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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法的自展中实现法治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5-01 01:08:25
浅析在法的自展中实现法治
时间:2023-05-01 01:08:25     小编:杜登崇

一、法的主体性与本体论决定其自展特性

为什么法具有自展特性?它通过什么方式实现自展?根据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自然法学派的思想,法从本质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法之所以具有自展特性,就是因为法最终是客观规律的外化。这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决定了法具有独立于主观意志之外的自在性和逻辑先在性。法的自在性对应了法的主体性;法的逻辑先在性对应了法的本体性。主体性决定法的能动性,本体性决定法的价值本质,两者最终决定了法自我展开的内在特性。

(一)法的主体能动性

不同社会类型、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各个试图实施法治或正在实施法治的国家,其具体的法治模式是不同的。但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是同一的。在实质意义上,依法治国、以法治国与法治还存在很大区别。从语言学的角度,依法治国、以法治国的主语是人、家族或党派,依法以法是状语。状语中的法只不过是工具和手段而已,它不构成独立的主体资格。法治中的法本身是主语。主语的法是具备思维能动性和具体操作能力的活生生的精神理念,是具有人格化的主体。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的国王国家中的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法律主治等经典概括无不是对法律主体资格与能动性的明确与肯定。社会是由有思维的人组成的,所以以人为主体的人治成为表象的肯定为人们所接受。法作为表象上无思维的、死的东西很难被理解为治理主体。但事实上恰恰相反,法是能动的有生命的活的主体。像有生命的人一样,法只有具备自己的灵魂和肢体,才能成为一个独立主体,才能寻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与展开。法的灵魂和肢体是什么?在现实的物质生活基础上,任何类型的社会和国家都必然根据自身精神文明的历史积淀,凝聚该社会或国家的核心价值观。这些核心价值观实质上就是该国法的灵魂。这个社会或国家的内在政治体制、社会治理、传统、习惯、文化等就是该国法的肢体。

二、法自展的内在驱动力与外在张力

法治是法的治理,是法的自我展开的过程。这里关键的问题是:法的生命根源是什么?也就是法自展的内在驱动力是什么? 在专制国家里,只存在唯一一个上下一体的垄断的政治主体国王(或皇帝)。所谓以各个生命存在的个体的政治主体资格,只不过是与这个垄断主体在思想与体制上高度一致的不具有独立主体性的奴隶而已。封建皇权下的子民臣民奴才虽然是自然人,但他们只是体制的砖瓦而已,并非是具有公民资格的政治人。在封建社会,人不是人,人只不过是皇权驾驭的动物而已。皇权这种独一无二的政治主体内部不存在平等的竞争与对抗,当然也就不存在法的至上性。法不得不沦为权力任意驱使的婢女。因此,在专制国家里,法只不过是统治者的术器,只不过是权力的工具、手段,是权力意志的延伸而已,它不可能成为法治之法。权力可以运用法律,也可以不运用法律;可以休眠法律,也可以选择性使用法律;可以随意修改法律,也可以歪曲解释法律;可以突出法的尊严,也可以随时践踏法的尊严。

总之,权力之下的法在具体社会生活中的尊严和威力不是由法自身来决定的,而是由高于法的权力决定的。权力赋予法权威,法就具有权威;权力不赋予法权威,法就不具有权威。当然,专制的法也会有限地反映客观规律,因此它也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也具有强烈的自我生存和自我展开的欲望,但其在权力压迫下的工具性特质决定了其命运多舛。当法的内在价值(内驱力)与统治者的主观愿望一致时,法就会借助权力加以展开;当两者不一致时,法只能屈服于权力。法律的命运不是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是掌握在地位高于自己的权力手中,法律展开不得不看主子的脸色而行事。法律不断地乞求它的主人权力,给予自己更多的同情和生存空间,从而能够使自己苟延残喘地生存下去。所以,专制的法虽然也具有自展的欲望,但始终跳不出如来佛的手掌,不得不生存在权力的阴影中,为权力所奴役。与专制的法不同,法治的法,其自我展开的根源主要来自于法自身内在的价值力量与外在的物质力量。第一,反应客观规律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是法追求自我展开的精神旗帜。追求以生存、幸福、快乐、和平、自由、平等、人权、尊严、秩序等为内容的社会价值贯穿于整个人类发展史。为了这些价值不被破坏,为了实现这些价值,人类从来没有停止过斗争,并不断寻求、探索、维护和巩固这些社会价值在制度上的改进。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这些社会核心价值又以传统习惯和法律的形式构成人权内容,而人权本身就是每个人都是法律奴仆的法自我展开的原初精神动力。人权是法治之发起、展开与进化的根本导引,是构成法治的起点和终点的本源性价值。为了自由与人权,人类社会掀起过无数次革命斗争和改革运动,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真正的自由的前进就记载于法律的改进之中。自由与人权夺取胜利所凭借的力量就是法治的根源。只有自由才能实现法治,反过来,法治的目的在于自由。以自由为根源,平等、人权、尊严、公平、正义等社会公认的价值也同样成为法自我展开的内驱精神动力。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是法的灵魂,也使法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尊严,此即实质法治。第二,各种社会资源之间的张力平衡是法自我展开的物质力量,是法治理念的外化显像。这种张力平衡正如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一样,也是一个自发自生自展的过程。内含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要素的多元社会主体是主要的法治资源。社会是由千千万万个有生命的个人组成的,而每个个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一个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所以,个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必然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组成和维持政治团体或自愿组合体,对抗来自于各个方向的人权侵害。托克维尔和其他人都曾论证说,社团对于自由也是必不可少的。规模大的社会团体是由若干更小的团体组成的,从而由每个个体的权利组合形成更大的权力。社会中的若干团体或组织为了维护内部的生存和自由权利以及为了竞争外部高位权,必然形成多元主体之间的对抗、监督、制衡、竞争和妥协。比如足球比赛中,各个球队为了追求公平,可以揭露、对抗、监督对手的舞弊行为和裁判的黑哨行为。法的自展正是通过这些主体对价值的追求,以及这些主体为了维护自我价值而与其他主体进行的互动来实现的。自由、平等、人权、尊严、公平、正义等社会核心价值只有在多元主体间的这种制衡中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法的自展不仅借助权力而且更借助权力制衡来实现。

三、法自我展开的过程与效果

在许多学者看来,法律至上与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前提。从法的自展特性来看,法律至上与良法之治并不是法治的前提,而是法治的结论。法在自我展开过程中能够实现法之趋向良法,进而实现良法之治。按照自然法学派的思维,法是一种客观规律,是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内在理性的映像。生命、自由、平等、人权、尊严、人性、理性、公平、正义、秩序成为法的自然内容和价值取向。法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自由本身便具有了本体论地位。法治之法是自由之下的法律,而非人为设计的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如果法是由占据国家权力的某一个人(比如君主)、某一族群或某一个党派主观刻意设计出来的规则,即法作为工具的情况下,即使其遵循自然法的原则,即使其做出了自我反省式的纠错,也避免不了恶法的产生与持久存在,因为绝对的权力本身就是恶法。在这里,法律不是真理而是权威。因此,在专制和独裁的国家,恶法缠身长久得不到克服,比如中国历史上的女子缠足就持续了一千多年。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在自生自发过程中,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多元权力衡平对抗中,不断克服恶的倾向,趋向于良法构建。法的价值理念在自身的展开和运行中,能够实现法治的自我纠错,实现从恶法到善法、从善法到更善的自然自觉进化。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理念以意识形态的方式引导立法者创制良法。但人类社会毕竟是由个人组成的,立法者也是人,所以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条件下,法本身也避免不了恶的可能。像美国这样法治发达的国家,也出现过类似中国文革的麦卡锡主义时代。然而,法治之法在平等政治主体的相互制衡中,自觉否定恶法的持续存在,从而使恶法走向良法。

相对于专制政体,法治背景下的恶法周期短而又短,麦卡锡主义时代不到五年就在全国上下的一片声讨中结束了。在一个民主政体中,不合理的命令更不要怕,因为一个民族的大多数,特别是如果这个民族很大,竟会对于一个不合理的策划加以首肯,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价值理性可以克服政治主体在政治体系中可能产生的多数人的暴政或恶法倾向,最终实现良法之治。总而言之,法的自展是在法的自生自发过程中不断克服恶法、趋于良法、趋于良法更优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法是真理的自我展开过程,是法之为良法的过程,是法之自我改进、自我完善的过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工具和技术大大促进了人类价值的现实兑现。人类已经从口口相传、单一报刊媒体走向了广播、电视、互联网、自媒体的时代。包括知情权、话语权、言论权、出版权等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权力垄断都会逐渐被打破。这极大地刺激了法的自展欲望,扩大了自展空间。法通过现代技术进一步推动人类对历史和现实进行深刻反思和辩论,从而在具体的政治斗争与妥协中促进恶法纠正、良法实现与良法更优。

四、在法的自展中促进中国法治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它既是人类思想的时代产物,又是文化成果的时代巅峰。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正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理性外化和具体展开。没有马克思主义就没有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普遍规律的现实表现,当然也就成了社会主义法的灵魂。政治体制、现代社会形态的发展、传统文化等要素之间的协调、衡平构成了法自我展开的外在模式。

(一)共产党的核心价值追求与现代中国核心价值观的高度统一

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自我展开的精神基础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未来社会的最高价值追求,即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这一价值理念在特定的条件下,生成了自己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20年代,马克思主义开始传入中国并铸就了中国共产党。没有马克思主义就不会有中国共产党。相对而言,这一价值理念是先在的,而中国共产党是在这一价值理念自我展开中生成的。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最先进的政党,共产党所秉承的核心精神理念,亦即党的核心价值观实质上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的现实对应。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之社会核心价值观在构成中国共产党价值选择的同时,也相应构成共产党执政的法律原则。在这一价值理念引领下,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完成了暴力革命、重建国家、社会改造、阶级斗争和改革开放等伟大任务。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这一最高价值理念的现实临近状态。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现时代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党的根本宗旨实现了高度的契合。马克思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价值追求、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者的高度统一论证了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这一最高价值理念在现代中国社会的自我展开。中国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造就了高度独立的经济人。经济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渴望转变为政治人。这些散乱的经济人或政治人以共同利益为纽带形成各种各样的社团和阶层,比如行会、协会等,这些构成了马克思思想中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在中国社会内部萌生的这些社会主体,虽然还不能构成成熟的政治主体,但毕竟使政治主体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所提高。法的核心价值就是在这些多元、平等主体之间的竞争、对抗和衡平中得以保证和践行。市场化社会确定了人或组织的主体资格。所有这些主体对自由、平等、正义等社会核心价值的追求和渴望使得自己成了这些价值的忠诚捍卫者。表面上,法只是这些主体手中的工具和手段而已;而实质上恰恰相反,法是超越这些主体并指挥和引领这些主体行动的至高理念。不仅如此,法还通过主体间的监督、对抗和衡平来确保自我价值的实现与展开。中国政治体制、传统文化与即将成熟的现代社会治理之间的互动从国家整体的层面促进了法自展的实现,进一步推动了法治中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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