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重新理解美国宪法论文范文

重新理解美国宪法论文范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0-22 01:41:00
重新理解美国宪法论文范文
时间:2022-10-22 01:41:00     小编:

“重新理解美国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呢,请看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

重新理解美国宪法论文范文

1980年,耶鲁法学院的布鲁斯·阿克曼教授出版了《自由国家内的社会正义》。[1]在这本正文即达378页的正义论著作中,阿克曼以自由对话(liberal dialogue)为基础概念建构了他的政治理论体系。在历经十年之功完成该书后,阿克曼当即做出了一个决定:他不应该像他的老师罗尔斯那样,建构了一个正义理论的体系,然后用去一生时间修补、捍卫与完善这个体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阿克曼教授开始了他对美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探索。由1983年在耶鲁法学院的斯托尔斯讲座中的《发现宪法》,[2]1984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的经典论文《超越卡罗林产品案》,[3]再到出版于1990年的《我们人民》系列之第一卷《原理》,[4]1998年出版的第二卷《转型》,[5]2006年应邀在哈佛法学院发表的霍姆斯讲座“The Living Constitution”[6]以及同年出版的宪法史研究《建国之父的失败:杰斐逊、马歇尔与总统制民主的兴起》,[7]当然还包括在未来几年内计划出版的《我们人民》系列的第三卷、第四卷……三十年后,阿克曼教授的美国宪法研究可谓建立了一个无法绕过的学术传统,树立了一个难以逾越的学术丰碑。这一判断不仅适用于美国的宪法学者,也适用于那些希望理解美国宪法的中国学者。

中国宪法学界从来未曾忽视阿克曼教授及其宪法理论。例如,阿克曼曾于2005年秋造访北京,并在北京大学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分别发表学术演讲;而《我们人民》系列已出版的两卷也早已译为中文出版。[8]但是,我们关于阿克曼理论的译介与检讨却始终未能进入美国宪法理论的脉络与阿克曼理论自身的语境。阿克曼的理论在国内宪法学界看似热闹,但危机却在于我们始终难以摸到其中的门道。一个简单的例子,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第一卷第一章中提出的几个概念——二元主义(dualism)、宪法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以及高级立法(higher lawmaking)和普通立法(normal lawmaking)——几乎成为我们所理解的阿克曼宪法理论的全部,在很多时候甚至成为一种万能概念,不加检讨地运用于中文语境。桑斯坦教授曾将《我们人民》之第一卷称为“过去半世纪中美国宪法思想的最重要贡献之一”。但在我们这里,这一“最重要的贡献”却成为几组概念就可以“一言蔽之”的东西。阿克曼理论在中文语境内的境遇既反应了我们在理解美国宪法时所具有的幼稚病,也有来自于其宪法理论自身的某些特质,甚至包括在中文翻译上的偶然原因。[9]可以说,阿克曼宪法理论的误译与误读不仅让我们误解了其所阐释的美国宪法史,也因为那些盲目的概念暴政让我们误会了中国宪法的运作。

鉴于此,本文将尽可能地还原阿克曼宪法理论的原本面目:这既包括在美国语境内如何把握阿克曼的二元宪法论,也将在必要处检讨我们如何运用这一理论来理解我们自己的学术与宪政事业。为此,本文作者所做的工作并不复杂,在方法上也无甚技巧:在系统地阅读本文开篇所列举的阿克曼教授的主要宪法论著后,再回头重读《我们人民》的第一卷——尤其是真正构成该卷之基本的章节,从新理解那些为我们平日挂在嘴边、写在文中的宪法概念。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将把阿克曼的宪法理论带回这一学术之旅的最初。严肃的理论探索既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天书,也不是猛拍脑袋得出的臆想。作为外国读者,要真正把握阿克曼的宪法理论,首先要做的当然是回归该理论的语境。第二部分构成了本文的主体,它起始于一个程序问题:即究竟该如何阅读阿克曼所著的《我们人民》第一卷,此后将具体地呈现阿克曼理论内的三对核心概念:革命与制宪、宪法政治与常规政治、联邦宪法第五条所组织的宪法政治与三权分立模型所组织的宪法政治。在内容上,《我们人民》第一卷将构成本文研讨的主体,当然,本文也将在必要时引入阿克曼教授其它论著的内容。第三部分将考察阿克曼宪法理论与我们的关系,具体地说,阿克曼的二元民主论既非普适性的宪法原理,也不是完全局限于美国经验的理论建构,因此,阅读阿克曼的宪法理论无法回避一个问题:这一理论对于我们有何用途,又如何避免可能的误用。

一、回归语境

对于中国宪法学界而言,在理解美国宪法及解读其理论时所面临的一个挑战在于如何进入其实践与理论的脉络,否则就将陷入一种非语境化的困局。自2001年的齐玉苓案后,在宪法学界有关“宪法司法化”的大讨论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美国宪法学家及其理论的身影。但是,美国宪法理论在中国的引入经常不是让我们更好地去理解美国宪政,很多时候是要运用这些舶来的理论服务于自家的理论目的。在过去十年间,美国宪法理论的各家各派可以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令人目不暇接。但缺乏反思的学术引进使得我们经常无法判别理论的良莠,有时甚至是毫无辨识力的“捡到碗里就是菜”。中国宪法学的论文内通篇都是美国宪法学者说了些什么,却压根未能理解这些学者究竟是否这样说,又为何这样说,以及在何种背景下这样说。因此,我们应当反思这种“为我所用”的态度。

即便我们抱着纯粹地认识美国宪政的目的,我们的理解也大都缺乏一种历史感和语境感。也许语境感的缺乏是跨文化沟通所无法避免的理解困境,但问题在于我们必须自觉地意识到语境感的缺位,而不能陷入一种集体的无意识。何谓历史的语境感?举个简单的例子,对于美国的宪法学者而言,他们知道毕克尔教授在1962年出版了《最不危险的分支》,[10]18年后,伊利教授在1980年出版了《民主与不信任》,[11]再经过11年,阿克曼教授出版了《我们人民》的第一卷。在美国宪法学内部,这种宪法学在时空内的传承基本上是一种内化的体验,无需多言。但在中国宪法学界,这些跨越世代的宪法理论却出现在一个压缩后的历史时空内,甚至经常会出现时间上的扭曲。例如,伊利著作的中译本是在2003年出版的,而毕克尔著作则要等到4年后才有中译本。更有甚者,《我们人民》系列的头两卷在中文世界内的出版顺序就是颠倒的,先在2003年出版了第二卷,才在2004年出版了第一卷。这种扁平化的压缩认知,如果不加以自觉的反思与检讨,最终就只能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而在理论与实践环环相扣的美国宪法学领域内,“不知其所以然”往往也就无法真正“知其然”。当然,本文并不是要专门检讨国内宪法学界在研究美国宪法时的诸多症候,因此,具体到本文,我们的问题在于如何将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第一卷内的理论探索回归至最初的语境。

让我们从耶鲁法学院的毕克尔教授开始。毕克尔是阿克曼在六十年代求学于耶鲁法学院时的授业恩师。[12]在师承关系之外,毕克尔出版于1962年的《最不危险的分支》在今天被公认为是美国宪法理论的当代原点。而要理解毕克尔的著作,我们则应当回到上世纪五十、六十年代之交因沃伦法院的布朗案[13]判决所引发的一场有关司法审查的经典对话。这场学术大讨论由勒尼德·汉德法官在1958年的哈佛法学院霍姆斯讲座开始,[14]中间尚有一年后(1959年)威克斯勒教授在同一讲坛上的著名演讲,[15]耶鲁法学院查尔斯·布莱克教授在1960年出版的《人民与法院》,[16]再到1962年由毕克尔的著作来完结了这场辩论。半个世纪后,这场辩论中的头三篇在非专业人士内已经少有人问津,但《最不危险的分支》一直还是研究美国宪法所无法回避的地标。这其中的原因多少在于毕克尔所提出的反多数难题(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设定了后世美国宪法学的论域与议程。[17]

困难之根本在于司法审查是我们制度内的一股反多数的力量。回避这一无可回避之现实可以有多种方式。马歇尔的方法则是他声称代表“人民”来执行他们自身为有限政府之制度所创设的限制……马歇尔本人则追随着汉密尔顿,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拒绝认为司法审查意味着司法权高于立法权……“它仅设定人民的权力同时高于两者;如果在立法中所宣布的立法机关意志不符合在宪法中所宣布的人民意志时,法官应该听命于后者而非前者。”但是,如此运用的“人民”一词是一种抽象之存在。它并不必然是无意义的或者破坏性的,但却每每充斥着情绪同时无实体之存在——这一抽象理念掩盖了一个现实,即当最高法院宣布立法法案或民选执法者的行为违宪时,它反对的是此时此地的真实人民之代表的意志……[18]

上述这段话可以说是反多数难题在美国宪法理论内的首演,因此可谓是不朽著作中的不朽篇章。影响力所及,它应当是美国宪法著作内最重要的一段话(请注意,这里没有“之一”)。但是,作为“过去二十年间最具创造力的宪法理论家”,[19]毕克尔只是创造了反多数难题这个概念,而不能说是一手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宪法学传统。毕克尔的理论事实上镶嵌在由塞耶、霍姆斯至法兰克福特的一个伟大的宪法学术传统中。这是一个我们在理解美国宪法理论时必须自觉意识到的一条学术脉络,不仅是因为这条线索串联起了霍姆斯、法兰克福特、毕克尔这些美国法律内的殿堂级人物,也因为由他们所代表的学术传统实际上构成了二十世纪美国宪法理论的主线。这条以毕克尔为学术轴心的主线可以说定义了美国宪法理论在二十世纪内的坐标系,只有在坐标系得以确定之后,我们才可以理解包括阿克曼在内的后世宪法学者的相对位置,而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理解那些舶来的美国宪法理论以及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美国宪法实践。

让我们由毕克尔向前追溯。毕克尔曾在1952年担任法兰克福特大法官的助理。而法兰克福特在任职最高法院前曾是哈佛法学院的教授,他在年轻时代的偶像则是那位时常在最高法院发表反对意见的霍姆斯大法官;再向前,塞耶教授则是霍姆斯短暂任教哈佛期间的同事。我们知道,塞耶教授在1893年的《美国宪法学说的起源与范围》公认是美国宪法理论的开篇之作。塞耶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影响深远的“明显错误”标准:简言之,只有在立法的违宪性“确定无疑”之时,法院才应宣布法律违宪;[20]而霍姆斯则在他写给拉斯基的信中如此定位法官在民主社会中的角色,“如果我的公民同胞们要下地狱,我也将帮助他们。因为这就是我的工作;”[21]法兰克福特大法官更是因为不同意沃伦法院的宪法判决而中风入院。因此,无需多言,这一由塞耶沿袭至桑斯坦的学术传统乃是贯穿二十世纪美国宪法理论的司法节制学说。而毕克尔则因他的“反多数难题”成为这一传统在理论界的代言人。通常认为,反多数难题的诘问指向了司法审查与民主之间的张力。换句话说,为何非民选因此也无需向选民负责的法官有权审查民选代议分支的政治决策?!自毕克尔提出这一难题后,为反多数难题求解成为困扰着数代美国宪法学者的中心任务。[22]但在这里,我们不妨回到反多数难题这一理论范式的最初出处,从反多数难题的提出来检讨二十世纪美国宪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面的缺失。

回到上文所引的毕克尔在提出反多数难题时的原文。仔细品读这段话不难看出,反多数难题的确立需要一个基本前提:消解人民!更准确的说,在毕克尔的宪法理论体系中并没有也不应该有“人民”这个概念。为什么是他毕克尔可以提出反多数难题?原因就在于毕克尔揭开了“人民”的面纱。用毕克尔自己的原话来说,“这一抽象理念掩盖了一个现实。”在语境内,这句话可以补全为“正是人民的抽象理念遮蔽了反多数难题的制度现实”。也因此,在这段300余字的论述中,毕克尔反复强调人民是一种“抽象”、“无实体”的存在。因此,他要凸显的乃是“此时此地的真实人民之代表”,而不是那些“每每充斥着情绪”、而且经常是“无意义的或者破坏性”的“人民自己”。因此,毕克尔的“人民”才要加上引号,表示的是人民的虚化。[23]如果说反多数难题所要表达的乃是司法审查与民主之间的紧张,那么毕克尔传统中的民主关注的乃是“此时此地”的“真实人民”之“代表”——国会以及民选代表的政治决策。从宪政设计上来说,参议院是由六年一度的民主选举所组建,众议院更是由两年一度的选举组建,因此,他们代表着“人民”,而法院(至少是毕克尔所要讨论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是经由选举产生的,因此他们无法代表着“人民”,反多数难题由此而来。

作为一位美国宪法学者(也作为毕克尔的学生),阿克曼在自己的宪法理论中自然无法回避反多数难题,但即便用阿克曼本人的话来说,他所做的是消解(dissolve)而不是解决(solve)了反多数难题。[24]何谓消解,又何谓解决,这里微妙的一字之差事实上映射出在理论建构上的关键区别。伊利教授(同样是毕克尔任教耶鲁法学院时的学生)在《民主与不信任》中是在“解决”反多数难题。既然你毕克尔说司法审查是反多数的、不民主的,那么我伊利则要证明,司法审查——至少是沃伦法院的宪法裁决——所要做的恰恰是疏通民主变革的渠道与保护政治偏见歧视的少数群体。因此,伊利和毕克尔事实上构成了工整严谨的一问一答。伊利所要做的是为反多数难题提供另外一种答案,由始至终,伊利从未否定毕克尔在定义反多数难题时的一个根本前提:美国宪法里面没有“人民”。[25]

阿克曼当然要给出自己对反多数难题的解答,但阿克曼在《我们人民》中的核心工程在于瓦解毕克尔命题的根基:把人民带回到美国宪法的学术讨论中。阿克曼以“我们人民”为其美国宪政史多卷本命名多少已经道出其中的关键。“人民”一词在阿克曼那里不再是一种“无意义”的抽象存在,而是一个具备法律人格和组织形式的宪法行动者;不再是一种“破坏性”的乌合之众,而是由美国宪法所设定的在危机或关键时刻启动宪法政治的政法组织。在毕克尔那里,即便建国者汉密尔顿在建国大纲《联邦党人文集》内提出的“人民”都是一种虚化的修辞;而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第一卷内所要做的正是从“遥远的过去”(尤其是“普布利乌斯”那里)找寻“人民”在美国宪法中的组织机制。当人民不再等同于“此时此地的真实人民之代表”,国会与法院在民主金字塔内处于同一位阶(或者说国会内的政治精英与法院内的司法精英只是以不同的方式“代表”着我们人民),反多数难题就变成了无本之木,毕克尔的诘问也失去了原有的杀伤力。因此,至少在美国宪法学中,正是阿克曼以及他的《我们人民》将“人民”这个被放逐已久的概念重新带回到宪法学的讨论。关于此,美国建国史学家埃德蒙·摩根有过精准的一句话概括:“它赋予了由摸不着(elusive)、看不见(invisible)、听不到(inaudible)的主权人民所拥有、治理与享有的政府以实效意义(pragmatic meaning)。”[26]

二、美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阿克曼命题

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系列中所进行的历史重现与理论重构可谓是美国宪法学内屈指可数的大理论之一。而国内宪法学界也并不陌生阿克曼的宪法理论。宪法政治、宪法时刻、二元民主这些概念被视为外来的先进理论,在我们自己的宪法学论述中随处可见。但表面的熟悉往往掩盖着根本的陌生:阅读阿克曼的文字并不困难(如果你愿意去读的话),但真正把握阿克曼的理论却并不简单(如果你真的希望去把握的话)。事实上,我在下文中就将指出一个“程序”问题,它在很大程度上暴露出我们在理解阿克曼时的问题。

(一)程序问题:如何阅读阿克曼?

翻开《我们人民》的第一卷,这本正文有322页的著作在结构上并不复杂。从目录处可以看出,在简短的“致谢”之后,全书基本上一分为二:第一部分是由第1页至162页的“发现宪法”(Discovering the Constitution)第二部分是由第163页至322页的“新联邦党人主义”(Neo-Federalism)。如果熟悉美国学术论著的八股格式,认真的读者应该产生一个问题:这本书为什么没有“导言”?!虽然并不是每一本英文学术论著都要由“导言”开始,虽然真正的大师有权不受刻板规范的束缚(如果他愿意的话),但“导言”的缺失在这里是一个并非杜撰出来的问题。正如下文所示,如果没有理解这个问题,那么在阅读《我们人民》第一卷时很容易出现偏差,“误入歧途”。

阿克曼在书内并未直接交代该书为何没有“导言”。但如果将《我们人民》第一卷放在阿克曼理论的脉络中进行理解的话,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我们人民:原理》并不是一本单独存在的书,而是一个三卷本甚至多卷本写作计划的开篇。因此,该书第一部分“发现宪法”事实上正是阿克曼所设计的“导言”。只是这篇占去第一卷之一半篇幅的“导言”并不是第一卷的序言,而是整个三卷本写作计划的序言。认识到这一点的话,我们已经不难将这个由六个章节组成的大导言分解开来,各自对号入座。第一章“二元民主”(Dualist Democracy)乃是第一卷第二部分“新联邦党人主义”的“导言”;此后,第二章“两世纪的迷思”(The Bicentennial Myth)、第三章“一部宪法,三种政体”(One Constitution, Three Regimes)、第四章“中期共和国”(The Middle Republic)、第五章“现代共和国”(The Modern Republic)这四个章节大致构成了第二卷《我们人民:转型》的“导言”;而最后的第六章“解释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Interpretation)当然是迄今尚在写作中的第三卷《我们人民:解释》的“导言”。

由此看来,“发现宪法”在第一卷甚至全三卷中的地位其实相当特殊。由第二章“两世纪的迷思”开始,阿克曼已经在预支第二卷甚至是第三卷的内容。作者这样做当然有他自己的理由。学术著作的八股格式事实上也要求阿克曼在起始处交代这一多卷本写作计划的纲领。但问题在于这一“大导言”前置的行文结构会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我们对第一卷本身的理解。从第二章开始,阿克曼已经在运用他的二元民主论抛出了一个又一个的震撼性命题,诸如,1787年宪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它既超越了费城会议代表所具有的职权,也突破了原邦联条款的修宪规定;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性既不是源于联邦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修宪程序,也不是美国内战的血与火,而在于由重建共和党所创造出的一种新宪法政治;罗斯福在1930年代的新政实现了一次没有见之于文本的宪法转型,因此洛克纳案的判决在1905年是正确的,只是被三十年后的新政“修宪”所否决。读者经常会把时间与精力用在吸收与消化这些阿克曼在第一卷内提出、但放在第二卷、第三卷内处理的命题,因此,“大导言”前置有着喧宾夺主的负效应,由此造成的是,读者在第一卷第一部分第一章中对“二元民主”浅尝辄止后,就淹没在上述一个接一个冲击力极强的有关美国宪政史的重构命题中。但如果说第一卷《原理》的真正要义在何处,那么它位于第二部分的“新联邦党主义”。“二元民主”的理论不是阿克曼拍脑袋得出的结论,而是在深入美国建国与制宪史后提炼出的理论。正是在这第二部分,阿克曼将交代二元民主是从哪里来的,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因此,如果要真正理解《我们人民》第一卷,我们需要(至少)阅读这本书两遍,并且是两种不同的读法。第一遍是从头至尾按照顺序的阅读;第二遍则要在读完第一章“二元民主”后,直接跳到第二部分,按照顺序重读第二部分的五个章节,分别是第七章“普布利乌斯”(Publius)、第八章“被遗忘的革命”(The Lost Revolution)、第九章“常规政治”(Normal Politics)、第十章“高级立法”(Higher Lawmaking)、第十一章“为什么是二元主义?”(Why Dualism?)。只有将全书的第一章与第二部分勾连起来,才可以把握阿克曼在第一卷内到底讲了些什么,而不是人云亦云地复述一些阿克曼理论的皮毛。。

与此相关的是第一卷的副标题Foundations应该如何翻译?Foundations在这里译为“宪法的根基”或者“奠基”都不准确;译为“建国”更是混淆了foundation与founding两个不同的英文单词,准确的翻译应该是《我们人民:原理》。

(二)实体问题:理解二元民主

关于阿克曼宪法理论的一个基本认识: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第一卷内提出了他的二元民主论,认为二元民主论(区别于一元民主与权利本位主义)乃是理解美国宪法历史的钥匙。二元民主论主张,“二元主义的宪法寻求区分在民主制内可能做出的两种不同的决策。首先是由美国人民做出的决策;其次是由他们的政府所做出的决策。”[27]人民的决策就是所谓的“高级立法”,其在二元民主的框架内被赋予高级的民主正当性;与之相对的则是代议政府在常规政治内做出的日常决策,也就是阿克曼所谓的“普通立法”。在二元民主框架内,“普通立法”无权去超越或篡改“高级立法”,因此,法院就成为高级法的守护者,以防止在人民退场后政治精英假托人民之名来实现自利的政治变革。

很多时候,阿克曼在《我们人民:原理》前十页内讲到的东西构成了我们对其理论的基本认知。但诚如阿克曼所言,“如此简单的陈述所提出的问题要远远多于它所回答的问题。”[28]确实如此,二元民主究竟由何而来,其制度组织形式为何,又在美国宪法历史内有何体现,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唯有继续读下去。

1.革命与制宪

讨论美国革命与制宪之间的关系,无法绕开的著作之一就是比尔德在1913年出版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29]当然,无论在今天的美国法学院,还是中国法学院,比尔德的原书已经少有人读了。但是,正如洛克纳成为困扰美国司法审查与宪法解释的一个幽灵,比尔德在该书中提出的命题成为了纠缠二十世纪美国宪法理论的一个魔咒。任何著作都有其时代背景:如果说世纪末的后原旨主义时代美国宪法学理论充斥着盲目的祖先崇拜论调,那么世纪初的进步主义时代的政法理论则热衷于对建国之父们的“揭黑”、“爆料”与“耙粪”。比尔德命题说起来非常简单:1787年制宪是经济精英们在费城独立厅密室内策动的一场反革命“政变”,是对1776年革命的背弃与否定。

不要忘记,正是比尔德从故纸堆里“重新发现”了十九世纪无人问津的《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使得其在二十世纪成为美国政治理论的经典篇章。[30]为了支持他的命题,比尔德曾经引用麦迪逊在第10篇结尾处的一段话:“纸币、债务取消、财产的平等分配、或者所有其它不当甚至邪恶的计划也许会在联邦的某个特定成员内部蔓延,但却难以传染给整个联邦体。”[31]在比尔德看来,这句话可谓是如山的铁证:“宪法之父”麦迪逊将“纸币”、“债务取消”、“财产的平均分配”称之为“邪恶计划”,而制宪的目的则是要围追堵截这些“邪恶计划”。费城制宪的反革命动机可谓是昭然若揭、跃然纸上!虽然以现今社会科学研究的标准来看,比尔德并未做到“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后世学者事实上早已用其书中所罗列的以及更多的证据反驳了比尔德的命题。[32]但比尔德命题所提出的美国宪法与革命的关系问题并未因此消失,而这事实上也构成了阿克曼二元民主论在历史和理论上的一个起点。

从第七章“普布利乌斯”的一开始,阿克曼就提出了自己的反比尔德命题:“本部分将美国二元主义的历史根源追溯至建国。如要发现二元主义的根源,我们必须学会站在建国者的立场上去把握建国者:作为成功的革命者,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带领他们的公民同胞们投身于公共的集体行动,即便因此付出巨大的个人代价。”[33]因此,美国的建国者是“一次又一次”的“成功革命者”。在这里,如果比尔德命题是在割裂1776年与1787年,那么阿克曼所要做的乃是要沟通1776年与1787年:1787年不仅不是1776年的反命题,而且完成了“美国革命的宪法化”。“革命的冲动并没有破坏宪政秩序之构建:宪法乃是一场成功革命的自然高潮。”[34]因此,成功的革命者既不应幻想所谓的“不断革命”,也不应患上“革命健忘症”,革命的成功正在于革命的宪法化。[35]正如下文所示,“宪法化”并不能被解读为宪法终结了革命,而应理解为寓革命于宪法之中。套用英文中的一个用法,则可以说是“革命已死,但革命万岁”(The Revolution is Dead, Long Live the Revolution)!

阿克曼和比尔德的一个有限共识在于如何理解1776。自1776年开始的美国独立战争是一个由十三个邦拼凑起来的联盟“脱离”他们的政治母体——大英帝国。如要投身这一场胜利“近乎奇迹”的战争中去,将军和士兵都要有“抛头颅、洒热血”的勇气与激情。[36]在《自由革命的未来》一书中,阿克曼就曾指出:华盛顿的独立战争可谓是现代历史上的第一场成功的游击战战例。[37]但关键问题在于为何在1787年的理解上会出现分歧。“我们必须超越我们自己,处身于建国者的立场上——现代世界第一次独立战争的光荣胜利者——理解建国者。乔治·华盛顿乃是作为一位胜利的造反领袖莅临费城……他们是另外一种革命者——生活在法国大革命前的最后一批革命者。”[38]这段并非出自于《我们人民》系列的话再一次强调了现代人要设身处地地体会建国者。换言之,至少在阿克曼看来,比尔德的错误之处正在于他以一种滥觞于法国大革命的“革命”概念来判断美国制宪。

“他们是另外一种革命者。”那么谁是第一种革命者,法国大革命意义上的革命者,比尔德所理解的革命者?因此,这里存在着两种革命的概念,这也正是阿克曼在第八章“被遗忘的革命”讨论的内容。比尔德的革命是社会革命:革命是否成功的标准在于社会的阶级结构是否发生变化,生产工具的控制是否发生了转移。既然《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斐逊都是一位奴隶主,美国革命的虚伪性可以说是不言而喻。但是,阿克曼所采用的乃是“政治革命”的概念。“革命的真正精神同社会后果无关,而在于重新发现公民能力的价值。”[39]美国制宪实现的是政治共同体的重新定义;1787年宪法如同坐标系上的零点,标志着制宪前与制宪后的政治意义。在比尔德看来,费城制宪的秘密商讨和非法程序都是宪法之反革命的铁证;但在阿克曼那里,美国制宪的过程既有那些甘愿为独立事业献出生命的大陆政治家(而不是在独立后肆虐各州政治的野心政客),也有着在慎思基础上做出理性判断的共和国公民(而不是“渴望面包的巴黎街头暴民”)。因此,“他(这里指普布利乌斯)是一位成功的革命者,但他所有的是一种十八世纪(而非二十世纪)的议程。”[40]

2.宪法政治(以及常规政治)

《联邦党人文集》的开篇即问道:“人类社会是否真的有能力根据慎思与选择来建立起良好的政府,还是注定永远要依靠偶然与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宪制……”这是唯有成功的革命者才可能提出的问题。阿克曼本人也问道:“如何保存美国革命的原则?这是宪法设计的主要问题。”[41]正是经由“二元宪法”,联邦党人基于“慎思与选择”完成了革命的宪法化。因此,“二元宪法”并不是阿克曼关于美好政体的一种理论构想,而是由建国联邦党人所设计并在后世得到沿袭与改造的一种实在的宪法设计。

让我们从宪法政治开始[42]:“自建国开始,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号召他们的美国同胞们投身于公民的行动之中,当成功之时,最终形成以我们人民之名所建立的高级法制定。”[43]阿克曼给出的这个定义多少有些抽象。而在解读联邦党人的制宪行为时,阿克曼则为二元民主内的宪法政治设定了四个维度:形式上的非法(formal illegality)、群众的能量(mass energy)、公共的精神(public-spiritedness)、以及超常的理性(extraordinary rationality)。[44]因此,联邦党人以他们自身的行为为后世的宪法改革者设定了一次先例,这是一种在内战修正案与新政宪法转型中都将被沿袭也被改造的高级立法通道。但普布利乌斯从未奢望宪法可以制造出源源不断的公民德性(这是经典政治理论中共和政体得以延续的根基),从而超越共和政治的顽疾——派性/派系(faction)。在阿克曼看来,联邦党人的宪法科学乃是一种“美德的经济学”:不是开源,而是节流。因此,虽然成功的宪法政治将消耗“群众的能量”和“公共的精神”,但宪法政治(区别于常规政治)乃是一种非常规的政治。普布利乌斯曾预言——而美国宪法的历史也已经证明——只有在“处身于激情被压制的危机之中”,[45]美国人才可能摆脱派系政治的掣肘,启动起宪法改革的公共审议。

联邦党人已经在1787年宪法中预留下“宪法政治”的成文程序:这就是联邦宪法的第五条。这一由建国者设计的修宪程序是以“我们州”为单元的高级立法通道:先由国会两院之三分之二多数提出宪法修正案(当然也可以由三分之二的州提议召开宪法会议),再由四分之三的州的议会或者宪法会议进行批准。但这种以州为单位的修宪程序却使得高级立法通道运转愈发不畅。例如,如果有四分之一的小州内的微弱多数的否决,一条宪法修正案的提议即胎死腹中。罗斯福在他著名的“炉边谈话”中就曾指出这一点:“即便35个州内的全美95%的人口都支持修宪,但13个州内的5%的选民即可以阻止修正案的批准。”[46]也正是从罗斯福新政后,联邦宪法第五条在宪法变迁问题上基本上沦为一种“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摆设。换句话说,在罗斯福新政后的高级立法已经基本上不再体现在联邦宪法的成文法典之内。[47]

宪法第五条的式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宪法所设定的政治体本身的变化。美国宪法的文本起始于“我们人民”,但这里的问题在于“我们是谁?”[48]传统观念认为,建国本身是一次巨大的政治裂变,意味着一种新的政治共同体与公民政治身份的形成(否则为什么将建国称之为founding呢?)但由建国那一刻开始,政治之运作就要沿袭着建国宪法业已确立的规则;即便修宪也要按照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宪法修改之程序。因此,宪政国家只要求民选的政治家“依法治国”。但阿克曼所解读的美国宪政历程要比文本主义者所理解的远为复杂。这其中关键的一个环节即在于美国内战及其修正案(尤其是第十四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开篇即规定一个人首先是合众国的公民,然后才是他/她所居住的州的公民。今天第十四修正案的研究者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上,但却忽略了摆在第一位的公民资格条款。在合众国建立时,一个人首先是所属州的公民,然后才是合众国的公民;在内战修正案通过后,这种二元身份则发生了转换:一个人首先是合众国的公民,然后才是所居住州的公民。因此,内战后的美利坚合众国不再是一个“我们州”所结成的联盟(Union),而是一个“我们人民”所组成的民族国家(Nation)。而美利坚合众国也由一个复数名词(United States)变为单数名词(United States)。[49]因此,宪法文本中的“我们州”的修宪语言已经落后于实际政治的演进。而阿克曼则不仅听联邦党人的言,还观其行(费城制宪本身作为一种先例),由此发展出一套外在于联邦宪法第五条的高级立法通道。如果说宪法第五条在于以纵向分权(spanision of powers)而组织起一种联邦与州之间的宪法对话,那么阿克曼则运用横向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在中央政府内部塑造出一种分支间的宪法对话。

关于常规政治,一种普遍误解是把常规政治等同于二战后在美国兴起的多元民主理论。这种理论将政治过程比作自由市场,政治决策的结果则取决于利益集团间的交换与平衡。但这并不是二元宪法所设定的常规政治。阿克曼曾经借用桑斯坦的定义来描述他的常规政治,“这里的最大目标应该是审议民主:尽可能地设计出一种制度,其既可以促进‘开明政治家’的当选,也可以激励他们根据他们良知定义的公共利益来统治。”[50]因此,联邦党人的宪法首先以大共和国以及大选区来保证“开明政治家”的当选,其次则以权力分立、制约平衡与联邦制来约束那些基于激情或利益的派系,模拟出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常规政治。

3.人民主权的法律表达与实践

现代政治的统治者大多声称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但也诚如摩根所言,在大多数理论版本中,“人民”都只是一个“摸不着”、“看不见”也“听不到”的东西。事实上,阿克曼的“宪法时刻”概念经常造成一种误解:即宪法政治或人民意志的表达是在一个神奇时刻内出现的,所谓的革命领袖振臂一呼,台下听众应者云集。[51]但在阿克曼看来,宪法政治从酝酿到完成往往需要数年甚至是十数年的时间,而且不要忘记,大多数宪法政治因为未能通过美国宪政体制所设置的种种制度检验,最终也没有成功(例如,阿克曼在酝酿二元宪法论时所发生的里根革命)。因此,阿克曼的贡献之一就在于他在美国宪法史上找到了人民主权在法律形式上的表达与实践。没有这里的法律形式,“人民”则难免陷入神秘化的泥沼,人民主权在很多时候则蜕变为政治统治者“说你在,你就在,不在也在”的游戏。

我们知道,在费城宪法起草与辩论时,大西洋彼岸所施行的还是一种古典政治的“混合宪法”(mixed constitution)。在混合宪法的框架下,君主是君主的化身,上议院是贵族的化身,而下议院则是平民的化身。但在联邦党人的1787年宪法中,总统、参议院与众议院、法院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以不同的方式代表着人民,但他们既不是“人民自己”,也谈不上人民的化身。[52]正因此,普布利乌斯才在《联邦党人文集》第63篇内指出:“它们(这里指希腊的纯粹民主制)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以集体身份而存在的人民被完全排除于后者,而不在于人民之代表被完全排除出前者的管理。”这句拗口的话不是很好理解,也因此滋生出很多误解。首先,普布利乌斯希望指出的是代议制早在古典宪制中就已经存在,即便是希腊的城邦民主也存在着人民之代表;其次,美国宪制的独特之处在于人民被完全排除出政府,简言之,人民在政府外。很多人将这句话理解为联邦党人通过制宪创造了一个将人民关在门外的政治精英游戏,但这句话的原意事实上恰恰相反。普布利乌斯认为,人民与政府是两码事,即便是民选之国会也只是人民的“代表”,而不是混合宪法中的人民“化身”,“以集体身份而存在的人民”。[53]关于人民主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由1776年至1787年的兴起,历史学家伍德曾在其名著《美利坚共和国的创制》有过精彩的描述。[54]

有关人民主权在美国宪法转型中的法律表达,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第二卷内的主题。我们知道,美利坚合众国自建国起只存在一部宪法,而不是法国的五次共和,N部宪法。无论1800年总统大选、内战、新政、民权运动、以及保守主义革命代表着多大的宪法断裂与转型,“我们人民”都没有另起炉灶,重新制定一部全新的宪法。二元宪法中的人民主权虽然可以突破宪法第五条规定的高级立法途径(换言之,宪法第五条并未垄断修宪程序),但这种突破又应该是基于现有的宪法元素,而不能是一种完全脱离于宪法的意志表达。更具体地说,宪法政治可以超越联邦宪法第五条(因此它是“违法的”),但它不可能是完全无法无天的。事实上,从建国联邦党人到重建时期的共和党以至于新政时期的民主党,美国的宪法改革者一直在重新排列组合宪法中的现有元素而构建出新的修宪机器。因此,内战与新政在宪法上所实现的都是一种“革命性变革”(revolutionary transformation),而不是“完全革命”(total revolution)[55]

首先出现的元素是阿克曼所说的总统领导权(presidential leadership)。美国宪法第五条所设定的修宪程序并不要求总统的参与,而只是规定了联邦与州立法机关之间的对话。总统不参与宪法修正的过程,原因在于建国宪法所设想的总统乃是一个基于品性与功绩的政治家(制宪者们在起草宪法第二条时当然知道华盛顿将出任共和国的第一任总统,甚至是在按照华盛顿来量身打造总统的职位),而不是一位民意代表,一位基于派系利益的政治野心家。当然,早在1800年大选中的杰斐逊和亚当斯之争中,这一原初的设想就已证明彻底失败。[56]因此,在美国现行的宪法体制内,唯有总统是全国人民的合法代表者。从内战时的林肯到新政中的罗斯福,总统都在发出宪法改革的讯号,启动高级立法的过程。在阿克曼所设计的以权力分立为机制的宪法政治内,总统与国会之间的互动更是决定性的:在《我们人民》第二卷中,阿克曼甚至基于史料推理出,如果那颗射向林肯的子弹误差几厘米,也许第十四修正案就没有必要写入宪法;而如果刺杀罗斯福的刺客枪法再精准些,新政时期也会出现文本形式的修正案。[57]

其次是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分立。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三权分立并不是民主政体所必备的制度设计。美国是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大西洋彼岸的英国就是议会民主,有的只是权力的分工(而非分立)。在英国体制内,取得下议院多数席位的政党即可受命组阁,从而代表着人民声音(此乃是一元民主的典型特征);但在美国,一个政党或者政治运动如果要控制政府的三个分支,则几乎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尤其是考虑到联邦最高法院终身任职的大法官们。在这里,我们则要引入美国宪法内的第二项制度,这就是一种由第0、2、4、6年……所组成的选举周期。一个政治运动如果希望推动高级立法,则必须在这种以两年为单位的选举中不断接受人民的检验,唯有它们在自身有限的生命周期内获得一次接一次的选举胜利,最终直接或间接控制联邦政府的三个分支,他们的宪法提议才有可能纳入高级立法的议程。正因此,阿克曼才在2006年的霍姆斯讲座中指出:“人民主权不是一种单一时刻的事项,它是一种需要通过一系列阶段的持续过程。”[58]

最后,阿克曼在二元民主的框架内区分宪法政治与常规政治,所反对的不仅是人民的虚无化(因此,要把人民带回宪法学的讨论之中),还包括人民的神秘化(人民被误用与滥用)。在二十世纪的政治中,我们已经目睹太多因人民之名而对人民施行的暴政。因此,在“人民”退场之时,人民主权所推动的高级立法需要一种守护机制:这就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毕克尔曾一度将最高法院比作道德“先知”,社会改革的先锋,但阿克曼的二元民主论却主张大法官在司法审查时应当向后看,而不是向前看。“我们人民”才是宪法变革的原动力,而大法官们的宪法解释则要实现一种代际综合(inter-generational synthesis),即根据历史上宪法时刻内所凝固的人民意志来审查当下的政治决策,以防政治家在常规政治中以人民之名而行自利政治变革之实。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重新理解美国宪法论文范文”,更多内容请点击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英 文 名] On Due Process of Law in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摘 要] 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政的重要基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本身的理论,而且促进了宪法、宪政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内涵的程序本......
浅析域外宪法文本解释方法的历史演进———以美国宪法解释为例
发布时间:2023-03-12
18世纪以来,西方现代国家开始用宪法组织自身的权力构架。宪制(constitutionalism)这个概念就用来表达用宪法组织国家且政治运作按照宪法规定进行的立法形态。一部成文宪法奠定了一国宪制的基石。然而,宪法到底说了什么?这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查尔斯休斯(CharlesHughes)大法官说过的那句被引用得多却细想得少的话道出了真相,宪法是什么?这句话若不放在美国宪制体系和司法传统中,其传.........
论中国宪法私法化-兼论宪法解释体制改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9
【论文关键词】宪法私法化 基本权利 宪法解释 论文论文摘要:所谓“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诞生,引起了国内理论界热烈的讨论,其中最重要的论题之一就是宪法在私法领域的适用。本文将在前辈讨论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中国宪法私法化的......
试论宪法解释(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7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一定的主体对宪法的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理论主要涉及宪法解释的概念、体制和原则,笔者在对上述概念梳理的基础之上,进而深化和完善宪法解释理论,以期为我国的......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8
② 有人认为,“法律的正当程序”与“正当法律程序”是有区别的,前者侧重程序的形式合法性,后者强调程序的实质正义性。(参见杨一平《司法正义论》第137页)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其实并不存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与“正当法律程序”仅是......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2
(二)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实践标准在美国,“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要求在原则上只适用于裁决性活动,而不适用于制定规则的活动。”[13]适用于裁决性活动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其基本要求是程序正当或程序公正。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1
贰 正当法律程序的实践检验标准(一)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司法检验标准1、理性基础检验标准理性基础检验标准是一种最低层次的审查标准。这一标准主要适用于经济案件中。企业界历来在宪法中寻找依据,以便保护其财产免遭州的经济管制和干......
论美国宪法的民主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6
论文摘要:美国人崇敬他们的宪法,监督制衡、联邦主义、个人主义、个人权利和司法审查作为美国宪政体系的四个基石,为全球所钦佩和仿效。在危机时刻,宪政体系帮助美国免受暴政、失序与压迫之苦;平静时期,宪法性文件毋需再去应对那么多......
浅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8
论文关键词:美国 违宪审查制 起源;特征 功效 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起源于美国独立运动领袖的自然法观念和分权思想?具有既基于宪法和“三权分立”而产生又受限于二者的基......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2
导 言 司法审查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引人注目的权力。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上诉案的时候,可以解释宪法,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或者行政部门的措施和决定进行审查;如果判定其违宪,该法律或行政命令就失效。联邦最高法院以违宪为......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㈠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一览 从晚清至今,中国已经有过好多部宪法了,但是中国政治至今仍未上轨道。从宪法角度看,基本原因是什么呢?为便于讨论,我们先列出如下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及其制宪修宪的时间,然后再考察问题之所在。 194......
“物权法之争”与宪法解释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论文关键词: 宪法解释/原则/冲突/物权法 内容提要: 文章以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之争为例,专门梳理了关于宪法解释的基本的理论预设、宪法解释的权力边界特别是对政治性争论的应有态度和对宪法条文冲突的解决方法。结合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如前所述,二战以后这几十年司法审查这一最不民主的制度恰恰大大推动了自由派和激进派认同的社会民主化进程;而保守派在理论上从来不认为法官非出自民选是个问题,并历来认为司法审查制度是制衡激进民主的阀门。但战后这两届法院的实践使......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9
[18] “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 “罗伊案”涉及女性,后文将详述。 [19] 得州法律规定,除医生认为保护母亲的生命所必需的堕胎以外,堕胎为犯罪。 [20] 参见,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这个阶段中有几个经典判例,涉及两届最高法院(即沃伦法院[16]及伯格法院),第一个是1954年沃伦法院的“布朗案”[17],另一个是1973年伯格法院的“罗伊诉韦德案”[18]。这两个案子被看成代表这两届法院的基本倾向及其背后的主流宪法哲学......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5页。 参见,Barry Friedman, A History of the Countermagoritarian Difficulty,(1996). “Eakin v. Raub”,Pa. 1825, 12 ......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发展要求的协调,为了保持这种协调,使宪法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在必要的时候要对宪法进行一定修改。适时地......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第三,我们举一旁证恐怕更容易从侧面豁显中华民国宪法的正当性。如所周知,1950-60年代由雷震先生主编的《自由中国》杂志标举自由主义宪政主义的旗帜,同当年台湾的实施戒严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威权统治进行过可歌可泣的抗争。但即使反对政......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国宪政史上最出色的法官和法学家柯克所提出的司法审查观念、既应约束国王也应约束议会的基本法观念、法律之下的议会至上等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美国制宪先贤和美国宪法。根据柯克的论述,“在许多情况下,普通法会审查议会的法令,有时会裁......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唯有别有用心的政客才会坚持,人民用长期决策和他们所信奉的一般性原则来限制即时多数的权力的做法是“反民主的”。这些限制权力的措施在过去被认为是对人民的保护,使他们得以对抗那些他们必须赋予其权力的人,而且从现在来看,它们也是......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上述主张遭致的主要的批评在于,它们没有说明当大法官与政治部门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看法时到底要听谁的。例如,拉里·亚历山大就主张:一、当争议发生时,总要有人作最后的决定,二、法律必须稳定,人民最法律才会尊敬。[101] ......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825年,宾夕法尼亚州法院法官吉布森在“艾金诉劳布”一案中的反对意见中质问:“宣布按照宪法规定的形式所制定的法律无效,难道不是司法篡权?”然而20年后,时任宾州首席大法官的吉布森宣布自己改变了看法。因为在此期间,宾州议会默许......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显而易见的错误”规则(The Rule of Clear Mistake) 赛尔的《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与范畴》一文,第一次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提出了限制,确立了“显而易见的错误”规则。塞尔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限,应该......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3] 社会契约观念在国体的选择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限于篇幅本文不作阐述。 [3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6页。 [35]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盖德·卡拉布雷斯将立法机关思虑不周的情形分成两类,一种是单纯的“仓促疏忽”(haste or thoughtlessness),一种是“隐藏危险”(hiding)。“仓促疏忽”是指,立法机关有的时候会因为情绪,或是因为紧急情况,使得法律的审查很草率,......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1
(二)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的产物:妥协和合作 宪法的适用者——法院或法官最终获得解释宪法的权力,经过了一番斗争。1787年制宪会议上就发生过激烈的辩论。在6月6日全体委员会上,麦迪逊做了总结:“现在有两种反对意见:一,......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耶和华见证会的国旗致敬案中,贾克森大法官在最高法院的判词中写下了一段话,被认为是宪政民主制度中司法审查制度功能的最有名的辩护词:“权利法案的真正目的,是把某一些东西从政治冲突的此长彼消下解放出来,放置在一个民众之多数和官......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虽然这样的考察和分析没有经历足够长的时间,没有积累足够多的数据,其结论也许还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然而,两百多年来,人们所担心的“反多数”的“司法专制”和“多数的暴政”都没有在美国发生却是事实。 四、对“......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1
[82] 因为所谓“司法有为”总是通过“司法解释”来达成的,而一度争论的所谓“解释不解释”多少是误导的,因此最后都成为是否按原旨解释的问题。抽象而言,这一问题几乎不是问题,因为如果法可以随意解释,就变成了法律的反面即“任意性......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1
[54] Thomas L. Friedman, “Medal of Honor”, New York Times, Dec 15(2000). [55] 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二章。 [56] 爱德华. S. 考文:《美国......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74]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75] 参见,丁林:“四两如何拨千斤——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反多数’性质”,载于http://members.lycos.co.uk/sixiang001/author/D/DingL......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新解读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1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范围中其他......
试论美国宪法的民主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论文摘要:美国人崇敬他们的宪法,监督制衡、联邦主义、个人主义、个人权利和司法审查作为美国宪政体系的四个基石,为全球所钦佩和仿效。在危机时刻,宪政体系帮助美国免受暴政、失序与压迫之苦;平静时期,宪法性文件毋需再去应对那......
论美国与德国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规范模式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1
论文关键字:社会保障权;宪法化;司法化 论文论文摘要:文章拟对美国宪法与德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规范模式与保障方式的分析,以对美国与德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化与司法化进行比较。 由于社会保障权利产生的历史背景与世界各国政治、......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30
美国联邦宪法的确是一部保障自由的宪法,亦即一部能够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专断性强制的宪法。宪法明确宣布它的目的在于保障自由。华盛顿曾谦逊地说,“新宪法至少有一点可取之处,就是采取了比人类迄今所建立的任何政府所采取的还要多的防......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立法权是一种创制性的国家权力,立法可以为行政权和司法权提供合法性的依据或基础,但立法权不能为自己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必须以民主作为基础。为使立法权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在制度和程序设计上,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以民主的方式(选举......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96] 二百多年来,仅有十名法官受弹劾,其中只有四名被判有罪。 [97] Alexander M.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 Bobbs-Merill Educational Pub(1962), p64, 200, 203......
论宪法权力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4
内容提要: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公共权力的出现具有其必然性。一方面,公共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另一方面,公共权力 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在人类的政治实践活动中,将公共权力转化为宪......
论制宪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0
一、制宪权序说制宪权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近代西方立宪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法律现象描述了一种适应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宪政秩序。制宪权的确立彻底摧毁了神权、君权产生国家的神话,重塑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
“弹性”宪法及其形成的内在机理-以美国宪法为例(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18
“弹性”宪法及其宪政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 是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和价值的核心体现。宪法的稳定是一国社会变革有序性和文化连续性的象征,宪法的频频修改不仅有损宪法的权威, 还危及整个法治体系的基础。 1787年制......
试论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重要缺失(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8
[论文关键词]:行宪法 缺失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四次修改已经具有明显的宪政价值取向,但是还存在诸多缺失。具体表现在:宪法政治性、政策性、纲领性规定过多;现行宪法的人权宣示和保障缺位;现行宪法对国家权力行使范围的限......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7
三、完善我国宪法修改的建议(一)在修宪程序上,明确党中央的修宪建议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关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由于我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使其决定了事关国家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大政方针,履行了本应由国家......
加拿大宪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一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为此规定): 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第一条在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在宪章上开列的权利与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
论宪法权力(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消除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对立在于在民主的基础上将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纳入一个统一的宪法框架之中,使公共权力从新回到权利的本源中去寻找自身的正当性,而将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置于一个更上位的权利体系之中。“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
论宪法权力(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11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56页。12 [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年8月第1版,第5页。13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华夏出......
论宪法环境权的规范解释
发布时间:2016-09-22
一、引言:对宪法环境权进行规范解释的必要性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环境权被一些国家载入宪法,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得到迅速发展。根据最新统计,目前已有90余个国家在宪法中加入环境权条款。 在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权入......
论宪法权力(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8
公共权力的合目的性要求管理的逻辑服从民主的逻辑,治权服从人权的要求。然而,由于个人权利的边界是由公共权力来界定的,而不是由权利自身界定的,这就使得用由公共权力界定的个人权利来监督公共权力缺乏应有的有效性。以人权来监督公共......
宪法原则与依法治国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
宪法的程序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4
一、引言 对于众多的法律人而言,宪法作为实体法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各国宪法中诸多的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等规定似也从实证的角度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当我们如果问起,宪法可以作为程序法吗?大多数人或许会表现出一种愕然——宪法怎......
程序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内容简介〕 宪政中的程序即宪法程序,是宪政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程序是其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意味着宪法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独立性。宪法程序构建模式有两种,即严格规则模式和......
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一 重新认识宪政 冷战结束之后,前苏联、东欧各国在进行经济巿场化的同时,其政治体制也发生了从极权主义「党国」体制转向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深刻变化。虽然今后政治上的起伏仍在所难免,甚至不能完全排除出现某种「宪法危机」的......
论宪法的权威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法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就其形式而言,法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判决等等;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法却高于和先于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规则。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Domitus Ulpian......
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9
内容提要: 宪法学的核心任务是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因此,解释方法尤为重要。本文以德国《基本法》的意见自由条款的解释为例,归纳、分析德国宪法解释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考察我国宪法解释吸收、借鉴外国宪法解释的可能性。 严格意义......
宪法文本分析:一种解释方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5
关键词: 宪法文本/宪法文本分析/文本主义 内容提要: 宪法文本分析是指以宪法文本作为研究对象,将宪法文本作为整体,利用多种方法分析宪法中的字、词、句,以获知宪法含义。它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学方法,被称为文本主义,被广泛运用于宪......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除两个国家外(英国和新西兰)都有成文宪法,而实行司法审查体制的国家,明确规定的有40多个,间接规定的有20多个;由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也有37个1,这均表明了宪法监督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司法化的趋势。......
论宪政的德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英 文 名]On the Mor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宪政的伦理预设。同时,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具体包括十项准则,即存在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代议制民主......
宪法论文3500字国际法
发布时间:2023-03-24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宪法论文3500字。 国际法的渊源至少含有源流、过程和形式等因素,国际法的渊源涵盖了国际法的形式......
论美国法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内容提要:美国法并不象人们所通常认为的那样具有英国法的特性,这是由各种各样的因素造成的。美国的双重法院体制、民事陪审机构和一些民事诉讼制度、法官和律师的地位与作用甚至独具特色的法学教育体制的形成都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和背景......
依据宪法治国的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从一九九六年三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而在党的十五大则更加明确的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一时间,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依法治国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
论宪法的选择适用(参考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23
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论宪法的选择适用,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 一、引言宪法适用的中间道路 八二宪法自颁布以来,不知不觉已历三十载。在过去三十年中,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经济迅速增长,......
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正当媒体充斥着取消管制和削减预算的讨论的时候,不知道未来几十年行政法向何处去的人提出了一个十分敏感而且无法回答的问题。法学院的学生尤其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可能会做的最糟糕的事情之一就是过早深深地完全地将......
浅析我国解放前的《中华民国宪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27
[论文关键词]1946年 中华民国宪法 [论文摘要]不精美的宪法不一定就是不行的,不满意的宪法不一定就是恶劣的宪法只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的工具,它和别的工具一样,是否有用的关键在于运用者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文本以客观的眼光和哲......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们常说,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可惜实施不到三年就受到反右斗争的冲击和批判,在文化大革命中基本上被废弃。1982年宪法是被主流学说认为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遗憾的是,宪法实施20年来,没有处理过一起违宪事件。我们为......
浅论利益集团与宪法变革-中国宪法经济解释初步(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3
【论文关键词】利益集团;宪法变革;经济解释 论文论文摘要:美国宪法学者查尔斯·A.比尔德先生从利益集团与美国宪法的制定之间的互动关系提出了宪法经济解释的观点。建国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及各所有制形式在宪法中的身份发生了巨大的......
《隐藏的宪法》:林肯与美国民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8
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只用了4543个词,200多年来很少变动,国会为了应对现实情况的变化只是附加了27条修正案。但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乔治·P·弗莱切教授认为,这并不能说明美国宪法就是稳定的。在2001年出......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9
从上文阐述的实际发展态势来看,无论是司法审查、宪法法院以及宪政院都呈现上升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当今司法审查和宪法法院以及法国宪政院不断上升的发展势头,本身就足以表明宪法监督司法化将在未来的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宪政和宪......
重新解读男女平等的法律含义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7
2001年,我的挪威访学从5月推到了11月。在11月底抵达挪威首都奥斯陆之前,挪威人权研究所中国项目组主任丽萨(LisaStearns)女士,为我谋得了到英国西南部海边小镇斯地茅斯,接受为期三个月English/" class=kk>英语强化培训的机会。这次......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8
但是,正如我们在探讨宪法监督司法化发展前景所说的那样,西方宪治发达国家对“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和宪政院的研究尤其持久和精细”,我们可以借鉴、移植、吸收它们的有益的经验、理论和其他成果,并在理论上需要更新观念、锐意进取,以迎......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而其他一些国家,由于始终将宪法视为一种治国的“工具”,想用时就用一下,不想用时就弃置一边,这种对宪法的随意态度非常不利于确立宪法的极大权威和效力;再加上不断地、刻意地去增强政治权威,甚至政治领袖人物的政治感召力,又进一步......
程序与宪政(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必须统一协调,才能发挥宪法程序的应有作用。(二)宪法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宪法程序的价值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程序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也具有独立价值,“否认程......
程序与宪政(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宪法程序的提法也并未普遍被人们接受。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刑法、民法的程序(法)但却没有刑法程序、民法程序的说法。因此,也不宜使用宪法程序的概念。〔14〕在笔者看来,“宪法程序”是可以被接受且较为合理的一个宪法......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最后,我们还需要揭示一下这种转移价值发生的内在机理。如果将政治家与法官们相比较一下,不难看出,政治家们从事政治活动需要保持高度的政治热情,甚至需要充分展示其政治野心和才能,以吸引和组织公众对他们的支持。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不过,应当指出,由于司法本身内在相关的缺陷,人们在获得诉讼的便利之时,也需要付出时间、金钱,乃至不公正判决的代价。这种代价在宪法监督司法化方面同样不可避免。说到这里,又使我们想到一个古老的话题,即在所有的人造制度中,都不......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6
需要指出的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功利价值并非仅局限在这两个方面,应当还多一些,例如下一节将讨论的“转移价值”,从节约社会成本或增进社会收益的角度上看,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功利价值的体现。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功利价值并非是宪......
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论文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
规范等级体系中的宪法与民法 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摘要〕考察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可以有多个角度,但是从规范等级体系理论考察,对于一国的法律实践更有现实意义。在规范等级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民法作为普通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是民法作为调......
宪政的复权(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获得承认的立宪性规范其实也未必符合立宪民主主义的理想,它可能是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 )在《美国的民主》( Democracy in America )一书中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制(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的结果,也可......
宪政的复权(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6
也许哈贝马斯意识到那是个「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所以他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不提批判性民主主义而主张「审议性民主主义」(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不提批判法学而主张为立宪国家开发民主法治和社会法治的「权利体系」,......
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确定这样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程序与实体并重,并最终达到程序与实体和谐统一。但鉴于目前我国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且“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不免有轻视之......
论宪政的德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
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
论宪政的德性(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行代议民主制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而言,似乎直接民主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不须假手中介或代表,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管理国家的事务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但卢梭......
再论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政治改革:避免权力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自从1997年夏天的泰铢暴跌,一连串的金融危机终于导致亚洲许多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分化、解体和改组,各国威权主义体制的信誉都纷纷贬值乃至宣告破产。尽管有些国家(例如印度尼西......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摘 要]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
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4
就事实陈述而言,只有在有关事实陈述真实的情况下,意见自由原则上才优先于与之相冲突的法益。然而,这方面也存在例外。例如,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陈述,即使是真实的,也不值得保护。此外,违反信任关系取得信息之后予以公布的,意见自......
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8
内容论文摘要:宪法学的核心任务是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因此,解释方法尤为重要。本文以德国《基本法》的意见自由条款的解释为例,归纳、分析德国宪法解释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考察我国宪法解释吸收、借鉴外国宪法解释的可能性。 严格意......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2
【论文关键词】依法治国 依宪治国 根本大法 总章程 论文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8
树立宪法权威,确立宪法至上地位,关键一环是宪法实施(注: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349-350.)。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等。对于宪法适用理论界存在众多分歧,有学者只赞同宪法适用中......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五、现行宪法矫正的路径:以产权与政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为出发点 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改没有在根本上动摇现行宪法的结构,宪法与宪政的张力仍然持久地存在。化解宪法与宪政的持久张力的最好办法莫过于:以一次关键性的修宪,真正解决宪法应......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没有贯彻的邓小平理论:对修宪的评述 邓小平理论有着丰富的内涵。邓小平站在历史的高度总结过去、展望未来,用朴实无华的语言,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问题。邓小平理论体系的核心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新五......