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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类学视野里的藏族社会家庭生活及其隐形规则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7 09:30:48
论法人类学视野里的藏族社会家庭生活及其隐形规则
时间:2023-08-07 09:30:48     小编:靳瑛

法律人类学作为一个新型学科,近些年在国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著述越来越多,研究领域也不断拓宽。目前,这种研究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习惯法领域,也有学者将视野拓展到汉民族的宗族村落习惯法、行业习惯法、宗教寺院习惯法以及秘密社会习惯法等方面。

以藏族社会为客体的法人类学研究,虽然成果逐年增多,但研究本身要么流于宏大场面,要么专注于具体规则本身,显得脱离生活实际、空洞乏味,对社会生活的整体性、联系性等问题把握得不够准确。对于民间规则的分析、解读,往往脱离生活本身,要么就事论事、断章取义,要么以现代法的框架死搬硬套,而失去了法人类学研究的意义。

本文旨在克服上述研究的不足,深入代乾村,通过与村民的朝夕相处,切身体验和观察其生活过程,在从微观上了解民间生活的现实样态的同时,挖掘和提炼隐含其中的生活规则,以及这些规则发挥作用的过程和内在机理,以正确认识民间规则的价值、功能,以及它对于国家法律的辅助作用。

代乾村位于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的西北部,行政上隶属于天祝藏族自治县扎西秀龙乡,这里的海拔3700 米4300米,年均气温- 2 摄氏度,无霜期仅为76 天,高寒缺氧。全村168 户,723 人。居住着藏、汉、土、回、蒙等名族,处于汉藏文化的交汇处。以放牧为主、农耕为辅、农牧兼并。

一、家庭生活中的隐形规则

( 一) 家庭生活中的礼仪禁忌

在代乾村生活的这段时间里,时时刻刻提想着笔者的是家庭生活中的礼仪禁忌,并且在社会生活中表现极为丰富,异彩多样。这类禁忌主要提醒我行路时不抢于别人之先,途中相遇需以礼相让。迎宾送客时不能趾高气扬、居高临下或愁容满面。室内就座时,禁止把腿伸直,更不能东倒西歪,要盘腿端坐,给人以严谨、庄重的感觉。向客人敬茶、盛饭时,忌讳用脏碗、旧碗或已有裂缝、缺口的碗,不许将手指伸到碗口上,忌讳用一只手给客人敬茶或者敬半碗茶,忌讳用反手或一只手倒茶。客人、老人、长辈就座时,来往要从后面经过。衣着要整齐,不能敞怀露胸。忌讳挑着空桶或者端着垃圾与客人、长辈迎面,当地的长辈说这是不吉和对客人不尊重之行为。禁止用灰、扫帚、筷子、勺子、擀面杖打人,有诅咒意味。送礼,相互间不可缺少一条哈达,在送接时必须弯腰、双手平伸,表示恭敬,忌讳比较随意送接的行为等等。这些禁忌好像被披上了神圣外衣,时时刻刻影响着当地人、左右着人们的思想意识、行为活动。

( 二) 家庭生活中的财产规则

在代乾村遇到的一件比较有趣的事情便是分家析产,分家析产是在老人在世的时候就能够合理的解决财产的分配问题。分家析产时出嫁的女子不享有对娘家遗产的继承权。儿媳享有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招赘的子女有权利继承同等男子所得相同的遗产。被继承人如果生前有尚未偿还的债务,遗产的实际继承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在遵守家族习惯按照家庭结构将家庭财产分成若干份,每个拟分立的生活单位一份。父母也要为自己也要预留一份,作为老来的赡养费和埋葬费。在农村同父母一起生活的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父母离世后遗产也由其继承。通常情况下父母都愿意与自己最小的儿子一起生活,当然也由例外存在,所分得的家庭财产也要多于其他未与老人一起生活的子女。这种观念在农村相当普遍,并且,村民对此也认为是情理所在。

二、公共规则

( 一) 宗教生活规则

代乾村是一个全民信教的藏族村落,每年一次的祭奠山神活动是原始藏区宗教活动在这里的遗存,同时也是万物有灵观念深入人心的一种体现。因此,在这个同样有山神、水神的说法。在当地祭祀山神的地点便是拉泽。祭祀当天村里请了懂得藏传佛教基本礼仪的老人主持整个祭祀活动,另有一些人在维持秩序,整个活动有头有序。据当地人讲,祭祀神山是为了得到神灵的保佑,是为了祈求山神保佑一方平安,因此我看到全体村民都来参加,并且每家每户为活动的筹办捐钱捐物。如果长期拒绝参加,将会遭到其他村民的非议或谴责。因此,这种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自愿自觉行为,实则是一种督促村民集体活动生活规则。

( 二) 邻里关系规则

当笔者一个人从闹市区的大学来到这个名不见经传的穷乡僻壤,入住在代乾村亲戚家时,笔者观察到在这个相对落后的村落,邻里关系与都市生活相比另有一番景象。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邻里关系在这里很难看到。无论是这里牧场还是农田,都是几代人长期生产劳动的产物。是千丝万缕邻里关系产生的原因。当自然灾害或者与自然界相抗衡的时候,都是依靠群体力量来完成。代乾村邻里关系集中于草场和农地两方面。草场主要是草场围栏的维护和牲畜的进出通道。在代乾村解决这类问题时一般以草场相邻关系形成关系户。关系户之间相互商议解决自家牲畜的通行问题。农地则是土地使用的相邻关系。这类问题只要集中在收割季节,因一方通行时需借助另一方的土地通行而造成对方牧草损失等。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先前商议解决。实践中,因一些客观原因而引发邻里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时在村委会的调解下都会圆满解决。

三、生产规则

遵循自然法则、遵循社会规则的生产规则是取得生活资料的主要途径,这里讲求的生产活动是一种有组织有秩序的生产活动,也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 一) 农业

代乾村是一个半农半牧的村落,就种植而言相对于仅仅靠天吃饭的农业村落来说有一定的优势。这种优势只是对当年气候变化、降水量没有过多的要求。因为种植物仅仅是牲畜在冰雪灾害是的应急品,或者是一些相对较弱牲畜的营养品。但是遵循自然法则和古老的耕作习惯是生产的活动首要条件。代乾村的生产法则表现的不是很突出,不突出的原因是包产到户时,土地使用权的界限已经划定,在田间地头已经用明显的界标固定了下来; 经营权50 年不变的国家政策也有效解决了因人口增减引起的土地调配问题。

( 二) 牧业

放牧在代乾村可谓是最主要的生产活动,也是唯一的经济来源。维护整个村落的放牧秩序的是人人遵守的放牧规则。一般做法是将整个牧场划分为冬春和夏秋两个区域,冬春季离家较近,这样一方面降低了草料运输成本,另一方面是遵循了夏远秋近的放牧规则。夏秋季则离家较远,按已划定的放牧区域进行。这样既可以保护冬春草场不被放牧过度而造成草原生产力减弱,也可以让牲畜在更适宜的环境下生长。维护牧场不仅仅要遵循上述的规则,每年的村民会议还会推荐产生几名维护放牧秩序的人员来监督履行这一规则,如果因懈怠看护自家牲畜而造成其他牧主、村落放牧秩序受损或者公共设施受损,按乡规民约要给予一定的处罚。一般的处罚方式是一头牛100 元、一匹马100 元、一只羊50 元。公共设施需恢复原状。

四、对代乾村生活规则的几点思考

( 一) 民间规则形成的原因

民间规则的形成需要神灵、家族、地域、行业等几个方面来分析,第一,对于禁忌和宗教生活规则来说,禁忌和宗教活动都离不开神灵的影响,而且最原始禁忌规则的形成是因为人类对自然万物的运行规律缺乏认识,对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所以处于这种对大自然的恐惧、对自我生命的自保,形成了出具规范的原始禁忌。第二,从代乾村家族的来看,家族内部最常见的就是分家析产,这一规则是围绕家族成员来展开,或者说这种规则仅仅对这一家族有拘束力,它不关注成员是否在同一地域内一起生活,还是在不同地域间。第三,从地域去考虑,一个相对封闭的村庄,在生产生活中形成了相互协作形式的生活场域。在一定地理空间下形成了联系的熟人社会,基于生产生活中的协作与互惠,所以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因地域而维系的习惯规则。第四,就当地而言,每个人从事不同的行业就会受到不同行业行为规范的约束,这是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使各行业的交往日益频繁,并且形成了基于共同事业而存在的行业。因此,调整各行业的习惯规范也成了重要的行业习惯规则。

( 二) 民间规则被执行的原因

上述一系列规则在代乾村被严格执行或遵守着,这种执行、遵守不是随心所欲或者单方面实施,而是以互惠服务的对称锁链为基石进行,反之亦然。而洛伊博士认为一般来说,和我们的成文法相比,( 原始人) 更愿意服从习俗惯例这类不成文法,或者确切地说,他们自发地服从于不成文法。笔者认为,人类遵守规则,使规则能够被执行,不是自发或者自愿的,而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建立起了一种相互让步和相互奉献的合作基础。同时,互惠原则也为每一项法律规则提供了约束力。因此互惠原则是规则被执行或者遵守的基石。

( 三) 民间规则的性质思考

民间社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现象是法人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而这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现象中的法律不是制定法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而是民间社会的规则体系,即禁忌、习惯与习惯法。从本质上来讲,法律就是一套规则体系,其社会功能就是为了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禁忌、习惯、习惯法和国家法没什么区别,其社会功能就是为了定纷止争。因此,民间规则也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笔者在代乾村调研发现,在相对封闭的村落,真正能够便捷、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是民间规则。也就是说在相对封闭的村落,除国家法之外,存在着众多丰富多彩的禁忌、习惯和习惯法等规则体系规范人们行为和社会秩序的现象。这恰恰也印证了法人类学法律多元论的观点。这种规则体系是某一民族或者某一区域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有些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的,没有什么外部力量干预和敦促,它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模式。这也是中国法律文化最自然、最本质的东西。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法有四种意思: 自然法则、中立的习惯、被遵守的法以及被破坏时发挥机能的机构。笔者在代乾村调研也证明,马林诺夫斯基所说法的四种情形在相对封闭保守的村落并行不悖。牧民们根据地理环境、四季变化等自然法则经营牧场。虽然,自然法则不是法的范畴,但这是人类必需遵守的法则。

总之,法人类学研究,不仅仅是法的现象研究,更重要的是挖掘民间社会法律现象和法律行为中最稳定、最根本的因素文化入手。深入到某一文化环境中,亲身感受、参与观察它与国家法的关联,以及与国家法的相互作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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