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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审判的历史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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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审判的历史与借鉴
时间:2022-12-06 01:53:38     小编:刘俊林

一、美国巡回法院史

( 一) 巡回法院的产生

巡回法院作为联邦司法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建立过程需回溯美国建国史。美国1776 年宣布独立后成立邦联,立国13 州签订的《邦联条例》并未设立国家层面的司法分支,成为邦联制的重大缺陷。随后1787 年制宪会议重塑联邦政府时也未对司法分支进行足够的讨论,联邦《宪法》中仅规定了最高法院,下级法院则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1789 年首届国会着手制定司法基本法,希望建立强大联邦政府的联邦党人和代表州权的反联邦党人在设立下级法院问题上争论不止。联邦党人希望建立一个完善的联邦司法体系,提出参照英国十二世纪的全国大巡回,设立一个庞大的联邦法院,并分为多个小合议庭全国巡回审判; 反联邦党人则担心联邦司法权的扩大会使其通过宪法解释和联邦立法,逐步扩展国家的司法管辖,削弱州权,提议由州法院负责联邦案件的初审和多数上诉审。两派相持不下,最终1789 年《司法法》采纳折衷方案: 每州设立一个地方法院及其地方法官; 并将全国分为三个巡回区,设立巡回法院,由两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与地方法院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巡回审判。

巡回法院管辖权包括大额案件的一审和地区法院案件的二审。除了基于联邦制之下联邦和州权力平衡这一政治考虑之外,设立巡回法院还有如下几个考虑因素:

1. 经济成本较低。一方面联邦财政有限,大法官与地方法官共同审案,可以避免单设一级法官所带来的开销。另一个方面,法官巡回到当地审案,使得大案可以直接在当地一审,而地方法院一审的小案可以直接在当地进行二审,纠纷在州内解决。因此巡回法院节约了国家和诉讼当事人的经济成本。

2. 增加法官对于国家的了解。常年在一个地方审判会导致法官观点趋于狭隘,偏向当地,无法接触全国各地不同的实践,反映不同的诉求。巡回使得法官能走出首都,了解各地的地情、习俗和观点,接触初审案件; 此外还可以熟悉各州的法律,这对于最高法院的上诉审颇有助益。

3. 教化民众并宣传联邦。巡回法院的开庭在当时是非常重要的政治活动,大法官在巡回审判中通过召集大陪审团、指控犯罪等活动直接面对当地的民众、法官、律师,而且大法官在履职中往往会跳出个案向民众说明新政府的法律和组织架构,由此成为新联邦政府的代言人,提高新联邦的声望。

4. 提高联邦司法的威信。巡回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高争议金额的一审案件和地方法院的二审案件,其中涵括了对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案子,一名及以上大法官参与具体案件的一审,巡回法院可以提高公众对于个案结果的信心,提升巡回法院乃至联邦司法系统的合法性。

5. 保障全国法律统一适用。大法官判案,可以有效抵抗当地压力; 大法官和地区法院法官间的持续交流,也可使地区法院间的差异得到降低; 此外大法官在最高法院已有先例的情况下,会比地方法官更愿意遵循先例; 大法官之间的讨论也可以部分统一各巡回法院的审判意见。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设的启示

虽然国情和历史背景差异巨大,但从大国通过司法进行治理而言,中美巡回法院( 庭) 存在着相通之处,这为我们探究我国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潜在问题提供了借鉴的基础。

( 一) 巡回法庭的功能

虽然巡回法庭的功能并无明确的官方目标,但是从各种官方的表达中可以总结出三点主要功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 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和排头兵。其中第三点是我国司法改革背景下独有的现象,暂不讨论,这里仅就前两点结合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审判史进行讨论。

1. 司法去地方化问题地方有着与国家利益不同的自身利益,因此地方天然具有保护主义的倾向,同理,地方司法机关同样也会具有地方化倾向,这与国家整体性的经济和政治发展所需要的一体化司法相矛盾。因此美国巡回审判制度从产生到废除都伴随着州权和联邦权力之间的艰难博弈。在邦联时期,各州法院竞相为保护本地产业服务,在巡回审判制度确立后,这一现象得到很大的扭转,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得以建立。联邦制下的巡回审判可以将司法中的联邦与州的权力博弈拉向联邦一侧,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显然,在中央权力更大的单一制中国,巡回审判对于司法去地方化肯定会有所助益。

但这种助益有多大,值得进行思考。众所周知,机构在地方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地方的支持和帮助,正如中央直属管辖下的人民银行、海关、国税等机构依旧会对地方投桃报李一样,代表中央入驻地方的巡回法庭无可避免地还会出现为地方服务的现象,地方的不当影响不可能完全杜绝。此外中美巡回法院( 庭) 在审级和手段上的差异会导致巡回法庭在司法去地方化问题上功能受限。中美巡回法院( 庭) 在审级的差异也会影响到去地方化的成效,美国巡回法院负责一审、二审,外来的大法官比之本地法官的确可以减少司法地方化问题。然而我国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只负责上诉审、再审案件,这些案件原本应该在北京的本部进行审理,巡回法庭成立之后,案件改由在沈阳、深圳等地的巡回法庭进行审理,相比之下,就个案而言,地方影响只会比之前更加强大。中美巡回法院( 庭) 在手段上的差异也会增加去地方化的难度。美国巡回审判中是通过在案例中发现并裁决州立法违宪为主要手段,通过影响规则形成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是一种技术治理,大法官本身的尊荣只是为实现这一目标锦上添花。然而在我国,审判一般仅有个案价值,规则形成能力很弱,巡回法庭对抗地方保护只能通过主动介入信访申诉、审判指导等主动的手段而实现,属于身体治理,由此巡回法庭的成本、压力和选择性也会更大,也更依赖巡回法庭领导的意志等法律之外的因素。

2. 便利司法与司法下沉美国巡回审判制度设立的重要理由之一是为了便利司法。由于当时交通不便,巡回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交通成本: 一方面对巡回法院一审的案件,大法官的权威增加了纠纷化解在一审的机会,进而减少了当事人到最高法院上诉的可能; 另一方面,对巡回法院二审的案件,巡回审判使得当事人无需到首都进行二审。

但随着跨越美国的铁路网络的建成,交通成本逐渐降低,交通成本就无法控制最高法院的二审案件数量,而法官的双重审判任务则逐渐暴露出了这种便利司法的弊端,巡回便利司法的优点就不再被强调了。通过法官巡回来减少当事人的成本,进而减少社会纠纷解决总成本的逻辑同样可以适用于我国巡回法庭建设,但正如美国的经验所揭示的,其合理性有限。其一,以现在通讯和交通之发达,当事人到法院诉讼非常方便,而巡回法庭的巡回区有三省几十万平方公里之巨,试想一个齐齐哈尔的当事人到北京和到沈阳进行诉讼,其成本差异并不大,有当事人直言不就是一张机票而已,而对于当事人而言,甚至更希望案件是到更加遥远中立的北京本部进行审理。其二,跨行政区纠纷是巡回法庭的最重要的案件类型,然而由巡回法庭审理并不总是更经济便利的。例如最高法院再审的360 诉腾讯案,腾讯在深圳,360 在北京,此时无论案件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或者在北京的总部进行案件审理,当事人的诉讼总成本并未增加,只是在当事人之间流转。因此看似便民节约诉讼成本的巡回,即使不考虑法庭的设置成本,其经济功效仍然相当有限。其三,虽然巡回法庭一般只接受二审和再审案件,应当是纠纷的终极解决之地,能减少北京的信访压力,然而由于司法的既判力很弱,当事人的诉求往往无法通过法院的正常二审而案结事了,到北京去仍然是不服判的当事人更有效的寻求争端解决的策略。因此,巡回法庭减少申诉信访类案件是个有效但效果可疑的方式。由此,可以看出,巡回法院可以部分实现司法去地方化和司法重心下沉两大功能,但是这些功能的实现会受到很多的限制,甚至大打折扣。

三、结语

本轮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是采用了很多增量改革措施,希冀通过新的组织、人员、形式来避免落入存量司法资源的窠臼。这要求新的组织方式应当是科学而先进的,然而最高司法机关常规化地巡回审判作为一种司法治理的手段却并未被各个法治发达国家所采用,而求诸历史,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审判的发展史大概能给我们草创巡回法庭提供一个比较的视角,这种比较之下可知巡回作为治理手段存在诸多弊病,也与现代的司法原理存在诸多抵牾,这导致其预设功能的发挥会被打折扣并带来新的问题,增量改革的效率有限。巡回法庭制度的潜在演进方向应当是与跨省级行政区法院融合,以司法监督为主要职能,处理跨省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的一审二审以及处理申诉信访案件,为最高法院进行案件分流减负,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审判中心下移、司法去地方化,并建立一个以统一司法为职责的现代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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