平,这样的一个城市,国家至少拿出600万元,才能支付这种专职警察的工资,还不包括各种各样的活动经费和设备费用。(15)除此之外,实际上我们还动用了联防队、保安和其他人员。

然而我们投入了大量金钱却走进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大量的金钱被用于地下“性产业”的消费,而且全不缴税,在国家体制外流通和循环;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却又不得不支出大量费用来禁娼,而且可能有很大一部分被迫转稼到其?矫妫泳缌司米试吹南摹#ǎ保叮┛墒侨嗣嵌越降男判木驮銮苛寺穑?/P>况且,从社会成本上,我们也走进了一个恶性循环,政策上越是提出“根除”或“肃清”,执法人员越疲于奔命,而群众也越不相信它能成功,越不愿去管闲事,最后削弱了群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进而对社会失望。

(三)合理地改变对**嫖娼者的处理现在对**嫖娼的处理方式是罚款和收容教育以及劳动教养。这样的处理方式起到了促使**嫖娼者“幡然醒悟”的作用了吗?在当初制定此类处罚时,有当时的历史背景和依据。

在计划经济年代,在阶级斗争理论占主流的年代,罚款和劳动会起到较好的效果。但现在在市场经济的国情里,人们最怕的却是“失业”。

罚款,往往只能使人更加拼命地捞钱。对于**女来说,这只能让她在被罚之后更加玩命地**,以攒出下次被抓时的费用,又可以使组织**者更有效地控制**者。

而对于嫖客,5000元的罚款又怎能使有钱有势或有权有势的人“痛改前非”,永不涉足色情呢?而现实中的妇女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在**女心目中,只不过是“被抓”,是从事这项职业所不可避免的一种风险。在许多人赞成禁娼并列举建国初期彻底消灭娼妓制度时,让我们再深深思索一下当时所采用的方法吧:帮助妓女转业或结婚的方式,并且当时的贫下中农没有把妓女当做敌对者来看待。

这恰恰是我们现在可以采纳的处理**嫖娼现象的绝好办法。中国发展到今天,观念已有了迥然的变化,对待**嫖娼这一社会现象,更应该放弃那些陷于空谈,对解决问题根本毫无益处的想法,这才是真正的“发展是硬道理”。

(1)张翼.《冲突:性、婚姻和家庭的分离与统一》,引自《中国社会现象分析》187页,[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2)潘绥铭,《生存与体验》360页,[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张翼.《冲突:性、婚姻和家庭的分离与统一》,引自《中国社会现象分析》187页,[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4)潘绥铭,《生存与体验》362页,[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5)公复字[1995]6号 《公安部关于地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世纪之泣》载《南方周末》,[N]1996.9.6第五版(7)《社会蓝皮书,1996——1997》,289页,1998,北京:人大出版社。(8)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3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9)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5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0)潘绥铭,《存在与荒谬》37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102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1册,160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9卷,103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8卷550-551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5)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9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6)潘绥铭,《存在与荒谬》21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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